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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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替代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旨在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刑事案件。

我国自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以来,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达到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

该制度在轻罪案件、过失犯罪、家庭暴力等案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范尚不够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在实施刑事和解制度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二)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罪案件、过失犯罪、家庭暴力等案件,适用范围相对有限。

对于一些严重犯罪、故意犯罪等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无法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三)缺乏监督机制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可能存在忽视后续监督的情况,导致和解协议的执行效果不佳。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规范应制定统一、明确的刑事和解法律规范,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减少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司法公正。

(二)拓宽适用范围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应适当拓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范畴。

例如,可以尝试在部分故意犯罪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但是,这一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受害人权益保护不足、司法实践中和解协议的执行难度等。

因此,本文将探讨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措施。

一、受害人权益保护不足刑事和解制度本意是为了方便诉讼,减轻司法负担,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利用刑事和解制度逃避刑罚,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不足。

例如,被侵害人在和解谈判过程中经常遭受各种形式的威胁,甚至有些和解协议约定不干涉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使得侵害人和解后无法维权,受到的损失更大。

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规范和解谈判过程。

加强受害人的参与权,建立起受害人权益保护机制。

严格约束对受害人的任何形式的威胁,以及任何可能给受害人带来损失的条款。

(2)完善强制执行机制。

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和解协议签订后不能遵守协议,导致受害人权益被侵害。

因此,完善执行机制变得十分必要和迫切,这给了受害人维权的机会。

二、和解协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刑事和解机制的存在,为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开启了一种和解的方式,但一些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刑罚,可能会伪造和解协议,让投资人误以为中和了赔偿,并顺利将案子和解。

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现和解协议是假的,就会对受害人造成更多的伤害。

同时,还存在一些犯罪嫌疑人通过贿赂或恐吓被害人制作虚假的和解协议,从而逃脱刑事责任的情况。

为帮助受害人维护自身权利,可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和解协议制作程序的监管。

对和解协议的签署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和录音,防止签署协议时的不当行为。

(2)建立公益律师制度。

增加公益律师数量,特别针对拿到和解协议的被害人进行帮助和保护工作,帮助他们辨别虚假和解协议。

三、司法实践中和解协议的执行难度大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构对刑事和解制度存在很大的支持,但在司法实践中,和解协议的执行难度往往非常大,严重影响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定的赔偿或者其他形式的赔偿协议,从而达成和解的一种法律制度。

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为广泛的应用,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受害人的实质性得益和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改造。

然而,在刑事和解制度中,也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予以完善。

例如:一、刑事和解缺乏法律约束力:刑事和解协议主要是由当事人自愿协商形成,而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和认可。

一旦和解协议不能得到执行,将会对受害人产生不利影响,也会对司法权威产生影响。

因此,在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方面,应该加强对和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明确其法律效力,以避免和解协议被违反的情况。

二、刑事和解容易受到权利差距的影响: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通常拥有更多的资金和资源,因此可能更容易达成和解。

而对于受害人而言,他们可能因为缺乏相关知识和资源而难以与犯罪嫌疑人平等协商。

因此,在制定刑事和解制度时,需要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支持,使其在和解过程中能够享有平等权利。

三、刑事和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刑事和解是基于告诉人的授权行为,而不是法庭的审判,因此容易引起社会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如果刑事和解不受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就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和不法行为的激增。

因此,在刑事和解中,需要加强对和解协议的法律监督,保障司法公正性。

四、刑事和解缺少统一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刑事和解制度保障体系,导致和解程序不规范、办法不统一,这不仅会影响和解的质量和效果,还会对和解的实施和进行带来困难。

应该制定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为和解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总的来说,在刑事和解制度中,需要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加大对法律约束力、加强监督管理和完善制度保障等方面的建设。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推动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改造,实现刑事司法目标的更好实现。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犯罪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达成了协议,双方同意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从而达成了法律效果,并避免了审判成本和时间成本。

刑事和解是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犯罪治理方式,有助于改变对矛盾和冲突的解决方式、减轻舆论压力、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以及促进社会和谐。

但是,刑事和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刑事和解制度缺乏适用标准,不同地区和法院的适用标准不一致。

这使得刑事和解的效果难以评估,也容易造成不公正、不合理的情况。

其次,刑事和解制度过于重视经济赔偿,却忽视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使得法律的威慑力失效,容易引发社会公正感受到的不满与不信任。

同时,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得不够充分。

尤其是在弱势群体为主的案件中,报案人的身份、隐私、安全和权益可能会被忽视。

在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时,应考虑下列方案:首先,确立刑事和解的适用标准。

为了保证刑事和解制度的公正、透明和可操作性,应建立刑事和解的界定、程序、程序尊重、赔偿标准等方面的标准和规则。

其次,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惩罚。

尽管刑事和解着眼于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在建设和谐社会方面确实有积极作用,但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经济赔偿和法律惩罚的并行制度,使犯罪分子意识到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并受到对其行为合理惩罚的制约。

