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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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矿山行业的基本法律,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

它包括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监督及处罚等内容,对矿山企业进行全面规范。

2.《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对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了矿山安全监察的职责和权限、监察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矿山企业接受监察的义务等内容,进一步加强了对矿山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

3.《非煤矿山安全规程》《非煤矿山安全规程》是非煤矿山行业的专门法规,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详细要求,包括了矿山设计、建设、生产、工艺、设备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要求,提高了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4.《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非煤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对于确保矿山企业能够依法合规开展生产活动,保障劳动者的安全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总的来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内容非常丰富,它们加强了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了劳动者的安全权益,有力促进了非煤矿山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日常生产中,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非煤矿山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重要资源,但由于地质条件较为复杂和危险,使得矿山生产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风险和环境保护问题。

因此,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至关重要。

5. 《矿山职业健康防护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矿工职业健康危害的防治措施、安全保护设施的设置、矿工职业健康监测和危害因素的检测等内容,旨在保护矿工的身体健康和职业生命安全。

6. 《矿井安全规程》矿井安全规程对于矿井的安全生产提出了具体规定,包括了矿井的安全设施建设、矿井内作业的安全要求、通风、排水及瓦斯防治等方面的安全标准,有效保障了煤矿工作人员的安全。

7. 《矿山安全标准规范》这份规范是在矿山安全法框架下制定的,对矿山企业的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规范,包括了矿山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矿山通风、通信、照明、爆破作业等方面的安全规范。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PT培训课件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PT培训课件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非煤矿山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 施、未开展安全培训、未进行安全检查等。
法律责任
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完善与发展
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
01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技
术,提高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主要合作领域
02
合作领域包括法律法规制定、标准统一、信息共享、技术研发
等。
合作成果
03
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
断完善,提高国际竞争力。
05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案例分析
Hale Waihona Puke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违法企业案例三
某非煤矿山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被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该企业因 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决定被吊销营业执照。
成功经验案例分享
成功经验案例一
某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主要得益于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的现场安全管理、有效的安全 防范措施以及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该企业在安全文化建设方面也取得了突出成果。
02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
01
02
03
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非煤矿山企业各级管 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 生产职责,建立完整的安 全生产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定期对各级管理人员和从 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 考核,确保各项职责得到 有效履行。

【非煤矿山双十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非煤矿山双十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非煤矿山双十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条文说明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生产。

矿山属高危行业,地下矿山更是重中之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

当前,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工程外包现象非常普遍,但很多矿山企业往往“以包代管”,导致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XX年8月23日公布施行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令),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62号令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的势头。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施行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包括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同时明确了矿山企业带班下井领导应当履行的三项职责。

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及为其提供采掘工程施工服务的采掘施工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照此规定,认真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煤矿及非煤矿山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清单

