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也越来越大,特别是
在国家实施财务公开制度的背景下,会计师事务所尤其重要。
据2024年
统计,我国有登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超过3万人,这种规模的会
计师事务所的数量使会计服务迅速普及。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的选择
对其经营活动有直接的影响,它直接决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模式、财
务模式、管理结构等。
因此,选择正确的组织形式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
对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进行深入分析,帮助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地
发展。
1、私人会计师事务所
私人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以会计师为主体,以外部客户担任高级会计、财务顾问职位的机构。
私人会计师事务所的优势在于,高级会计、财务顾
问可从兔负责部门、业务部门及财务部门获得种种有利报酬。
因此,私人
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由于有足够的执业经验、有相当知识和技能,可以
利用其优势发展业务。
2、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以公司形式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服务对象
是企业。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有限责任合伙制

L
商 奢 业升
稳 定的关 系 在实行 约束机 制时 . 制度 应 更好的体 现有限 责任机 制 利益 相 关 者应以 投 入企业 的资本 为限 承担 风 险。而人 力资本投 入 荐啦以 自身的
人力 资本承担 风险 。这需要 建立完 善
、
我圈 会计师 事务 所组 织形式
的现状
间 的矛盾 . 并通过 激励与约 束机制 . 最
终 实现 各 主体在 财权 . 相 互约 束 、 I 相 瓦制衡关 系.弗能 实现真 正的利 益相 关 者共同 治理。利 益相关 者的 同治 理 是企业治 理缶 构 的现实选 择 .是现 ! i
保住 客 户 而选 样 在执 业 过程 中 过分 迎合 被审 计 单位 的要 求 . 样就 会极 这 大地 损 害 注册 会 计 师独 立发 表 审计
伙制 的 优点 . 嫉弃 了 其 不足 . 充 叉 在 分体现 注册 会什 师社会 责任的 同时 .
又能合 理保护合伙 人的利 益。笔者 认
行 使财 务监督 权的 人员 二 是 充分发 挥 啦事 会的职 能 监 事会 能代理 股东
很 好的 行使财 务监督 杈 .但是它 和独
立董事 的职 能应 很好 的分 工 . 两者 使
随 着 我 周会 计 师事 务所 体 制 改 革 的逐步深 化 , 鉴国 外事 务所的 发 借 展经 验 .有 限 责任 台伙 制 被引 人 我
国 有 限责任合 伙制限定 合伙人个 人 责任 . 从而 防范 困其他 台伙人 侵权招 致的 责任 . 既保 留了有 限责任 制和 合
限连 带责 任 . 样事 务所 审 汁失败 所 这
造 成 的损 失赔 偿 额 可能 会 累 殷合 伙
人的 个人财产 而对于有 限责任制 会 计师 事务 所来 说 . 东的最 大损 失额 股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1.公司化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化会计师事务所是以公司为主体的组织形式。
它可以分为私人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两种类型。
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向公众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更多的资金,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此外,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还需要满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保证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度。
2.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多名会计师合伙共同经营的组织形式。
合伙人根据协议共享收益和承担风险。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相对于公司化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更具有灵活性和合作性。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势在于,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和灵活性更强。
每位合伙人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共同为事务所的发展做出贡献。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合伙协议,并根据业务需要进行灵活的调整。
此外,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一般由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风险更为分散。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劣势在于,合伙人之间的决策可能存在矛盾和分歧。
合伙人之间的合作需要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否则可能导致事务所的内部纠纷。
此外,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扩张和业务发展受限于合伙人的个人能力和资源。
除了以上两种主要的组织形式外,还有其他一些组织形式,如社会化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作社会计师事务所。
社会化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多个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
它们共同合作,分享资源,形成协同效应。
合作社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会计师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旨在为成员提供会计师服务和支持。
总结起来,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多种。
公司化会计师事务所以公司为主体,可以分为私人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两种类型。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由多个会计师合伙经营。
此外,还有社会化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作社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形式。
不同的组织形式具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在实际运营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组织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浅析

成 员 所造 成 的 巨大 经 济 损失 。 是 由 于有 限 责 任 制 降低 了风 险 责 任对 但 执 业 行 为 的 高 度 制 约 . 化 了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个 人 责 任 。 而 加 剧 了社 弱 从
2普 通 合伙 会 计师 事 务 所 。 普通 合 伙 制 也 是 目前 世 界 上 会 计 师事 .
