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交坠江事件法律分析及所思
从重庆公交落水事件浅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从重庆公交落水事件浅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1. 引言1.1 重庆公交落水事件概况重庆公交落水事件是指2018年10月28日下午发生在重庆市的一起公交车失控冲入长江的悲剧事件。
当时,一辆公交车因失控撞上了侧栏,随后翻入长江。
据报道,公交车上载有15名乘客和1名司机,其中12人不幸遇难,3人被救出。
这起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也引发了对道德和法律的思考和探讨。
这起事件让人们再次意识到,在社会生活中,道德与法律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道德是人们内心的一种道德准则和规范,它是社会文明的基石,是人们行为的灵魂。
而法律则是国家制定的强制性规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重庆公交落水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影响。
一方面,公交车司机在面临危险时选择舍命施救,体现了道德的高尚和无私;调查表明司机疲劳驾驶,涉嫌违法,也暴露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执行的缺陷。
这起事件不仅是对重庆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次惨重打击,也是对我们全社会道德和法律观念的一次考验。
如何在道德感和法律意识之间找到平衡,如何在日常生活中注重道德修养同时又依法行事,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思考的问题。
只有在道德与法律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情况下,我们才能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公正、法治的社会。
1.2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在社会生活中,道德与法律一直被认为是人们行为规范的重要依据。
道德是指一种内在的、主观的规范准则,是对人们行为的道德性质进行评价和规范的准则。
而法律则是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规范,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
道德与法律虽然有着各自的特点和运作方式,但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关系。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区别在于,道德规范更注重个体内在的道德观念和自我约束,而法律规范则更加注重社会整体秩序和法律权威的强制作用。
道德规范是内在的自觉,而法律规范是外在的强制。
道德约束与法律约束的异同体现在,道德约束更多地来自于道德心灵和社会舆论的影响,而法律约束则更多地来自于国家权威和法律制裁的压力。
重庆公交坠江案法律责任分析

重庆公交坠江案法律责任分析⼀、案情回顾10⽉28⽇,重庆市万州区⼀辆公交车与⼀辆⼩轿车在万州区长江⼆桥相撞后,公交车坠⼊江中。
经调查,事故原因为: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发现车辆已过⾃⼰的⽬的地站,要求下车被拒,两次持⼿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两⼈之间的互殴⾏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驶的⼩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员伤亡。
⼆、案情分析此次事故造成⼗五名乘客⽆辜受害,谁应该对此次事件负责,都负哪些责任,受害家属⼜该如何追偿呢?(⼀)刑事责任事件发⽣后,经官⽅通报称,乘客刘某和公交车司机冉某的互殴⾏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双⽅都已构成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是,根据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死亡的,便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乘客刘某和公交车司机冉某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事责任也不⽤追究,只要他们还有可供执⾏的遗产,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就不能免除,那么,民事赔偿主体都有哪些,具体⼜该如何赔偿呢?(⼆)民事责任⾸先,此次事故是乘客刘某与公交车司机两⼈互殴⾏为造成的,很明显双⽅应该为此负责;但是公交车司机是在执⾏职务,是职务⾏为,他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则上由其所在公司负责,除⾮公交车司机主观上是故意或存在重⼤过失,才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次事故中公交车司机被攻击后,本可以停车报警,但他却在公交车⾏驶的过程中双⼿离开⽅向盘,与乘客刘某互殴。
⼩编认为公交车司机存在⼀定的过失,应该负⼀定责任,具体认定还要在调查之后得出结论。
并且即使司机在事故中存在故意或者重⼤过失,也不能作为公交公司的免责条件,公交公司作为违约⽅,需要对这些⽆辜旅客的死亡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公交公司是⼀定要承担责任的。
⽽乘客刘某是造成事故的⾏为⼈之⼀,也应承担⼀定责任,但由于乘客刘某已经死亡,如果要追究她的赔偿责任,只能在她的遗产范围内要求她的继承⼈赔偿了。
“重庆公交坠江案”侵权责任浅析

“重庆公交坠江案”侵权责任浅析2018年6月5日晚,一辆载有15名乘客的轻型公交车在重庆市江北区奥体中心附近突然冲出道路,坠入长江中。
经过多日的搜救,14名乘客不幸遇难,仅1名幸存者生还。
