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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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权利权力和义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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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说
• (3)从典型的狭义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 权利义务的相关性,如,我有权主张甲付 给我5元钱,甲就有义务付给我。换言之, 只有甲有义务付给我5元钱,我才能有效主 张,如果我的主张无人应答,就不可能成 为权利。
自由说
• 斯宾诺莎认为,权利就是一种免于干扰的条件; 霍布斯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康德 认为,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黑格尔认为, 每个人真正的权利就是自由。自由论揭示了权利 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 自由,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的干涉,主体 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强使。正是这一点, 现代学者往往把自由和权利等同,各国有关公民 权利的立法也往往把权利和自由作为内涵一致或 接近的范畴并列。
• 无权利(no-right),X的“进入土地”的特 权的相关概念显然是Y无权利“要求X不进 入”。霍菲尔德认为,在英语中与特权 (privilege)的意思最为相近的词是自由 (liberty)。
严格意义的权利(right)与特权(privilege)
的差异
• 奥斯丁曾经区分过严格意义上的权利(right)和自 由(liberty)的差异,他认为,前者一般是与他人 的义务相关,如请求赔偿,而后者无须他人的义 务就可以成立,如迁徙自由。奥斯丁发现自由的 本质特征就是没有法律的限制,所以,他最终认 为自由的概念没有法律上的意义。相同于奥斯丁 的“自由”概念,霍菲尔德所谓特权的含义也是 指一种法律允许的但法律并不通过强加别人以义 务来予以支持的自由。
霍菲尔德的权利概念
• 他认为义务是指一个人应当做或不应当做什么, 例如,在甲与乙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乙具有离开 土地的义务,那么,与此相关的就是,甲具有要 求乙离开其土地的权利。霍菲尔德在英语中寻找 了一个近义词来说明严格意义上的权利(right) 这就是claim,即主张和请求的意思。可见霍菲尔 德的权利概念与大陆法系中的请求权(Anspruch) 概念比较相似。

民法权利与义务

民法权利与义务

民法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体系中,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范,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了解和掌握民法中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简要介绍民法中的一些基本权利与义务,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其利益而可以采取的行为范围。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权:包括物权(如所有权、使用权)和债权(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2. 人身权:涉及个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非物质利益。

3.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保护的是人的智力成果。

4. 继承权:指自然人死亡时,其财产依法转移给继承人的权利。

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要求民事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限制。

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履行义务:如合同约定的交货、付款等。

2. 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义务:不得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

3. 赔偿义务:当侵犯他人权利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4. 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民法中,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一方面,权利的实现往往需要他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另一方面,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例如,房屋所有人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房屋的权利,但同时也有不得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缴纳税费等义务。

结论了解和掌握民法中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有助于个人合法维权,也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法律环境。

每个公民都应当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通过上述简要介绍,希望能帮助大家对民法中的权利与义务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当然,民法的内容非常丰富,本文只是提供了一个概览。

如需深入了解,建议阅读专业的法律书籍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权利和义务的通俗理解

权利和义务的通俗理解

权利和义务的通俗理解
权利和义务的通俗理解
什么是权利?
权利是指拥有者有权得到的权利,这些权利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

这些权利一般都有一定的权限,可以行使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

拥有者可以根据权利行使一定的行为,或去要求一定的利益。

一般来说,拥有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行使这些权利,以达到自身的利益。

什么是义务?
义务是指应当拥有和承担的责任,这些义务一般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是有社会义务之呼吁。

义务是拥有者为了完成自身职责、服从法律规定,以及履行社会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拥有者可以根据义务履行某些行为或承担某些责任,以达到自身的职责。

权利和义务的区别:
权利和义务是权利责任关系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1、从行使的对象上来看,权利是属于拥有者的,义务则是应由拥有者来承担的;
2、从行使的方式上来看,权利是可以行使的,义务是必须行使的;
3、从行使的结果上来看,权利可以带来拥有者更多的利益,义务则是拥有者需要承担责任、做出贡献。

