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海洋法系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海洋法系是世界上三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和发展方向。
本文将从各个方面对这三种法律体系进行介绍和比较,以便更好地了解它们的特点和差异。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指源于罗马法的法律体系,它主要存在于欧洲大陆及其殖民地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
大陆法系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典主义: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中以法典为主要来源,例如法国的《民法典》、德国的《民法典》等。
这种法典主义的特点使得大陆法系的法律具有系统性和规范性。
2. 羁绊法院:在大陆法系中,司法机关主要是法官,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裁量权,法官的判决对于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官在审判中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得到充分保障。
3. 法学思想:大陆法系的法学思想主要包括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它们分别强调法律的固有理性和法律的历史渊源。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源于英国,主要存在于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
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有其独特的特点:1. 共同法: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主要以判例法为主,即法院的判例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而不是像大陆法系那样以法典为主。
2. 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被告和原告双方都可以要求陪审团作出判决,而不是依赖法官的裁定。
3. 法学思想:英美法系的法学思想不同于大陆法系,它主要包括实证主义法学思想和法律现实主义思想,强调法律实践和社会现实的通联。
三、海洋法系海洋法系是指源于海商法的法律体系,它主要存在于北欧国家和地区,如瑞典、挪威、丹麦等。
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比,海洋法系也有其独特的特点:1. 海商法主导:海洋法系的法律主要以海商法为主,它涉及到海运、海港、海员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 合同自由:在海洋法系中,合同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强调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意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法律的保护。
3. 法院和仲裁机制:海洋法系的司法机构主要是仲裁机构,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专业性,能够更好地适应海洋法务的需求。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起源: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又称为罗马、法兰西和大陆法系。
罗马法是由古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演变而来的,最早由犹太法、基督教教法和日耳曼法等法律制度影响发展而成。
随着罗马帝国的崩溃,罗马法逐渐衰落,但在中世纪时期复兴,并通过法学家的整理和注释以及政府的立法活动得到继续发展。
英美法系源于普通法,起源于英国中世纪时期的习惯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院根据通过司法判决所形成的判例法,通过法官根据类似的案例进行类推和解释,从而形成法律规则。
普通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英国国王的法庭,这些法庭通过判决案件来解决纠纷,形成了普通法的基础。
特点:大陆法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法典为主导: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基础,即通过正式的立法过程确立的一部统一的法典。
法典包含了大量的法律规则和条文,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准则,并由法官根据法典的规定进行裁决。
2.系统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注重系统化,即法律规则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大陆法系的法律原则具有继承性和建构性,即如何解释和适用既定的法律规则成为法官的重要任务。
3.法学教育和学说的重要性: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法学教育和学说的发展。
法学教育为法学家和法官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法学学说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影响。
英美法系的特点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判例法的主导: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以判例法为基础,即依据先前判决形成法律原则和规则。
法官根据类似的案例进行类推和解释,并以之前的判例为依据来决定新案件。
判例法强调案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采用类似的观点和决策。
2.法律的灵活性: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注重法律的灵活性,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案件的结果。
判例法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变化来进行适度的判断和决策。
3.立法程序的重要性:英美法系国家重视立法程序和立法机构的作用。
立法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和政治动态制定法律,这些法律成为判例法的法源,为法官在裁决案件时提供依据。
普通法系

英美法系西方社会存在两大法系,一是大陆法系,一是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
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
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
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
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
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应该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
普通法法系的地理分布自17世纪英国开始对外进行殖民扩张以后,英国法也随之在英国国外传播。
到18—19世纪,英国法本身经历了重大改革,逐步地从封建法律转变为资本主义法律。
与此同时,它对英国国外的影响也随着英国殖民扩张的急剧发展而伸展到美洲、亚洲、大洋洲和非洲的广大地区,普通法法系作为西方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的地位终于确立。
两大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或者也可以说是它们两者在宏观方面的差别: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西方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及形成原因

作者: 蔡定剑
作者机构: 北京大学法律系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主题词: 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 普通法系 主要区别 英美法系 历史传统 罗马法系 资本主义 拿破仑法典 法律规范
