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的正当性分析和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是指以特殊的手段和方法,以引诱、诱使、唆使或迫使他人从事毒品犯罪活动,并以此为侦查目标的一种专门侦查手段。
在毒品犯罪中,这种侦查手段被广泛运用,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由于其特殊性和潜在的风险,对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对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使用应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规范。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是一种潜在的侵犯人权的手段,在使用时应合法合规,并遵守一定的程序和程序。
相关法律应确立必要的约束和规范,包括批准使用的程序、使用范围和限制、证据收集和保全的要求等。
只有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才能保障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
诱惑侦查的目的是搜证和打击犯罪行为,但在使用时应最大程度地避免对他人的侵害和侵权。
相关法律应规定在使用诱惑侦查时应谨慎选择手段和方法,确保其与侦查目标之间的必要联系,并尽量减少对非目标人员的不必要干扰和侵害。
对毒品犯罪诱惑侦查应加强监督和监管。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涉及敏感和风险较高的侦查手段,容易引发滥用和不当行为。
为了防止此类情况发生,应加强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和监管,确保依法进行,并及时纠正和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并加强对诱惑侦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素质和能力。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应充分尊重人权和法治精神。
人权和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价值观和原则,在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时也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
相关法律应明确规定,在使用诱惑侦查时应遵循人权的基本原则,保护被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公正性。
法律也应重视保护诱惑侦查人员的安全和权益,确保其正常工作和履职的条件和环境。
对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合理规范和规范化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使用,不仅有助于提高侦查效果,还可以避免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权和法治的价值。
在建设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上述原则和要求,确保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便利性和有效性,同时也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毒品犯罪被人们视为社会害虫,对于其诱惑侦查,法律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毒品诱惑侦查是指公安机关通过采取一系列侦查手段,发掘、侦查涉毒犯罪行为,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防范和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针对毒品犯罪诱惑侦查中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一、搜查权及其规定公安机关在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时,经过合法的程序,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查询、查扣相关资料。
同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搜查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搜查人员必须出示搜查证,告知被搜查人和被搜查场所的原因和依据;2、搜查时间应在早6:00点到晚10:00点之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晚10:00点之后;3、搜查行为的范围应该严格控制,不能有过度的搜查行为发生。
搜查时应该注意务必尊重被搜查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4、搜查行为必须合法,不能采取非法拘禁、关禁闭等手段限制被搜查人的人身自由。
二、侦查措施以及规定除了搜查权以外,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以下侦查措施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1、盘问证人、嫌疑人和被告人;2、搜集和保管证据;3、对被犯罪分子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4、劝导和帮助犯罪分子接受戒毒治疗。
在进行上述侦查措施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也需要尊重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采取违法、过度、滥用等不当的侦查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调取通信记录及证据认定调取通信记录是毒品犯罪诱惑侦查中常用的侦查手段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务活动规则》,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对于涉案人员的通讯、通话记录可以依法调取。
调取通信记录应该遵守以下规定:1、必须先经过法院或者检察院的批准;2、在进行通信记录调取时,必须保证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侵犯;3、通信记录只能作为线索,不能作为最终证据认定。
在提取通信记录的同时,需要对通讯内容进行审查筛选,确保不涉及非法、过程、人身隐私等个人权益。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引言:毒品犯罪是社会中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的危害。
