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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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试行)本文件规定了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有关代码的编码原则、编码规则和载体,适用于国家重要产品内部及外部追溯实施过程中,为保证产品全过程跟踪和溯源所涉及到的编码设计与使用管理。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10114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一)追溯节点。

是指各类产品从生产到终端消费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各环节责任主体,包括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仓储物流、电商平台等企业或自然人。

(二)经营者。

是指在各个生产流通节点从事生产交易活动的个体商户和团体消费单位。

追溯节点企业本身从事生产交易活动的,具有追溯节点和经营者双重身份。

(三)主体码。

用于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识别主体身份的代码。

按照主体身份的不同,分为节点主体码、经营者主体码以及自然人主体码。

(四)追溯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标识于产品或票证上,用于查询追溯信息、合成追溯链条的代码。

(五)批次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用于区分不同批次产品的代码。

(六)产品代码。

使用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新增品种会同标准制定单位赋码。

(八)产品交易单元。

可赋码的最小产品单元,如产品包装的瓶、箱、袋、或件等。

同一类型、统一包装规格的产品单元拥有唯一编码。

(九)内部追溯。

针对组织内部各环节的联系所设计和实施的,能够实现组织内部质量及安全要素的记录,并实现不同环节产品信息前后关联的追溯。

(十)外部追溯。

针对供应链内某一组织与上下游组织的关系而设计和实施的,能够记录产品在供应链内流动的所有相关信息,并通过产品信息实现责任主体的定位,以及产品在供应链中的精确跟踪和溯源。

nmpa药品追溯码指导意见

nmpa药品追溯码指导意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对药品追溯码的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唯一性:每个药品追溯码应唯一标识一个药品。

2. 可追溯性:药品追溯码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对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追溯。

3. 易用性:药品追溯码应方便使用,易于读取和识别。

4. 兼容性:药品追溯码应符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此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还提出了一些关于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

这些意见主要包括:
1. 指导思想: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为目标,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基础,以实现“一物一码,物码同追”为方向,加快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2. 建设目标:到2020年,率先建成以追溯信息流为主线,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编码的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到2025年,进一步完善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相关制度标准、配套政策,健全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相关机制。

3. 主要任务:建立编码规范、数据标准和接口准则,并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要按照规定申领赋码,严格赋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单位要按照规定开展扫码工作。

4. 保障措施:强化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和示范引领等措施,确保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

总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追溯码的指导意见主要是为了提高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实现药品的可追溯性,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试行)本文件规定了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有关代码的编码原则、编码规则和载体,适用于国家重要产品内部及外部追溯实施过程中,为保证产品全过程跟踪和溯源所涉及到的编码设计与使用管理。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10114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一)追溯节点。

是指各类产品从生产到终端消费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各环节责任主体,包括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仓储物流、电商平台等企业或自然人。

(二)经营者。

是指在各个生产流通节点从事生产交易活动的个体商户和团体消费单位。

追溯节点企业本身从事生产交易活动的,具有追溯节点和经营者双重身份。

(三)主体码。

用于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识别主体身份的代码。

按照主体身份的不同,分为节点主体码、经营者主体码以及自然人主体码。

(四)追溯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标识于产品或票证上,用于查询追溯信息、合成追溯链条的代码。

(五)批次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用于区分不同批次产品的代码。

(六)产品代码。

使用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新增品种会同标准制定单位赋码。

(八)产品交易单元。

可赋码的最小产品单元,如产品包装的瓶、箱、袋、或件等。

同一类型、统一包装规格的产品单元拥有唯一编码。

(九)内部追溯。

针对组织内部各环节的联系所设计和实施的,能够实现组织内部质量及安全要素的记录,并实现不同环节产品信息前后关联的追溯。

(十)外部追溯。

针对供应链内某一组织与上下游组织的关系而设计和实施的,能够记录产品在供应链内流动的所有相关信息,并通过产品信息实现责任主体的定位,以及产品在供应链中的精确跟踪和溯源。

epc码的编码规则 -回复

epc码的编码规则 -回复

epc码的编码规则-回复EPC码的编码规则EPC(Electronic Product Code)码是一种用于物流追溯和产品管理的全球标准编码体系,它在各个环节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PC码主要由几个部分组成,包括公司前缀、产品代码和序列号。

