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退税政策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介绍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介绍一、“免、抵、退"税规定的具体内容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浙江省从2001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都实行了“免、抵、退”税办法,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也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统一出台了新“免、抵、退”税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浙国税进[2002]21号)}。
二、“免、抵、退”税管理的实施范围(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1.收购与本企业生产货物的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货物;2.收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出口退税会计必知出口退税三大政策及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会计必知出口退税三大政策及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中的惯例,每个国家都鼓励本国商品出口,促进经济的发展,于是对进出口的商品、劳务或应税在国内负担的流转税予以退还,来增加本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下面为大家介绍的是出口退税三大政策及出口退税率。
一、出口退税三大经济政策1.出口免税并退税经济政策(又免又退),是对本道出口销售环节免税,对出口前道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行退还,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国家遵循“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继之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经济政策(只免不退),就是增值税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但是供货对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
适用于下列情形:(1)出口的货物前道购进环节是免税的,那么出口时货物价格中本身就不含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因此无须退税;(2)国家规定的特殊的不予退税的货物。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政策(不免不退),就是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照常征税,也叫出口征税政策,援用装运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出口退税率1.一般规定:除单独新规定的退税率之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投资体制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出口商品两者差额扣减出口货物或劳务的成本。
2.特殊规定:(1)外贸企业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为征收率。
【注】可以享受退税配套措施的只有一般纳税人,因为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由于出口环节销项税额免李建军了,如果不退税,就会造成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所以采用退税的法律条文。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中国出口,只能免税不能退税。
(2)转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应税行为,应当分开报关、分别核算,并分别申报退(免)税;否则从低适用退税率。
(4)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房产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税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先征计算。
浙江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 远期收汇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 物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
• 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 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企业向税 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外汇管理部门 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 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生产企业享受出 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自产货物,非自产货 物不予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对 生产企业出口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 物办理“免、抵、退”税。
(一)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 2.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 明细表》
• 3.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 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
四、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的规定
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非六类企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
• 第1、3、4条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申报出 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 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 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 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亚运会出口退税骗税大案

亚运会出口退税骗税大案2018年初,X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列入打骗打虚专项案源。
根据下发的线索表明,该公司涉嫌通过暴力虚开骗取出口退税。
两股线索交叉,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高度警觉,X进出口有限公司和对应的两家服装公司极有可能团伙作案,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
综合分析案件后,原宁波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并提请鄞州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派员提前介入调查。
检查人员决定多方调查取证。
先是结合防伪税控系统、发票电子底账等现有的多种信息化平台,调取涉案企业相关信息。
在公安经侦大队的协助下,进一步筛选确认涉案企业、相关人员及其相互关系。
经信息数据研判发现,X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另外8家外贸公司,都是上述宁波两家服装公司和另一家服装公司的受票单位,还有多家外地企业,是包括X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内的9家外贸公司的共同“供货商”。
值得注意的是,9家外贸公司都直接或间接与台州人柯某有关。
柯某在多家外贸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或监事。
就连没有直接关系的外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某、毛某等,也与柯某关系密切。
几家外贸公司的财务会计也基本上是同一个人。
此外,涉案的9家外贸公司的其中的“供货商”——台州Y服饰有限公司、M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某,系柯某的妻子。
在全面厘清了涉案人员的上下线关系后,检查人员将检查重点放在了资金流上。
经过抽丝剥茧、层层推进,以及大量的数据分析后,发现涉案的9家外贸公司在收取外汇后全部结汇,合计取得1.48亿元人民币。
结汇资金大多数马上经多次转账后,最终流向境内个人或外国人账户。
从9家外贸公司结汇资金的流动特征分析,作为“供货商”的多家企业,基本上是进行“洗票虚开”的“空壳企业”。
9家外贸公司将虚开的服装材料发票,在无实际生产能力的情况下,“洗”成服装发票,供给进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
而3家服装公司的供票单位,在收到货款后,马上通过对公账户或个人账户,向作案团伙个人银行卡回流资金。
种种迹象表明,这3家服装公司和9家外贸公司存在团伙虚开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
义乌出口贸易现状及对策研究【开题报告】

义乌出口贸易现状及对策研究【开题报告】开题报告义乌出口贸易现状及对策研究一、立论依据1.研究意义、预期目标自中国加入WTO以来,获得外贸经营权的门槛逐步降低,众多中小企业直接参与国际竞争。
尤其是民营企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推进和不断完善,已成为强劲的发展趋势。
作为我国民营经济的先行地区,义乌民营企业也适应这一潮流,出口贸易的发展极为迅速。
而由于近几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得保护贸易抬头,限制了义乌出口贸易的发展,为此,对义乌市的出口贸易的研究很有必要,从而更好的分析及提出好的对策提高义乌在出口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并促进其在出口贸易的发展。
2.国内外研究现状国内研究现状中国有许多研究者也针对中国的国际贸易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研究。
(1)促进经济增长的机制的作用是有条件的,当这种条件难以满足时,出口贸易便不能促进经济增长。
我国现阶段出口扩大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主要是依赖对闲置资源的利用;应实现刺激技术进步、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及附加价值的集约型发展方式的转变(杨全发,1998)。
(2)从资源条件和经济的总体发展水平来看,在未来10-20年内,我国出口仍将保持一定的成本优势,价格竞争也仍是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方式。
针对不同领域的出口低价竞争及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政府应完善相关法规,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①今后,应本着“有偿使用、可持续利用“的原则,进一步提高资源税水平,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以压缩出口价格竞争的空间,维护我国的资源安全。
②对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资源和敏感产品实行必要的出口限制,不仅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而且也是WTO所允许的。
因而,我国应继续对重要资源实行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适当征收出口税,并根据WTO 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入世承诺,及时通告限制出口的各项措施及其变更。
同时,海关、商检、税收及银行应对这类产品出口实行有效监控,并联合海关、公安加强防范和稽查,严防水货出口。
③加快出口增长方式转变,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研发,积极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进一步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8.03.23
•【文号】国税函[1998]164号
•【施行日期】1998.03.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1998年3月23日国税函[1998]16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
抄送: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车辆购置税退税

