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中特隋引诱的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中的特情引诱与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中的特情引诱与法律规制作者:郑帆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1期摘要随着国家对毒品犯罪惩罚力度加大,贩毒人员采取的作案手段也更加高端隐蔽,这就增加了侦查机关侦办案件的难度。
特情引诱对侦查机关侦办案件有特殊的意义。
由于我国在法律上没有对特情引诱加以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暴露出来。
因此,采用法律手段对毒品犯罪中的特情引诱加以规范成为现实需要。
关键词毒品犯罪特情引诱侦查法律规制作者简介:郑帆,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283-02近年来,我国的毒品犯罪屡禁不止,毒品犯罪侦破难度大,毒品交易的隐蔽性使得毒品在社会中流通。
而特情引诱的使用使公安机关在侦破毒品案件时更加容易。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规定,特情引诱指侦查人员为侦破一些毒品案件,向具有某种犯罪倾向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犯罪的机会,或者对其进行某种程度的引诱,从而使其实施犯罪行为,侦查机关则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将其抓获的一种特殊的案件侦查方法。
特情引诱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犯意引诱、数量引诱、间接引诱。
但迄今我国尚无关于特情引诱的专门性法律规定,立法上的漏洞使得毒品犯罪中的特情引诱的使用存在问题,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毒品犯罪中特情引诱的相关规定及适用条件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 151 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从此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对特情引诱的使用有了一个初步的规定,但是具体的适用条件,以及特情人员违法后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还无相关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特情引诱早已被侦查机关大量使用,在毒品犯罪中使用的较多,据广西桂林某城区检察院统计,该院在1998年至1999年6月受理这两类案件94件,其中就有80.85%的案件运用诱惑侦查手段。
毒品犯罪案件中特隋引诱的法律规制

了平静 , 个 老 乡说 能 联 系到 吸毒 人 员 。 有 力劝 两人 带 毒 品 到 天 津 卖毒 品 挣 大钱 , 两人 几 经 犹 豫 , 不住 诱 惑 , 禁
被 这位 老 乡特 情 “ ” , 人 赃俱 获 . 刑 多年 。 钓 上 后 获
品 的危 害面 。这种 侦查 方式 在 打击假 币 、 品 、 毒 走私 等无
以认 可 。 者认 为虽 然 有 一定 的法 律 依据 , 这 种 法律 笔 但 依 据仍 不 够 具 体 和权 威 , 尚需 进一 步 明确 。 ( ) 自扩 大特 情 引诱 的适 用案 件 范 围 二 擅 由于 目前 在我 国对 于特情 侦查 可适用 于 哪些案 件法
合法权 益 , 有法律工作 者都应 当高度重 视的 问题 。 是所
一
、
特 情 引诱 的概 念 、 类及 正 当性 论证 分
从 我 国 司法 实 践 来 看 ,特情 引 诱 一 般 是 指 特 情 在 介 入 侦破 案 件 中对 他 人 进行 实施 毒 品犯 罪 的犯 意 和 数 量 引诱 的情 况 。许 多 学 者根 据 最 高 人 民法 院印 发 的 法
柄双 刃剑 , 之不 当 , 用 会对公 民 的合 法权 益造成 伤害 , 甚
至会将无 辜 的公 民卷入刑 事案件 。 何既能充分 运用特 情 如
引诱 打击犯 罪 , 范潜在 的社 会危 害 , 防 又依 法保 护公 民的
国人 民警 察 法》 1 和 公 安部 18 年 制 定 的 《 事 第 6条 94 刑 特 情 工作 细则 》 特 情 引诱 中特 情 的设 置 、 用及 证 据 对 使 采 纳 等作 出 了规 定 。最 高人 民法 院在 《 要 》 纪 中对 此 予
以上是一起 典型 的特情引诱 毒品犯罪 案件 。 在我 国每
特情引诱案件的处理原则和争议焦点

特情引诱案件的处理原则和争议焦点为了侦破某些特殊案件,特情人员或者已经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接近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犯罪机会或者引诱,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将其抓获,这就是特情引诱的侦查方法。
一、特情引诱案件的处理原则特情引诱被广泛运用于毒品犯罪案件,《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对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特情引诱案件的处理原则如下:(一)本有犯意,不从轻处罚。
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
例如,被告人张某甲在没有特情介入之前就已经准备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故亦不存在犯意引诱的情形。
又如,被告人在得知举报人欲购买毒品后,积极寻找货源,在短时间内即组织到涉案大量毒品进行交易。
据此,本案不存在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
不能从轻处罚。
再如,刘某因本案被抓获后,又向古某昌提出购买数量较大的毒品氯胺酮,存在“犯意引诱”的情形,但古某昌在不知刘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的情况下,向宋某其购买毒品用以贩卖,其贩卖毒品的主观目的明显,并不属“犯意引诱”。
(二)本无犯意,存在犯意引诱,从轻处罚。
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
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例如,被告人赵某某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属于犯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三)双套引诱,从宽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
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四)数量引诱,从轻处罚。
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例如,鉴于本案被告人高某存在毒品数量被引诱的情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毒品犯罪被人们视为社会害虫,对于其诱惑侦查,法律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毒品诱惑侦查是指公安机关通过采取一系列侦查手段,发掘、侦查涉毒犯罪行为,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防范和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针对毒品犯罪诱惑侦查中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一、搜查权及其规定公安机关在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时,经过合法的程序,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查询、查扣相关资料。