本文将逐步详细解释EPC 码的编码规则。

第一部分:公司前缀公司前缀是EPC码的第一部分,用于标识产品的制造商或来源。

公司前缀由GS1(Global Standards 1)分配,这是一个全球性的编码组织。

GS1在每个国家都设有机构,负责向各个企业分配唯一的公司前缀。

公司前缀由三个数字组成,通常代表着制造商的国家或地区代码。

例如,美国的公司前缀通常以050、057或059开头,而中国的公司前缀通常以690至699开头。

第二部分:产品代码产品代码是EPC码的第二部分,用于标识具体的产品。

产品代码由制造商自行分配,通常由2-10位字符组成,可以包含字母、数字和特殊符号。

每个产品应具有唯一的产品代码,以确保在全球范围内的唯一性。

产品代码的分配方法因制造商而异。

一些公司使用自己内部的编码系统来生成产品代码,而其他公司可能使用GS1的全球贸易编号(GTIN)作为产品代码。

GTIN是一个全球性的标准编码系统,用于标识商品和服务。

第三部分:序列号序列号是EPC码的最后一部分,用于标识具体产品的唯一编号。

序列号由制造商自行分配,可以是数字、字母或混合字符。

每个产品的序列号应该是唯一的,以确保在全球范围内的标识和追溯。

序列号的格式和长度没有具体的限制,但通常应该足够大以确保在产品的生命周期内不会重复。

许多公司使用自己的序列号生成算法来生成唯一的序列号,而其他公司可能使用随机生成的序列号。

EPC码的编码规则根据以上信息,可以总结出EPC码的编码规则:1. 选择合适的公司前缀:制造商需要从GS1获得合适的公司前缀,以确保其EPC码在全球范围内唯一。

2. 分配产品代码:制造商需要为每个产品分配一个唯一的产品代码。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编号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编号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编号:TC-Food-Safety-Traceability-0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确保食品从生产、加工、销售到消费全过程的可追溯性,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追溯管理,是指通过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信息进行记录、管理和分析,实现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第四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原料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环节的记录;(二)食品加工过程中的操作记录;(三)食品销售过程中的销售记录;(四)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相关的设施设备、人员培训、卫生管理等记录;(五)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记录。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记录与保管第六条各环节的操作人员应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七条记录的信息应包括食品原料的来源、生产日期、生产批次、加工过程、销售日期、销售数量等。

第八条记录的资料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如:采购合同、验收报告、销售记录等,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查询与使用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查询系统,便于相关部门和消费者查询。

第十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查询应遵循保密、合法、必要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对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进行分析,查找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控制。

第五章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的监督与责任第十二条公司应设立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监督机构,对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公司应明确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电梯产品追溯编码与标识规则

电梯产品追溯编码与标识规则

电梯产品追溯编码与标识规则电梯是一种复杂的机械设备,其使用安全对人们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电梯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制定了一系列标识规则和追溯编码的要求,以便监管、管理、追溯和管理各个环节的情况,有利于保障用户的权益,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电梯产品的标识规则Ⅰ.电梯产品标识要求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电梯产品应在显著的地方标明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型号和规格(二)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三)主要部件材料和强度等级(四)上下行方向、门开启方向、照明灯等(五)载重量、速度和所在层数(六)有关标准和法规的编号和日期(七)安全提示等Ⅱ.电梯产品质量标识电梯产品的质量标识应明确反映产品的质量等级,标识中应包含产品的测量单位、质量等级及检验机构名称,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每一台电梯上贴标明确反映质量等级的标识,以便用户了解产品质量等级。

Ⅲ.电梯产品证明标识电梯产品的证明标识是电梯产品许可证上所标明的标志,一般由A、B、C三个分类等级,以及相应的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及证明机构等信息组成,证明标识应固定于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柜上。

二、电梯产品追溯编码要求Ⅰ.追溯编码定义电梯产品追溯编码是指在产品制造过程中为追溯产品历史记录而打印在电梯产品身上的独一无二的标识码,与每台电梯的唯一性相符合,能够在电梯使用前、中移植婪、维修保养、搬迁和淘汰的各个环节中被有效跟踪和追溯。