权利和义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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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效力依据的法律不同
6.权利界限的概念 7.权利滥用的概念、构成要素
2
法律权利的分类:
(1)公权利和私权利 划分标准 —— 法律的不同类别(公法和私法)
(2)对世权和对人权 划分角度 —— 权利效力范围不同
对世权:指对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如所有权。
对人权:指对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损害赔偿权。
D项错误,权利义务之间有本质界限区别
2.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助的义务”。这一规定所包含的义务属于(b) A.对世义务 B.专属义务 C.救济义务 D.公义务
评析:依义务是否可以转移将其氛围专属义务与可转移义务。专属义务的产生有两种 情况:一是因身份而发生的关系,如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的关系;二是因特别 协议而发生的关系,如剧场与演员约定的演出关系,演员所承担的义务只能由他本人 履行。但是如果该剧场雇佣一个清洁工,他因病可以由别人代替,这种义务是可以转 移的。
(3)原权利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济权 划分标准 —— 权利是否独立存在
原权利(第一位权利):指该权利的成立不必引证已经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第二位权利):指该权利的产生仅由于保护或实行第一位权利
(4)专属权和可转移权 划分标准 —— 权利可否转移
法律义务的分类:
(1)根据义务主体的不同
公民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
6.根据义务内容的不同,法律义务不可以分为(a.b.c) a.一般义务 b.对人义务 c.特别义务 d.积极义务 e.消极义务 评析:根据义务内容不同分为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7.法律权利的内容是下列哪些权利要素的统一?(a.c.d) a.自由权 b.生存权 c.请求权 d.胜诉权 评析:生存权属于基本人权,是权利的种类之一而不是法律权利的要素。

权利与义务知识点总结

权利与义务知识点总结

权利与义务知识点总结权利与义务是人们在社会中相互关系的基本概念,它们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有着各种各样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涵盖了各个方面,包括个人权利、公民权利、劳动权利、法律权利等等。

同时,这些权利和义务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一、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权利是指在法律规定和社会承认下,个人、团体或者国家依法享有的利益和自由,可以说,权利是人们由法律保障的一种合法、正当的利益。

权利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权利,一种是法定权利。

1. 自然权利是指人们依靠自己的本能和智慧而获得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天赋的,不能被侵犯。

自然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是每个人生而具有的,是不可剥夺的。

2. 法定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和保障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法律赋予的,包括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权利、民法规定的财产权利等。

这些权利由法律规定和保护,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的法定权利。

权利可以分为个人权利和公民权利两种。

个人权利是指个人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利益所享有的权利,例如生活权、财产权、健康权等;公民权利是指公民在国家法律规定和保护下所享有的权利,例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参政权等。

这些权利是人们在社会中拥有的基本权利,是社会赋予和保障的。

二、义务的概念和种类:义务是指在法律规定和社会伦理道德要求下,个人、团体或者国家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义务通常包括两种,一种是法定义务,一种是道德义务。

1. 法定义务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和规范下,个人、团体或者国家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例如,公民在国家法律规定下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服兵役义务、教育义务等;企业在法律规定下应当履行的生产安全义务、环境保护义务、劳动用工义务等。

这些义务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和强制的。

2. 道德义务是指个人、团体或者国家在社会伦理道德要求下,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这种义务不是由法律规定和强制的,而是基于人们的道德信念和道德责任。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条件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条件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条件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其中包含了各方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概括,以及有关条件的说明:1. 权利概括:•履行权: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其他合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其承诺的义务。

•修改权:双方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协商并修改合同的某些条款。

•终止权: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各方可能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索赔权: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能有权提出索赔,要求赔偿损失。

•所有权:根据合同规定,某些权利(例如知识产权)可能在合同期限内转让给另一方。

2. 义务概括:•履行义务:合同的各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履行其承诺的义务。

•保密义务:合同可能包含保密条款,要求各方在合同期间和之后保守合同相关信息的机密性。

•合规义务:各方可能有义务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合规要求。

•通知义务:合同可能要求各方在发生某些事件时互相通知,以保持信息的透明度。

•支付义务:如果合同中包含支付条件,各方有义务按时支付合同规定的款项。

3. 条件概括:•履行条件:各方有义务在合同期间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履行其承诺的义务。