煤矿及非煤矿山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清单

煤矿及非煤矿山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清单A.煤矿井工开采一、主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劳动部令第4号,1996年10月30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0月1日施行,1996年8月29日修正)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3月26日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施行)1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2000年12月1日施行)1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2004年1月13日施行)1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施行)1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年3月1日施行)1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2006年9月1日施行)1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2004年2月1日施行)1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2009年5月1日施行)19、《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2005年9月3日施行)20、《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6号令,2003年8月15日施行)22、《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44号文,2007年10月14日)23、《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5号令,2003年8月1日施行)2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8号令,2004年5月17日施行)2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2006年3月1日施行)2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2010年7月1日施行)27、《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8号令,2009年12月1日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09年12月25日施行)29、《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装〔2010〕70号,2010年5月5日施行)30、《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3号令,2010年10月7日施行)31、《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32、《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装〔2011〕15号)3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34、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3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36、《湖北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2011年1月)37、《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38、《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装〔2011〕17号)39、《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7号令,2012年6月1日施行)40、《关于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4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42、《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43、《关于推进全省煤矿示范矿井建设的指导意见》(鄂煤监察〔2010〕85号);44、关于印发《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的通知(鄂煤监察〔2012〕168号)45、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修改增加《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部分内容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2〕32号)46、《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程序》(鄂煤监察〔2012〕280号)47、《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二、主要标准、规程、规范(含瓦突规程)1、《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修订版)2、《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3、《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5、《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06)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8、《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10、《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2009年10月1日实施)1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2009年10月1日实施)12、《煤矿井下安全标志》(AQ1017-2005)1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1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1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 1987年2月1日实施)16、《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修订版)17、《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2009年10月1日实施)18、《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AQ4203-2008, 2009年1月1日实施)19、《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20、《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2009)21、《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22、《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23、《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3-2000)24、《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0434-89)25、《劳动保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2008)26、《机械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2003)27、《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12265.3-1997)28、《安全电压》(GB3805-2008)29、《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92)30、《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31、《煤矿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细则》(1998年,煤生字第237号)32、《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33、《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34、《防洪标准(附条文说明)》(GB50201-94)35、《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规定》(AQ1028-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3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37、《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2008,2009年,中国计划出版社)3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1018-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39、《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1047-2007)40、《煤矿安全评价导则》(2003年,煤安监技装字114号)41、《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B.非煤矿井工开采(含与煤伴生)一、主要法律、法规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1.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5.1)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10.30)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5.1)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实施)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8.29)9)《矿山安全条例》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实施)1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1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1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管一函〔2008〕21号)15)鄂安监管监一[2009]236号【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10.20)1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17)《关于做好淘汰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相关工作的通知》(科工爆[2008]203号)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3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1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11号21)《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2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2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安监总管【2010】168号)2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36号,2011年2月1日);26)《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27)《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安[2005]48号)28)《关于与煤共(伴)生的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06]287号)29)《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管理及煤系矿山废弃矿井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2010]40号)30、《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6月1日起施行)3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鄂安办〔2010〕17号)3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33、《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安监发[2011]175号)3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35、《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及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安监发[ 2011 ]37 号)3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六条规定》(湖北省安监局,2013年3月)3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湖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3〕23号38、《省安监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2013年7月25日,鄂安监管监一[2013]128号)二、主要标准和规范1)《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2)《安全现状评价导则》(AQ)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GBZ2.1-2007、GBZ2.2-2007)4)《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定》(GBJ87-85)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91)6) 《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2009年10月1日实施)7)《安全色》(GB2893-2008)8)《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1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11)《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0)13)《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1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15)《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修订版)16)《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17)《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18)《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19)《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AQ 2013.1-2008)20)《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局部通风》(AQ 2013.2-2008)2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检测》(AQ 2013.3-2008)2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管理》(AQ 2013.4-2008)2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鉴定指标》(AQ2013.5-2008)(19,20,21,22,23)煤系不适用)24)《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25)《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下一步研究加入的劳工公约主要是: 1993年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174号 1995年矿山安全和卫生公约—176号
1.安全生产法 2.矿山安全法
一3.职、业病非法防煤治矿法 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4.行政许可法 5.行政处罚法 6.刑法
12
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 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1~15条(国家政策)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
第35页
《刑法》修正案(六)
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款: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 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全面规范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与责任。 ➢ 明确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的原则,调查内容和责任
追究。 ➢ 事故调查报告的管理和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 16~43 条(企业责任)(共28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4~52条 (职工权益与工会作用)(共9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3~67 条 (国家职责) (共15条)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 处理 68~76条(共9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77~95条(违法及其罚 则) (共19条)
➢ 法律条款过于简化和粗化,缺乏可操作 性(无石油天然气条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在组织修订

非煤矿山法律法规汇总

非煤矿山法律法规汇总

非煤矿山法律法规汇总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1、法律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2、法规类: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4、规章类: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9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8号令);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1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3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1号令);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4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5号令);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42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8号令);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监总局31号令);5、地方性规章:湖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2号);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3号);湖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2号);湖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湖南省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7号);湖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4号);湖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0号);湖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号)。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概述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概述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概述1. 引言非煤矿山是指采矿对象为非煤矿物的矿山,如金属矿石、石料、建筑材料等。

由于非煤矿山具有独特的地质、工艺和危险性特征,对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制定和遵守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进行概述。

2. 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2.1 法律法规体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法规,规定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措施等内容。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则更加具体地规定了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要求和管理制度。

2.2 标准体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主要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构成。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对于全国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标准。

行业标准是由相关行业协会或组织发布的,更加具体地规定了特定行业内的安全生产要求。

地方标准是由地方政府发布的,主要针对地方性的安全生产问题。

3.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内容3.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矿山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同时,也规定了矿山企业应当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同时,也要求矿山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3 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对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矿山企业需要建设和维护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施,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条件。

