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基层妇幼信息工作制度

基层妇幼信息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妇幼信息工作,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全国妇幼卫生工作规划》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层妇幼信息工作是指在县、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开展的妇幼卫生信息收集、统计、分析、报告和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基层妇幼信息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妇幼卫生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妇幼信息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基层妇幼信息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管理和实施第五条基层妇幼保健院负责制定全县妇幼信息工作计划、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六条基层妇幼保健院应设立妇幼信息科,具体负责实施妇幼信息工作。
第七条基层妇幼保健院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妇幼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基层妇幼保健院应建立健全妇幼信息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确保妇幼信息工作的规范运行。
三、信息收集与报告第九条基层妇幼保健院应负责收集辖区内的孕产妇、新生儿健康状况、卫生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条基层妇幼保健院应通过查阅病历、访谈等方式,收集孕产妇死亡和新生儿死亡案例的相关信息,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基层妇幼保健院应定期收集孕前优生检查、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项目信息,并进行统计、汇总、分析。
第十二条基层妇幼保健院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及时上报妇幼卫生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信息利用与质量控制第十三条基层妇幼保健院应充分利用妇幼信息,为制定妇幼卫生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基层妇幼保健院应定期对妇幼信息进行质量控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五条基层妇幼保健院应建立妇幼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医疗保健机构反馈妇幼信息。
五、培训与考核第十六条基层妇幼保健院应定期组织妇幼信息工作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基层妇幼保健院应建立妇幼信息工作考核制度,对妇幼信息工作的质量、效率等进行评估。
妇幼信息管理制度

1、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信息管理工作。
2 、负责拟定医院信息管理工作计划的工作总结。
3 、负责抓好信息资料的手机、整理、建档等工作。
4 、及时、准确、全面的完成规定的各项卫生统计报表,做好资料的手机、分类、编目工作,组织开展信息的综合利用、分析和研究工作。
5 、充分发挥医院有关情报和统计资料的作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临床、医技科室提供信息反馈。
6 、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新闻媒体联系,发表信息及简报。
做好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建立健全信息登记管理制度,按制度认真填写各种登记,字迹清楚、工整准确,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管。
2、统计资料必须依据统计法和国家制度提供,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3、按制度上报各类报表,做到及时。
准确、实事求是,不迟报、拒报。
4、根据统计指标情况,做好各种信息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有关科室及院领导。
5、统计报表和报告定期整理,汇编归档,随时做好数字的提供工作。
信息资料要做好科学分类、编码和索引。
6、做好各类动态分析和疗效评价,充分发挥各类情报资料和统计资料的功用。
1、全县22 个乡镇妇幼医生例会由院长主持召开, (院长不在时由主管院长或者科长主持召开) 。
2、每月27 日为例会日,遇到星期天不歇息。
3、参加人员为县级医院和22 个乡镇卫生院妇幼医生,至少一人参加。
4 、凡参加例会人员,必须带本院这一个月的基本数字、动态数字、工作情况和孕产妇、儿童死亡卡,在会议期间汇报本月工作开展情况,提出艰难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凡季末例会(4 月、7 月、10 月、元月) ,来时带各种报表,月、元月份分别上报 (4 季报表,7 月份上报半年报表和第二季度报表,10 月份上报全年报表和第三季度报表) 。
6、领导及时解决基层同志工作中存在的艰难和问题,根据基层汇报及情况,整理分析后,把信息及时反馈回各卫生院。
1、开展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以及质量控制等信息管理工作。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前言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管理已经成为了各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是其中的一个领域。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是一种综合性的信息化系统,旨在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的各个环节,为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效、便捷的信息化支持。
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城乡差距不断加大,妇幼卫生问题变得日益突出。
据统计,我国每年有数十万新生儿发生先天性疾病,妇女生殖器疾病、肿瘤、乳腺疾病等也日益普遍。
然而,目前我国的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并不完善,各级医疗机构之间信息不可互通、管理方式不统一,导致有时候会导致医疗工作效率低下,甚至带来医患纠纷的发生。
因此,针对目前的这些问题,制定一个完善的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目的制定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1.为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信息化支持;2.方便患者就医、对患者进行科学的诊治,全面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3.规范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明确医疗机构管理责任,减少服务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三、内容1.管理体制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的管理体制应该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职责和管理的层次,保证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各级医疗机构应该建立科学、规范的妇幼卫生信息化管理系统,履行信息管理工作,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交流和协调职责。
2.系统架构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的系统架构应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基础数据: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历资料、医疗保险信息等;2.卫生统计:包括疾病预防、医疗质量管理、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数据汇总和分析;3.应用管理:包括医疗服务管理、医患关系管理、医疗安全管理等。
