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记分标准1. 医务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1)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2)违反医院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3)服务态度恶劣,引起患者投诉;(4)发生医疗差错,但未造成患者损害;(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医疗服务规范的行为。
2. 记分标准如下:(1)违反“九不准”规定,每次记10分;(2)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每次记5-10分;(3)服务态度恶劣,每次记3-5分;(4)发生医疗差错,每次记5-10分;(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医疗服务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记分。
三、记分管理1.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由所在科室主任负责实施,医务科负责监督和指导。
2. 科室主任应在发现不良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对涉事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办法给予记分。
3. 记分结果由医务科汇总,每季度进行通报。
4. 医务人员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医务科提出书面申诉,医务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回复。
四、奖惩措施1. 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累计记分达到10分,给予警告;2. 累计记分达到20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 累计记分达到30分,停职学习1个月;4. 累计记分达到40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5. 医务人员在记分周期内表现良好,未发生不良行为,可给予适当奖励。
五、其他规定1.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岗医务人员(含聘用人员);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3. 本办法解释权归医院医务科。
六、记分周期的计算1. 记分周期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2. 每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分将进行累计,记分不清零。
3. 记分周期结束后,未使用的记分将自动作废,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说到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大家肯定都知道,医护人员可不是普通的工作人员,涉及到的是生死大事。
可是嘛,谁都有可能一时犯错,搞个小失误,结果就可能让患者的健康受到影响。
所以啊,为了避免这类事情的发生,国家出台了一个特别的制度——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
嘿,这个制度可是大有来头,听起来有点正式,但其实里面的道理,咱们只要简单点一聊,大家都能明白。
这个记分制度是为了对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管理、监督。
说白了,就是医生护士如果在工作中做了不该做的事,或者没做到该做的事,就得被“记分”。
这可不是拿分奖励,恰恰相反,是惩罚性质的。
这些不良行为就像是开车违章一样,医生护士不小心犯错了,分数一积累,后果可不轻。
大家知道,现在医院可真不是什么“铁饭碗”了,别看穿上了白大褂,犯点错误分数累积多了,甚至会面临降职、停职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风险,真是既心疼又怕怕。
那究竟哪些行为会被记分呢?其实说白了,就是一些医生护士在工作中不专业、不负责的表现。
比如说,给患者开错药,或者对患者的病情疏忽大意,甚至是对病人态度差,没耐心,给患者心理上造成伤害,都会被列入“不良执业行为”的名单。
也不是说一犯错就一定给你记分,医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毕竟有些失误真的是无心之过,不能一棒子打死嘛。
但是,话又说回来,要是这种行为频繁发生,或者严重影响到患者的治疗,结果就不一样了,记分就会越来越多,甚至到了一定的临界点,医生护士就得面临严厉的处理。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医院都特别重视这个制度,不光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利益,也是为了提醒医务人员,时刻保持职业操守,不管是技术还是态度,任何小细节都不能马虎。
有些人可能会问了,医务人员这么辛苦,忙得要死,要是犯点小错,记个分会不会太苛刻?其实嘛,从另一个角度想,病人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可是建立在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责任心上的,只有保持高度的责任感,才能保证患者得到最好的治疗和关怀。
想想看,万一因为一个小小的失误,患者的病情加重,甚至因此丧命,那后果谁能承担得起呢?制度的存在也是为了鼓励医务人员提升自己。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管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师执业行为管理,包括公立医疗机构、私立医疗机构以及个人执业的医师。
三、记分标准
1. 违反医师执业道德规范,有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等不良行为,每次扣除10分;
2. 对患者进行诊疗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健康受损或其他严重后果,每次扣除20分;
3. 泄露患者隐私信息,每次扣除15分;
4. 违反医疗废物处理规定,每次扣除5分;
5. 涉嫌医疗事故,并经相关调查确认责任归属,每次扣除30分;
6. 其他违规行为,经相关部门核实属实,每次扣除不超过20分。
四、记分管理
1. 医师的记分情况将由卫生健康部门做出统一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医师执业不良行为记分档案;
2. 每个医师的积分将作为医疗机构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对低分医
师进行定期检查和培训,提高医师综合素质水平;
3. 对于记分超过一定标准的医师,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可能包
括停职、吊销执照等严厉惩罚。
五、附则
1.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2.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
行处理,辅之以记分管理的措施。
六、结束语
医师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使命。
医师执业不良行为的记分
管理,旨在引导医师们坚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更
好的医疗服务。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守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感谢您的阅读。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如下:
1、全体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进行工作,医院按照各自的业务工作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对在执业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积分管理,在考核周期内有不良行为积分者,按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于接受培训和教育后考核再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2、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良执业行为:
(1)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9)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卫生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八塘镇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区卫生计生委:为了加强我院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x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执业的医、护、药、技等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行业作风、职业道德及诊疗规范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四条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记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2分、4分、6分、8分,共四个档次。
第五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2分:(一)在四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二)违反诊疗常规,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外出会诊或医师多点执业相关管理规定的;(四)未按要求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
第六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4分:(一)在三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二)未经患者或授权家属同意,擅自使用高值耗材、进行特殊检查或治疗、更改手术方案的;(三)未按要求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医院指令性任务的。
第七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6分:(一)在二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二)参与或组织倒卖医院号源的;(三)违反药品器械或医疗技术临床试验相关规定的;(四)推诿、无视或拒绝救治危急重症患者的。
第八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8分:(一)在一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二)参与虚假医疗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患者就医的;(三)严重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四)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五)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六)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5篇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管理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我院医疗卫生工作的发展,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强化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工作质量,在依法执业方面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和诊疗技术规范,做到人人知晓执业要求,坚持依法执业,确保持证上岗,规范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依法执业实行严格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医师执业管理规定1.医生必须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不得独立进行医学诊查、医学处置(病历、处方等)、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3.医师上岗必须严格按照《医师执业证书》上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范围进行执业,未经注册人员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从事母婴保健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4.医师在执业过程中,按照执业医师标准,要定期进行“三基”、“三严”训练和考试。
