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02•【文号】国标委发〔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发〔2024〕30号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体育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林草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疾控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药监局、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常态化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是推动标准更新迭代、持续提升标准水平的重要手段。
为加快推动强制性国家标准升级,持续提升标准的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协调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标准范围截至2024年底,实施满5年或距上次复审满5年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纳入本次复审范围,已下达修订计划或已提出修订项目的除外,拟开展复审的标准清单见附件1。
未列入附件1中的标准也可根据需要纳入复审范围。
二、标准复审内容(一)标准的适用性。
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已被淘汰,已被淘汰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
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详细具体,是否能够覆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新服务,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或不能覆盖新情况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二)标准的规范性。
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若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中未规定证实方法,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标准是否为全部技术要求强制,若标准为条文强制,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威政办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发〔2012〕3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威海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威海市是国家旅游局确定的第二批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城市。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推动旅游产业升级、提升城市旅游服务功能、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圆满完成旅游标准化试点任务,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威发〔2010〕4号),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把旅游产业培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扩大居民消费的先导产业为目标,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机制,不断加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力度,进一步完善城市旅游服务设施,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实现跨越发展,努力形成具有威海特色、满足现代旅游服务业发展需要的旅游标准体系。
(二)总体目标。
通过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引导全市旅游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全面提升城市旅游服务功能和产业素质,培育更多的旅游服务品牌,进一步提升我市旅游产业竞争力,打造以休闲度假为核心的多元化旅游产品体系,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打响“蓝色休闲之都,世界宜居城市”品牌,尽快把威海打造成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海滨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
(三)基本原则。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内旅游提升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内旅游提升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3.11.01•【文号】文旅市场发〔2023〕118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内旅游提升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进一步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内旅游提升计划(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2023年11月1日国内旅游提升计划(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进一步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旅游消费需求,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提升国内旅游市场的规模和品质为重点,坚持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进一步改善旅游消费环境,提振旅游消费信心,满足游客多元化、个性化需求,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质量第一。
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强化质量责任意识,推动建立全员、全要素、全链条、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
引导经营主体加快转型升级,推动旅游市场规模实现合理增长。
——坚持系统观念。
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统筹国内旅游市场需求和供给,统筹规范和发展需要,一体推进国内旅游提升工作。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06•【文号】旅发〔2016〕48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的通知旅发〔2016〕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建设兵团旅游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89号),进一步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旅游标准化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新常态下旅游业的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国家旅游局组织编制了《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以下简称《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本地区旅游标准化工作任务,加强对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旅游标准化工作机制,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要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切实推动旅游标准化工作,加强贯彻实施《规划》的工作力度和督促检查,确保《规划》目标实现,推动我国旅游从景点旅游模式向全域旅游模式转变。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国家旅游局2016年4月6日附件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国家旅游局二○一六年三月目录序言 (1)一、现状基础与发展环境 (1)(一)现状基础(二)发展环境二、指导方针与发展目标 (6)(一)指导思想(二)工作方针(三)发展目标三、主要任务与工作重点 (10)(一)主要任务(二)工作重点四、组织实施与保障措施 (28)(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加大扶持力度(三)狠抓工作落实(四)强化考核评估附件:全国旅游业标准体系表 (30)序言为进一步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标准化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新常态下旅游业的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加快建设世界旅游强国进程,国家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5号)《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国办发〔2015〕8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在实施《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09—2015)》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年)》。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6•【文号】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国法秘协函〔2017〕742号)要求,国家旅游局对局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7年10月30日国家旅游局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规章的废止和修改将按照规章制定程序另行逐一公布,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经清理,截至2017年10月底,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47件;保留并拟修改规范性文件17件;废止规范性文件11件(具体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国家旅游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旅游局2017年11月6日附件2017年国家旅游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旅办发〔1998〕27号1998年06月30日1998年06月30日2关于下发《关于禁止出境旅游团队参与境外赌博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旅管理发〔2005〕135号2005年06月01日2005年06月01日3关于印发《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07〕131号2007年09月04日2007年09月04日4关于加强旅游行业节能工作的通知旅管理发〔2008〕238号2008年08月26日2008年08月26日5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考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08〕174号2008年11月29日2009年01月01日6关于“一程多站”旅游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旅办发〔2009〕89号2009年05月31日2009年05月31日7关于启用出境旅游组团社签证专办员互联网审批管理系统及更换签证专办员卡的通知旅办发〔2010〕62号2010年05月14日2010年05月14日8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