同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搜查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搜查人员必须出示搜查证,告知被搜查人和被搜查场所的原因和依据;2、搜查时间应在早6:00点到晚10:00点之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晚10:00点之后;3、搜查行为的范围应该严格控制,不能有过度的搜查行为发生。
搜查时应该注意务必尊重被搜查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4、搜查行为必须合法,不能采取非法拘禁、关禁闭等手段限制被搜查人的人身自由。
二、侦查措施以及规定除了搜查权以外,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以下侦查措施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1、盘问证人、嫌疑人和被告人;2、搜集和保管证据;3、对被犯罪分子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4、劝导和帮助犯罪分子接受戒毒治疗。
在进行上述侦查措施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也需要尊重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采取违法、过度、滥用等不当的侦查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调取通信记录及证据认定调取通信记录是毒品犯罪诱惑侦查中常用的侦查手段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务活动规则》,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对于涉案人员的通讯、通话记录可以依法调取。
调取通信记录应该遵守以下规定:1、必须先经过法院或者检察院的批准;2、在进行通信记录调取时,必须保证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侵犯;3、通信记录只能作为线索,不能作为最终证据认定。
在提取通信记录的同时,需要对通讯内容进行审查筛选,确保不涉及非法、过程、人身隐私等个人权益。
特请引诱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特请引诱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引诱是⼀种⼿段,也是犯罪嫌疑⼈为了逃脱罪名所涉及的圈套,当然为了能够破案,相关部门也可以使⽤这种⽅法来达到破案的⽬的,这是法律所允许的情况。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法律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特请引诱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作座谈会纪要》中曾指出,运⽤特情侦破案件是有效打击犯罪的⼿段,但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有时存在被使⽤的特情未严格遵循有关规定情况,在介⼊侦破案件中有对他⼈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等问题。
对具有“犯意引诱”情况的被告⼈,应当从轻处罚,⽆论毒品数量多⼤,都不应当判处死刑⽴即执⾏。
对具有“数量引诱”情况的被告⼈,应当从轻处罚,即使超过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般也不应判处死刑⽴即执⾏。
这给全国法院系统审理有特情参与的毒品案件制定了⼀个相对统⼀的尺度,也说明了审判此类案件的特殊性。
根据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和司法实践,在审查属“特情引诱”的毒品案件时,应根据刑事⽴法的精神,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特情引诱对被诱惑者主观上的影响不同,区分不同情形犯罪⾏为⼈的刑事责任。
通说认为诱惑侦查分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
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主要特征是:被诱惑者本⾝没有犯罪意图;被诱惑者是在诱惑者(采取了“主动⾏为”或“积极⾏为”)强烈的诱惑下实施犯罪⾏为。
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的特征是:被诱惑者本⾝已产⽣有犯罪意图,甚⾄已有犯罪⾏为,诱惑者仅仅是提供了⼀种有利于其犯罪实施的特定条件和机会。
此时,侦查机关的⾏为是被动的和消极的,所以并不存在诱发⽆罪者犯罪的倾向。
即使超过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般也不应判处死刑⽴即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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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只要能够早⽇破案,使⽤这种情况也是可⾏的,但是还是不应当因此⽽做了⼀些违反法律中所规定情况的⾏为,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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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毒品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个人和社会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打击毒品犯罪,加强对毒品犯罪活动的侦查和打击,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制。
相关法律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毒品犯罪的定义和处罚。
各国都对毒品犯罪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涉及毒品的生产、贩卖、运输和使用等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
这些处罚包括刑罚、罚款和没收财产等。
2. 毒品犯罪的侦查权限和程序。
为了确保对毒品犯罪的侦查和打击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国都赋予了执法机关一定的侦查权限,包括搜查、侦查拘留和监视等。
各国也规定了侦查程序,包括侦查的起诉、审判和上诉等。
3. 毒品犯罪的证据收集和鉴定。
为了支持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各国都规定了相应的证据收集和鉴定程序。
这包括搜查和扣押嫌疑人及其财产,采集和分析涉及毒品的物证和证人证言等。
4. 毒品犯罪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毒品犯罪是跨国性的犯罪活动,各国都意识到只有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才能更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
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制,以便实施跨国调查和执法行动。
5. 毒品犯罪的预防和教育。
除了打击和惩治毒品犯罪外,各国也非常重视毒品犯罪的预防和教育工作。
这包括加强对公众和青少年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对毒品犯罪的认识和警惕,从而减少毒品犯罪的发生。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主要是为了打击毒品犯罪,保护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