务所 普 遍 的 组 织 形式 之 一 。按 照 法 律 的 有 关 规 定 , 伙 人 对 合 伙 企 业 合 的债 务 承担 无 限 连 带 责任 。 于 这种 组 织 形 式 能 够迫 使 注 册 会 计 师在 由 执业 时 更 加 谨 慎 客 观 , 因此 在 注 册 会 计 师 行 业 发 展 的初 期 , 度 成 为 一 会计 师 事 务 所 的 主要 组 织 形 式 。 是 随着 业 务 量 的增 多 以及 合 伙人 数 但 的增 加 , 务 所 中 的 合伙 人 有 时 厩 临 为 素 不 相 识 的 合 伙 人 承 担 无 限 责 事 任的局面 , 因此 事 务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日益 增 加 , 事 务 所 的发 展 构 成 了 对
在 注册 会 计 会 计 师 行 业 发 展 的 历 史 上 . 计 师 事务 所 曾 出 现 过个 会
人 独 资 制 、 通 合 伙 制 、 限 责 任 制 以 及 有 限 责 任合 伙 制 等多 种 形 式 。 普 有
公 司 制 虽 然 是现 代 企 业 最 普 遍 的 制度 , 很 难被 注册 会 计 师行 业 所 接 却
务 , 产 品 的质 量 与 提 供者 自身 的技 能 、 其 知识 以及 经 验 密 切 相 关 , 同时 由于 具 有 较 大 的风 产 伴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 根据中注协网站行业信息查询系统的资料,截至2009年4月25日,全国 共有会计师事务所7 394家(含分所),合伙所共1 227家,占事务所总数的 16.6%。
合伙制比有限责任公司更能提高执业人员的风险意识
合伙制更有利于事务所保持独立性
合伙制的具体组织形式选择 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
•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承担的有限性与会计师事务所 承担的专业责任风险的巨大性相矛盾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 册会计师为盈利而出具含有严重虚假内容或严重失实的验 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 普通合伙制一人犯法全体受罚的形式也利于现代事务所的 发展 目前国内对合伙制认同感低
未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
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陈小艺 陈秀 傅克芳
甘新亚 胡亚婷 高少婷
高敏娟 张孟杰
一
二 三
有利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统一,注册会计师 以最大的激励来监督约束自身行为,实现较低 成本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缺点
降低了风险责任对职业行为的高度约 束,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 对注册会计师的不谨慎执业行为缺乏 威慑力
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s
又称特殊的普通合伙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最明显的特征是合伙人 只需承担有限责任。无过失的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或不 当执业行为以自己在事务所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责 任,除非该合伙人参与了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
合伙制比有限责任公司更能提高执业人员的风险意识合伙制更有利于事务所保持独立性合伙制的具体组织形式选择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承担的有限性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专业责任风险的巨大性相矛盾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为盈利而出具含有严重虚假内容或严重失实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普通合伙制一人犯法全体受罚的形式也利于现代事务所的发展目前国内对合伙制认同感低未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陈小艺陈小艺陈秀陈秀傅克芳傅克芳甘新亚甘新亚胡亚婷胡亚婷高少婷高少婷高敏娟高敏娟张孟杰张孟杰既保留了合伙制下的个人责任特色又把合伙人的法律责任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使得责任承担更加公平一一有利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统一注册会计师以最大的激励来监督约束自身行为实现较低成本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二有利于事务所激发加强内部治理强化质量控制三
经济学视角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探讨

在我 国 ,注 册会 计 师 法》 也将 合 伙 《
内 : 务所 以公 司财 产 为 限 , 资人 以投 事 投
务所 进 行 了公 司制 改造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制 的 形 式 开 始 盛 行 ; 0世 纪 9 2 O年 代 初 期 ,融 合 了普通 合伙 制 与 有 限责 任公 司
制优 点 的有 限 责任 合伙 制事 务 所 开始 兴 起。 在该 种组 织形 式下 , 事务 所 以全部 财 产 对其 债务 承担 责任 ,合伙 人 对 其各 自 执业 行 为承 担 无限 责任 ,而相 互之 间不 须承 担 连带 责任 。有 限 责任 合伙 制事 务 所 已成 为注 册会 计 师职 业界 组 织形 式 发
2有 限责 任公 司 制 有利 于规 避 执 业 .