摘要: <正>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西方两大主要法系。
大陆法系又叫罗马法系或民法系,它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拿破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许多国家法律的总称。
这些国家是以法、德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以及原来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欧洲以外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作为传统产生、发展的众多国家法律的总称。
它的范围大致包括英国及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现在,我们对两大法系的作一比较研究,这对我们创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也许会有启发的。
〈一〉历史传统不同西方两大法系一个最明显的区别就是有在各自历。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经贸院国贸1301 庄雅兰学号:201321120114关键词:两大法系定义特点联系区别一、定义:1、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又称为法典法系。
最早为公元前五世纪中叶颁布的《十二表法》后逐渐完备充实至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又编成《法学阶梯》、《学说汇篡》、《查氏丁尼法典》、《新律》等,十二世纪时合称《国法大全》是古代保护奴隶主私有制反映商品生产最完备最典型的法律)1 8 0 4年由拿破仑一世主持编制了《法国民法典》1 8 0 7年曾改称《拿破仑法典》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来源于公元十一到十二世纪英王赋予法官的解决纷争的权力。
随后,遵守先例的原则,即按照过去的判例来判断现在的争端的办案原则,就在英国的法律思想中树立了牢固的地位。
因此,英国的法律并不来自立法,而主要是法官在不断审判中所树立的先例。
英国的殖民者入侵美洲时随着也把英国的法律原则和审判传统带进了美洲。
美国独立后,虽然切断了英、美之间的政治联系,但并未破坏法律传统的连续性。
以后基于情况的变化,美国法官对英国的法律规则作了些修改,各州立法机构也以成文的法规不断取代法官制定的先例,但美国的法律制度在连续传统以及在遵守先例原则方面仍和英国一样。
因此,美国法律制度与英国法律制度统称为英美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特点1、大陆法系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
简述大陆法和英美法系的特点

简述大陆法和英美法系的特点大陆法和英美法系是世界上两大主要的法律体系,它们在法律方法、法律原则、法律体系等方面存在一些显著差异。
下面将对大陆法和英美法系的特点进行详细的解释。
一、大陆法的特点:1. 法典主义:大陆法系以法典为主要的法律规范,法典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基础,通过法典对各类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和解释,以此为依据进行裁判和司法实践。
2. 法官为中心:在大陆法系中,法官的作用非常重要。
法官是公正、独立的第三方,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参考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裁判,注重法律的适用和精确性。
3. 法律条文的具体性:大陆法系的法律条文通常较为具体和详尽,对各类情况都有明确的规定。
这种具体性的法律条文对法官和当事人来说,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便于解决争议和纠纷。
4. 管辖权分离:大陆法系对司法、行政、立法等权力进行明确的分离。
司法权力独立于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法院是独立的机构,负责审理案件和解决争议。
这种分离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1. 判例主义: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主要的法律规范。
判例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作的判决和裁决,这些判决和裁决形成了一系列的先例,成为后续类似案件的法律依据。
英美法系在判例的基础上发展,通过参考和解释先例来适用法律。
2. 法官为案例制定规则:在英美法系中,法官的作用非常重要。
法官不仅负责审理案件和解决争议,还通过判例的形式制定法律规则。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之前的类似案例,依据先例进行裁判,形成新的法律规则。
3. 法律条文的概括性: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的法律条文通常较为概括和原则性。
法律条文更注重原则的表述,而不是对各种情况的具体规定。
这种概括性的法律条文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解释和适用法律。
4. 管辖权相对集中:英美法系中,司法权力相对集中,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较大。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有什么特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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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有什么特点大陆法系(一)大陆法系的形成1.什么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大陆法系的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
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
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
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
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
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
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
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5)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并且由于它采用了严格的成文法形式易于传播,所以19世纪、20世纪后,大陆法系越过欧洲,传遍世界。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一、本文概述在探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时,我们首先需要理解这两种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和历史背景。
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或案例法系,主要源自英格兰的法律传统,并在美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而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主要基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并在欧洲大陆,特别是法国和德国得到了广泛的影响。
尽管这两种法律体系在结构、原理、法律渊源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但它们也在全球化的影响下展现出越来越多的交融与互动。
本文旨在全面解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从它们的起源、发展、法律原则、法律实践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
通过对比这两种法律体系的异同,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文化的多样性,以及不同法律体系在全球法律事务中的影响和作用。
