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定期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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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1号修改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1号修改单

附件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对2009年12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3.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4.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一) “项目及类别”栏修改“2.9 制动装置C”修改为“2.9 制动装置B”(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1.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2.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3. 2.1(1)①修改为:“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4. 2.9增加“(3)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2.9(2)最后增加“;”5.3.16(3)修改为:“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6. 4.6(1)中的“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修改为“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7001—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12月4日再版说明2017年6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年第44 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 —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 孙立新戴光宇 李宁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张彦朝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黄文和 武星军 毛怀新 赵伯锐TSGT7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原徐成 陆棕桦 鲁国雄 马凌云 温爱民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2号修改单根据电梯检验工作开展情况,质检总局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号修改单)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批准发布实施。

该修改单发布后,6个安全技术规范将重新印制。

名称编号批准日期施行日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TSG T7001-2009 2017-6-12 2017-10-1驱动电梯》第2号修改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2-2011 2017-6-12 2017-10-1——消防员电梯》第2号修改单附件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一、正文修改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1.删除2.6、2.8、2.9、2.10、3.11、7.1、7.5、8.2、8.8,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1.1(2)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3.将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4.将1.1(4)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5.原1.1(5)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6.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

YTJXZ-T01-2019电梯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实施细则

YTJXZ-T01-2019电梯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实施细则

电梯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实施细则1 内容与范围1.1 本细则规定了电梯安全技术性能检验的基本项目、要求和方法,具体涉及电梯的类别及对应的品种详见附录A。

1.2 本细则适用于曳引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家用电梯(以下均简称为电梯)等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

1.3 本细则不适用于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技术性能检验。

2 检验依据及引用标准TSG 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和第1号修改单、第2号修改单及第3号修改单TSG T7004-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和第1号修改单、第2号修改单及第3号修改单GB21240 《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及第1号修改单GB/T 21739 《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GB 10060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 50310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 10058 《电梯技术条件》GB/T 10059 《电梯试验方法》YTJ/XZ-T08 《电梯检验常用测试方法》YTJ/AQ04 《电梯检验安全导则》YTJ/CZ01~CZ82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YTJ/CX09 《检验检测方法的确定与应用控制程序》YTJ/CX16 《检验报告编制及审批控制程序》以上标准及文件应为最新版本。

相关产品安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3 检验性质3.1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是属于非法定检验性质检验,是对电梯整机当时安全性能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检验。

3.2非法定检验范围主要涉及下列两种情况:3.2.1对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电梯:除法定检验性质(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之外,对电梯整机安全性能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检验;3.2.2对于非法定检验范围内的电梯:整机安全技术性能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检验。

3.3安全技术性能检验的前提应由委托方与我院签订《电梯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协议书》,明确检验的依据及相关约定,对于附加项目或部分项目检验应在《协议书》上标注说明。

曳引驱动有机房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

曳引驱动有机房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

曳引驱动电梯施工自检报告(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使用单位名称:设备注册代码: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施工类别:□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内部编号:自检日期:年月日施工单位名称:说明1、本报告格式适用于曳引驱动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自检。

2、检验依据⑴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含第1、2号修改单)⑵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含第1号修改单)⑶电梯相关设计文件3、“自检结果”、“审查结果”栏中“√”、“×”、“/”分别表示“合格”、“不合格”和“无此项”,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

4、检验所用计量器具均在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有效期内。

5、检验条件应符合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含第1、2号修改单)的规定。

6、对于改造和重大修理的电梯,对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按照本报告进行检验,其他项目按照定期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在备注栏加以必要的说明。

7、本报告无相关人员签名、未填写检验日期、未加盖检验专用章或公章无效。

8、本报告宜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也可以两者混合填写,要求字迹应工整,如作修改,修改处应有自检人员的签章及修改日期。

