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2012年9月21日)的要求,为保证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指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旨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合作,提高核心部件配套能力,完善产业链,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在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支持一批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技术和战略产品,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重大专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聚焦特定目标、滚动支持、动态调整、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
注重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
支持上下游产业配套,鼓励核心关键部件开发。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重大专项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按照各自部门职能分工进行管理。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管理规定;(二)组织制定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等;(三)凝炼重点领域的重大技术需求和战略装备产品,发布项目招标、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论证,遴选预备项目;批复重大专项项目立项,编制下达重大专项立项计划;(四)组织对重大专项项目的检查监督、中期评估和总结验收等工作;(五)负责建立重大专项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定期调度、汇总、统计、分析评价和报告重大专项实施进展等情况。
省财政厅全程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评审、遴选、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等工作,具体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安排重大专项年度资金总预算;(二)负责重大专项项目预算的审核;(三)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四)负责审核重大专项项目年度总决算;(五)会同省科技厅负责重大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启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启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4.01•【字号】大人社发〔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启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大人社发〔2015〕65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启航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4月1日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启航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21号)及全市人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保持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基本稳定,根据《大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办发〔2014〕54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与目标按照促进就业与储备人才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全市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联动的方式,整合社会各方优势资源,从今年起,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启航行动,以此不断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及各类企业就业渠道,加快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为高校毕业生及早顺利实现就业提供动力支持和可靠保障。
确保有就业意愿的我市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全年就业率达到96%以上,其中有就业意愿的大连籍少数民族和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年底前就业安置率达到100%。
二、实施内容(一)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运行机制。
及时掌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完善信息分解、核查、反馈等工作机制,健全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逐步实现基于信息化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外国专家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平均节支率
0.5%
同比增长:-37.5%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3-06~2023-08):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9 月 01 日 生成
1/17
近 3 年(2020-09~2023-08):
(5)机械设备经营租赁(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大连市科技创新大会车辆租赁服 务采购项目
大连泰榕汽车租赁 有限公司
0.6
TOP2
大连市科技创新大会车辆租赁服 务采购项目
大连凡宇运力汽车 服务有限公司
0.5
TOP3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科技创 新大会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
上海展媒盟城文化 传播有限公司
48.9
TOP6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科技创 新大会搭建服务采购项目
辽宁东北亚文旅集 团有限公司
48.8
TOP7
大连市科技创新大会暨科技招商 海润(大连)创意文 推介会科技成果展展览服务采购 化发展有限公司
29.8
项目
TOP8
大连市科技创新大会暨科技招商 上海展媒盟城文化 推介会科技成果展展览服务采购 传播有限公司
1.4.1 重点项目
(1)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9)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海润(大连)创意文 大连市科技创新大会会务服务采 化发展有限公司
49.2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02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2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的科技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规范和加强2024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
第三条 2024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科技部门在2024年实施的,为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而组织实施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四条 202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第五条设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2024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制定项目计划、筹措项目资金、招标选人、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总结等。
第七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应由专业的科技管理人员组成,具有较强的科研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完善项目管理流程,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九条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应当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向和政策进行,部门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申报。
第十条项目申报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目标和任务、项目预期成果、项目预算和项目实施计划等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应严格按照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主要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科研水平和团队组成等方面。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并告知申报人。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十三条项目资金应建立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应按照项目计划的实际需要进行拨付,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政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使用应建立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进行,项目组应成立专门的管理人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进展。
第十七条项目组应建立科学的工作分工和信息沟通机制,形成高效的团队合作,提高项目实施效率。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2.16•【字号】大科发〔2021〕234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科发〔2021〕234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形式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我市技术创新体系构建与发展,经商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科学技术局研究制定《大连市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三章组建第四章备案第五章运行与管理第六章绩效评估第七章监督检查和奖惩第八章附则大连市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形式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大连市技术创新体系构建与发展,大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关于制定大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辽宁省建设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工作指引(暂行)》等文件的规定,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质性产学研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牵头,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创新联合体(联合体)是以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为目标,以承担重大科技项目为主要任务,以市场机制为纽带,采取自发组织的方式,由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形成“核心层+紧密合作层+一般协作层”相互协作、产业链内大中小创新单元共同参与的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合作组织。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平、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科技计划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手段,是引导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举措。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实施载体,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并通过组织或授权、委托及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和服务.辽宁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科技专项资金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财务评审、资金及时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开展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辽宁省科技计划按目标分为引领、支撑和引导三个层次.(一)引领层次是解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核心、关键、共性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科技计划.目标是攻克并形成一批国内第一、国际一流的具有标志性的重大技术成果、重大产品(装备)及关键零部件、重大创新平台等。
(二)支撑层次主要是结合区域发展战略,以支撑产业发展为核心,以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支撑服务体系为重点的科技计划.目标是加快形成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科技园区、特色产业集群和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等。
(三)引导层次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中长期发展目标,以解决科技创新的基础性、应用性、示范性、保障性任务为重点的科技计划.目标是加快完善全省的科技研发体系和创新服务体系.第四条辽宁省科技计划按任务分为科技攻关及成果产业化计划、产业技术创新支撑计划、科技基础能力建设计划、创新环境能力建设计划等类别。
各类别计划又由相应的子计划构成。
第五条科技计划通过项目予以实施.项目实施经费来源一般由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融资等构成。