在打击毒品犯罪的过程中,诱惑侦查是一种常用的手段。
在使用诱惑侦查的过程中,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制,以确保侦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一、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定义与目的诱惑侦查是指执法机关为了侦破毒品犯罪案件,采取一定的手段来引诱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从而将其抓获的侦查方式。
其目的在于获取证据,打击毒品犯罪行为,保护社会治安。
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原则在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时,需要遵守以下合法性原则:1. 最低限度法原则:即在进行诱惑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自由权益进行最低限度的侵犯。
2. 权限原则:即只有经过授权的执法人员才能进行诱惑侦查,确保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公正原则:即执法人员在进行诱惑侦查时必须公正无私,不能滥用职权或进行不当行为。
4. 监督原则:即诱惑侦查过程中,需要有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执法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三、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合法手段在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时,可以采取以下合法手段:1. 假扮买家:执法人员可以假装成购买毒品的买家,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和证据。
2. 假扮贩卖者:执法人员可以假装成毒品贩卖者,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交易,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行为。
3. 假扮运输人员:执法人员可以假装成毒品的运输人员,通过运送毒品的过程中,掌握更多的犯罪线索。
4. 从业者合作:执法人员可以与毒品相关的从业者进行合作,获取更多的犯罪信息和证据。
四、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注意事项在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保护诱导者的人身安全:诱导者是指协助执法人员进行诱惑侦查的人员,他们的人身安全需要得到保护,以免暴露身份或引发其他不必要的危险。
2. 确保诱导者的权益:诱导者的权益包括与此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
执法机关需要确保诱导者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毒品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人们的身体健康、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打击毒品犯罪,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制措施。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是指警察或其他执法机构利用特殊手段引诱毒品犯罪嫌疑人犯罪,以便将其抓捕归案。
这种手段常常被用于无法通过普通手段获取证据的情况下,为侦破案件提供帮助。
由于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涉及到人权、隐私和法治等重要问题,所以必须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
以下是几个法律规制的方面:第一,合法性规定。
在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之前,必须要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这种手段,以及使用的限制和条件。
这样可以避免滥用权力和侵犯人权的问题。
第二,审查和监督机制。
对于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警察或执法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查和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应该对其行为和手段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证据收集原则。
在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过程中,必须遵守证据收集的原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警察或其他执法机构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否则将对其进行追责。
第四,隐私保护。
在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保护嫌疑人和其他当事人的隐私权。
警察或其他执法机构不能擅自侵犯他们的隐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法律救济机制。
如果嫌疑人或其他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相应的救济程序和权利,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是一种重要的打击毒品犯罪的手段,但必须在严格的法律规制下进行。
只有合法、合规的手段才能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毒品犯罪一直是社会的一大隐患,对于毒品犯罪的诱惑侦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刑法的规定、司法解释、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等方面。
本文将从刑法、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并对现行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进行反思和建议。
刑法对毒品犯罪诱惑侦查进行了规制。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展毒品活动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明确了对于毒品犯罪的侦查和打击的基本原则。