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制,各国可以更有力地开展毒品犯罪的侦查工作,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减少毒品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也需要加强对公众和青少年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他们对毒品犯罪的认识和警惕,增强他们抵御毒品犯罪诱惑的能力。
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保护社会的安宁和和谐。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引言:毒品犯罪是社会中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的危害。
在打击毒品犯罪的过程中,诱惑侦查是一种常用的手段。
在使用诱惑侦查的过程中,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制,以确保侦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一、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定义与目的诱惑侦查是指执法机关为了侦破毒品犯罪案件,采取一定的手段来引诱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从而将其抓获的侦查方式。
其目的在于获取证据,打击毒品犯罪行为,保护社会治安。
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原则在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时,需要遵守以下合法性原则:1. 最低限度法原则:即在进行诱惑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自由权益进行最低限度的侵犯。
2. 权限原则:即只有经过授权的执法人员才能进行诱惑侦查,确保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公正原则:即执法人员在进行诱惑侦查时必须公正无私,不能滥用职权或进行不当行为。
4. 监督原则:即诱惑侦查过程中,需要有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执法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三、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合法手段在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时,可以采取以下合法手段:1. 假扮买家:执法人员可以假装成购买毒品的买家,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和证据。
2. 假扮贩卖者:执法人员可以假装成毒品贩卖者,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交易,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行为。
3. 假扮运输人员:执法人员可以假装成毒品的运输人员,通过运送毒品的过程中,掌握更多的犯罪线索。
4. 从业者合作:执法人员可以与毒品相关的从业者进行合作,获取更多的犯罪信息和证据。
四、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注意事项在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保护诱导者的人身安全:诱导者是指协助执法人员进行诱惑侦查的人员,他们的人身安全需要得到保护,以免暴露身份或引发其他不必要的危险。
2. 确保诱导者的权益:诱导者的权益包括与此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
执法机关需要确保诱导者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毒品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人们的身体健康、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打击毒品犯罪,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制措施。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是指警察或其他执法机构利用特殊手段引诱毒品犯罪嫌疑人犯罪,以便将其抓捕归案。
这种手段常常被用于无法通过普通手段获取证据的情况下,为侦破案件提供帮助。
由于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涉及到人权、隐私和法治等重要问题,所以必须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
以下是几个法律规制的方面:第一,合法性规定。
在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之前,必须要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这种手段,以及使用的限制和条件。
这样可以避免滥用权力和侵犯人权的问题。
第二,审查和监督机制。
对于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警察或执法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查和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应该对其行为和手段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证据收集原则。
在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过程中,必须遵守证据收集的原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警察或其他执法机构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否则将对其进行追责。
第四,隐私保护。
在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保护嫌疑人和其他当事人的隐私权。
警察或其他执法机构不能擅自侵犯他们的隐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法律救济机制。
如果嫌疑人或其他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相应的救济程序和权利,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是一种重要的打击毒品犯罪的手段,但必须在严格的法律规制下进行。
只有合法、合规的手段才能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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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中特隋引诱的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案件中特隋引诱的法律规制
文◎王昕李进庄
本文案例启示:特情引诱是毒品犯罪案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侦查方法,但由于权力普遍具有扩张性,使用不
当容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且现实中已经出现了不计程序和方式滥用的现象,对此应在立法和司法中对审批
程序,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过程监督进行严格规制,以实现司法权准确打击与有效保护的目的.