本文也将关注这两种法律体系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的发展趋势,以及它们在全球法律治理中的可能贡献。
二、英美法系概述英美法系,也被称为普通法系或英国法系,主要源于英国中世纪的法律实践,并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逐渐传播至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
英美法系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判例法制度,即法律原则和规则主要由法院的判决形成,并通过后续的类似案例得以发展和应用。
这种“遵循先例”的原则确保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英美法系中,法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负责解释和应用法律,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有权制定法律。
通过对案例的细致分析和推理,法官能够创设新的法律原则,进而影响未来案件的判决。
陪审团制度也是英美法系的一大特色,它在刑事案件中负责决定被告是否有罪,确保了司法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和公正性。
在程序法方面,英美法系注重对抗式和辩论式的审判方式。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直接交锋,通过提出证据和辩论来争取胜诉。
这种审判方式有助于揭示案件真相,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然而,英美法系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由于法律规则主要由判例构成,缺乏系统的法典,因此可能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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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进行的一种法律分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
其他的法系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其中,影响最大、渊源久远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①。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渊源和特点(一)大陆法系的形成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这一法系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兴起,这些国家主要由拉丁族和日耳曼族人构成。
法系的主要内容是民法,法系的代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和《法国民法典》,故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代表,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艾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以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
大陆法系渊源于古代罗马法,经过11-16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和19世纪的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
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对大陆法系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这两部法典经过多次修改,至今仍在法国、德国生效。
尽管这两部法典都是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但相隔几乎一个世纪,在主导思想方面,前者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反映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后者偏重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两者在结构、立法风格上也显著不同。
因此,大陆法系又分为两大支系,即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与英美法系比较,大陆法系具有如下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大陆法系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编》为模式,他们都吸收了罗马法的原则,采纳了罗马法的法系、概念和术语,例如,赋予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结合的制度等。
它们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等。
2.主张编纂法典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强调立法结构的法典化,一般不承认判例法。
法典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成的单一的法律文件,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典具有系统化、条理化、①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5页。
逻辑化的共性特点。
在法典编纂体例上,大陆法系各国不完全相同,有的采取民商分立,如法国、德国;有的采取民商合一,如瑞士、意大利、荷兰等。
3.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并存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并存的双轨制,各国普通法院处理民事、刑事诉讼,一般分为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
行政法院是大陆法系特有的,专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包括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世界上最早的行政法院可追溯到法国1799年的国家参事院,目前,大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如法国、德国、奥地利、瑞士、意大利、波兰、芬兰、日本、印尼、巴拿马、哥伦比亚、希腊、葡萄牙、泰国、立陶宛,以及中国澳门等都设有行政法院。
(三)大陆法系的渊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重要区别在于大陆法系在探索法时,以法律为出发点,而英美法系则首先考虑已有的判例。
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但是,法律并非唯一的法律渊源,正式的法律渊源包括:1.制定法制定法,又称成文法,包括宪法、法律、条例等。
其中,宪法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具有违宪审判权。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通常以法典形式出现,各国一般都建立有除宪法外的五部法典(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辅之以若干单行法规,构成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2.习惯习惯,又称国内惯例,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承认习惯是法的渊源之一。
法国认为,习惯只有在法律明文要求法官必须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德国认为,法律与习惯相提并论。
此外,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和学理常常以非正式意义的渊源出现。
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不承认判例与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判例只对被判处的案件有效,对日后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