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媒体的大量报道,而涉案公交公司和政府机构则面临着巨大的法律和道德压力。
在法律层面上,公交坠江案涉及侵权责任问题,因此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首先,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该案中,公交公司和政府机构都存在可能的侵权行为,因此应该在商定精确的法律责任方案。
公交公司方面,可以认定其存在管理不到位、安全意识淡漠等多项责任,导致该起事故发生。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运营载客汽车的营运人应当保证车辆的安全、施行必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措施、遵守有关安全的规定,否则将面临刑事、民事和行政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此次事件的责任归属问题,公交公司应该在法律框架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适当的经济赔偿、道歉赔礼等措施。
而政府机构方面,涉案区域的城市规划问题、交通管理问题,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长江之险,治理至关重要,而由于政府机构的监管不到位、落实不力等原因,才造成了此次事件的发生。
因此,对于公共领域的管理部门,应加强其自身的服务意识、安全管控意识,做好以人民安全为重的服务工作,同时进行有效持续性的法治教育和监管力度,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道德层面上,公交坠江案涉及公共安全、社会责任等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公共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应该具有负责任的精神,为保障人民的安全做出不懈努力。
公共领域的管理部门应该加强人性化的服务意识和有效的安全管控措施,保障安全出行是每个人的权利,同时也是一项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对于此次事件,不仅是相关企业和机构自身的财产损失,更是对于公共安全、道德法制意识的诸多冲击。
因此,涉案相关方应该更加精准地处理其立场和责任,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重庆公交坠江案”侵权责任浅析

“重庆公交坠江案”侵权责任浅析近日,重庆发生了一起公交车坠江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辆公交车在行驶途中突然失控,冲入了长江,造成了多人的伤亡。
这一事件引起了人们对公交公司和相关责任方的质疑和追责。
在法律上,公交坠江案涉及到了侵权责任问题,本文将对“重庆公交坠江案”涉及到的侵权责任进行浅析。
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主要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和刑法侵权责任。
而重庆公交坠江案则属于民事侵权责任范畴,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行为、过错和损害。
行为是侵权责任构成的第一要件。
行为主要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即侵权行为。
在“重庆公交坠江案”中,公交车的失控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行为符合了侵权责任构成的第一要件。
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的第二要件。
过错主要指的是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即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在“重庆公交坠江案”中,公交公司和相关责任方是否存在管理不善、维护不到位等过错行为,是决定责任分配的关键要素。
损害是侵权责任构成的第三要件。
损害主要指的是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
在“重庆公交坠江案”中,坠江事故导致了多人的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一点是无法否定的。
侵权责任构成的三个要件在“重庆公交坠江案”中都具备,只是责任分配和赔偿金额的争议。
二、公交公司的侵权责任公交公司作为服务性企业,其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公交坠江事件,公交公司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事故原因和事故后的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应对事故的原因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公交坠江案”中,公交车失控冲入长江,造成了多人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一事故的发生,对公交公司来说,可能涉及到管理和维护不到位等方面的过错行为。
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公交公司应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对可能存在的过错行为进行追责和赔偿。
公交公司应对事故后的赔偿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应当对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重庆公交坠江案”侵权责任浅析

“重庆公交坠江案”侵权责任浅析近年来,随着我国交通事故的增多,相关的法律课题也日渐关注。
在“重庆公交坠江案”无疑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案例。
据报道,2018年10月28日晚上8点左右,重庆市涪陵区一辆公交车失控冲进长江,导致13人死亡。