0〕93号2010年07月01日2010年07月01日9关于开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通知旅办发〔2011〕75号2011年06月22日2011年06月22日10关于赴台旅游跨区域组团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1〕227号2011年11月07日2011年11月07日11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2〕197号2012年04月26日2012年05月01日1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旅游措施的通知旅办发〔2012〕566号2012年12月19日2013年01月01日13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旅发〔2013〕55号2013年01月17日2013年01月17日1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旅游质监执法标志的通知旅办发〔2013〕102号2013年06月04日2013年06月04日15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2013年09月02日2013年09月02日1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信息报送和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3〕185号2013年10月30日2013年10月30日17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3〕193号2013年11月15日2013年11月15日18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362号2013年12月16日2013年12月16日19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4〕10号2014年01月15日2014年01月15日20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旅发〔2014〕72号2014年04月14日2014年04月14日2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旅办发2014年2014年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简化版本的通知〔2014〕176号09月19日09月19日2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2014〕228号2014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3国家旅游局关于对赴台旅游业务有关违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旅发〔2014〕243号2014年12月15日2014年12月15日24关于发布《〈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省与香港(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涉旅游措施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公告(2015年5号)2015年02月15日2015年03月01日2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81号2015年04月05日2015年04月05日26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旅发〔2015〕95号2015年05月15日2015年05月15日27国家旅游局关于落实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5〕96号2015年05月19日2015年05月19日28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5〕181号2015年07月17日2015年07月17日29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旅发〔2015〕164号2015年07月29日2015年07月29日30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完善“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202号2015年08月05日2015年08月05日31国家旅游局关于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发〔2015〕211号2015年09月22日2015年09月22日32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旅发〔2015〕217号2015年09月29日2015年09月29日33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旅发〔2015〕218号2015年09月29日2015年09月29日3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旅游领域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316号2015年12月02日2015年12月02日3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工作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319号2015年12月03日2015年12月03日36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发〔2015〕281号2015年12月23日2015年12月23日37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专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发〔2016〕51号2016年04月11日2016年04月11日38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6〕139号2016年05月26日2016年05月26日39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旅办发〔2016〕199号2016年07月27日2016年07月27日40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化导游体制改革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意见旅发〔2016〕104号2016年08月19日2016年08月19日4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6﹞274号2016年09月13日2016年09月13日4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旅办发〔2016〕296号2016年11月14日2016年11月14日4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等相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7﹞60号2017年03月15日2017年03月15日4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旅办发﹝2017﹞133号2017年05月26日2017年05月26日4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旅办发﹝2017﹞135号2017年05月27日2017年05月27日4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7〕213号2017年08月14日2017年08月14日47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旅发〔2017〕130号2017年09月05日2017年09月05日保留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施行《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1998〕105号1998年06月03日1998年06月03日2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111号2009年05月04日2009年05月04日3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31号2009年07月10日2009年07月10日4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批复旅监管发〔2009〕265号2009年08月26日2009年08月26日5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0〕56号2010年04月26日2010年04月26日6关于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发〔2001〕91号2001年12月29日2002年01月01日7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42号2002年09月19日2002年10月01日8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15号2009年06月22日2009年06月22日9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09〕149号2009年09月09日2009年09月09日10关于印发《旅行社公告暂行规定》的通知旅办发〔2010〕185号2010年12月17日2011年01月01日11关于印发《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0〕211号2010年12月30日2011年02月01日12关于旅行社分社经营出境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254号2010年12月29日2010年12月29日13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2〕166号2012年04月16日2012年04月16日1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申请办理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领队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3〕83号2013年05月10日2013年05月10日1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乘邮轮从港台赴日本或韩国旅游组团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3〕146号2013年08月15日2013年08月15日1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3〕170号2013年09月26日2013年09月26日17国家旅游局关于内地旅行团乘邮轮从香港赴台湾后前往日本和韩国旅游事项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公告(2015年6号)2015年02月15日2015年03月01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关于试行新版导游证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3号2002年03月18日2002年04月01日2关于实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4号2002年03月18日2002年04月10日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导游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旅办发〔2006〕151号2006年11月27日2006年11月27日4关于取消导游IC卡工本费收费的通知旅办发〔2009〕26号2009年02月10日2009年02月10日5关于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区域范围的复函旅办函〔2009〕323号2009年10月29日2009年10月29日6关于出境旅游领队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5号2010年01月08日2010年01月08日7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2010〕151号2010年07月02日2010年07月02日8关于修订《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1〕181号2011年11月16日2012年01