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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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答: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促进权利的实现。

2、公民既是合法权利的享有者,又是法定义务的承担者。

3、公民的某些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公民如何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答: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任何公民既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应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意识,依法行使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

为什么要履行法定义务?
答:法定义务是由我国宪法和法规规定的,具有强制性。

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是公民不可推卸的责任。

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原因?
答:依据法律规定上,有的法定义务要求公民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公民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去做,否则,就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我们要依法履行公民义务,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去做。

公民如何履行法定义务(履行法定义务的要求)?
答: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公民实施某些行为。

我们要依法履行公民义务,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

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

违反法定义务有哪些行为?有什么样后果?
答:在社会生活中,公民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者没有实施法律所要求做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违反法定义务,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法定义务承担什么责任?
答:1、公民违反民事法律,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违反行政法律,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3、违反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简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简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简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无论是政治、法律,还是哲学的思考都会涉及到一个问题: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和政治家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对于党内来说,最大的不正之风就是不负责任,不认真工作,各行其是。

”也许在他的心目中,把这句话运用到实践当中去,解决实际问题,更能说明问题。

我认为,一个人要得到某项权利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享受某项权利也意味着必须承担某种义务。

因此,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时,首先要分析一下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句古训告诉我们:凡是国王,臣民以及一切官吏,只要他们犯了法,都要一视同仁地予以处罚。

这说明了一个简单的道理:国家制定法律的依据是天赋的权利,而执法的依据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

所以,每个公民都有享受宪法规定的权利,并应该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

例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劳动、休息、休假等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宪法赋予的。

不管一个人的权利有多大,都不能超越宪法规定的范围;即使一个人的权利很小,但只要符合宪法的规定,就应该坚决捍卫它,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否则,便违背了宪法精神,既会损害别人,也会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说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刑法》则体现了国家的强制性手段,具有刑罚的强制性。

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常是以剥夺自由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即是一种强制措施,它主要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四种。

无论是违反哪一种法律,都要接受惩罚,甚至于危及生命。

它是国家刑事制裁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但是,绝不可以因为《刑法》具有惩罚的性质,就把《刑法》和权利对立起来,把它的威慑作用等同于权利。

就像英国大法官阿兰·佩里在《法律要义》中指出的那样:“公民基本权利固然需要保障,刑法制裁也同样不可缺少。

国家不能没有权利,也不能没有惩罚;不能因为追求权利而放弃惩罚。

因为法律是用以限制和惩罚不合乎理性的自由行为的。

【苏教版】中考政治考点复习11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苏教版】中考政治考点复习11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考点 11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考点说明】【考点梳理】(1)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前提,义务是享有权利的基础。

权利和义务互为条件、互相依存,“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维护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在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实现。

(2)维护合法权益在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在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履行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

公安机关是我国政府部门中掌管社会治安和国家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

在公安机关中发挥职能作用的工作人员是人民警察。

我国的人民检察院是独立行使国家监察权的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的检察机关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组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最高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

在我国法院的组织体系中,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

(3)树立法治观念树立法治观念是文明社会对公民最起码的素质要求。

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

公民必须守法。

公民树立法治观念,也就是要树立严格遵守法律,以及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观念。

只有人人树立法治观念,养成守法习惯,善于用法维权,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才能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守法用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环节。

守法必须懂法。

树立法治观念,养成守法习惯,学会应用法律,就必须学法、懂法。

青少年由于年龄和经历的限制,缺乏生活经验,辨别是非的能力还不强。

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能够促进青少年依法律己,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能够促进青少年依法行使公民的权利和履行公民的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怎样?要求我们怎样做?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

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

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怎样做?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

我们每个人都要以主人翁的责任感,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

2、说明:在某些条件下,权利就是义务,义务就是权利,如劳动和受教育。

不许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公民的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不能放弃。

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权利与义务的相互联系。

权利是人们依法享有的自由和利益,而义务则是人们应遵守的责任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构成了社会秩序的基础。

在本文中,将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探讨其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首先,权利与义务是相互补充的。

每个人都有自由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但这也意味着他们有义务尊重他人的观点。

在言论自由的背后,每个人都应该保持理解、尊重和宽容。

我们的权利来源于我们的人格尊严,但在行使权利时,我们也必须充分考虑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

只有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其次,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约束的。

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起着重要作用。

在个人权利与责任的对立中,法律是一种有力的调解方式。

例如,人们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不能发布谣言、煽动暴力或侵犯他人的隐私。

法律的约束使得权利的行使更具有秩序性和可控性,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平衡。

权利与义务之间还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

人们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履行了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是人们对社会和他人的贡献,是个人发挥其价值的重要方式。

当我们享有教育权利时,我们也有义务去努力学习,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当我们享有就业权利时,我们也有义务为自己和家庭提供经济支持。

权利的行使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只有在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上,权利才能真正发挥其价值。