【基本案情】两名新疆籍男子,带领妻儿在上海合伙
开小店,勤勤恳恳工作.然而千里之外的一个电话打破
了平静,有个老乡说能联系到吸毒人员.力劝两人带毒
品到天津卖毒品挣大钱,两人几经犹豫,禁不住诱惑,
被这位老乡特情"钓"上,后人赃俱获.获刑多年.
以上是一起典型的特情引诱毒品犯罪案件.在我国每
年侦破的毒品犯罪案件中,采用"特情引诱"侦破的案件已
达三分之二以上,可见特情引诱对我国打击毒品犯罪,净
化社会环境所具有的必不可缺的作用.然而特情引诱如同
一
柄双刃剑,用之不当,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甚
至会将无辜的公民卷入刑事案件.如何既能充分运用特情
引诱打击犯罪,防范潜在的社会危害,又依法保护公民的
合法权益,是所有法律工作者都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
一
,特情引诱的概念,分类及正当性论证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特情引诱一般是指特情在
介入侦破案件中对他人进行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和数
量引诱的情况.许多学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2000]42号《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将特情引诱分为"犯意引诱" 和"数量引诱"两种.笔者认为应当还存在一种"间接引诱",即受特情引诱的嫌疑人意欲贩卖毒品的行为又引
起没有犯意的其他人实施毒品犯罪或加大数量实施毒品犯罪.这种情形在最高法的上述《纪要》中也有体现. 特情引诱侦查方式是否具有正当性一直备受争议.
有人认为特情引诱是一种凭空制造犯罪的行为,采用这种方式会使刑法丧失谦抑性,扩大了公权力的边界,因此,应当宣布这种侦查方式非法并禁止使用._1]笔者认为.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毒品犯罪案件具有手段隐秘, 单线联系,隐藏身份等特点,这些都给侦查机关发现犯
罪行为,收集犯罪证据带来极大的困难.这种情况下,通
过特情引诱取得控告犯罪的证据,一方面可以防止毒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Z[300130]
流入社会毒害人群,另一方面则造成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造成毒贩的恐慌心理,压缩其生存空间,缩小毒
品的危害面.这种侦查方式在打击假币,毒品,走私等无
被害人的犯罪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现实中显示了显着的成效,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应当给予肯定.
二,当前特情引诱使用中的问题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关于特情引诱使
用中的问题主要有:
(一)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
特情引诱作为侦查机关使用的一种手段,是否有
法律的明确授权受到部分学者的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6条和公安部1984年制定的《刑事特情工作细则》对特情引诱中特情的设置,使用及证据
采纳等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纪要》中对此予以认可.笔者认为虽然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种法律
依据仍不够具体和权威,尚需进一步明确.
(二)擅自扩大特情引诱的适用案件范围
由于目前在我国对于特情侦查可适用于哪些案件法
律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大多用于毒品,假币,走私犯罪等一些没有被害人的案件,但这种侦查方法"有可能被滥用,从而孕育出诱使本无犯罪倾向的公民犯罪的危险,使国家执法机关违背其打击,防止犯罪的职责和义务.使公民丧失对国家司法权的信赖."口]在部分地方为了提高破案率而将这种侦查措施滥用,甚至以侦查实验的名义.诱骗被害人作诱饵应用于强奸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严重违背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初衷. (三)特情使用没有规范化操作程序
从司法实践来看.关于特情的管理机关,使用机
关,特情身份的证明出具机关等没有统一规定,导致特
情滥用,甚至出现公安机关为了完成立案指标,提高破
案率,将吸毒人员建立为临时特情,这种做法明显失去20]1年第12期(经典案例)/总第138期
了特情侦查措施的真正意义.现实中这种案件占有很
大的比例.2001年的甘肃马进孝系列毒品栽赃案就是
缺乏法律规制导致特情与不法警察勾结,共同策划陷
害他人的典型特情引诱假案的代表.[31
三,对特情引诱的法律规制
特情引诱面临的诸多问题表明,对其进行必要的
规制已成为立法及司法界不容回避的问题.笔者认为,
应当加强立法,制定相关法律,最终应当进行以下几个
方面的规制:
(一)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
通过立法或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特情的
身份为侦查机关人员或侦查机关控制的相对固定的社会人员.对于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不能一概免除其刑事责任.而应当规定免刑的条件,减刑的上限和下限.在
审批程序上,应借鉴西方国家的有关制度,侦查机关在采取特情侦查措施前要申请法律监督机关即人民检察院的许可或备案.然后根据许可或规定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搜集证据.通过依法侦查,将特情侦查的结果转换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要求并可在庭审中公开出示的证据,增强此类证据的证明力,减少案件面临的风险.