Ⅱ.追溯编码要求(一)编码规则:追溯编码应符合国家标准编码规则,以便于家用企业管理。

(二)编码范围:编码应该覆盖电梯产品的生产、设计、使用、保养、维修、淘汰等全生命周期。

(三)编码节点:电梯追溯编码应分批次、分节点实施:分别为供应商、生产商、销售商、物流企业、用户等指定环节。

(四)数据管理:企业应将每一部电梯的编号、安装、使用、保养、维修、移交等数据信息形成完整记录并保存。

(五)追溯机制:通过记录追溯编码、追溯日期、追溯位置数据等消息,建立批次、溯源和质量追踪机制。

nyt1431-2007 农产品追溯编码导则

nyt1431-2007 农产品追溯编码导则

nyt1431-2007 农产品追溯编码导则标题:NYT1431-2007 农产品追溯编码导则摘要:本文将详细探讨NYT1431-2007农产品追溯编码导则的制定背景、编码规则、管理要点等内容,以指导和促进农产品追溯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导言: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爆发,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性的关注日益提高。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成为一种重要的手段。

NYT1431-2007农产品追溯编码导则,是为了规范农产品追溯编码而制定的标准,旨在提高农产品质量追溯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一、制定背景农产品是人类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质量与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

为了应对食品安全问题,农产品追溯体系的建设成为当务之急。

NYT1431-2007农产品追溯编码导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农产品追溯编码的统一格式和标准,以实现农产品追溯体系的有序运行。

二、编码规则NYT1431-2007农产品追溯编码导则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编码规则,包括农产品种类编码、生产地编码、生产企业编码、生产时间编码、检验机构编码以及追溯码等。

编码规则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1. 统一性:所有农产品追溯编码必须按照NYT1431-2007的要求进行编制,确保统一的标识体系。

2. 时效性:农产品生产过程中需要及时产生编码,以确保追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可读性:编码应易于识别和理解,以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的查询和追溯。

三、管理要点NYT1431-2007农产品追溯编码导则的实施需要遵循以下管理要点:1. 编码制定:生产企业应根据NYT1431-2007农产品追溯编码导则制定企业内部的编码方案,并确保编码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2. 编码标识:生产企业应在农产品包装和标签上清晰地标注相应的编码,以方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查询和追溯。

3. 数据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数据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存储与农产品相关的信息,包括生产环境、生产工艺、质检结果等。

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和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7〕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为目标,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基础,以实现“一物一码,物码同追”为方向,加快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强化追溯信息互通共享,实现全品种、全过程追溯,促进药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提升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形成互联互通药品追溯数据链,实现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有效防范非法药品进入合法渠道;确保发生质量安全风险的药品可召回、责任可追究。

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共同建成覆盖全过程的药品追溯系统,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化水平和监管效率逐步提高,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桥梁纽带和引领示范作用,实现药品信息化追溯数据社会公众可自主查验,提升全社会对药品信息化追溯的认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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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
编码规则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试行)本文件规定了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有关代码的编码原则、编码规则和载体,适用于国家重要产品内部及外部追溯实施过程中,为保证产品全过程跟踪和溯源所涉及到的编码设计与使用管理。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10114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GB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一)追溯节点。

是指各类产品从生产到终端消费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各环节责任主体,包括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仓储物流、电商平台等企业或自然人。

(二)经营者。

是指在各个生产流通节点从事生产交易活动的个体商户和团体消费单位。

追溯节点企业本身从事生产交易活动的,具有追溯节点和经营者双重身份。

(三)主体码。

用于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识别主体身份的代码。

按照主体身份的不同,分为节点主体码、经营者主体码以及自然人主体码。

(四)追溯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标识于产品或票证上,用于查询追溯信息、合成追溯链条的代码。

(五)批次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用于区分不同批次产品的代码。

(六)产品代码。

使用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新增品种会同标准制定单位赋码。

(八)产品交易单元。

可赋码的最小产品单元,如产品包装的瓶、箱、袋、或件等。

同一类型、统一包装规格的产品单元拥有唯一编码。

(九)内部追溯。

针对组织内部各环节的联系所设计和实施的,能够实现组织内部质量及安全要素的记录,并实现不同环节产品信息前后关联的追溯。

(十)外部追溯。

针对供应链内某一组织与上下游组织的关系而设计和实施的,能够记录产品在供应链内流动的所有相关信息,并通过产品信息实现责任主体的定位,以及产品在供应链中的精确跟踪和溯源。

三、编码原则
(一)唯一性。

确保追溯过程中涉及的对象要赋予唯一代码;需具备验证功能,使得一物一码的信息真实有效。

(二)可扩充性。

追溯编码体系应具备较大扩展性,以便应对未来不断增长的对象数量。

(三)安全性。

编码信息要避免使用企业和个人隐私信息。

(四)科学性。

代码结构的设计应充分考虑产品实际流通的各个环节,符合实际业务流程。

(五)兼容性。

代码结构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国内和国际已实施的追溯编码规则的兼容性,尽量做到兼容并包。

