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他们获得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普遍的司法服务,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平等享有诉讼权利。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法律援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法律援助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第七条法律援助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保障援助对象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八条法律援助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促进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第二章法律援助的对象第九条经济困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条经济困难的公民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符合法律援助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经济困难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资产和收入不足以支付其法律事务所需费用,并符合法律援助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援助对象的经济状况和案情,审核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有权要求援助对象提供相关财产和收入证明文件,以确定其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援助对象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及时告知申请结果。
第十五条援助对象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原因,并明确申诉渠道。
第十六条援助对象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所需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援助对象有义务配合法律援助机构进行调查、审查、诉讼等工作。
第十八条援助对象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法律援助机构有权终止援助。
第三章法律援助的范围第十九条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被告、被申诉人、被执行人等诉讼方的辩护、代理和代言;(二)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申诉人、被申诉人等诉讼方的代理和代言;(三)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诉讼方的代理和代言;(四)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机构的代理和代言;(五)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指导等非诉讼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平、公开;(二)依法、依规、依程序;(三)便民、高效、优质;(四)忠诚、敬业、廉洁。
第二章人员选拔与培训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选拔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人员。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援助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职责:(一)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指派等工作;(二)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服务;(三)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等工作;(四)维护法律援助机构合法权益,处理相关事务。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内部分工:(一)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二)案件受理部门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指派等工作;(三)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跟踪、回访等工作;(四)宣传培训部门负责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等工作。
第四章工作纪律与考核第九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二)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三)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四)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政治素质;(二)业务能力;(三)职业道德;(四)工作业绩。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1、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工作由专人负责,经主任审批。
2、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需要指派律师的,在三日内落实人员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3、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工作,要严格遵守法律援助标准。
4、指派中不得私自提高标准或减低标准。
5、法律援助监督检查工作,由法援中心人员组织实施。
6、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好的经验典型,要认真总结及时宣传,发现问题要及时汇。
法律援助工作必须遵循“四统一”的原则:既对本县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本法律援中心统一受理申请,统一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统一指定法律服务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统一监督检查法律援助的实施情况。
7、实施法律援助的人员为:律师、公正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法律援助工作者。
8、由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指导和监督律师事务所、公正处、法律服务所以及其他单位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9、法律援助案件应随时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
10、受理有申请.查有意见.派有函件,使用有统一的格式文书。
11、及使。
准确上报法律援助统计报表。
法律援助案件指派_规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二)公开透明原则;(三)便民高效原则;(四)依法依规原则。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接受申请;(二)审查申请;(三)指派律师;(四)跟踪管理;(五)结案归档。
第二章接受申请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窗口,接受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二)有关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三)法律援助申请表;(四)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援助,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第三章审查申请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条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二)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热心法律援助事业,愿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审查委员会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二)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三)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四)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审查委员会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章指派律师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律师名录库,并根据律师的专业特长、执业年限、执业区域等因素,对律师进行分类。
法律援助案件查办制度范本

法律援助案件查办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查办制度,是指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受理、审查、指派、办理、结案和归档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查办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二、案件受理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窗口或热线,接收法律援助申请。
第五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形。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
三、案件指派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库,根据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选择合适的律师进行指派。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律师的执业经验、擅长领域和专业特长等因素,合理指派案件。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完成指派。
四、案件办理第十条受指派的律师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受指派的律师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案件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受指派的律师应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五、案件结案和归档第十三条受指派的律师应当在案件结案后,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件办理报告和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结案的案件进行质量评估,确保案件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归档,并按照规定保存。
六、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

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的法律服务,以保障人民的基本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公正、高效进行,需要制定一套明确的案件指派规则。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的范例:一、案件指派范围1. 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范围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等。
2.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外交、军事等重大领域的案件,应进行严格审查,由专门机构指派专业律师进行辩护或代理。
3. 涉及涉外案件的法律援助,应指派熟悉涉外法律和语言的律师,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案件指派程序1.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时,由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并核实其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2. 初步审查合格后,法律援助机构将案件信息录入系统,并在指派律师时,优先考虑其专业背景和经验。
3. 案件指派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依法律援助机构内部规定,律师案件指派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避免人为干预和不公正现象。
4. 指派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律师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律师承办责任和权益1. 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具备相关资格,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2. 律师应认真履行承办义务,积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3. 一旦接受指派,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规则和规范,严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4. 法律援助机构应加强对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解决律师工作中的问题和纠纷。