(二)对特情引诱适用案件范围应当严格控制
在立法中对特情侦查措施适用的案件范围应作出
明确的规定.多数学者均认为,特情引诱只能运用于用
常规侦查方法难侦破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重大,隐秘,
无被害人,且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的公诉案件,[4]笔者认为,特情侦查措施适用的对象应当限于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实施犯罪的意图.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严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且方式较为隐蔽,无被害人,
而采用其他侦查手段又不足以有效获取证据的犯罪. (三)对特情引诱的适用对象进行严格控制
由于目前我国对侦查权的监督和控制非常薄弱,
因此对特情引诱的对象必须进行严格限制.具体而言,
一
是犯意引诱的对象应当是有重大线索和一定证据表
明犯罪嫌疑人手中掌握有一定数量的毒品或具有毒品来源,且是欲实施毒品犯罪的人;二是数量引诱的对象
应当是有合理根据或足够理由表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更大数量的毒品,且其目前欲实施的毒品犯罪数量远低
于其手中握有的毒品数量.
(四)对特情引诱的过程要加以监督
特情引诱属于侦查机关的一种侦查措施,由于这种
方法可能具有侵害公民私权利的危险性,其侦查过程应当受到监督机关的监督.基于此,笔者建议:首先,特情的使用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其次,应当将特情使用决定书面抄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备案,检察机关有权提出建议.第三,在侦查人员或者特情进行特情引诱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必要时可以对侦查人员和特情的行为进行随案监督,以防止侦查人员或者特情通过实施不合法的行为收集证据,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介入侦查. 四,结语
鉴于毒品的危害性及毒品案件侦破的困难性,公
安机关在侦破毒品案件中采用特情引诱手段是必要的.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性.特情引诱虽然在刑事案件
的侦破过程中被大量应用并被证明具有特殊的效用, 但缺乏法律的基础支撑将无法走地更坚定,加强立法
对这一侦查手段既是一种支持也是一种制约,拥有了
法律规制的特情引诱将能够准确平衡打击犯罪与保
护权利的关系.在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囝
注释:
[1]李心淑:《我国不宜建立诱惑侦查制度》,载《西
北第二民族学院学~}2006年第2期.
[2]许惠宏:《毒品案件诱惑侦查的必要性及立法
思考》,载《江苏警官学院学~)2oo5年第6期.
[3]《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概要如下:2001
年7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区分局禁毒大队副
大队长赵明瑞为了完成缉毒任务.伙同特情马进孝制
造假海洛因2公斤,并诱使彭清带毒品与假扮成买主
的赵明瑞等人交易,后被抓获.彭清一审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2001年7月,临夏州公安局缉毒支队队长丁永年与马进孝合伙陷害出租车司机杨树喜,致杨树喜一审被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2001 年8月.甘肃省临姚县公安局原分管缉毒工作的副局长张文卓和该局缉毒队队长边伟宏与特情马进孝共同合谋陷害出租车司机荆爱国.荆爱国一审被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后甘肃省高院在死刑复核时发现这些案件提供破案线索的人均失踪或在逃.案件事实存疑. 甘肃省公检法机关相继介入调查,并揭开这一系列案件背后的黑幕.所有涉案人员均受到严惩.
[4]马宗虎:《对诱惑侦查法制化的思考》,载《贵州
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2011年第12期(经典案例l,总第13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