9、本报告一式四份,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和制造单位分别保存。

曳引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自检报告使用单位名称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型号制造单位名称产品编号制造日期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及有效期TS施工类别□安装(含移装);□改造;□重大修理有效期至:年月日安装地点使用单位代码使用单位联系人使用单位电话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电话维护保养单位名称维保单位电话施工合同编号竣工日期设备技术参数额定载重量kg 额定速度m/s 层站门数层站门曳引绳直径×根数控制方式□集选控制;□并联控制;□梯群控制;□信号控制开门方向□中开;□侧开;□垂直开门方式□自动;□手动曳引机型号限速器型号曳引机型式□无齿;□有齿;□其他限速器编号安全钳型式□渐进式;□瞬时式缓冲器型式□蓄能型;□耗能型拖动方式□交流调压调频调速;□交流调压调速;□交流单速;□交流双速;□直流调速自检结论自检人员年月日批准人签字:(施工单位公章或检验专用章)年月日批准人签字:(整机制造单位公章)年月日安全管理人员签字:(使用单位公章)年月日序号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结果备注11技术资料1.1 A制造资料(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2)整机型式试验证书(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4)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型式试验证书及有关资料(5)电气原理图(6)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21.2 A安装资料(1)安装许可证明文件和告知书(2)施工方案(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4)机房(机器设备间)和井道布置图或者勘测图(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6) 变更设计证明文件(7)安装质量证明文件31.3 A改造、重大维修资料(1)改造(修理)许可证明文件和告知书(2) 改造(重大修理)清单和施工方案(3)加装、更换的安全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证书及有关资料(4) 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 卡系统的资料(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6)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7) 改造(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41.4 B使用资料(1)使用登记资料(2)安全技术档案(3)管理规章制度(4)日常维护保养合同(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52机房(机器设备间)及相关设备2.1 C通道与通道门(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电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

电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

ICS 91.140.90Q 78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520-2018电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Elevator safety risk assessment specification2018-04-04发布2018-07-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 1520-201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朝阳区特种设备检验所、丰台区特种设备检验所、海淀区特种设备检验所、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日立电梯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立荣、张绪鹏、王小轮、邱志梅、赵伯锐、赵克凡、张建新、顾理、李树国、宋云鹏、仇景泽、黄凯、王瑞宝、蔡金泉、杨京延、刘连璋、文燕洲。

IDB11/T 1520-2018电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梯安全风险的条件、电梯安全风险评估的方法、电梯安全风险评估项目和电梯安全风险评估程序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安全风险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2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10058-2009 电梯技术条件GB 16899 自动扶梯和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7024 、GB 7588和GB 16899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电梯安全风险评估 safety evaluation of elevator按照安全风险评估的方法,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进行综合性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TWIN双子乘客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原始记录-01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容易握到的把手□。
ZQ□
XJ□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机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电梯机器——危险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6)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A-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9
1.2
安装资料A
(1)安装许可证明文件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
23
2
机房(机器设备间)及相关设备

2.1
通道与通道门C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往机房(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③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75°之间,并且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5)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注:(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它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查验;(7)在竣工后审查。

有机房定期检验原始记录

序号
检验类别
检验项目与内容及其要求
查验
情况
整改确认
复检结果
20
C
4
轿厢与对重
4..3(3)安全窗(门)其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
21
C
4.5如果对重由重块组成,应当可靠固定
22
C
4.6
轿厢
面积
(2)对于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轿厢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载货电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
C
2
机房
(机器设备间)及相关设备
2.1
通道与通道门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采用梯子做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2、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曳引驱动有机房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001]

受控文件号:曳引驱动杂物电梯年度自检报告报告编号使用单位项目名称自检日期年月日XXXXXXXXXXXXXXX公司说明1、本报告格式由XXXXXXXXXXXXXXX公司编制,适用于曳引驱动杂物电梯的年度自行检查。

2、检验依据:①TSG T7006-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②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③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④杂物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3、“自检结果”和“审查结果”栏中“√”、“×”和“/”分别表示“合格”、“不合格”和“无此项”。

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

4、检验所用计量器具均在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有效期内。

5、检验条件应符合TSG T7006-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的规定。

6、无相关人员签名、未填写检验日期、未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维保单位公章或专用章的自检报告无效。

7、本报告宜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工整,如作修改,修改处应有修改人员的签章。

8、本报告一式三份,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和日常维保单位分别保存。

年度自检报告使用单位资料自查项目与结果维保单位自检项目与结果1.如果年度自检中发现曳引轮绳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7.5(1)项试验。

2.对于按照JG 135-2000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条文序号为6.6的项目可以仅检查端站层门是否设置紧急开锁装置;条文序号为6.8(2)的项目,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中未被锁住门扇上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其他标有★的项目,可以不检验,其中条文序号为2.5(4)的项目,仅指可拆卸盘车手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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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AHTJ/QR-DT31-2014
记录编号:
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记录
使用单位:
设备代码:
设备名称:
设备类型:
设备型式:
检验机构: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检验日期: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记录
注:(1)如果检验中发现曳引轮绳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第8.11项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时还需进行8.12项试验。

在此情况下,应当将这些检验项目列入检验记录。

(2)标有★的项目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允许按照GB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可以不检验、或者可以按照《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 1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的项目。

其中条文序号为2.10 (1)的项目,仅指可拆卸盘车手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

表一、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记录(单位: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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