刑法还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对于参与毒品犯罪的嫌疑人进行了明确的刑罚。
这些规定为打击毒品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对毒品犯罪诱惑侦查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司法机关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毒品犯罪的诱惑侦查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并强调了侦查工作中的一些原则,如不得使用非法手段、不得非法收集证据等。
这些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毒品犯罪诱惑侦查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也对毒品犯罪诱惑侦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等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对于打击毒品犯罪提供了更加清晰和明确的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的完善也能够更加有效地规范毒品犯罪的诱惑侦查工作,提高侦查人员的执行效率。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相关法律对于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定义和范围并不明确。
诱惑侦查本身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涉及到诱惑手段的界定、诱惑程度的判定等方面。
现行法律对于这些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容易导致执法者的主观判断和行为的不统一。
现行法律对于毒品犯罪诱惑侦查中使用的侦查手段和方法的规制不够完善。
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型的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手段层出不穷,现行法律对于这些新型手段的规制并没有跟上。
对于网络诱惑侦查、秘密摄录侦查等手段的规制需要进一步加强,以确保侦查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现行法律对于毒品犯罪诱惑侦查中涉及到的人权保护问题的规定也还不够完善。
略论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诱惑侦查,又称诱饵侦查,指的是侦查机关设置圈套,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方法。
①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其欺骗性、诱导性的特点虽有引诱犯罪、冲击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和道德风险,但在传统侦查方式应对日趋智能化、隐蔽化的刑事犯罪捉襟见肘时,诱惑侦查以高效的证据查取优势,赢得了各国侦查机关的青睐。
同样在我国,这一新型的特殊侦查手段也被广泛应用于毒品犯罪、贿赂、伪造货币、组织卖淫、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侦破之中。
由于立法中欠缺对秘密侦查的规制,诱惑侦查长期处于法外运行的状态,作为一种日常实施的侦查手段,其合法性、正当性不断引发质疑。
2012年的刑诉法对隐匿身份的秘密侦查手段进行了立法规范,诱惑侦查的合法地位得以确立。
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对此类手段仅进行了概括性的授权,并未规定具体的实施程序与要求,对引诱犯罪的界限、违法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均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为此,本文将结合刑诉法修正案中的相关条文、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略作讨论。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诱惑侦查方式的规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所谓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是指以人力为载体的、以欺骗为主要表现特征的各种秘密侦查方法,包括线人(在中国的语境中经常被称之为特情)、卧底、诱惑侦查,因为此类手段通常表现为改变身份进行侦查,学术界也将其称为乔装侦查。
②由此可见,隐匿身份的字样代表了各种乔装侦查手段,因此,刑诉法修正案对隐匿身份实施侦查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诱惑侦查方式,具体而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适用原则。
诱惑侦查只能服务于查明案情的目的需要,基于必要性原则实施。
也就是说,只有在其他侦查方法获取证据或侦破案件的希望渺茫或十分困难时,才能使用诱惑侦查的方式。
最新 诱惑侦查的现实考量及法律规制特征分析-精品
诱惑侦查的现实考量及法律规制特征分析诱惑侦查是一种秘密的侦查手段,是指侦查人员或者其授权的人员以收集特定信息为目的而实施的侦查行为,以便能够在被侦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获知其生活、活动或交往的详细情况。
伴随犯罪案件的日益复杂化,诱惑侦查被频繁适用于那些具有高度隐蔽性、组织性、智能化的犯罪中,从而引发了界根据不同的价值观来考察、研究这一侦查手段。
在当今许多国家,诱惑侦查以其不俗的表现在实践中倍受侦查机关青睐,我国更有蔚然之势。
一、诱惑侦查的历史沿革诱惑性手段作为正式的侦查方法在西方始于大革命前的法国。
路易十四为了维护其统治,将诱惑侦查作为陷害革命党人、镇压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手段。
美国于1910年成立联邦调查局(FBI)后,特别在二战期间,诱惑侦查开始适用于反间谍活动,后又从查禁卖淫、同性恋、违反禁酒法、贩毒等犯罪逐步扩大至侦缉恐怖、行受贿、窃取产业情报案和追查赃物。
二战后,日本为了阻止国内兴奋剂泛滥之情势,开始在缉毒中实施诱惑侦查,随后逐渐扩大至侦缉武器交易、卖淫、盗窃邮件类犯罪。
其实,在我国诱惑侦查古已有之,隋朝文帝“患令吏赃污,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立斩。
”只不过名称非此而已,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诱惑侦查的法律规范,但在实践中,诱惑侦查作为一种非常规的侦查手段,已经被侦查机关频繁运用于某些难以侦破的案件中,制定诱惑侦查相关的法律规范已经是我国立法机关不能回避的法律问题。