最后,应加强并完善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这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文件、条例、规定等法律法规,强化对报案人权益的保护,对受害人进行普及法律知识和教育,加强对受害人的咨询和相关服务等方式来实现。

通过完善权益保护制度,可以有效地降低受害人权益受损的可能性,更好地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作用。

总之,刑事和解制度对于改善矛盾纠纷,推动社会和谐有着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在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过程中,需要逐步建立刑事和解的适用标准、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惩罚、完善受害人权益保护措施等措施,从而更好地推动刑事和解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达成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

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问题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较弱,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导致和解效果不佳。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快速解决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权益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制度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使各地司法实践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二)强化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惩罚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履行和解协议。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引入担保、保证金等措施,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在犯罪案件中,通过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之间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赔偿进行协商的方式。

它的出现可以为犯罪案件的解决提供更多的可能,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信息不对称。

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对于犯罪行为的了解可能不够全面,或者受到了威胁和恐吓,导致在和解协商过程中无法做出公正的判断。

而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在拥有更多案件信息和法律知识的情况下,往往更有利于自己的利益。

在刑事和解制度中需要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确保受害人能够基于准确的信息做出判断。

刑事和解制度可能造成对于犯罪行为的不公正判决。

在一些案件中,受害人可能面临一定的压力,或者对于赔偿金额等事项没有合理的认知,导致在和解协商中接受了不公正的赔偿,从而对犯罪行为得出了过于宽容的判断。

这种情况可能会损害社会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施,因此需要对和解的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犯罪行为得到合理的认定和法律的制裁。

刑事和解制度在涉及到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时可能造成社会公众的不满和恶化。

由于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的认罪和对受害人的赔偿,可能使得他们避免了传统刑事司法的审判和刑罚,给受害人和社会带来一种刑事责任没有得到应有追究的感觉。

这可能导致社会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不信任和反对,进而导致社会的攀比心理和不满情绪的恶化。

在使用刑事和解制度时,应适度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关切,以平衡公允与效率。

为了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加强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要确保受害人能够真实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尊重其自愿意愿,充分保护其隐私权和人身安全。

建立起完善的赔偿机制,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

加强刑事和解过程的公开透明。

对于涉及到刑事和解的案件,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整个和解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严格限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困境与完善路径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困境与完善路径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困境与完善路径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困境与完善路径“刑事和解”是指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协商达成一致,由此促使犯罪嫌疑人能够认罪、赔偿损失、免于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制度旨在以更加便捷的方式解决犯罪案件,有效降低社会维护成本。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刑事和解制度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管理中有效的法律手段之一。

然而,在实施刑事和解制度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境。

首先,许多司法机关在实施刑事和解制度时,并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以及完善的制度和规范,导致很多案件的实施出现了一定的不规范性。

其次,由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运行需要司法机关、律师、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共同参与,而这些各方却缺乏协作意识,从而使得很多案件实施过程中演变成了双方争斗的混战,影响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监管漏洞,使得很多犯罪嫌疑人逃避惩罚,或者以各种方式规避责任,导致司法公正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

首先,司法机关应给予刑事和解制度实施过程中必要的法律指导,并制定完善的制度和规范,以确保案件实施的规范性。

其次,应当建立一套有效的协作机制,使得司法机关、律师、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能够有效的沟通协商,以便达成最佳的和解结果。

此外,司法机关还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认罪、赔偿损失、免于受到刑事处罚,从而确保司法公正。

总之,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需要司法机关提供足够的法律指导,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以及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以保证刑事和解制度能够顺利实施,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

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刑事和解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果,从而为社会提供更加有效的管理模式。

简论刑事和解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简论刑事和解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简论刑事和解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制度构建和司法模式,更作为一种全新的司法理念,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通过几年来运作情况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刑事和解作为恢复性司法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和模式,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观,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最大限度弥补国家与社会对受害人保障上的不足,客观上促进了加害人的认罪悔过、改过自新,在一定程序上抚慰了被害方的心灵,弥补了相应的物质损失,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取得了较好成效,同时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我们同时应看到,刑事和解制度在具体运用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尚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视的情形,应引起重视。

一、现状及问题(一)一些司法人员刑法价值观念、执法观念与刑事和解制度要求不相适度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刑事和解制度,对司法人员的理念和观念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我国千年的传统文化影响,法律惯性思维长期存留,一些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正确的司法目的观和功能观,“重惩治、轻人权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等一些错误的观念和做法根深蒂固,尤其是对依法从宽心存顾虑,担心失之过宽会放纵犯罪,会导致打击不力,从而不敢从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在办案中依法运用宽缓的刑事政策及刑事和解制度。