•解雇条件:合同可能规定一定条件下的终止和解雇程序。

•违约条件:合同可能规定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宣布合同违约。

•合规条件:合同可能要求各方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的合规性条件。

以上仅为一般性概括,实际的合同权利、义务和条件可能因合同的性质、具体条款以及适用法律而有所不同。

在签署合同之前,各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意见以确保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九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⒊ 维护国际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⒋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 兵组织。
⒌ 依法纳税。
⒍ 其他方面的义务。它具体包括劳动的义务、 受教育的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和子女 的抚养和赡养义务。
六、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 务的主要特点及行使原则
• 特点: • (一)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主体和范围) • (二)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平等享有权利和承
哪些特点。 • 6、简述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行使的原则。
课外作业
• 7、选择题:公民和人民的区别;权利的 特征;义务的 特征;哪些权利和自由属 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范畴;
• 8、简述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
谢谢捧场
一、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概说
• 公民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保障公民基本人
权而必须享有的有关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 的首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利。
• 公民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为保障一个有序的社
会而必须由公民履行的最主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 性意义的义务。 • 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具有以下特点:(1)它由宪法所 确认,其内容和范围来自宪法规定。(2)它是公民最 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义务,是其他普通法律规定 的公民权利义务的依据和基础。(3)宪法所规定的公 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主要反映了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关系, 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 2、国家权力就如一把双刃剑,受约束时可以 造福于人类,不受约束时可能给人类造成灾难 性后果,而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
• 2、国家权力应该是公民部分权利积聚的结果。 • 3、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公民权利
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权力存在和行使的目的只能是监护公民权 利、增进公民福利;国家权力只能依法行使, 不得超越其合理界限,而侵犯公民私人领域和 公共领域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述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述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与地位权利和义务是包括多种要素、具有丰富内容的概念,各国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解读。

仅权利就有“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选择说”等观点。

这些观点均有其合理因素,也都有缺点和不足,其中共同的不足在于片面性,表现为它们在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的价值、权利主体和权利之间缺乏一种关系上的揭示,而这种揭示又像引线对于串珠那样必不可少。

我们认为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权利与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所有法律部门都是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权利和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法律权利和义务可以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第一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

如财产所有权,缔约权,人身权等。

第一性义务与第一性权利相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义务主体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合法主张。

如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纳税义务、服兵役义务等。

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补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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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义务概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法律规范,就在于它授予人们一定权利,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设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或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履行或予以取缔。

(一)权利概念解析权利的概念是非常复杂的,有人统计过,理论界针对“权利”至少产生过一百多种定义。

有利益说、自由说、资格说、主张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等。

这里我们选择一个争议较小的定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指的就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对方作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权利有如下特征:(1)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

首先,比如说,我对这块表享有所有权时,所有权作为一种权利,反映的不是我和表这个客体之间的关系,而是我与除我之外的所有主体之间的关系。

其次,在这个关系中,主体之间一定是对等的。

如果不对等,就不是权利,而是权力了。

(2)权利由法律规范所规定或认可,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

(3)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权利观念的要义是尊重他人的人格和财产,置尊重他人于首位。

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如继承权、债权。

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权利义务观念,包括两点:一是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二是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

(二)义务概念解析通常,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为一种必要性。

它表现为国家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公民为某种行为。

如果公民不履行这种责任,国家就要强制其履行,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义务必须履行,不得放弃。

(三)权利义务的关系1.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

二者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相互转化。

马克思讲:“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这是二者的一致性。

公民享有权利,要以履行义务为条件,受义务的制约;履行了义务,就会享有相应的权利。

自己权利的实现,要以他人不侵犯这一权利来保障,即他人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自己保障他人的权利,是对他人尽义务。

权利与义务对于任何公民具有真实性和平等性。

同时,权利和义务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

教育学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

2.对具体的人而言,权利与义务有时可以分开而独立存在。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也不要过于绝对化。

如赠与合同,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故仅由赠与人负担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而受赠人则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不承担义务。

3.但在一个社会中权利义务的总量是相同的,履行义务量多的人应该被赋予更多的权利,这种量的对等关系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本标准。

(《如何把握“马克思的”关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名言——兼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郭辉,《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期)(四)法律对公民的权利的保护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它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做了大量规定。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物权法对公民的所有权、物权加以保护;继承法保护了公民的继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了规定,同时通过规定经营者的义务,也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刑法则从打击犯罪的角度,在保护公民的权利上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三大诉讼法则从程序法的角度保障了公民实体权利的最终落实。

可见,我们法律内容的讲授,给学生的一个根本的观念是法律是保护我们,这样才能建立起学生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二、思想品德课程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规定:★了解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懂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 知道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上述两条相关内容见“宪法”讲座)。

★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和智力成果不受侵犯,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经济权利。