考试不合格的医师,医院有权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暂停职业活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允许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可给予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二、护士执业管理规定1.护士必须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方可上岗工作。
2.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五年,未经护士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州相关规定参加临床培训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3.见习护士只能在注册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护理工作。
4.护士在执业过程中要定期进行“三基”、“三严”训练和考试,对考试不合格者,医院有权令其暂停执业活动,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再次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执业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等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五条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执业标志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填写病历、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诊疗规范和护理规范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执业行为,给予警告,记1分;(二)一般不良执业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记2分;(三)严重不良执业行为,给予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记4-6分;(四)特别严重不良执业行为,吊销执业证书,记12分。
第三章记分程序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不良执业行为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记分。
第八条对执业人员给予记分,应当书面告知记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诉途径。
第九条执业人员对记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记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对记分情况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
第四章记分应用第十一条记分结果作为执业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执业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应当参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院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二、积分管理范围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及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和事件。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反馈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
三、积分办法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实施办法1本院成立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复核,对处罚意见进行讨论及裁定。
下设考核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做好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2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与医师定期考核相衔接,每两年为一个积分周期。
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自然消除,重新开始积分。
3 .本办法实行积分管理与行政处罚相结合。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不能以积分管理代替行政处罚。
4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将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检查、病人问卷调查、质量检查、日常巡查、医疗事故鉴定证书、第三方调解建议书、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
5 .本院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填写《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确认。
当事人对积分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向本院医德医风办公室书面提出申诉。
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6,年度累积不良积分≥6分时,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一个积分周期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延迟一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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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
为切实落实省卫生厅、市医管中心等上级主管部门《全面改善医疗服务、推进医德医风建设》、《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及“医院管理年”活动要求,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完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考核对象为全院所有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在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不遵守医疗规章、规范、常规,存在过失或者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管理采用年度记分制,任现职年限内累计记分。
实行有不良执业行为者一人一档,档案记分列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年终考核、晋升、晋级、聘用的依据。
第三条对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科室与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后记分,并发整改通知书。
各科室应严格对照院部监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良执业行为认真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由医务处签字确认。
第四条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按规定记分:
一、因技术原因存在不足或缺陷:
1. 院级投诉记0.2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0.5分/次。
3. 越级投诉记0.5-2分/次。
二、因技术原因发生医疗事故:
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2分,相关责任人记1分。
三、因责任心问题造成投诉的:
1. 院级投诉记0.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1分/次。
3. 越级投诉记1-4分/次。
四、因责任心问题造成医疗事故的:
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6分,相关责任人记5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五、因医德医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者按如下标准记分:
1. 发生下列情况者每次扣1分:
⑴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等问题,造成医疗投诉或纠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经处理给医院带来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⑵在行风方面受到二次以上(含二次)告诫谈话者。
⑶违反药品信息管理规定擅自提供用药信息者。
⑷违反“两指”制度规定擅自接待药品、医疗器械等供应商者。
⑸违反“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原则,有用药异常违规行为者。
⑹违反规定在上班时间打游戏者。
⑺组织纪律性差、上班迟到、早退、擅离岗位、延误抢救病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影响者。
⑻年内因各种原因受到下岗处理者。
⑼违反外出会诊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违规会诊给医院造成纠纷、损失及不良影响者。
2. 发生下列情况者每次扣2分:
⑴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或接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红包”
者。
⑵在临床诊疗和行政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务或“回扣”者。
⑶违反医疗服务和用药治疗规范,乱开药,滥用药,情节严重者。
⑷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或故意出具虚假医学证明者。
⑸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医疗事故者。
⑹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违反医院药械购销“三严禁”规定者。
⑺医疗服务态度恶劣、给医院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者。
第五条经查实有过失、有错误或有责任的医务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同一任职年限内累计积分达1.5分者,由院部发出整改通知书,相关科室及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二、同一任职年限内累计积分达3分者,医院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作相关行政处罚,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停处方权、手术权,取消当年晋升、晋级资格。
三、同一任职年限内累计积分达5分者,在医管中心范围内通报,三年内取消晋升晋级资格。
四、同一任职年限内累计积分达6分者,责任人待岗15日,并参加医管中心组织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持复岗通知书方可上岗。
五、同一任职年限内累计积分达8分者,除按上述一~三款执行外,同时给予高职低聘处理。
六、同一任职年限内累计积分达10分者,暂停执业活动,参照全国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医管中心同一组织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七、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按《医师法》规定,取消执业资格;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作为医护人员执业考核、晋升、晋级、聘用的依
据,考核记分列入人事档案。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