四、总体要求
追溯编码设计与实施应遵照以下流程:
1.确定当前所在环节,明确当前环节处于企业内部追溯还是供应链外部追溯场景。

2.确定追溯精度,即确定追溯单元,如以产品批次为追溯单元,或“一物一码”以产品最小实体为追溯单元。

不同精度的追溯体系成本差异较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

3.确定赋码产品单元,即确定最终赋码产品的最小单元,如包装箱、包装袋、或产品实体。

4.根据编码规则选择适用的产品编码体系。

五、编码结构
(一)主体码。

1.追溯节点主体码。

主要是指生产流通节点主体的身份识别编码,节点企业直接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经营者主体码。

属于追溯节点内的经营者,具有注册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工商经营户身份的,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无工商注册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经营者,使用自然人身份证号。

3.自然人主体码。

指在各生产流通节点从事生产或交易的自然人作为责任主体时,直接使用自然人身份证号。

自然人主体码主要是用于备案环节,不宜在产品追溯码中直接使用。

(二)产品分类与代码。

采用GB/中有关产品分类与代码。

如某产品未包含在此标准中,不宜自行赋码,可向国家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发出申请,由平台会同标准制定单位共同赋码,同时纳入该项标准后续修订内容,以保证全国产品代码的统一。

(三)追溯编码。

追溯码编码规则如下:
(组织机构代码).(产品分类与代码).(产地代码).(属性标识符).(属性码)
组织机构代码为组织唯一标识编码,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参照GB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用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产地代码表示追溯目标产品出产地点,划分到区县级,共6位数字,参照GB/T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将产品分类与代码和产地代码纳入到追溯码编码规则,主要是为了提
高海量数据情况下,提高数据查询与分析处理效率。

属性标识符表明后续编码的性质。

包括:
“1”代表交易单元编码,表明后续编码为产品交易单元编码,同一类型、统一包装规格的交易单元拥有唯一编码。

一般情况下,交易单元编码可用商品条码、SKU代码等表示。

“2”代表产品序列号。

用于“一物一码”产品实体编码的产品唯一标识。

可以使用产品的“商品条码+成品批次码+流水号”表示。

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其他类似编码代替。

“3”代表投入品批次编码。

用于唯一标识产品生产所需原材料、辅料、包材等。

“4”代表成品批次编码。

唯一标识在产品生产成品的某个批次。

“5”代表出厂批次编码。

唯一标识产品出厂时一个产品交易批次,是外部追溯的主要标识。

“6”代表物流单元编码。

物流单元包括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使用的运输载体,小到托盘、周转箱,大到卡车、轮船、飞机等,均可作为物流单元。

建议如可能的话,物流单元编码尽量采用其本身唯一标识编码。

物流单元编码可循环使用,但必须记录其停用和启用时间。

根据实际需要,属性标识符可持续完善。

属性码为与属性标识符相对应的实际编码值。

如属性标识符为“5”,则此处应为外部批次(即交易批次)编码。

属性码是整个编码规则中唯一一个序列号性质的码段,会根据产品数量的增加而持续变化增加。

六、编码载体
根据实际应用场景,可为产品标签选择不同类型编码载体。

可用载体包括:一维条码、二维条码、RFID、NFC、IC卡等。

外部追溯主要使用二维码为载体。

特殊情况下如需要长距离非接触识读的场合或需频繁移动的产品,可考虑使用RFID等载体。

七、扩展原则
如有更多个性化需求,可在此基础上扩展编码规则,形成特殊编码规则。

但编码规则的扩展需遵循以下原则:
1.扩展的编码规则必须包含以上编码规则中的内容。

2.除产品序列号性质的编码外,编码中不应出现随时空发生变化的编码码段(如使用年龄而非出生日期作为编码),以保证编码的稳定性和可用性。

3.不应在编码中放入过多其他信息。

编码只起唯一标识作用,其他信息可通过应用程序从数据库当中读取。

4.属性标识符的扩展不应自行进行扩展,以免造成今后编码冲突。

如因特殊需要,现有属性标识符不能满足需求,应与标准编制单位协商对属性标识符按需扩展,并由标准编制单位登记在册,在下次标准修订时写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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