二、诱惑侦查的利弊(一)诱惑侦查的优点1、诱惑侦查作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侦查手段,在我国当前司法资源匮乏、侦查技术落后的背景下,对于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2、诱惑侦查可以有效打击刑事犯罪,一些重大复杂的犯罪,如卖淫、贩卖毒品、贿赂、赌博等,运用传统常规的侦查手段难以破获,因为警方难以获取有效的指控证据,但诱惑侦查却以其不俗的表现而倍受侦查机关的青睐。
3、在取证方面,诱惑侦查与传统的侦查手段相比,具有简便高效的特点。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毒品犯罪一直是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问题,毒品犯罪诱惑与侦查的法律规制是防范和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举措。
在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毒品犯罪诱惑与侦查进行了规制和规范,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从毒品犯罪诱惑与侦查的法律规制的角度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毒品犯罪诱惑的法律规制毒品犯罪诱惑是指一些人受到各种因素的诱惑,利用毒品牟取暴利或者满足自己的私欲而从事相关犯罪活动。
在我国,法律对毒品犯罪诱惑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依法进行了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非法持有、私藏、运输、制造毒品、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法律都予以明确的刑罚规定。
我国还从立法的角度,对毒品犯罪诱惑进行了重点打击。
2015年,修订的《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分子藏匿毒品或者违法提供毒品成本的,均应认定为毒品犯罪诱惑。
”明确规定了对毒品犯罪诱惑行为的打击和处罚,为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诱惑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毒品犯罪侦查的法律规制在我国,对毒品犯罪的侦查工作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规制,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毒品犯罪活动时,必须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尊重被审查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审查人的合法权益。
三、当前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已经对毒品犯罪诱惑与侦查进行了法律规制,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地方在毒品犯罪诱惑和侦查方面法律实施不够到位,存在一定的宽松现象,导致一些犯罪分子钻法律漏洞。
一些公安机关在侦查毒品犯罪活动过程中,依法取证方面不够严谨,可能会导致一些案件审理出现问题。
对于毒品犯罪诱惑方面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强,一些犯罪分子仍然存在利用毒品牟取暴利的行为。
四、改进的建议为了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诱惑与侦查的法律规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 加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毒品犯罪诱惑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毒品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于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严惩,有效震慑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
诱惑侦查的正当性分析
诱惑侦查的正当性分析[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已经很难运用传统的侦查方法侦破一些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
侦查机关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往往采取诱惑侦查手段,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将其抓获或者获取证据。
“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是诱惑侦查的两大分类,本文通过对“诱惑侦查”的法理性及功能性论述,来分析其存在的正当性。
[关键词]诱惑侦查法理功能正当性现代犯罪呈现出组织化、职业化以及更为隐蔽的特点,比如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假币犯罪、网络犯罪等,传统的侦查方法已经受到严峻的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为了提高案件的侦破效率,打击犯罪,运用了各种特殊的侦查手段,我们称之为诱惑侦查。
一、诱惑侦查的分类按照被诱惑者事前有无犯罪倾向而对诱惑侦查进行分类,可以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
(一)“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是指被诱惑者本来就已经产生犯罪倾向或者已有先前犯罪行为,而诱惑者仅仅提供了一种有利于其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和机会。
其特征是侦查者为潜在的犯罪行为提供有利于其犯罪的机会或诱使其暴露犯罪行为,这种诱使行为并不会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产生主导作用,并且,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在侦查机关的严密控制之下的,不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犯意诱发型” 诱惑侦查是指被诱惑人事先并没有犯罪的意图,由于侦查机关的诱导,行为人才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例如,马某并无贩毒的意图,侦查人员化装成贩毒分子,多次劝说马某与其一起进行贩毒,马某经不住反复劝诱而进行贩毒,这时再以贩毒罪追究马某的刑事责任。
