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相关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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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5.10.28•【文号】国发[2005]35号•【施行日期】2005.10.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2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加强了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以就业为导向改革与发展职业教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职业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明显增强。

但从总体上看,职业教育仍然是我国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比较差,办学机制以及人才培养的规模、结构、质量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要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出如下决定: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我国综合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新形势下,各级人民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职业教育、特别是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维护稳定、建设先进文化紧密结合起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强有力措施,大力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1.24•【文号】国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1.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9年1月24日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职业教育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全面建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社会吸引力不断增强,具备了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诸多有利条件和良好工作基础。

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各行各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越来越紧迫,职业教育重要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

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教育强国的要求相比,我国职业教育还存在着体系建设不够完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有待加强、制度标准不够健全、企业参与办学的动力不足、有利于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配套政策尚待完善、办学和人才培养质量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到了必须下大力气抓好的时候。

没有职业教育现代化就没有教育现代化。

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与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职业教育摆在教育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优化学校、专业布局,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育人机制改革,以促进就业和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着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教育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05.06•【文号】教职成〔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职教20条”),把奋力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细化为具体行动。

为做好“职教20条”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推动职业教育大改革大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职教20条”主要内涵和精神实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职业教育摆在了前所未有的突出位置。

李克强总理就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

“职教20条”明确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的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教育战线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推动职业教育改革不断深化。

(一)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落实好高度重视、加快发展的工作方针,把职业教育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中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好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推动校企形成命运共同体;落实好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的工作目标,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努力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努力让每个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二)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有力支撑我国正处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交汇期。

2035中长期目标和2050远景目标对职业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2.04.25•【文号】教政法厅函〔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法修订的重大意义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此次职业教育法修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系统总结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和实践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新时代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坚持目标导向,着力健全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创新制度机制,推动破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效果导向,着力多方位提高职业教育地位,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局面。

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对于深化全面依法治教,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

各地各单位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把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报名及考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报名及考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报名及考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0.19•【字号】陕教〔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报名及考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各有关普通高校,厅属中等职业学校:现将《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报名及考试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

请各市(区)教育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区域内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并督促做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教育厅2023年10月19日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报名及考试工作实施办法为做好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以下简称“职教单招”)报名及考试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及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条件(一)申请在陕报名参加职教单招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3.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三校生”)毕业生;4.截至职教单招当年,按照在陕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学制完成学业,即从第一学期开始,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注册学籍并连续就读,按规定完成学业并可获得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5.截至职教单招当年8月31日,本人户籍应在陕且满3年。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名: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5.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3.06.05•【文号】教职成函[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函[20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职业院校部分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对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引导高等职业学校科学合理地设置和调整专业,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2013年工作要点安排,我部决定开展《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修订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促进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区域产业发展、职业变化更加吻合,增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有用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学生终身发展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1.主动适应,服务发展。

《目录》修订应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相关专业的发展,通过优化专业设置,推动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吻合,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继承创新,灵活设置。

《目录》修订应体现政策延续性,保留符合需求、成熟、稳定的既有专业。

同时在保证专业内涵、培养规格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灵活设置专业(技术)方向,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3.科学规范,体现特色。

《目录》修订应遵循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行业、产业发展趋势,做到科学、系统、规范。

要围绕学校、学生、家长和行业企业的需求,创新《目录》内容结构,拓展《目录》服务功能,体现职业教育特色。

2024年职业教育相关政策文件

2024年职业教育相关政策文件

2024年职业教育相关政策文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适应社会的需求,加强职业教育的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职业教育的政策文件,以推动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本文将对2024年发布的职业教育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解读,以期为职业教育的未来发展指明方向。

一、职业教育的定位和发展目标2024年发布的职业教育政策文件首先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定位和发展目标,其中提出了对职业教育的新要求和新期望。

政策文件指出,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应当以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培养适应时代和产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此外,政策文件还提出了加强职业教育质量建设,提升学生就业竞争力,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等发展目标,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切实落实政策文件的具体要求,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职业教育课程设置和教学改革2024年的政策文件对职业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改革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政策文件指出,职业教育应当坚持以专业为核心,以能力培养为导向,根据各类人才类型和专业特点,科学规划和设置课程体系,加强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环节,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

此外,政策文件还要求加强教学改革和创新,推动职业教育教学模式的多样化发展,积极引入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技术,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教育师资队伍,以适应未来职业教育的发展需求。

三、职业教育质量评估和保障机制政策文件在职业教育质量评估和保障机制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举措。

政策文件指出,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评估和监管体系,加强对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完善对职业教育学校和专业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督促学校和专业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此外,政策文件还要求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加强对职业教育学生的管理和服务,规范职业教育招生和就业工作,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提高学生的实际技能和就业能力。

2021年国家职业教育相关政策汇总

2021年国家职业教育相关政策汇总

2021年国家职业教育相关政策汇总【引言】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国职业教育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在这一年里,国家发布了一系列重要的职业教育政策,旨在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

这些政策不仅对当前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未来职业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政策一:职业教育法修订及相关政策】2021年,我国对职业教育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地位、性质和任务。

此次修订是为了适应新时代职业教育的发展需求,推动职业教育深化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政策二: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为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

该计划明确了职业教育提质培优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旨在提高职业教育的办学水平和服务能力。

【政策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及相关政策】为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我国发布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

这一行动计划旨在通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政策四: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政策】为了推动产业界和教育界的深度融合,我国开展了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

试点企业将通过深化产教融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产业发展。

【政策五: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政策】为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我国发布了一系列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职业教育信息化水平,促进职业教育现代化。

【政策六:职业教育国际化政策】为推动职业教育国际化,我国发布了一系列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职业教育的国际影响力。

【政策七:退役军人及农民工职业教育政策】为加强对退役军人及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我国发布了一系列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帮助退役军人及农民工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融入社会。

【政策八: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政策】为推动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我国发布了一系列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提高职业院校教师的素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政策九:职业教育资助政策】为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我国实施了一系列职业教育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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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相关文件汇总目录1、(1996)2、(1999)3、4、(教发[2000]41号)5、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6、7、附件: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附件一:制订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附件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8、附件一: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附件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件三: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专家组工作细则(试行)9、10、11、(教高[2006]16号)12、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九条国家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

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第十二条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四条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十六条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九条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国家鼓励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发展职业教育。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

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

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第四章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

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三十二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

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

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本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根底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条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学成才当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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