风险
社 会 中介机 构 。按 照《 册会 计 师 法》 注 规
织形 式 : 合伙 制和 有限责 任 制。 据截 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根
会计 师对个 人独 立 执业 与合 伙 执 业方 式 定 ,我 国会计 师事务 所 可 以选择 两 种 组
20 0 6年 6月 的统计 ,当时我 国 的 56 1 4 家 会计 师事 务所 中 。 有 7 7家 采 用 了 仅 8
州
经济学视角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探讨
武 汉科 技 大 学
【 摘
周
莉
要 】 国际上 来看, 从 合伙 制( 尤其是有 限责任合伙制 ) 会计师事务所是发展的主流和趋势 、 而我 国现行的《 注册会计 师法》 规定 , 事
务所 可以选择合伙制和有 限责任制 两种组 织形式 。 中, 其 有限责任制 会计师事务所 多为肥 ≈ 改制 而来, 占我 国事务所 中的绝 大多数。可见 .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略论

固科学教育家2008年5月第5期学术性实践性理论性161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略论叶颖冯欣张波(中国地质大学湖北武汉430000;经济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00)【摘要】本文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现状,并对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从宏观上阐述了有限责任合伙制这一新的组织形式,并结合我国推行提出有限责任合伙制存在的必要性及面临的种种挑战。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I普通合伙制l有限责任合伙制1当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撅述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既可以是合伙形式,也可以是有限责任法人的形式。
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它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
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制有两个基本特征:首先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以合伙人共同决策,管理方式灵活;其次,法律责任是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执业者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加强了对自身的行为约束.同时也体现了专业人士之间的地位平等、风险共担、资源共享的特点,面这正是舍伙制的灵瑰所在。
早期的合伙事务所是由个人独资转化而来.内在特质并没有变,只是多了一层内部关系,这种内部关系又是专业人士。
志同道合”的关系.是一种“人和”关系。
它的优点是,在风险的牵制和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促使事务所强化专业发展.扩大规模。
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
缺点是建立一个跨地区、跨国界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
同时,任何一个合伙人执业中的错误与舞弊行为.都可能给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灭顶之灾,可能使之短期内土崩瓦解。
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
它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它的优点是,可以通过公司制形式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建立规模化的大所。
承办大型业务。
缺点是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
浅议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

一
、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 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我 国对 会 计 师事 务 所 组 织形 式 的法 律 规定 一
我国 《 注册会 计师法 》规定 ,我 国注h  ̄ t师只准设立 t k
有 限责 任 公 司制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和合 伙会 计 师事 务 所 。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制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是 由 注册 会 计 师 出 资 发 起 设 立 、承 办注 册 会 计 师 业 务 并 负 有 限责 任 的 中介 机 构 ,会 计
关键词: 我国会计事物所;组织形式的选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中图分 类号:F 3 . 2 2 9 2 2 文献标 示码 :A 文章编号 :17 — 6 6( 0 8 3 0 0— 2 6 25 4 2 0 )0 — 0 5 0
经济责任 ,且没有连带责任。经 济责任轻 ,当所获得利润远 大于注册资本金 的时候 ,就有造假 的驱动。湖北某会 计师事
任制两种组织形式 ,而国外则还有个 人独资 、普通合伙制 、
有 限责 任 公 司制 、有 限责 任 合 伙 制 等多 种组 织 形 式 。 由于 组
合伙制会 计师事 务所 的信用程度 ,使其能够承揽到更多 的业
务 。然 而 ,我 国 目前 无 论 在 法 律 还 是 制度 上 都 缺少 规 范 性 的
发后 ,其市值 从 7 0亿元跌 至 4亿 元。如果是合伙 制的话 ,
年 收入 60 0 0万 元 的 中天 勤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相 关 注册 会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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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
【摘要】本文从分析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历史和现状为基础,探讨了四种组织形式的优劣,并说明普通合伙制为最适合我国目前发展状况的事务所组织形式。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制
一、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迁
独资制是指由注册会计师本人出资设立并以个人财产对事务所负无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其设立简单、管理灵活且风险相对较低,但是这种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小,发展慢。
普通合伙制是由多名注册会计师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执业,出资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每个人对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债务负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制的社会公信力较高,有利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合作。