同时,也要求对危险物品进行安全管理,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号公告)2015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号公告)2015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经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五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建设行为,加强非煤矿山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生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以外的矿山。

第三条非煤矿山生产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开采、安全生产、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非煤矿产资源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推动企业提升技术装备、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公安、工商、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

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二)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宏观调控政策;(三)取得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方面的批复;(四)对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发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非煤矿山项目:(一)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将中型以上规模的独立矿体分散零星开采的;(二)在城市规划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新建可能造成植被破坏、地貌损坏等严重水土流失露天采矿项目的;(三)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建设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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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矿山安全法律法规
矿山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 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 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 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
什么是法: 广义上讲,就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 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上讲,就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 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非成文法。
(二)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 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 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矿山安全生产主要法律 (一)刑法 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历经七次修订,其中, 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6)》对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妨碍 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等规定,作了补充 和修改,具体规定如下: (1)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
②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 事故简要经过;
④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 接经济损失; ⑤ 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条例》的目的是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 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 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条例》 公分8章64条。包括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 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 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 199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矿 山安全法。该法共8章50条,包括总则、矿山建 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 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矿山事故 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矿山安全法》主要 内容包括: (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 同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简称“三同时”) (2)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 系统、防排水系统、防灭火系统及防瓦斯和防尘 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三、矿山安全生产主要部门规章 (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于 2009年6月16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共分5章 28条,包括总则、事故信息的报告、事故信息的 处置、罚则和附则。该办法规定事故信息的报告 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 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五)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法共7章79条,包括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 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 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二、矿山安全生产主要行政法规 (一)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996年10月11日经 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由原劳动部发布, 共8章59条,包括总则、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 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矿山事故处理、法律责任、 附则。它是对《矿山安全法》有关规定更详细的 阐述,其相关章节与条文同《矿山安全法》基本 对应,要求更加具体明确。
(三)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于2005年12月7日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自2006年3 月1日开始实行,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在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原经贸委令第20号)的基础上,针对近年来尾 定并颁布的 。
(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于2006年4月 21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发布,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 废止。全文共29条,对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 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都作出了明 确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
第一章
全会提出)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十六届五中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 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
“安全第一”是指在处理安全与生产及其他各项工作的 关系时,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 的首要位置。当生产及其他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 产及其他工作要服从安全。 “预防为主”是在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 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在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的关 系上,只有以预防为主,才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才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 预防为主”意味着必须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运用 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及人身 安全和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已于 2009 年4 月 1 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共7章39条,包括总则、应急预案编制、应 急预案的评审、应急预案的备案、应急预 案的实施、奖励与处罚、附则。该办法的 制定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 的科学性、针对性、时效性。
(三)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于 2009年7月1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3号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共分5章 56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监督管 理、罚则和附则。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与2009 年8月24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 号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共分5章56条, 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罚 则和附则。该办法规定,所称的作业场所职业危 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 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 损害。
“预防为主”要求对矿井自然灾害因素和生产过 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事先辨识、分析和评价,从管 理角度研究如何有效地预防、控制事故,制定相 应的安全措施并予以实施,达到防止灾变、控制 事故发生的目的。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 关系。 “综合治理”是指预防事故和危害的最佳方法。 它是从系统工程的原理出发,全方位、多因素地 研究事故的预防方法和根治措施。“综合治理” 意味着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意味着发动群众,群 策群力;意味着一项一项抓落实,改善安全生产 环境,创造安全生产条件。
( 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 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 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3)矿山企业员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 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 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5)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 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 可上岗作业。
(四)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矿产资源法》经过十 年的实施。修正后的《矿产资源法》于1996年8 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法》共7章53条,包括总则,探、 采矿资源的主要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矿产支援 的开采,乡镇集体、个体采矿,法律责任以及附 则。
第三章 矿山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确立了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制度。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既包括政府及有关 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管,也包括也包括社会 力量的监管。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 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经 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 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等。
四、矿山安全生产主要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AQ2007-2006) 2006年11月2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 准化规范》以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向全社会发布, 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于2006年6月 22日由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并于2006 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在全 面总结近十年来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 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 年发布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1996)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安全规程》( GB16424-1996 )两部国家标准 进行修订,并将其合而为一,更名为《金属非 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五)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于 2004年12月28日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发布,自2005 年2月1日起施行。该暂行规定对小型露天采石场 的定义、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从业人员的资 格认证和具体的安全生产作业规范等做出了明确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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