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新国家有关化妆品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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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8月01日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字体:大中小】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颁布日期:19891113 实施日期:19900101 颁布单位: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

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七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国家有关化妆品的法规及审批办法

国家有关化妆品的法规及审批办法

国家有关化妆品的法规及审批办法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我国监管化妆品的主要法规,由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1991年卫生部还发布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其主要内容如下:l、化妆品的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3、对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直接生产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

4、原料、辅料、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5、新原料必须经卫生部批准。

6、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9类,即育发、美乳、健美、防晒、除臭、祛斑、染发、烫发、脱毛。

7、首次进口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二、化妆品卫生规范概述1987年发布4项有关化妆品卫生的标准,即"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微生物学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十几年来,这些技术法规在控制化妆品质量和确保化妆品安全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为了能把最新科技发展引入技术法规,卫生部于1999年发布了"化妆品卫生规范",2001年对其进行了修订。

新版"化妆品卫生规范"共包括五部分:(1)总则;(2)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3)卫生化学检验方法;(4)微生物学检验方法;(5)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方法。

三、化妆品卫生规范总则内容简述(一)对终产品的要求l、一般要求:(1)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2)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且无感染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6.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6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化妆品新规章制度内容

化妆品新规章制度内容

化妆品新规章制度内容一、化妆品市场准入规则1.化妆品准入审查制度根据《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准入审查,包括企业的生产场所、设备、人员、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审核,确保企业具备生产化妆品的条件和能力。

未经审查合格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化妆品。

2.化妆品备案管理制度对于未进行生产的进口化妆品产品,必须进行备案管理。

进口化妆品产品必须提供产品的生产企业资质、生产批号、原料信息等资料进行备案,并按照备案规定才能销售。

3.化妆品产品分类管理制度对化妆品产品进行分类管理,分为普通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药妆三类。

不同类别的化妆品产品要遵守不同的管理规定,确保产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二、化妆品安全管理规定1.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环节,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2.化妆品产品质量监测制度对化妆品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和抽检,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要及时下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3.化妆品配方审批管理制度对新配方的化妆品产品进行审批管理,确保产品的成分符合规定,不含禁用成分,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三、化妆品营销管理规范1.化妆品广告监管制度对化妆品广告进行监管,要求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夸大产品功效,不得误导消费者。

2.化妆品销售管理规范对化妆品销售行为进行管理,要求销售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不得夸大产品功效,不得以次充好,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3.化妆品售后服务规定化妆品企业必须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包括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产品使用指导等,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化妆品监管执法制度1.加强监管执法力量加大对化妆品市场的监管执法力量,建立健全监管执法团队,提高化妆品监管执法的效率和能力。

2.加强化妆品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对化妆品产品的监测和检测能力建设,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学习笔记(二)化妆品定义和分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学习笔记(二)化妆品定义和分类

《条例》学习笔记(二)化妆品定义和分类在《条例》中,与化妆品的定义和分类相关的条款主要是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七十七条,需要关注的配套文件主要是《化妆品分类规范》或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有四个要点。

1.化妆品的定义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新《条例》与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 相比,有部分词语改动,最明显的是“消除不良气味”从新《条例》中删去了。

我不认为可以简单理解“消除不良气味”功效的化妆品从化妆品范围里被剔除了。

以“消除不良气味”为功效的化妆品在全球许多国家都是普遍存在的,化妆品定义的变动只是不突显这个功能。

下面会讲到除臭类产品的具体情况。

所以单看《条例》第三条定义,变化并不明显。

2.化妆品的分类第四条(部分)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部分)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第七十七条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

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

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

按照条例原文简单归纳,可以形成下面的表格,以区分化妆品与非化妆品,以及化妆品中的特殊与普通两类。

但是并不清楚,对吗?例如,《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原有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几类特殊化妆品类别应该归到哪里?是非化妆品?还是普通化妆品?以“育发类”为例,在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以下三类宣称均为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有助于减少脱发••有助于减少断发•按照新《条例》,在化妆品中将被保留并且区分为两类:A. 通过改善发质预防断发——普通化妆品B. 通过改善头皮状态预防脱发——特殊化妆品而通过“参与人体生理活动促进头发生长的”育发类,将纳入药品管理,成为非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

《条例》共6章80条,从四个方面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予以规范。

2020年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6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化妆品定义)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实行目录管理。

化妆品禁用原料、限用原料、已使用原料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新原料管理)根据原料的理化特性、功效特点等情况,对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新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以及其他较高风险的新原料,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其他新原料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新原料经批准或者备案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使用新原料产品的安全状况。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使用新原料产品安全状况、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等,将未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新原料纳入已使用原料目录;属于限用原料的,根据原料用途,同时分别纳入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等限用原料目录。

第十条(化妆品分类)化妆品根据产品用途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染发、烫发、美白、防晒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妆品。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结果等,组织专家对化妆品质量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管理方式)特殊用途化妆品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和进口。