最后,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影响着个人和社会的平衡与稳定。

在个人层面,权利和义务的均衡关系有助于个人实现自我价值,避免单纯的权利滥用或义务过重造成的焦虑和不满。

在社会层面,权利的保障和义务的履行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

只有当每个人都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时,社会才能实现公平和谐。

相反,当人们只关注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义务时,可能会导致社会利益的丧失,损害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

总之,权利与义务是互相关联、互相制约,相互促进的。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一、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因此,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

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二、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关于此点,有学者曾作细致的逻辑推导:如果把既不享受权利也不履行义务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为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展长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与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

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很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

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

在剥削阶级法律制度中,两者甚至在数量分配上也出现不平衡:统治者集团只享受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

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所以,总的来说,权利和义务有它们内部的联系,但又有明显的区别,考试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过于绝对的说法是不对的,比如权利和义务完全一致,或者有张冠李戴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比如权利是第二性的,义务是第一性的,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即可。

例题分析:下列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A、在任何国家权利和义务都是统一的B、在我国,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一致的C、在我国,权利和义务都是不可以放弃的D、在我国,任何公民在法律上都既是权利的主体同时也是义务的主体D。

谈谈你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理解。

谈谈你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理解。

谈谈你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理解。

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社会中相互关系的基础。

权利是指个体根据法律或道德准则所享有的自由和利益,它是个体的一种主张。

例如,人们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追求幸福的权利以及受到公正对待的权利等等。

权利的存在保障了个体的自由和尊严,使其能够追求个人利益和自由发展。

然而,权利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必须与义务相对应。

义务是指个体根据法律或道德准则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它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例如,个体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尊重他人的权利以及履行合同的义务等等。

义务的存在使得社会能够有序运转,维护个体的权利,促进公平和谐的发展。

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个体的权利不应该侵犯他人的权利,而应该与他人的权利形成平衡。

例如,一个人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随意诽谤他人或散布虚假信息。

个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起对他人的尊重和保护的义务。

在现代社会中,权利和义务是通过法律和道德准则来规范和保障的。

法律是社会的公共规则,通过法律,个体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和保护。

而道德准则则是根植于人们的良知和道德观念,它起到
了对个体行为进行自我限制和约束的作用。

总结而言,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权利保障了个体的自由和尊严,而义务则要求个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对他人负有责任和义务。

只有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作用下,我们才能够构建一个公正、和谐和有序的社会。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3、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 利的实现 。
公民的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 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这也是自觉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同 时公民履行义务而必然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为公民享有 和行使权利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二、对公民的要求
一方面我们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 我们既要行使自己 权利,又要尊重他人的权 利。
另一方面,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 义务。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每个公 民对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应尽的责任。只有 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利。
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的几个误区
等同论
Hale Waihona Puke 认为权利即是义务,义务即是权利
割裂论 先后论
侧重论 均等论
认为权利和义务是可以分离的 认为先享有权利,后履行义务 认为享有权利比履行义务更重要 认为享有多少权利就履行多少义务
B 利。”这说明我国公民( )
①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②合法权利受到保障
③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 ④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基础夯实
一、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1、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二者 是相对应而存在的。
没有权利,也就没有义务;没 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
2、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
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 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而单独存在的 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 的义务 。
(2)主体不同。国家、社会管理者行使的是权力,公民个人、被管 理者拥有的是权利。同学们在学习中应注意区分。
活学活用
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时代,“常回家看看”成为社会热议的 话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 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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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摘要: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

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关键词:权力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一权利和义务的定义所谓权利,如所周知,亦即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反之,所谓义务,则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

因此,“权利”与“义务”分别属于“索取”与“贡献”范畴,因而不过是同一种利益对于不同对象的不同称谓:它对于获得者或权利主体是权利,对于付出者或义务主体则是义务。

因此,所谓权利也就是权利主体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而义务则是义务主体付给权利主体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言的同一种利益,是处于不同人际关系中的同一种利益。

因此,凯尔森说:“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权利,便是另一个人对这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义务。

”霍布豪斯也这样写道:“同一种权益,对于应得者便叫做权利;对于应付者则叫做义务。

”这样,一方的权利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义务,因而一方有什么权利,对方必有什么义务;反之,一方的义务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权利,因而一方有什么义务,对方必有什么权利。

雇工有得到工资的权利,必定赋予雇主以同样的义务:雇主必有付给工资的义务。

所以,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资格。

换句话说,就是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是否将此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公民有选择的自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的公民,应尊重公民所作的选择。

当公民的权利实现受到侵犯或阻碍时,国家有责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保护或帮助公民实现其权利。

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公民为某种行为。

如果公民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国家就要强制其履行甚至给予制裁,因此,对于义务公民不能自由选择。

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

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

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

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两点:1.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主要表现为: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也就是说:(1)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2)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也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予以保护。

(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权。

人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权利和自由,也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不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也不可以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对于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一个人可能有三种选择: 所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所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所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

首先,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可能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他行使的权利多于其履行的义务,固然是他的自由选择,但也因为他享有的权利多于负有的义务,因而也是社会分配的结果。

这种情形的典型,无疑是特权和等级制度社会。

因为在这种社会中,正如恩格斯所言,“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又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