3.数据标准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应该遵循国家和地方行政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一致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管理制度范本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管理,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从事妇幼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工作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报告内容第五条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一)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唐氏综合症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信息;(二)孕产妇健康管理、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死亡等信息;(三)妇女儿童疾病防治、保健服务、健康教育等信息;(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供应和发放、生育政策执行等信息;(五)其他与妇幼卫生相关的信息。
第六条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主要包括:(一)报告单位的基本情况;(二)报告时间;(三)报告内容;(四)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第三章信息报告职责第七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岗位,负责本单位的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工作。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其他从事妇幼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章信息报告流程第十一条妇幼卫生信息报告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信息收集: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从事妇幼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妇幼卫生信息;(二)信息审核:报告单位应当对收集到的妇幼卫生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三)信息上报:报告单位应当通过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将审核后的妇幼卫生信息上报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指定的信息报告机构;(四)信息汇总: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指定的信息报告机构应当对收到的妇幼卫生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发布统计报告。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妇幼卫生信息管理是以保障妇女和儿童身体健康为目的,通过科学化的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手段,对妇幼卫生领域的各个方面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监测和管理,为决策和实践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基础,是促进全民健康监测和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是妇幼保健工作的基础性制度之一,旨在规范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收集、分析、管理和利用,保障妇女和儿童的身体健康和权益,实现全面科学、规范化的妇幼卫生服务。
一、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的内涵1.统一指导思想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应把妇幼卫生服务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事业,将其纳入到国家卫生战略中,通过提高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全面提升妇幼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有效保障妇女和儿童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2.规范管理制度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应明确妇幼卫生信息的收集、管理、分析和利用,使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之间有一个相对统一、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做到信息共享,协调一致,并注重保护个人隐私。
3.科学技术手段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应加强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妇幼卫生领域的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快速和科学的统计、分析、比较和评估。
并通过网络化和信息系统化的建设,促进妇幼卫生信息的有效共享和交流。
4.保护隐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应规范信息采集、存储、传输和使用,要加强对妇女和儿童敏感信息的保护,切实保护受检妇女和儿童的隐私权;加强对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
5.实施机制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应明确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对信息管理工作实施全面考核,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相关制度意识和管理理念的宣传和培训。
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的实施步骤1. 将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纳入到卫生部门的管理制度体系中,并将其视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明确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信息采集、管理、分析、利用和保护的流程,并将其写入正式文件,并向社会公示。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辖区市、县、乡各级妇幼信息管理人员对妇幼信息数据要做到严格保密,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不得调用、拷贝信息系统中的任何信息另作他用。
日常分析的数据要妥善保存,不得随意丢弃或者传播。
对妇幼信息数据资料实行权限管理,按分工、权限管理资料。
所有信息人员必须使用本人账号,并妥善保管,不得多人使用同一账号。
涉密信息人员因工作变更、离职等原因调离岗位时,应及时删除该人员账号或变更密码。
数据备份应由专人负责,做好定期备份和数据管理。
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范本

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范本一、引言本制度旨在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的质量控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提高服务质量和干预效果。
为此,制定以下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以规范信息管理流程,保障信息质量。
二、信息采集1. 信息采集的目标是收集准确、全面的妇幼卫生信息,包括孕产妇信息、婴幼儿信息等。
2. 信息采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信息来源的权威性和可靠性;(2)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3)确保信息采集过程的隐私和保密性;(4)确保信息采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信息录入1. 信息录入的目标是将采集到的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系统中,确保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查询性。
