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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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记分标准1. 医务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1)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2)违反医院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3)服务态度恶劣,引起患者投诉;(4)发生医疗差错,但未造成患者损害;(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医疗服务规范的行为。

2. 记分标准如下:(1)违反“九不准”规定,每次记10分;(2)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每次记5-10分;(3)服务态度恶劣,每次记3-5分;(4)发生医疗差错,每次记5-10分;(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医疗服务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记分。

三、记分管理1.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由所在科室主任负责实施,医务科负责监督和指导。

2. 科室主任应在发现不良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对涉事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办法给予记分。

3. 记分结果由医务科汇总,每季度进行通报。

4. 医务人员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医务科提出书面申诉,医务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回复。

四、奖惩措施1. 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累计记分达到10分,给予警告;2. 累计记分达到20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 累计记分达到30分,停职学习1个月;4. 累计记分达到40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5. 医务人员在记分周期内表现良好,未发生不良行为,可给予适当奖励。

五、其他规定1.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岗医务人员(含聘用人员);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3. 本办法解释权归医院医务科。

六、记分周期的计算1. 记分周期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2. 每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分将进行累计,记分不清零。

3. 记分周期结束后,未使用的记分将自动作废,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附件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一、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未在本医疗机构内注册的医师、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二)从事医疗美容、性病诊疗、放射诊疗、人类辅助生殖等专项技术的工作人员不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的;(四)医疗机构使用的名称与其核准名称(第一名称)不一致的;(五)医疗机构业务科室的名称、挂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六)病历的印制、书写及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七)处方的印制、书写不符合相关要求;(八)血液出入库等相关记录不健全或不规范的;(九)输血后血样、血袋的保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十)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及定期考核的;(十一)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轻微责任的;(十三)因医患纠纷信访处置不当,发生来省赴京重复访3次(含3次)以上的。

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类别、性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的;(二)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空设诊疗科目的;(三)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四)未按照规定上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五)使用的注册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六)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在乡、民族乡、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除外);(七)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八)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九)使用不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安全以及用药指导等工作的;(十)交叉配血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十一)输血科有过期试剂的;(十二)其他违反临床用血有关规定的;(十三)实验室未按照规定参加室间质评的;(十四)实验室未开展室内质控或室内质控的开展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十五)实验室有过期试剂的;(十六)其他违反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有关规定的;(十七)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十八)传染病防治管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十九)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二十)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放射诊疗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二十一)未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的;(二十二)医疗机构所属的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二十三)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以及被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二十四)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的;(二十五)因医患纠纷信访处置不当,发生1起集体来省赴京上访事件的;(二十六)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的;(二十七)其他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二十八)虽已实施准入,但设备、人员等基础条件达不到技术准入相关标准的;(二十九)普通病房床位和护士的比例未达到1:0.4的。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管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师执业行为管理,包括公立医疗机构、私立医疗机构以及个人执业的医师。

三、记分标准
1. 违反医师执业道德规范,有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等不良行为,每次扣除10分;
2. 对患者进行诊疗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健康受损或其他严重后果,每次扣除20分;
3. 泄露患者隐私信息,每次扣除15分;
4. 违反医疗废物处理规定,每次扣除5分;
5. 涉嫌医疗事故,并经相关调查确认责任归属,每次扣除30分;
6. 其他违规行为,经相关部门核实属实,每次扣除不超过20分。

四、记分管理
1. 医师的记分情况将由卫生健康部门做出统一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医师执业不良行为记分档案;
2. 每个医师的积分将作为医疗机构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对低分医
师进行定期检查和培训,提高医师综合素质水平;
3. 对于记分超过一定标准的医师,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可能包
括停职、吊销执照等严厉惩罚。

五、附则
1.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2.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
行处理,辅之以记分管理的措施。

六、结束语
医师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使命。

医师执业不良行为的记分
管理,旨在引导医师们坚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更
好的医疗服务。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守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感谢您的阅读。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一、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的目的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行为等,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管理办法,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不良执业记分是针对效验规范的依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标准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共分为10分、6分、4分、2分、1分五个档次,其中10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

医疗机构有12种情形,一次记10分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院感事件、传染病疫情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0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严重违规收费
存在严重违规收费行为,如恶意欺诈、乱收费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记10分。
重大医疗事故
发生重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记10分。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如无证行医、超出核准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记12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03
CHAPTER
记分管理流程
记分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情况。
适用范围
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
采用累计记分制度,根据不良执业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设定不同记分分值,并予以相应处理。
记分制度
定义
记分周期: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
清零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若达到或超过规定分值,将受到相应处理,并可能影响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
通知方式
医疗机构在收到记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确认记分情况,并反馈记分管理部门。
确认时限
记分管理部门在收到医疗机构的确认后,记分正式生效,并纳入医疗机构的执业记录。
记分生效
医疗机构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向记分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申诉途径
记分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诉,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定期评估和报告
0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进行评估和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提升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制定记分管理标准和指南
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标准和指南,明确记分的范围、标准、流程等,为医疗机构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院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二、积分管理范围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及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和事件。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反馈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