”这样一个剥削者所行使的权利多于其履行的义务,固然是他的自由选择,同时也是由于他享有的权多于负有的义务,因而也是社会分配的结果。

反之,另一种情形则是,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其履行的义务,并非因为他享有的权利多于负有的义务,而是他滥用和僭越权利或不履行一些义务所致。

这种情形的典型,就是那些挂着民主招牌的专制君主。

不难看出,不论何种情形,如果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他所履行的义务,那么,一方面,他受法律保障的索取就多于其付出,就等于强迫别人向他无偿贡献这些多出部分的利益,就是对别人利益的一种强行剥夺,因而是不公正的。

另一方面,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如果多于他所履行的义务,那就意味着:别人的义务所赋予他的权利多于他的义务赋予别人的权利,他从别人获得的权利就多于他给予别人的权利,他就侵占了别人的权利,因而是不公正的。

只不过,如果他行使的权利多于履行的义务,是因为他享有的权利多于负有的义务,因而是社会分配的结果,那么,他的行为虽然是不公正的,却是合法的。

反之,如果他行使的权利多于履行的义务,是他滥用权力或不履行一些义务所致,他的行为便不但是不公正的,而且是非法的。

其次,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也无非两种情形:一种是他自愿放弃所享有的权利所致;另一种则是因为他享有的权利少于负有的义务和他人滥用权力或不履行义务,因而是社会的分配和他人滥用权力或不履行义务的结果。

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如果是他自愿放弃所享有的权利所致,那么,他应该享有的一部分权利便是他自愿转让于对方,而不是被对方侵占。

因此,这种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的行为,就属于无偿奉献范畴,因而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是高于公正的份外善行。

但是,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如果是因为他享有的权利少于负有的义务或他人滥用权力和不履行义务所致,因而是社会分配和他人滥用权力或不履行义务的结果,那么,他应该享有的一部分权利便是被对方侵占,而不是自愿转让于对方。

因此,这种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的行为,就属于权利被侵犯的行为,就是一种遭受不公正对待的行为,因而属于不公正范畴。

最后,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也无非两种情形:一种是因为他享有的权利等于负有的义务,因而是社会分配的结果;另一种则是他自愿放弃所享有的一些权利所致。

显然,只有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他的义务赋予对方的权利才等于对方的义务赋予他的权利,他赋予对方的权利才等于对方赋予他的权利,因而才是公正的:公正就是等利(害)交换。

只不过,如果一个人行使的权利等于履行的义务,是因为他享有的权利等于负有的义务,因而是社会分配的结果,那么,他的行为虽然是公正的,却是一种被动的、消极的公正。

反之,如果他所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是他自愿放弃所享有的一些权利所致,那么,他的行为便不但是公正的,而且纠正了法律不公正和社会不公正,因而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公正,无疑是一种更为高尚的行为。

可见,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无论是社会分配的还是自己选择的,都是公正的。

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不论是社会分配的还是自己选择的,都是不公正的。

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如果是他自由放弃权利所致,就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是高于公正的份外善行;如果不是他的自由选择———而是社会分配或他人滥用权力和不履行义务所致———就是不公正的。

这种“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的不公正,与“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的不公正,显然是同一不公正行为:只不过前者的行为主体是这种不公正行为的承受者;后者的行为主体则是这种不公正行为的行使者罢了。

这样,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与所履行的义务的公正不公正,便可以归结为两种行为:一种是“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是公正的;另一种是“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是不公正的。

至于“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则或者与“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的不公正是同一行为,因而可以归类于后者;或者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是高于公正的份外善行。

2.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公民拥有某一项权利,相应的,其他人就有不得侵害公民这一权利的义务。

可以说,权利与义务是共存的,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公民享有权利,同时应履行义务。

不允许任何公民只享有权利和自由,而不去履行义务,因为这样就会使权利和义务相分离和脱节,导致特权现象的产生。

所以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

例如,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在这一宪法规范中父母和子女之间互有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抚养是一种义务,而子女接受父母的抚养就是一种权利;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一项义务,父母接受成年子女的赡养又是一种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义务的履行就是权利的实现,权利的享有必然会产生义务的履行。

第三,权力和义务是彼此结合的。

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如公民的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同时又是公民的义务,不能随意放弃。

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劳动和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是权利与义务科学的结合。

第四,权利和义务在运作过程中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公民享受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就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热忱和劳动创造的积极性,更好地尽职尽责。

国家经济文化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又会进一步丰富和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享有。

我们应培养公民自觉履行义务的观念,不要以为只有享有权利才是积极的,而履行义务则是被动和消极的。

这种思想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享有,容易使权利和义务分离并很可能最终阻碍权利和自由的行使。

所以,在倡导权利本位理念的同时,要大力倡导积极自觉履行义务的思想,应当把履行义务看作是享有权利的一部分,是享有权利和自由的应有的义务。

否则,仅仅强调权利意识,就容易使一些人把义务与权利对立起来,从而割裂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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