四、案件指派结果的复核与申诉1. 法律援助申请人对案件指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2. 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受理复核申请,并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复核。
3. 如复核结果证实指派结果存在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应重新指派律师或者对案件维持原指派结果并解释理由。
五、案件指派结果的公示1.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公示案件指派结果,包括被指派律师的姓名、案件类型、指派时间等信息。
2. 公示结果应通过法律援助机构的官方网站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以便被指派律师和申请人查询。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和受援人。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二)便民、高效、专业的原则;(三)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受理窗口,负责接待受援人咨询和申请。
第六条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据;(三)经济困难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受援人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告知受援人法律援助的范围、程序和权利义务。
第三章案件指派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受援人申请的事项、地域、专业等因素,合理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第十条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和受援人需求,选择合适的法律援助人员;(二)优先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专业人员;(三)保证法律援助人员数量和质量,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四)尊重受援人意愿,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当及时与受援人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制定案件办理计划。
第四章案件办理第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案件,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二)尊重受援人意愿,不得违背受援人合法权益;(三)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隐私;(四)按时完成案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四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2. 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3. 依法对受援人的案件进行审查、指派和办理;4. 对违反法律援助规定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5. 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五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法律尊严;2. 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3. 保守受援人隐私,不得泄露案件信息;4.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5. 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职责:1. 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指派和办理;2. 协助受援人进行法律咨询和维权;3. 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4. 收集、整理和归档法律援助案件材料;5. 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第七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分工:1. 受理员: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2. 审查员: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查、指派和办理;3. 办案员: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包括咨询、调解、仲裁和诉讼;4. 文书员: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文书制作、整理和归档;5. 宣传员: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八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应当参加本机构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九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1. 年度考核:根据工作表现、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2. 专项考核:根据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效率、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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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管理制度
为规范县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省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本制度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是指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行为。
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指派。
指派坚持依法办事、合理便民、公开公正、规范高效原则。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根据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案件的承办机构、人员。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组建法律援助人才库,包括专家团队、值班团队及专业团队,聘请10位以上具有1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的资深律师组成法律援助专家团队,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案会商、案件质量评查、业务指导等工作。
参与法律援助中心、检察院、看守所值班工作,负责法律援助案件承办、“12348”咨询热线接听、来访咨询接待、法律帮助等工作;组建劳动保障维权、行政诉讼等法
律援助专业团队,负责承办专业领域法律援助案件。
鼓励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与有关法律援助案件办理。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收到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
案情紧急的,应当在当日完成指派。
二、指派规则
(一)法律援助中心按照以下规则顺序指派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援助案件:
1.指派当日正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的法律援助人员;
2.轮候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法律援助值班团队名录》人员;
3.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一般指派同一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优先指派情形:
1.受援人提出承办建议人选的;
2.办案机关提出承办建议人选的;
3.为受援人代办法律援助申请的;
4.劳动纠纷法律援助案件、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以及其他专业类别案件,优先指派专业团队人员承办;
5.指派经劳动仲裁后的一审案件时,优先指派办理前置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
6.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优先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7.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者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优先指派政治素质高和业务能力强的律师承办。
(三)每件法律援助案件一般安排1名承办人员,重大、疑难、复杂或群体性案件可以安排2名承办人员。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特殊案件,安排相应人员办理:
1.诉讼案件安排有诉讼经验的人员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安排执业3年以上并有相关业务专长的人员办理;
2.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安排执业3年以上且有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3.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安排执业5年以上且有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对于未成年人或残疾人案件安排熟悉未成年人或残疾人身心特点的人员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女性未成年人案件,优先指派女性法律援助人员承办;
5•对于申诉案件安排经验丰富、沟通能力较强的人员办理;
6.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四)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代理。
如有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指派,应当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向法律援助中心作出说明,法律援助中心核实
后另行指派。
三、奖惩措施
法律援助案件指派与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法律援助人员工作表现以及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等情况相结合,并建立奖惩台账。
(一)奖励措施
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法治宣传、法律咨询、调解服务等公益法律活动的;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民事及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的;能主动编写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做法并获得上级肯定并推广的;收到当事人表扬信、锦旗等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案件质量评审中分数等次较高,办案和归档质量较好以及其他符合奖励情形的,视情予以奖励指派1件以上案件。
(二)惩戒措施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值班团队人员年度内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值班的;或在值班过程或办案过程中收到当事人投诉经查证存在过错情形的;或值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被上级通报批评的,调整退出法律援助人才库。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省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援助中心可根据处罚、惩戒决定,将法律援助人员调整退出法律援助资源库。
四、工作监督
(一)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建设工作,严格落实质量管理“五位一体”工作要求,采取案件抽查、回访、实地调查、质量评审等形式,对案件指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规范和完善案件指派工作。
(二)法律援助中心组织专家团队和专业团队定期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评查考核,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每次抽取当年所有已结案诉讼援助案件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评查,案件评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投诉,依据《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予以查处。
本制度自2023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