该事件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关于侵权责任的法律研究。
本文将对“重庆公交坠江案”中的侵权责任进行简要分析。
从被告角度分析,公交公司作为被告之一,其应尽到审慎管理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因事物所低的原因或者利用事物的特殊性,造成他人受伤害的,随时承担侵权责任。
公交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正确把握驾驶员的素质,对其进行严格的选拔培训,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对于重庆公交坠江案而言,由于公交车的失控导致了13人死亡,事故的起因很可能是驾驶员的驾驶行为不当或车辆自身故障。
作为公交公司,如果其未尽到管理义务,没有做好对驾驶员的培训管理等工作,将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责任。
从驾驶员角度分析,驾驶员作为被告之一,其应尽到谨慎驾驶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因谨慎义务不当,造成他人受伤害的,才会承担侵权责任。
在重庆公交坠江案中,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很可能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如果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如超速、疲劳驾驶等,且没有采取适当的紧急措施,导致车辆失控坠江,那么他将承担侵权责任。
在判断驾驶员的侵权行为时,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车辆自身故障等因素。
在判定侵权责任时,还需要考虑到可能存在的第三人责任。
在重庆公交坠江案中,如果事故的原因是由于其他车辆驾驶员的过错或其他第三人的过错所致,那么这些第三人也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确定侵权责任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第三人因素。
在“重庆公交坠江案”中,侵权责任的承担主要涉及到公交公司、驾驶员等相关方。
对于公交公司而言,其应该承担审慎管理义务,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
对于驾驶员而言,其应该承担谨慎驾驶义务,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存在违法行为。
“重庆公交坠江案”侵权责任浅析

“重庆公交坠江案”侵权责任浅析2018年6月5日晚,在重庆市渝中区拱亮桥2号站台上,重庆公交公司一辆延长班车突然失控,撞向隔离栏后坠入长江中,造成15人死亡,2人失踪,仅3名乘客幸存的悲剧事件。
此案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公共安全管理和公共交通运营方面的重视与思考。
本文将以此案作为案例,分析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来探讨公共交通安全事故中的侵权责任问题。
一、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事故初期,社会各界对事件原因普遍有两个推测,一是司机因疲劳驾驶导致,二是车辆自身安全性出现问题。
经过调查核实,案发班车车辆的主要零部件存在设计缺陷,经历多次事故后也曾多次进行维修,但维修质量参差不齐,存在不规范的维修行为,这些情况均属于公交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二、侵权的主体及责任划分1、侵权主体公交公司是具有法律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具备独立法律责任的主体,作为公共交通提供者,其提供的服务有着特定的法律约束和责任,包括提供安全保障、规属乘务员以及车辆维护等责任,因此本案中的侵权主体主要是重庆公交公司。
2、责任划分侵权责任的划分决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责任承担的主体,应当结合案情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本案中依据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划分如下:(1)重庆公交公司作为公共交通提供者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第一责任;(2)司机作为企业员工,未能保证安全驾驶,加速行驶并失去控制,对事故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3)除此之外,还需考虑车辆制造商、维修厂以及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存在责任。
三、赔偿标准和范围本案中公交公司应当承担最主要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范围应当参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根据死者和伤者的家庭状况、经济状况、所受损失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所涉及的死亡赔偿标准较为复杂,应当根据死者的职业、家庭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还涉及到死亡赔偿分配比例等问题。
从重庆公交落水事件浅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从重庆公交落水事件浅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最近重庆公交落水事件在社交媒体上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与关注。
这起事件发生在重庆市江津区,当时一辆公交车突然坠入长江,共有15名乘客失踪。
经过事故调查和救援工作,这起事件的原因逐渐浮出水面。
与此人们也开始关注起相关的道德和法律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重庆公交落水事件出发,浅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这起公交落水事件的具体情况。