部分国家,如德国认为判例在《联邦公报》上发表的或者“经常的判例”视为习惯具有法律约束力。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认为学理是法的渊源,但是,在大陆法系的发展过程中,学理起着重要的作用,表现为:学理为立法者提供法学理论、法律词汇和法律概念,通过立法者的活动,制定为法律;对法律进行解释,并对判例进行分析和评论;通过法学家的著作,培训法律人员,影响法律实施的过程。
二、英美法系的形成、特点和渊源(一)英美法系的形成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普通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英国曾经的殖民地、附属国,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
其历史发展为:在罗马法以外独立发展,渊源于11世纪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开始逐步形成的普通法,中间经过16世纪衡平法的兴起,17世纪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到18-19世纪,英国法逐渐由封建制法转为资本主义法。
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英国的影响扩展到英国以外的广大地区。
英美法系分为英国法系、美国法系两大分支,英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不成文宪法;美国有州法和联邦法之分,实行成文宪法制,联邦最高法院具有违宪审查权。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1.判例法是法的主要渊源判例法,又称法官法或普通法,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不是由立法者创造,而是由司法者创造。
判例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如果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直到将来最高法院在另外一个同类案件中作出不同的判决为止。
2.法的主要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和英美法衡平法都以判例为表现形式。
普通法是英美法系国家法的主要形式,公元1066年诺曼底的威廉公爵征服了英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王朝,逐渐形成了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判例法。
判例法产生于法官的判决,是法官从判决中所揭示的原则,是法官创造的法。
它是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判例法,因此,被通称为普通法。
衡平法出现于14世纪,是随着商品货货币关系进一步发展,社会关系更为复杂,出现了许多过去没有的法律关系,为了补充和纠正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由当时的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审理这类案件,枢密大臣可以不受普通法拘束,而按照“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形成衡平法。
相对于普通法,衡平法重实质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
当衡平法与普通法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使用。
3.美国法系分支有联邦法和州法之分美国联邦法效力高于州法,联邦法与州法相抵触时,适用联邦法。
20世纪后,联邦立法活动进一步加强,作用大大提高,但是,美国各州保留有相当大一部分立法权,在日常生活中,州法仍起着重要的作用。
4.具有独特的法院组织(1)英国在英国历史上,衡平法法院额普通法院长期并存,直到1875年法院组织改制,才取消普通法和衡平法院的划分,建立了统一的法院体系。
目前,英国法院分为高等法院和低级法院两种。
高等法院又可分为高级法院、王冠法院和上诉法院,当事人不服上诉法院判决的,可以向上议院上诉委员会上诉;低级法院分为郡法院和治安法院。
此外,英国认为检察院会破坏司法独立和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因此英国不设检察院制度。
英国是判例法国家,但并不是任何法院的判例都能形成先例,都具有约束力,只有高等法院的判决才能形成先例,才具有约束力。
(2)美国美国法院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系统。
美国联邦法院不同于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联邦法院,后者的联邦法院是设在各级法院之上的,一般只受理上诉案件,不受理第一审案件。
而美国联邦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
美国联邦法院包括地区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其中,最高法院具有违宪审查权;各州法院设有两个审级,即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
联邦法院仅在美国宪法或国会法律授予审判权的范围内才具有管辖权,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主要包括:①诉讼的性质。
凡涉及联邦宪法、法律的案件,联邦法院具有管辖权。
②当事人的状况。
凡涉及两个州的当事人之间诉讼案件,并且其诉讼标的的金额在1万美元以上者,联邦法院有管辖权。
联邦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案件,州法院有管辖权,而且即便是联邦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的案件,当事人也可向州法院起诉。
(三)英美法系的渊源1.判例法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的渊源,实质是19世纪上半叶确立的“先例约束力原则”,在英国,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才能构成判例,对下级或对自己具有约束力,其他法院和准司法机构的判决只具有说服力,不具有约束力。
美国法同样主要源于判例法,尤其在私法方面,主要由判例法组成。
美国判例数量极大,于1923年成立的美国法学会,将判例汇编成《法律重述》。
2.成文法成文法也是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法律渊源,英美成文法主要是由国会制定的法律和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先例,但是,即便国会制定的法律,也必须经过法院判例加以解释,即成文法通过判例才起作用,这是英国成文法的一大特点。
美国联邦宪法占有重要地位,其他一切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悖,联邦最高法院具有违宪审查权。
3.习惯5世纪下半叶至11世纪中叶的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习惯是当时法的主要渊源。
现代英国普通法中,习惯的作用极小,根据现在仍然有效的1265年法律,1189年时已经存在的地方习惯才具有约束力。
三、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20世纪初以后,两大法系发生了明显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法系中判例的作用日益增强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不承认判例与成文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进入20世纪发生了一些变化,例如,法国赋予法官对法律作“扩大解释”的权力,德国明确规定联邦宪法法院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强制约束力。
虽然大陆法系国家判例的地位和作用迄今仍不能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提并论,但打破了原来成文法一统天下的局面。
2.英美法系成文法数量迅速增多美国在19世纪中期着手于立法的整理编纂,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成文法——《统一商法典》在全球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力;英国在19世纪末开始大规模制定成文法,最有影响力的是1893年的《货物买卖法》、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至今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