★ 知道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一)人身权1.人身权概说(1)概念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特征(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第一,非财产性。

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人格利益和身份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在此意义上说,人身权属于非财产权利。

但它又与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①往往是发生财产关系或为主体带来财产利益的依据或前提。

如亲权是继承权取得的前提。

②人身权可以转化为财产权。

如有信誉的企业法人的名称可以转让,并获得财产利益;③人身权受到损害时的财产补偿性。

如自然人名誉权受到损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不可转让性。

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赠与和继承。

如,名誉权不得转让也不可能转让。

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也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经济价值。

如法人名称权的转让和继受。

第三,不可放弃性。

个人作为存在于社会的个体,个人利益必然隐含和体现了社会利益。

因此决定了人身权具有不可放弃性。

我国《合同法》第35条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

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的保护。

第四,法定性。

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

法律明文规定人身权的种类和效力范围。

权利主体只能依法享有人身权,而不能自由创设人身权。

第五,绝对性和支配性。

人身权是绝对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是否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一切人,可以将其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人身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并且义务主体所负的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的义务。

人身权的实现不必借助于他人的积极义务,只要他人不侵犯、妨碍,人身权就能实现。

(3)人身权的分类从性质上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这是对人身权的基本分类。

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需享有的民事权利,是以人格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它是民事主体因一定的资格、地位或从事某种活动的结果而发生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所必需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的身份权有荣誉权。

还有一种说法: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

(4)人身权的保护: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课标、教材中的具体人身权(1)生命权、健康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我国把生命健康权放在人身权之首位,强调了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格权,在人格权中占有核心的地位。

① 生命权是指维护生命的安全,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生命权的重要特征在于:第一,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

第二,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够行使,否则没有主张权利的必要。

而且对于生命权的主体来说,该项权利的主要内容在于排除生命安全所受到的危险和威胁。

如请求他人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对所受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对威胁生命安全的危险,有权采取紧急避险。

第三,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手段对于权利主体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救济的惟一功能在于使权利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② 健康权是自然人享有维护其身体完整及生理机能健全的权利。

包括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两个方面。

在理解健康权时,应作广义的理解。

它包括健康权和身体权。

身体权注重对人的身体外部的肉体的完整性的保护,健康权注重对人的身体内部生理机能健全的保护,非法侵害健康权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①损害身体的肢体、器官或其他组织,脏器出血、毁容。

②损害身体的生理机能。

③损害劳动能力,侵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也构成损害劳动能力。

④侵害身体但未造成身体伤害的,如剪断他人头发,可以采取赔礼道歉等救济手段。

救济: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其生命和健康还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16、17条之规定,劳动法第64、65条之规定。

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都对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作了具体规定。

这部分教学,我们要使学生懂得在要求别人保护自己生命健康的同时,也要不伤害别人的生命健康。

对于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重在预防,免受伤害,让学生学会自我保护的基本方法,一旦受到伤害,要运用法律武器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民事或刑事责任)。

(2)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专有使用或变更其姓名的权利。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

即非法阻碍公民自己决定姓名;干涉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干涉他人改变自己的姓名。

盗用他人的姓名。

所谓盗用是指未经本人同意而违法使用该人姓名,往往是为了提高自己的身价或牟取其他利益。

在盗用他人姓名时,并不掩盖自己的真实姓名。

假冒他人姓名。

指使他人的姓名非法冒充他人进行某种活动。

和盗用他人姓名相区别,假冒人在假冒他人姓名时,完全是冒名顶替,以假乱真,掩盖自己的真实姓名。

案例:公民享有姓名权是否意味着起什么名字都可以——赵C案的启示(3)肖像权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包括:肖像拥有权,肖像制作权和肖像使用权。

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否则为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侵犯肖像权的表现形式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擅自制作他人的肖像;擅自拥有他人的肖像;以及以侮辱的方式使用、毁损他人肖像。

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需要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行为。

有以下几种情形:①政治家、体育和影视明星或其他著名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不构成侵权;②游行、阅兵、祭祀或其他公众性活动摄影中所包含的人物肖像,并没有侮辱人格时,不构成侵权。

③风景作品中,人的肖像仅为点缀并未描绘出特定的人,不构成侵权。

④依记忆而制作他人肖像并无侮辱的成分。

⑤依法定程序的司法行为,如公告被通缉者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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