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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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框架
我国化妆品法律法规体系由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个层 级构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
监管部门及职责划分
监管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是化妆品监管的主要部门。
职责划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化妆品监管政策、标准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则负责辖区内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 作。
频次安排
根据产品风险等级、企业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抽检频次,确保 监管的有效性。
不合格产品处理措施及召回制度
不合格产品处理措施
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依法依规采取下架、封存、销毁等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 场。
召回制度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同时接受监 管部门的监督。
风险提示
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要注意查看标签 标识、了解广告宣传真实性等,避免受到欺 诈和损害。同时,也提示化妆品生产企业要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05
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抽检 制度
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介绍
国家标准
包括化妆品卫生规范、安全技术规范等,对化妆品的安全性、卫 生指标等做出明确规定。
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ppt课件
• 化妆品法律法规概述 • 化妆品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 • 化妆品原料与添加剂管理 • 化妆品标签标识与广告宣传规范
目录
• 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抽检制度 •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投诉处理机制
目录
01
化妆品法律法规概述
化妆品定义与分类
化妆品定义
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 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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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直接 生产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
• 4、原料、辅料、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 卫生标准要求。
• 5、新原料必须经卫生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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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
• 6、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取 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包 括9类,即育发、美乳、健美、防晒、除臭、 祛斑、染发、烫发、脱毛。
和确保化妆品安全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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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为了能把 最新科技发展引入技术法规,卫生部于 1999年发布了《化妆品卫生规范》,2001 年对其进行了修订。 2007年再次对其进行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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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规范 Hygienic Standard 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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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卫生化学检验方法
• 一、总则 • 二、汞 • 三、砷 • 四、铅 • 五、甲醇 • 六、游离氢氧化物 • 七、pH • 八、镉 • 九、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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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卫生化学检验方法
• 十、总氟 • 十一、总硒 • 十二、硼酸和硼酸盐 • 十三、二硫化硒 • 十四、甲醛 • 十五、巯基乙酸 • 十六、氢醌、苯酚 • 十七、性激素 • 十八、防晒剂 • 十九、防腐剂
• 一、总则 • 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 三、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 四、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 五、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 六、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 七、皮肤光毒性试验 • 八、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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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毒理学试验方法
• 九、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 十、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 十一、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 十二、体内哺乳动物细胞微核试验 • 十三、睾丸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 十四、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 • 十五、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 • 十六、致畸试验 • 十七、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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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1) 化妆品禁用组份 • 表2(2) 化妆品禁用组份 • 表3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物质 • 表4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防腐剂 • 表5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防晒剂 • 表6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着色剂 • 表7 化妆品组份中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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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毒理学试验方法
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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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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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内容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厂址选择与厂区规划 • 第三章 生产的卫生要求 • 第四章 卫生质量检验 • 第五章 原材料和成品储存的卫生要求 • 第六章 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条 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
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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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
• 7、首次进口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方 可签订进口合同。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 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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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妆品卫生规范概述
• 1987年发布4项有关化妆品卫生的标准即: • 《化妆品卫生标准》 •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 《化妆品微生物学标准检验方法》 •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 十几年来,这些技术法规在控制化妆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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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
• l、化妆品的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 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 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 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 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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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
• 2、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 工作。
第四部分:微生物检验方法
• 一、总则 • 二、菌落总数 • 三、粪大肠菌群 • 四、铜绿假单胞菌 • 五、金黄色葡萄球菌 • 六、霉菌和酵母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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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 检验方法
• 一、总则 • 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 • 三、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 四、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 (一)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 值)测定方法 (二)防晒化妆品防水性能测定方法 (三)防晒化妆品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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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卫生化学检验方法
• 二十、氧化型染发剂中染料 • 二十一、氮芥 • 二十二、斑蝥素 • 二十三、α-羟基酸 • 二十四、去屑剂 • 二十五、抗生素、甲硝唑 • 二十六、维生素D2、维生素D3 • 二十七、可溶性锌盐 • 二十八、化妆品抗UVA 能力仪器测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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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化 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 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 本规范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包括化 妆品生产企业厂址选择、厂区规划、生产卫生要求, 卫生质量检验、原材料和成品储存卫生及个人卫生 和健康要求。
Hale Waihona Puke 国家有关化妆品的法规 及审批办法20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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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是我国监管化妆品的主要法规,由国务院
批准,卫生部发布,于1990年1月1日起施 行。 • 在1991年卫生部还发布了《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其主要内容如下:
Cosmetics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七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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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 目录 • 第一部分:总则 • 第二部分:毒理学试验方法 • 第三部分:卫生化学检验方法 • 第四部分:微生物检验方法 • 第五部分: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
2020/3/22
第一部分:总则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定义 • 4 化妆品卫生要求 • 5 化妆品包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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