月01日9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3〕212号2013年12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10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修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117号2015年04月30日2015年04月30日1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港澳游和赴台游团队名单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199号2015年08月05日2015年08月05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服务业标准化联席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服务业标准化联席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4•【文号】标委办服务[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服务业标准化联席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标委办服务[2011]3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部门、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研究落实《全国服务业标准2009年-2013年发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2011年1月21日,国家标准委组织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服务业标准化联席会议。
会议总结了2010年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交流了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研究了2011年以及“十二五”期间服务业标准化主要任务、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共同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工作取得更大进展。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第三次全国服务业标准化联席会议会议纪要2011年1月21日,国家标准委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服务业标准化联席会议,来自31个部门、行业和有关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54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参会人员名单见附件)。
会议由国家标准委副主任孙波主持,方向副主任代表国家标准委作了讲话,孙波副主任作了会议总结。
会议全面回顾了2010年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交流了各部门、各行业在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方面的经验和做法,研究了2011年以及“十二五”期间服务业标准化主要任务、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
一、会议充分肯定了各部门、各行业在2010年的工作成绩会议认为,2010年是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加强服务业标准化工作要求的重要一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互相协作、通力配合,形成了共促科学发展、共创和谐进步的良好局面,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一)全面落实全国服务业标准发展规划。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19•【文号】旅监管发[2010]23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8日批准发布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以下简称“新版国家标准”),新版国家标准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为配合该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规范饭店星级评定及复核工作,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现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要严格按照新版国家标准和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饭店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保证星级饭店的质量。
二、2010年12月31日之前向全国星评办正式申报的五星级饭店按原标准进行评定,并于2011年第一季度完成,之后向全国星评办申报的五星级饭店按新版国家标准执行。
一至四星级饭店的评定工作参照五星级饭店的方式执行。
三、各地要抓紧统一部署安排辖区内所有星级饭店对照新版国家标准进行达标工作,并于2011年下半年组织达标检查,确保新版国家标准及时、有效实施。
四、各地要加强对新版国家标准和实施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全行业及社会各界对新版国家标准和实施办法的了解,扩大影响,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五、各地要及时总结新版国家标准和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并于2011年年底前将星级饭店对照新版国家标准的达标情况和新评星级饭店执行情况报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
5.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五版)

各级政府要积极做好执法经费保障工作。 利用旅游大数据开展旅游市场舆情监测分 析工作,提升统计分析旅游投诉举报案件 数据的水平。 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过程记录制度,切 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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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4.提高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保障能力
政策与法律法规(第五版)
第五章 旅游方针政策
5.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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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说明
时间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判断题 单选题 多选题 分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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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要求
了解
A
熟悉
B
掌握
C
了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 游市场监管的通知(国办发 “20165号)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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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1.依法落实旅游市场监管责任
(1)强化政府的领导责任 (2)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3)落实旅游企业的主体责任 (4)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 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 共管”的原则,建立旅游行政主管
部门对旅游市场执法、投诉受理 工作的有效协调机制,明确各相 关部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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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3.全面提高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水平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以下本书简称《旅游法》)普法工作。
(2)加强对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监督
(3)严格规范旅游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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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4.提高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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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09〕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为加强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增强旅游产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九月九日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增强旅游产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为实现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旅游业标准体系,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旅游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三条国家旅游局是全国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国家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推动旅游标准化工作,促进行业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提升。
第五条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应积极吸收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标准的研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旅游局标准化工作职能部门为监督管理司,负责管理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旅游标准化的实施办法;(二)制定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旅游业标准体系;(三)负责全国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旅游标委会”)的换届、专家推荐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四)负责旅游业国家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查、报送和复审工作;(五)负责旅游行业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批、编号、发布和备案工作;(六)组织旅游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检查;(七)归口负责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八)指导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的标准化工作;(九)组织全国旅游标准化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十)组织旅游标准化研究成果的申报工作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七条国家旅游局有关业务部门标准化工作职责:(一)提出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项目及标准化工作建议;(二)根据旅游标委会的委托和标准项目计划,参与组织制修订有关标准;(三)参加与本部门业务范围有关标准的技术审查及实施工作。