其次,可能导致一些职业道德素养不高的司法人员在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时滥用司法裁量权。

其三,执法观念滞后体现在上级部门在制定执法考评办法上,不科学、不合理,客观上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更不利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

(二)法律规范欠缺,社会认可度不高在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虽然能够找到刑事和解制度运行的法理依据和刑事司法政策依据。

如刑诉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案中存在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以及刑诉法规则规定予以训诫、责令悔过、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微罪不起诉处分的替代措施,以及最高法、最高检的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文件意见中都能体现和折射出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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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后,通过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地直接商谈,正视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在加害人认罪、认错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基础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免予追究或从轻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解决刑事纠纷的制度,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关键词]刑事和解;问题;对策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制度构建和司法模式,更作为一种全新的司法理念,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通过几年来运作情况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刑事和解作为恢复性司法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和模式,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观,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最大限度弥补国家与社会对受害人保障上的不足,客观上促进了加害人的认罪悔过、改过自新,在一定程序上抚慰了被害方的心灵,弥补了相应的物质损失,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取得了较好成效,同时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我们同时应看到,刑事和解制度在具体运用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尚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视的情形,应引起重视。

一、现状及问题(一)一些司法人员刑法价值观念、执法观念与刑事和解制度要求不相适度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刑事和解制度,对司法人员的理念和观念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我国千年的传统文化影响,法律惯性思维长期存留,一些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正确的司法目的观和功能观,“重惩治、轻人权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等一些错误的观念和做法根深蒂固,尤其是对依法从宽心存顾虑,担心失之过宽会放纵犯罪,会导致打击不力,从而不敢从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在办案中依法运用宽缓的刑事政策及刑事和解制度。

其次,可能导致一些职业道德素养不高的司法人员在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时滥用司法裁量权。

其三,执法观念滞后体现在上级部门在制定执法考评办法上,不科学、不合理,客观上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更不利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

(二)法律规范欠缺,社会认可度不高在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虽然能够找到刑事和解制度运行的法理依据和刑事司法政策依据。

如刑诉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案中存在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以及刑诉法规则规定予以训诫、责令悔过、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微罪不起诉处分的替代措施,以及最高法、最高检的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文件意见中都能体现和折射出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

但是,在具体的刑事法律中还没有规定严格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制度,即没有上升为法律层面。

由于法律基础的缺乏,导致实践中司法部门对制度理解存在不同,进而造成操作有失规范。

其次,由于缺乏法律基础的支持,社会认可度不高,很多人甚至将刑事和解等同于当事人之间不分是非曲直的“私了”行为,以至于社会公众对刑事和解结果的合法性、正当性、公正性提出质疑。

(三)制度适用的范围标准不统一,司法实践中不能得到很好落实在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上,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就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司法实践中,主要集中在轻伤害案件、过失犯罪案件和未成年人实施的轻微犯罪,这种实践中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现有规定的局限性,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刑事和解还应当局限于某一类或者某几类案件,不应该把案件种类作为是需进行和解的依据,属于规定种类的不一定适于和解,而不属于规定种类的也不一定不适于和解,是否适用和解的关键因素应当是加害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四)被害人权利滥用,赔偿无标准,制度的真正定义难以实现在刑事和解前,被害方意见往往成为办案部门作出决定的重要考虑因素,而目前我国关于刑事和解的赔偿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有些被害方出于报复心理和利益驱使漫天要价,要挟加害方,加害方出于免受监禁刑的考虑,被迫同意被害方的赔偿要求。

这种表面意义上的和解,既起不到惩罚犯罪的作用,达不到刑事和解修复已破坏的社会关系的目的,也会给公众造成加害方“花钱买刑”的恶劣影响。

(五)协议法律效力不明,非监禁刑种类太少,实践中缺乏救济性和可操作性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对案件也作出了结论性决定。

此时,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积极履行协议内容的情况,相应的救济措施,途径欠缺,那么,此时的刑事和解将无从谈起。

我国非监禁刑的种类仅限于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法定刑,执行方法主要为缓刑、保释和监外执行等几类,执行过程中的机构、专门队伍及具体实施办法却没有法律规范,非监禁刑无论在立法规定上、在刑罚种类上还是在实际适用上却非常有限,这使得建立在非监禁刑适用基础上的刑事和解制度,在实施上缺乏操作性,为刑事和解制度带来困扰。

(六)主持机关的不确定性,致使监督缺位,有可能造成社会公平失衡刑事和解制度做为一种恢复性的司法模式,在侦查、起诉、审判,甚至执行阶段都可以进行,主持机关也会随着不同的阶段而随之发生变化,有的地方规定由社会中方面力量来主持(人民调解员主持和解)。

以审判环节为例,对于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多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基础上进行,双方达成协议后,法庭再依法对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参与庭审而不参加和解,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处理不当,也只能抗诉。