此案中,被诱惑者其实并不存在犯罪倾向,而侦查人员为了某种目的而教唆其去犯罪,进而去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被诱惑者落入了侦查人员设置好的一个“圈套”之中。
二、诱惑侦查的正当性在西方主要法治国家,诱惑侦查普遍存在,并对诱惑侦查行为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制,使其能够正当的运行。
诱惑侦查中侦查行为之规制与审判原则之确立
诱惑侦查中侦查行为之规制与审判原则之确立侦查行为之规制与审判原则之确立侦查行为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其所关涉到的案件的真相和正义问题涉及到每一个公民的利益,因此,在侦查行为的规范和审判原则的确立上,一定要严格要求。
本文将对诱惑侦查中侦查行为的规制以及审判原则的确立进行分析。
一、诱惑侦查中侦查行为的规制诱惑侦查是指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扮演一个非真实身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引诱,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情况的侦查方法。
由于诱惑侦查本身掺杂了诱骗和欺骗性,因此其本身也需要有严格的规制。
1. 依法依规实施最基本的规制是,诱惑侦查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在法定的程序、范围和方式内实施。
在我国的刑诉法中,刑事侦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依照法定权限进行,而不可超越法定程序以及权限范围。
诱惑侦查也应遵守这一要求。
2. 确保犯罪嫌疑人权益在实施诱惑侦查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和出发点。
诱惑侦查不能搞乱犯罪嫌疑人的日常生活,也不能超出依法实施刑事侦查的范围。
如果在诱惑侦查中,侦查人员从犯罪嫌疑人处获取了不法所得,那么这些证据不得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定罪证据。
3. 合理掌握操作手段在诱惑侦查的操作中,侦查人员需要掌握的操作手段也是需要严格规制的。
由于诱惑侦查涉及到伪装和欺骗性,因此其操作手段需要掌握得当,才能够实现所期望的效果。
同时,在操作手段上也需要权衡公义、真实和正当性等各方面的因素,确保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4. 需要掌握适量和时机在诱惑侦查中,侦查人员需要主动权,同时也应该掌握着“欲擒故纵”的策略,只有把握适量和时机,才能够推进诱惑侦查工作的正确方向,促进侦查航船不断地向前斗争和推进。
二、审判原则的确立好的审判原则能够帮助执法人员公正地审判案件,并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审判原则确立的意义极为重大,因此,在该方面的确立上,也须要言必有据。
1. 核心原则在审判原则中,公正原则是其核心原则。
这是因为,在审判中公正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利益的最重要的因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诱惑侦查的正当性分析和法律规制【摘要】诱惑侦查作为打击隐蔽犯罪的重要手段,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有侵犯人权之嫌疑,如何更好地的发挥诱惑侦查在打击犯罪方面的作用,同时也能保障人权,将是本文论述的内容。
【关键词】诱惑侦查;正当性;法律规制
当今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在极大的推动了我们生活水平的同时,也给犯罪的发生提供了便利。
犯罪已经日益呈现智能化、网络化、隐蔽化的趋势,比如贩毒、职务犯罪、网络犯罪等。
传统的侦查方法和手段在打击这些犯罪的时候日益显得捉襟见肘,面临巨大的挑战,而诱惑侦查则在打击这些犯罪方面大放异彩。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诱惑侦查在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有时候也会出现侵犯人权之嫌疑,不少学者也对诱惑侦查嗤之以鼻,甚至提出了反对的意见。
笔者在这里将会对诱惑侦查进行正当性分析,同时提出对其法律规制。
学者将诱惑侦查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两种,其中犯意诱发型是我们应该反对的类型。
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是被诱惑者本来就打算犯罪或者有犯罪故意,侦查机关在掌握一定证据和线索的前提下,再次提供一定的机会,在犯罪的时候进行抓捕。
犯意诱发型是被诱惑者本来没有犯罪故意和犯罪意念,侦查机关主动进行引诱或者怂恿,导致犯罪发生。
下面笔者将对这两种类型的诱惑侦查手段进行正当性分析。
一、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手段正当性分析
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针对的是已经产生犯罪意识或者犯罪动机,或者已持续性的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此种类型的诱惑侦查中,侦查机会实施的诱惑行为是被动的,消极的。
针对当代刑事犯罪呈隐蔽化,复杂化的新特征,若侦查机关通过适当的方法,适当的引诱行为,使其犯罪行为暴露,从而对其进行有效的打击。
因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是有其现实意义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正当性。
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手段正当性分析
在犯意诱发型侦查中,被诱惑者虽被侦查者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但实际上他并无犯罪倾向,而正是诱惑者采取了主动、积极的刺激行为才使他在强烈的诱惑下产生犯意,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在对这种侦查手段的描述中就能看到它违背了侦查的基本原则,可能会侵犯人权,不具备正当性。
其一,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手段违背了罪行相当的刑罚基本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在这一原则中隐含着这样一层意思:无责任则无犯罪,无犯罪则无刑罚。
在犯意诱发型侦查中,被诱惑者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形成是由侦查机关的主动引诱导致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侦查机关的引诱,被诱惑者则不会产生相应的犯罪行为。
从犯意的产生到行为的实施,其都是在侦查机关操控下实行的,责任不应该由被诱惑者来承担。