第八条国家旅游局标准化工作机构由旅游标委会和各分技术委员会组成。
旅游标委会是在旅游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标准化工作和归口管理的技术组织,其成员由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旅游标委会设秘书处,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九条旅游标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分析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提出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标准体系表,落实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项目计划;(二)负责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组织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三)负责旅游业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四)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工作;(五)组织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开展旅游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六)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七)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旅游及相关服务技术委员会(ISO/TC228)的工作;(八)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基础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活动;(九)负责管理分技术委员会;(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表。
第十条分技术委员会是在旅游标委会管理下, 从事具体专业领域内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由旅游标委会审核后,报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其职责参照旅游标委会职责执行。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应当成立相应的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日常工作由专人负责。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旅游标准化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二)根据国家旅游局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三)指导旅游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四)指导旅游企业和相关经营单位建立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五)组织开展旅游标准的宣贯、培训和实施;(六)对旅游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承担国家旅游局委托的其他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标准的立项第十二条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域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旅游局的职责范围确定。
对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组织制定标准。
第十三条旅游业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各类标准的适用范围如下:(一)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二)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旅游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三)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四)企业生产的产品与服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旅游企业及相关经营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旅游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十五条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十六条标准立项计划的提出,应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旅游业标准体系表为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标准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报旅游标委会秘书处,由秘书处进行统一汇总、统筹协调后,提交旅游标委会审议。
第十八条对于旅游业急需和重点的标准项目,由旅游标委会秘书处直接组织编写标准项目建议,报旅游标委会进行立项审议。
在确定年度计划的过程中,国家旅游局标准化工作职能部门应当与标准立项申请部门或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和协调。
第十九条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下达年度计划;行业标准、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计划项目由国家旅游局批准立项并下达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旅游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立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标准的制定和审查发布第二十一条根据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的安排,国家旅游局有关业务部门、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旅游研究机构应当配合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对涉及的有关技术与业务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保障旅游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二)有利于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便于实施;(三)各有关标准之间协调配套,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不应与上一级标准相抵触;(四)有利于促进旅游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五)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企业、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对承担标准项目起草单位的基本要求:(一)应当编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实施方案,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旅游领域的生产、科研、教育、企事业和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二)应当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修改补充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或修订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报送旅游标委会秘书处,由旅游标委会组织专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三)应当根据专家审查的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认真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相关材料,并报旅游标委会秘书处进行复核;(四)应当对标准编制的质量和进度负责,承办标准解释、实施情况的收集与整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旅游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国家标准(GB/T1),旅游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
涉及基础性、全局性的标准由旅游标委会组织征求意见,并在国家旅游局网站登载。
第二十六条旅游业国家标准经旅游标委会组织技术审查,由国家旅游局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发布。
第二十七条旅游行业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国家旅游局批准、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旅游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标准发布年号组成。
旅游行业标准代号为LB。
第二十八条旅游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编号、发布、备案,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当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和行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订、废止。
第五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三十条从事提供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旅游标准。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款的旅游产品,禁止生产、销售。
第三十一条鼓励从事提供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的单位和人员,执行推荐性旅游标准。
第三十二条企业纳入广告宣传、合同约定的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项目,有旅游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申请有关质量、资质等认定。
已经取得认定证书的产品、设施及服务,如有不符合旅游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通过复核的,撤销其认定结果。
第三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组织行业有关技术机构负责质量、资格等认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国家旅游局全面负责旅游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积极开展旅游标准的宣传、推广,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对重要标准的贯彻执行,应当提出实施计划,有关情况及时向国家旅游局标准化工作职能部门或有关业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