2. 信息录入应遵循以下原则:(1)录入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和严谨的工作态度;(2)录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标准录入信息;(3)录入人员应密切配合信息采集人员,及时核实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4)录入人员应保障信息的保密性,不得将信息泄露给未授权的人员。
四、信息管理1. 信息管理的目标是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存储、维护和更新,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信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体系,明确信息的分类和归档规则;(2)定期对信息进行备份,以确保信息的可恢复性;(3)定期对信息进行审查和核实,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4)建立权限管理机制,限制未授权人员的访问和修改权限。
五、信息发布1. 信息发布的目标是将经过审核的信息及时、全面地向相关人员发布,以提供有效的参考和依据。
2. 信息发布应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2)确保信息发布的公正性和客观性;(3)确保信息发布的交流渠道畅通和多样性;(4)确保信息发布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质量控制1. 质量控制的目标是监测和评估信息的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信息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 质量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评估指标和方法;(2)定期对信息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建立信息质量反馈机制,接受用户对信息质量提出的投诉和建议;(4)建立持续改进的机制,促进信息质量的不断提高。
妇幼卫生信息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婴幼儿卫生信息管理,提高婴幼儿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婴幼儿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婴幼儿卫生信息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科学、规范、高效原则;3. 保护个人隐私原则;4. 信息化、智能化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婴幼儿卫生信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婴幼儿卫生信息学管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婴幼儿卫生信息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1. 制定婴幼儿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和规范;2. 组织开展婴幼儿卫生信息学培训;3. 监督检查婴幼儿卫生信息学实施情况;4. 处理婴幼儿卫生信息学工作中的问题。
第六条医务人员职责:1. 严格按照婴幼儿卫生信息学规范采集、录入、更新婴幼儿健康信息;2. 保障婴幼儿健康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患者隐私;3. 定期参加婴幼儿卫生信息学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三章信息采集与录入第七条婴幼儿健康信息采集应包括以下内容:1. 婴幼儿基本信息;2. 出生证明、预防接种记录;3. 健康检查结果;4. 疾病诊断与治疗信息;5. 家庭访视记录;6. 其他相关健康信息。
第八条婴幼儿健康信息录入应遵循以下要求:1.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2. 严格执行编码规范;3. 定期核对、更新信息;4. 确保信息存储安全。
第四章信息查询与利用第九条婴幼儿健康信息查询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查询,确保信息查询的合法性;2. 保护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婴幼儿个人信息;3. 便于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查询。
第十条婴幼儿健康信息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 限于婴幼儿卫生服务、管理、科研等目的;2.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3. 未经婴幼儿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信息。
第五章信息安全与保密第十一条婴幼儿健康信息安全是婴幼儿卫生信息学管理的重要环节,应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2. 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3. 对信息系统进行加密处理;4. 加强对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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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县人民医院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1.各卫生院和医疗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信息管理和填报工作。
2.各医疗保健机构要有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工作。
明确职能科室负责妇幼卫生信
息填报工作,指定专人收集数据,认真核实后填报,并按属地管理原则上报枣强县
妇幼保健机构。
3.认真填报妇幼卫生相关信息。
对妇幼卫生年报主要指标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
上重点核查生命指标以及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指标。
4.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资料
(1)建立原始登记,包括分娩记录登记、围产儿及儿童死亡登记、孕产妇
死亡登记、育龄妇女死亡登记、出生缺陷儿登记、高危妊娠管理登记、体弱儿童管
理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听力筛查登记、乙肝免疫
球蛋白使用登记、妇女病普查普治登记、婚前保健登记、叶酸发放登记等相关登记
花名册。
(2)填报围产儿及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儿报告卡,死胎死产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
“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于孕产妇死亡后3
个工作日内报告,儿童死亡,乙肝免疫球蛋白月报,重大及基本公共卫生等信息实行
月报制。
三网监测项目实行季报制。
听力筛查,艾滋病报表以及妇幼卫生信息年报等
实行半年报制度。
5.明确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的职责
(1)妇幼信息报送人员要提高对妇幼卫生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各乡镇卫生院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收集整理、汇总、审核上报各类妇幼卫生信息。
(2)信息上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和逐级上报的原则,专人负责,完善制度,按规定时限将信息材料报送枣强县妇幼保健院。
6.做好妇幼卫生台帐管理做好信息资料保管。
7.加强信息质量控制,枣强县妇幼保健院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信息质量控制。
为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院内数据的检查核实,加强与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联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或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相关检查。
8.信息上报时限要求:孕产妇死亡于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区妇幼保健院,3个工作日内完成死亡报告;围产儿及儿童死亡、出生缺陷、死胎死产、乙肝免疫球蛋白使用情况报表按自然月份统计,要求于每月10号前上报上月报表;重大及基本公共卫生统计时限为上月25日至本月25日,于每月28日前上报;三网监测项目实行季报制,每年1.4.7.10月10日前上报上一季度信息。
听力筛查,艾滋病报表以及妇幼卫生信息年报等实行半年报制度,每年4.10月上报半年及全年信息。
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