其二,侦查手段的使用应该在侦查阶段,并同时符合侦查手段程序法定的原
则。
侦查作为诉讼手段,应当是具有被动性的,即在有犯罪行为的发生之后,才能有侦查的使用,侦查不能提前进行。
犯意诱发型侦查手段则是侦查机关在犯罪发生之前主动进行侦查活动,诱导被诱惑者进行犯罪。
总之,犯意诱发型侦查手段不具备正当性,违背了侦查的基本底线,应是我们摒弃和排斥的,
三、诱惑侦查的正当性界限
通过对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基本是合法的,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基本是违法的。
但是对于何种是机会提供何种是犯意诱发在实践中还是难以区分的,学术界存在着“主观标准说”和“客观标准说”之争。
“主观标准说”以被诱惑者在参与犯罪之前有无实施该犯罪的心理倾向或主观意
图为依据,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表明被诱惑者具有这样一种心理倾向:只要有实施犯罪的机会或条件,就有实施犯罪的心理准备或意图,此时就可以认为他具有犯罪的主观心理倾向;反之,当其犯意是因侦查机关诱惑而产生,即这种诱惑不仅在原无犯罪意图的人们心中植入了犯罪倾向,那么被诱惑者的行为就不能认为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
而“客观标准说”以诱惑行为本身是否合法为判断标准。
如果诱惑行为在客观上超出了通常的诱惑范围,致使本无犯意的被诱惑者产生犯意,即诱惑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时,就应当认定诱惑侦查不合法,从而使得被诱惑者提起“陷阱抗辩”的理由成立。
在司法实践的很多情况下,暴露和产生犯罪意图
的界限很难区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对个案作具体分析,以为不能诱导他人犯罪为前提。
如果案件中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可以确信被诱惑者有某种犯罪倾向存在,经诱惑一拍即合,从而实施犯罪,可视为正当的诱惑侦查。
由此可见,单纯从被诱惑者的主观方面或者侦查行为的客观方面很难界定诱惑侦查活动的正当性。
四、我国诱惑侦查现状
随着许多犯罪呈现组织化、职业化和隐蔽性等特点, 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逐渐增多。
但由于诱惑侦查尚未纳入法制化轨道, 实践中诱惑侦查的使用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引发不少问题。
(一)手段使用随意性大
诱惑侦查适用对象本应是有合理根据表明正在实施犯罪或者有重大犯罪倾向的人。
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往往不分对象地使用诱惑侦查行为, 或者对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倾向的人随意地使用诱惑侦查手段, 这是非常危险的。
(二)被诱惑者的合法权益缺乏保护
诱惑侦查中被诱惑者虽有犯意, 但是侦查机关的诱惑行为对犯罪的产生、实施乃至完成提供了条件, 其犯意在侦查人员设置诱饵的情况下得以加强, 因而其行为并非是导致危害后果的唯一原因。
因此, 对于出现这种情况下的犯罪情节是否应该作为量刑情节值得研究,同时立法也并未对诱惑行为规定为量刑的法定从轻情节。
(三)诱惑侦查缺乏监督制约机制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诱惑侦查的监督制度, 因此在实践中对诱惑侦查也缺少有效监督机制, 加上使用诱惑侦查手段存在很大随意性, 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极易误导普通公民跌入陷阱。
五、对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诱惑侦查的实施乃是鉴于侦破特殊案件的必要性而产生,然而一旦被侦查机关滥用,则可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罪恶手段,所以各国普遍地对诱惑侦查从放任到规制逐渐形成了一套将诱惑侦查严格限定在法律范围内的制度。
我们应当对诱惑侦查做出一定的法律规制:
1. 适用范围。
当前许多国家对其适用范围都作了严格限制。
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诱惑侦查只能用于下列案件:具有相当隐蔽性难以收集证据且极难侦破;“无被害人”的公诉案;有严重危害性的重大刑事犯罪案(如毒品、走私、伪造货币、危害国家安全、有组织犯罪等)。
对政治或职务犯罪可适当但应慎用诱惑侦查,使其负面影响尽可能小。
2. 适用对象。
人是有弱点的,若要对任何人都适用诱惑侦查是不道德的,势必引起灾难性混乱。
美国《关于秘密侦查的准则》明确规定了诱惑侦查的许可基准、申请程序和实施期间,其适用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嫌疑人必须明知其将实施行为的违法性;具有必须实施秘密侦查的合理证据和理由;嫌疑人将实施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本身不具有任何因实施诱惑而为不当的情节。
我国由于执法
混乱,对诱惑侦查的对象应当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制。
笔者认为其对象必须是“有合理根据或足够理由表明正在实施犯罪或者有重大犯罪倾向的人”,不能适用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
3. 行为方式。
诱惑侦查要适度,不得违背侦查的底线,超越其伦理和道德的底线,侦查的目的是打击犯罪而不是制造犯罪,禁止高诱惑性的手段和有伤风化或者侮辱人格的行为。
4. 违法后果。
为了尽快破案,侦查人员可能会不择手段,违法侦查。
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获得的口供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获得的物证可以有限度地并逐步减少采用,如果确系犯罪嫌疑人所为,当应对其处罚,但因其特殊情况,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轻微犯罪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同时给予相关侦查人员(包括主管人员)不同程度的责任处理,以示对这种侦查方式的否定。
否则,滥权现象将更为突出,而这种事后限制往往可以起到更为有力有效的制约作用。
综上所述,诱惑侦查在我国刑事案件中还是大量存在的,笔者认为对其进行正当有效的法律规制已经迫在眉睫,这就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期形成正确的规制模式。
【参考文献】
[1]何家弘. 毒树之果——美国刑事司法随笔[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6.
[2]储槐植. 美国刑法[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3]杨志刚.诱惑侦查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