所以,失去监督的刑事和解有可能成为有钱人逃避罪责的“安全通道”,甚至产生司法腐败,造成社会公平的失衡。

二、对策及建议(一)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司法人员的司法理念和执法观念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关键要有高素质专业化的司法队伍,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同时,努力转变司法人员的刑法价值观,提高司法人员刑事政策的水准和大力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切实转变执法观念,对犯罪行为要采取理性的态度,坚持基本的公正理念,树立正确的稳定观和恢复性正义观。

在执法中坚持以人为本、挽救、化解矛盾,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真正贯彻。

刑罚的价值取向应是以公正、正义为前提的轻刑化和预防性。

非刑罚化的处罚方法有必要引起重视。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要大力向社会公众宣传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意义,大力倡导“和为贵”的传统理念,因为刑事和解能否成功和实施的前提之一取决于被害人的合作和谅解。

再则,司法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执法业务考评体系应更科学、更合理化,不能为考核而考核,为考评而考评,必须用科学的执法观念制订考评办法,不能机械执法。

如考核中的捕后起诉率、撤案率、相对不起诉率等。

这些考核指标客观上很大程度阻碍了刑事政策的落实,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要求不相适应。

(二)进一步完善方法,确定刑事和解的法律地位,才能使恢复性司法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作用虽然司法实践中许多地方和单位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如刑事和解若干规定,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处理意见等等。

但最终刑事和解制度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另外上诉案件能不能进行和解处理,在哪个环节可能和解处理,和解的效力,国家干预是否是绝对的唯一的调整手段等等,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上均无明确规定,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质内涵不但从执法方面反映出来,更应该从立法方面得到充分体现。

(三)确立和完善刑事和解适合的对象、范围、条件及案件评估机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恢复性司法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恢复性司法的刑事司法模式不能过分地夸大效力,完全替代司法程序,必须限定一定的对象、范围、具备一定的条件。

适用对象应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和偶犯。

适用范围应为:⑴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如:故意伤害,故意毁坏时物,非法拘禁,过失犯罪等;⑵未成年人实施的轻微犯罪和部分严重犯罪;⑶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⑷偶然实施的财产类犯罪;⑸通过案件评估可以采取刑事和解处理而无必要必须处以监禁刑的其他刑事案件。

这类案应具备五个条件:①案件评估;②双方自愿;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④双方平等;⑤公权(检察权)介入。

建立刑事案件和解评估机制。

其目的在于尽可能让所有没有起诉必要的刑事案件进入和解程序,且防止不适于通过和解程序处理的案件进入和解程序。

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办案方面主观罪过、罪过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权衡、判断是否存在提起公诉的必要,同时还应当结合加害方的主义是恶性、人身危险必等情况,判断刑事和解是否可行,作从宽处理是否会导致加害方再犯。

(四)用法律的手段辅助于相关的配套制度,才能实现刑事和解制度的应有之意1.在司法实践中,应积极建立暂缓起诉、缓期宣告、保护观察等制度做为刑事和解制度法律效力的一种制度救济,否则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会大打折扣,甚至产生负面影响。

2.完善非监禁刑的惩戒措施社会矫正制度。

刑事和解离不开社会的参与,这也是真正符合恢复性司法的价值取向即犯罪者重返社会、融入社会。

所以必须关注犯罪者的矫治和回归工作,才能真正实现刑事和解制度的初衷,但必须用法律形式解决根据问题、机构设置问题和人员配置问题。

3.确定统一的赔偿标准。

其目的是防止被害方的漫天要价,实际上是要为刑事和解确定赔偿额的上限。

否则不仅不能有效化解双方的矛盾,而且也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4.建立刑事受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实行以被告人赔偿为主,国家补偿为辅的刑事受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可以有效抚慰被害人情感,改善接受心理,平衡被害人权益,才能最终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和解制度。

(五)确立被害人的诉讼决定权,进一步体现司法的人性化刑事和解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以人为本的内涵是坚持把人的本质、个性、价值及发展,当着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

刑事和解着眼点在于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强调了对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从某种角度上看是我国以人为本观念在刑罚领域的体现,是法治民主化的体现。

一些案件的发生原因纷繁复杂,短期内达成谅解是不现实的,无论是受害方也好,加害方也好,其间的矛盾都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进行磨合,方能修复破损的纠纷,所以这类案件无论在哪个诉讼阶段,都应赋予被害人的诉讼决定权,承办单位都应允许被害人撤回控告,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结论性决定。

这样将更有利于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修复和社会矛盾的化解,否则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权益会失去平衡,也可能会因此导致更恶性的案件发生。

(六)以法律形式确立检察机关和解人(主持人)地位,并赋予刑事和解监督权,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保障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它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法监督。

刑事和解是以非诉讼方式解决刑事案件,但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仍然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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