但是有规模小、发展慢决策权不集中、连带责任风险高的缺点。
有限责任公司制类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为限对事务所债务负责。
其法律责任轻而且容易在短时间内积聚大量的资本,拥有跨地区的规模。
有限责任公司制效仿公司治理结构,事务所的决策更为科学合理。
但是会降低公信力,使税收负担加重,重复缴税。
而且由于注册资本低,会弱化所有者的责任意识。
有限责任合伙制在我国又称特殊普通合伙制。
其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平等参与事务所事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历史回顾与现状
与国外不同,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改革主要是靠政府引导的机制。
1980年代,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通过挂靠于某一国家机关而建立的,又称“挂靠所”或者“国有所”。
2000年,“挂靠所”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在脱钩改制之前,事务所连年亏损。
挂靠这种方式极大地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积极性。
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组织形式。
2000年是实行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以后的第一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了盈利。
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迅速,事务所数量不断增加,从2001年的4287家事务所增加到了2009年的7605家,几近翻倍增长。
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执业质量出现了很大的问题。
银广夏、麦科特、郑百文等上市公司舞弊造假事件的背后都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子。
从2006年开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每年都会有100家左右的会计师事务所受到行业惩戒。
从2006年到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百强中,因前三年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受惩罚、惩戒而减分的会计师事务所有20多家,占据了百强的四分之一左右。
作为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前提就是公众的信赖,单纯追逐个人利益,注册会计师的存在将没有意义。
良好的审计质量是会计师的立身之本。
2010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共计6813家(分所除外)。
其中,选择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有4427家,选择合伙制的有2386家,合伙制占比为35%。
而选择有限责任制的事务所占据了大部分的比例(65%),主要原因在于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仅仅考虑满足大型企业
人员需要和事务所自身规模发展的需要。
由于该种体制不像合伙制一样有自我约束机制,所以需要严格的法律体制来进行约束,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三、最佳组织形式的选择
笔者认为,审计质量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前提。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就是要能保护社会投资者的
利益,妥善鉴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公允。
除此之外,注册会计师会对取得的收益和付出的成本做一个比对,由此得出最佳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笔者对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特点进行探讨,分析总结得到了以下的代表成本和收益的项目。
在收益方面有:保护投资者利益、规模扩大和社会声誉。
在成本方面有:社会法律成本、维持独立性、风险防范、赔偿能力。
笔者认为,普通合伙制在保护投资者收益、维持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声誉以及维持独立性,增加审计师的风险防范能力及赔偿能力上有卓越表现。
通过比较可知,普通合伙制的优点明显,而其他的方式在衡量收益和成本时有较大的不足之处。
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来看,公众更加重视审计质量以及事务所的声誉而不是事务所规模的大小。
而我国的大型事务所是通过合并
的方式扩大规模的,管理跟不上,审计质量无法保障。
规模扩大,事务所的审计收入必定是增加的,而损害了公众的收益获取会计师的私人收益明确背离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初衷。
所以说,在事务所选择的这个问题上,首要目标是保证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是高质量的,次要目标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
很明显,有限责任公司制不符合经济的发展要求。
有限责任合伙制虽然是目前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趋势,但是有一定的限制。
首先,从世界的形式来看,有利于推行这种形式的事务所一般都是规模足够大的。
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
我国的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管理结构松散,不利于推行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
独资制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的法律没有规定。
这种组织形式在国外很常见。
独资制会计师事务所适应性很强,可以服务地域性和专业领域的中小型企业。
同时,独资制会计师事务所也有利于保留人才。
但是,要对这种组织形式进行法律上的阶段,我国首先要完善个人财产保护制度。
相比之下,普通合伙制的优点相对突出。
由于普通合伙制有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本身自带的约束性机制,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业务的时候会更加谨慎。
由于违规的成本提高了,在风险防范这里,普通合伙制会比其他组织形式更胜一筹。
同时,这种组织形式更有利于约束注册会计师把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联系在一起。
注册会计师由于无法将合伙制的企业规模扩到很大,声誉的注重成为他们工
作的重点。
注重声誉意味着审计质量的提高,从而使投资人的利益得到更大的保障。
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便于会计师专注于工作而不是复杂的人际关系,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提升工作质量。
(责任编辑: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