车辆购置税退税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车辆购置税退税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个人适用对象说明:已缴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报退税:(一)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端申请。
通办范围:不通办十一、办理基本流程十二、办理方式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时限说明:无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办理结果出文办结。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2.15•【字号】浙国税进[1996]11号•【施行日期】1996.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浙国税进[1996]11号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一律按国务院国办发明电〔1995〕19号文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具体按《通知》的第五条规定办理。
二、受托方外贸企业在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必须附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外销发票、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应将上述凭证的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采用“抵、免、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其出口退税应按季结算。
季度内各月份间货物出口不平衡的,按季度平均数来确定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的比例。
季度内出口货物占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下的,其本季度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外销发票等凭证,应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之前上报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核查并留存,季度平均出口货物占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其季度内未抵扣完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有关规定可以退还的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应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之前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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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试点”探索“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
新华社杭州5月10日电(记者胡作华)今后五年内,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将积极探索完善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等五大配套政策,力争在2015年确立“市场采购”这一新型贸易方式的体制框架。
金华市委常委、义乌市委书记黄志平说,“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不同于现有几种贸易方式,如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转口贸易和边境贸易,义乌市场采购的特点是,贸易多品种、多批次、少批量,定向采购与即兴采购相结合,公司户与个体户并存。
按现行一般贸易方式监管,存在归类难、核价难、效率低等问题。
确立“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需重点探索完善五大配套政策。
——海关方面,探索建立新型通关监管模式,在“管得住”的前提下,不断使进出境物流“通得快”。
支持发展进口、转口贸易,对义乌进口商品馆的进口商品,统一按照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的最长期限(两年)给予管理。
——检验检疫方面,探索自主申报模式,深化出口主体分类管理体制改革、通关单证管理体制改革、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处置等改革。
——税务方面,探索制订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管理办法,对设立在义乌市的外贸公司在义乌采购货物出口的,实行不征税、不
退税政策,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对义乌市经营户供外贸出口的上述不征税不退税货物,实行免增值税政策;同时,创新市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外汇方面,探索制订“市场采购”下的贸易出口不核销,取消义乌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结汇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等政策。
——工商方面,探索给予境外自然人申办个体工商执照资格,支持境外企业在义乌设立分支机构并赋予对外贸易经营权。
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是中国第十个综合改革试验区。
根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批复要求,到2015年,义乌改革试点要基本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新型贸易方式体制框架;到2020年率先实现外贸发展方式转变,贸易效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完)
名词解释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采购地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义乌市市场集聚区范围为义乌国际小商品城,义乌市区各专业市场和专业街。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其他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另行规定。
解读
八部委函复同意在浙江省义乌市
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2011年3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同意在义乌市开展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要求在国际贸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化改革、先行先试。
201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进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把建立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列为整个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一项和重点工作,由商务部牵
头,会同发改、财政、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外汇等部门,研究确立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明确新型贸易方式的定义、适用范围和管理办法等,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八部委联合出台《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同意在浙江省义乌市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函》,同意自2013年4月18日起,在义乌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至此,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首要任务取得实质性、突破性进展。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中主要的政策创新
(一)按照“特定区域、特定主体和特定通关地”明确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要件。
借鉴参照对台地区小额贸易、边境贸易等特殊贸易方式,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实施按照“特定区域、特定主体和特定报关地”的要求,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的区域范围特定为经认定的市场
集聚区。
2.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市场采购贸易,需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这是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主体的限定。
商务部已于2012年7月委托同
意义乌市商务局开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因此,企业在义乌从事市场采购贸易,应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前提下,再向义乌市商务局进行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报关验放手续。
3.考虑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涉及到监管方面的一些便利化措施,甚至涉及特定的前置配套要求,这些配套要求在主管地以外的海关、质检部门不一定具备,所以要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在采购地办理出口通关手续,这是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通关地的限定。
同时,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适用商品范围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明确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其他不宜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另行规定。
(二)进一步简化了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增值税征、退管理方式。
市场集聚区的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持有关资料,到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国税部门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这是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中最重点的政策,增值税免税政策较好地解决了一般贸易方式下“征3%退3%”征管方式的执行难和“旅游购物商品”监管方式下增值税增退管理不衔接等问题,是
符合市场采购贸易的特殊流程以及有利于国内专业市场国际化发展的重大政策创新。
(三)进一步提高了市场采购出口商品通关便利。
首先,海关增设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方式,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给予便利通关。
其次,根据市场采购贸易便利需要,海关和质检部门在“质量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的原则下,对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在“管得住”的同时力求“通得快”;出台《市场采购小额小批量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试行)》,实行验证监管和信用监管,对符合要求的市场采购小额小批量出口商品给予通关便利。
(四)积极推进小商品国际贸易汇兑制度创新。
允许市场采购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和动态检测。
同时,允许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外汇主管部门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