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开展研发活动、创新能力提升、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及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研究的决策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省科技厅决定开展2024年度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首批申报工作。
根据《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辽科发〔2022〕17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锚定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提出的打造“六地”目标定位,围绕创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和打造国家重大技术创新策源地,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自由探索与战略导向相结合,聚焦四个万亿级产业基地和22个产业集群建设,立足于塑造战略科技力量、壮大基础研究人才队伍、加强优势基础学科领域方向建设和取得一批重大原创性成果,重点支持在数理、化学、生命、地球、工程与材料、信息等重点优势领域开展“从0到1”的引领性、前瞻性、原创性的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围绕增材制造、细胞治疗、智能计算、元宇宙、柔性电子、量子科技、氢能和储能等领域方向,开展未来产业基础科学研究和非共识创新研究。
二、计划设置首批启动2024年度省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计划和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计划的项目申报工作。
——省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计划支持毕业三年以内的博士研究生围绕四个万亿级产业基地和22个重点产业集群建设、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生命健康等重点任务中的科学问题开展基础研究,支持自由探索和勇于原创,培育储备一批科研人才。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7•【字号】大政办发〔2018〕197号•【施行日期】201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9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7日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根据《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18〕118号文件印发)相关要求,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联合验收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牵头召集,其他行政区域联合验收工作由区市县(先导区)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牵头召集,参与部门包括项目的规划、国土、消防、气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城建档案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条联合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及备案抽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环卫、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期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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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公开、科学、有效,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是指在大连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单位承担的、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活动。
第三条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公开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三项费投入资金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查批准、签订合同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市科技局在启动计划项目申请工作前,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发布计划项目指南。
依据各类计划的性质、目的、功能定位,明确计划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规模、目标等要求,确定计划项目申报的时间、方式。
第七条申请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和事业单位;
(二)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和技术优势;
(三)有完成计划项目所必备的人员、基本条件(物资、仪
器设备、匹配资金等)和管理能力;
(四)有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验积累和业绩。
第八条申请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应符合大连市科技、经济、
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大连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项目指南的部署和安排。
第九条申请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
计划项目申报书(市科技局规定格式);
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市科技局规定格式)
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附件
第十条计划项目申报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报渠道、时间进
行。
申报渠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各区、市、县属单位通过各区、市、
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二)市属单位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三)中央属、省属和无主管部门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各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对收到的计划项目进
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审查计划项目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格,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计划项目指南的规定要求。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可以进行项目论证或评估(评审)。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根据计划项目的不同类型,负责组织或委
托有关机构对计划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或评估(评审),根据计划项目指南、项目申报材料和对项目的深入考察,对申报项目做出结论意见。
市科技局对通过可行性论证、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核后,确定准予立项项目并以科技局发文形式予以批复。
第十三条列入大连市科技计划的项目应根据计划类别,由市
科技局专项计划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通过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计划项目合同书的文本由市科技局依据有关法规统一印制。
计划项目合同书经市科技局批准方能生效。
合同生效后,签约各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或授权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计划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项目合同书;
(二)确定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三)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提出计划项目的年度总结
报告,进行计划项目完成后的验收;
(四)组织协调并处理计划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和解决的问
题,实施计划项目的统计调查。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发布年度计划项目指南,组织科技局专项计划管理部门
进行项目的受理、审查、评估,下达立项项目计划文件;
(二)提出年度科技三项经费预算和计划项目经费配置意见,
审查计划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三)组织或委托对计划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协助专项
计划管理部门进行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
(四)督促计划项目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和技术保密管
理。
第十六条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严格按照计划项目合同执行,完成项目目标;
(二)定期、真实报告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对计划项目执行情
况的监督、检查、经费审计,填报市科技局下发的计划项目统计表;(四)重视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建
议。
第十七条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修改、
项目负责人和技术方案变更或其它影响到计划项目按时完成的原因,必须及时报告并提出计划项目合同调整建议。
第十八条计划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可以实行按年
度滚动立项。
实施期限超过三年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
计划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导致计划项目未按计划项目合同实施的,市科技局将对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撤销计划任务、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受理项目申报的处罚。
第十九条各类计划项目在完成计划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
后,可由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情况采用不同的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以项目可行性报告、计划项目合同书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和人才培养等情况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条计划项目验收,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计划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
(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向专项计划项目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
请报告和完成的项目验收资料;
(三)科技局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批复验收申请并组织或委托有
关部门对计划项目进行验收;
(四)科技局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批准计划项目验收结果并报综
合计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提交以下验收资料:
(一)市科技局的计划项目批件和计划项目合同书;
(二)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三)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四)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五)项目所获成果、专利情况报告(专利号或专利申请号等);(六)研制的样机、样品图片及数据,相关的产品测试(检测)
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七)经济、社会效益及推广应用情况报告;
(八)其它要求提供的辅助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计划项目验收由计划管理部门临时组织项目验收
小组进行。
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并经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聘任。
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应少于7人。
项目验收组成员应认真阅读、审查验收资料,实地考察、收集
相关意见,核实或复测有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或验收结论。
被验收方应对验收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验收小
组应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承担对所验收项目的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不到9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无推广、应用价值;
(三)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计划项目合同书相关内容;
(五)超过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期限三个月以上未完成,事先
未作说明。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
达到验收要求的,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如经再次验收仍未通过,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除事先与市科技局
有约定以外,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完全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计划项目验收后,其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
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大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开始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