三、积分办法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实施办法1本院成立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复核,对处罚意见进行讨论及裁定。

下设考核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做好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2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与医师定期考核相衔接,每两年为一个积分周期。

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自然消除,重新开始积分。

3 .本办法实行积分管理与行政处罚相结合。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不能以积分管理代替行政处罚。

4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将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检查、病人问卷调查、质量检查、日常巡查、医疗事故鉴定证书、第三方调解建议书、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

5 .本院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填写《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确认。

当事人对积分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向本院医德医风办公室书面提出申诉。

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6,年度累积不良积分≥6分时,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一个积分周期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延迟一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方案
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一、记分内容
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每起记1分:
1. 未遵守医德医风,行为不端;
2. 违规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
3. 不当解释医疗行为和费用,导致患者误解;
4. 不按照规定标准或规范操作;
5. 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医疗差错或不良后果;
6.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贪污受贿;
7. 其他不良执业行为。

二、记分标准
1. 一般违规行为记1分;
2. 严重违规行为记2-3分;
3. 造成恶劣影响,违规恶劣超出基本标准,记4分及以上。

三、记分周期
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一年。

四、记分结果处理
1. 记分满3分以下的医疗机构,情节较轻,纪律性强,可不作处理。

2. 记分满3分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并通报上级医疗主管部门。

3. 记分满6分以上的医疗机构,情节严重,应当作出警告、罚款等处罚。

4. 记分满9分以上的医疗机构,情节严重,应当吊销执业许可证。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执业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等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五条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执业标志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填写病历、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诊疗规范和护理规范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执业行为,给予警告,记1分;(二)一般不良执业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记2分;(三)严重不良执业行为,给予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记4-6分;(四)特别严重不良执业行为,吊销执业证书,记12分。

第三章记分程序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不良执业行为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记分。

第八条对执业人员给予记分,应当书面告知记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诉途径。

第九条执业人员对记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记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对记分情况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

第四章记分应用第十一条记分结果作为执业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执业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应当参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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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一、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未在本医疗机构内注册的医师、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
(二)从事医疗美容、性病诊疗、放射诊疗、人类辅助生殖等专项技术的工作人员不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的;
(四)医疗机构使用的名称与其核准名称(第一名称)不一致的;
(五)医疗机构业务科室的名称、挂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六)病历的印制、书写及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
(七)处方的印制、书写不符合相关要求;
(八)血液出入库等相关记录不健全或不规范的;
(九)输血后血样、血袋的保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十)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及定期考核的;
(十一)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轻微责任的;
(十三)因医患纠纷信访处置不当,发生集体到市政府上访或赴省赴京上访的。

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类别、性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的;
(二)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空设诊疗科目的;
(三)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上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五)使用的注册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六)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在镇村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除外);
(七)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
(八)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九)使用不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安全以及用药指导等工作的;
(十)交叉配血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十一)输血科有过期试剂的;
(十二)其他违反临床用血有关规定的;
(十三)实验室未按照规定参加室间质评的;
(十四)实验室未开展室内质控或室内质控的开展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十五)实验室有过期试剂的;
(十六)其他违反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有关规定的;
(十七)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十八)传染病防治管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十九)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二十)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放射诊疗相关规定和要求的;
(二十一)未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的;
(二十二)医疗机构所属的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
(二十三)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以及被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
(二十四)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的;
(二十五)因医患纠纷信访处置不当,发生1起集体到市政府或赴省赴京上访事件的;
(二十六)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的;
(二十七)其他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技
术操作规范、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
(二十八)虽已实施准入,但设备、人员等基础条件达不到技术准入相关标准的;
(二十九)普通病房床位和护士的比例未达到1:0.4的。

三、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
(一)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或增加执业地点的;
(二)未经许可,医疗机构以与其他机构合作名义挂牌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使用未经注册的医师、护士、外籍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
(四)使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
(五)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艾滋病初筛实验室或基因扩增实验室的;
(七)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以及利用人物传记、新闻、健康讲座、健康热线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
(八)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开展放射诊疗服务的;
(九)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
(十)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十一)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
(十二)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实施技术准入,擅自开展医疗技术的;
(十三)未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的。

四、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使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二)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其他人员或机构,承包人、承租人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或开展项目超出核准范围的;
(六)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七)未按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技术准入有关规定引进、
实施医疗技术的;
(八)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
(九)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或主要责任;
(十)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一)复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的;
(十二)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与处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五、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的;
(二)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仍继续执业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造成传染病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不服从政府调遣的;
(五)抗拒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上述医疗机构记分项目涉及违规人员的,按每人次记相应的分值。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给患者造成伤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整改不到位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加倍
记分。

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可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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