据了解,这辆公交车在事发当时正处在维修后的试运营阶段,而事发时司机并没有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
据一些目击者的说法,公交车上的紧急逃生工具并未正常使用,导致乘客无法及时逃生。
这一系列的疏忽与失误最终导致了这起悲剧的发生。
对于这起公交落水事件,人们很自然地开始讨论起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在道德领域,我们关注的是人们对于善恶、公正、正义等价值观念的认知和行为,而在法律领域,我们更加注重的是法律对于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那么在这起事件中,道德与法律又是如何相互关联的呢?首先要明确的是,道德和法律并不是完全分离的两个领域,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体现。
法律是国家为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规范行为的准则,而这些准则的出发点和依据正是社会的道德标准和伦理价值。
也就是说,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基于一种基本的道德观念,即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和法律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社会规范的体系。
回到重庆公交落水事件,我们可以看到在这起事件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确实发挥了作用。
首先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无论是公交车司机还是公交公司,都应该对乘客的生命安全负有道德上的责任。
而在这起事件中,司机的疏忽和公交公司的管理问题都暴露了道德方面的缺失。
在法律层面,公交公司和司机的行为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他们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因此在法律上也需要受到相应的追责和处罚。
从另一方面看,道德和法律之间并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
重庆公交坠江事件的多重反思

重庆公交坠江事件的多重反思重庆公交坠江事件的多重反思10月28日上午,重庆万州发生公交车坠江事件,造成15人死亡(含失联)的重大损失。
11月2日上午,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发布消息,此次事故原因已经查明,系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引发。
从法律角度来讲,互殴用语表述并无不妥。
但从后续影响来说,则有些和稀泥,不十分有利于以后此类行为的处置。
同时,该事件上升一点高度,即是正常履职的公职人员碰到极少数胡搅蛮缠群众的应急处置问题。
以往常见的城管执法小贩,违章建筑拆除(含正常拆迁),信访中非访越访,根据相关规定,这些没有统一的处置方式。
造成不良影响的,往往会给当值公职人员以处分,而处理得当的,由于没有造成明显损害,并不会给多少奖励,且处理得当也没有明显的标准。
在城市公交行业中,有些地方对司机的考核中,有投诉罚钱,中途停车罚钱,过于晚点或费油也罚钱,在这样的考核机制下,理性的司机对坐过站的乘客(行车记录仪随时考核记录)当然选择不中途停车(停车必罚,不停车只有投诉才罚,而出大事故的可能性极小)。
事故发生后,对于赔偿责任主体也各有说法。
下面我们一一分析:1、道路维修改造的业主和施工方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理由:因道路维修改造,导致刘某坐过站,如果没有道路维修改造,则不会坐过站,更不会发生事故了。
分析:第一:道路维修改造的相关方虽然和造成事故有前后条件关系,但并非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认为道路维修改造的相关方要承担责任,那么故意杀人犯的父母都要承担责任,因为不孕育犯罪嫌疑人就不会出现杀人犯罪,这显然不能成立。
第二:假设要求道路维修改造方承担责任,那么在以后的道路维修改造中,相关方必然要将此种因素考虑进去,最终扩大建设成本。
甚至会进一步得出道路维修改造必须将通知传达(并不只是通知这种形式,而要求实质)到每个人,这无疑会大大加大交易成本,显然也是不合适的。
但是可以鼓励道路建设相关方实现向非过错遇难者捐赠(13人)的权利,这是对社会公德的弘扬,同时,除官方对确实需要帮助的刘某家属给予帮助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给予捐赠帮助,从而起到鲜明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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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坠江事件法律分析及
所思
重庆有一辆公交车掉到江里去了,当时心里闪了两个字:“完了!”
我认为,车里的人活不了了!尽管我们期待奇迹发生,但我们也
清楚救援有时不过是挽回死者为人最后的尊严!
再后来,看到电视新闻滚动播放着救援画面和事发时公交车撞向
迎面开来的红色小汽车冲破护栏掉入江中……
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我以为是暴恐分子制造的惨剧!万万没
去猜是戾气太重的“贱人”?“流氓”?“无赖”?所为!其实,早该想到是……因为……我们见的还少吗?!
我们总以某些人付出鲜血或是生命的代价进行反思或者漠然视之。
往往我们多是后者,要不然也不会贱人、无赖、流氓一个接一个,悲
剧一再发生。
如杜牧在《阿房宫赋》中所言:“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世
人哀之;后世人哀之而不鉴,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也正因为秦人
不自哀,鲁迅也好,柏杨也罢,马相伯说他是一条狗,叫了整整一百年,也没把中国叫醒。
但就不叫了吗?还得有人继续像狗一样为中国
人守夜,继续像狗一样的叫。
我希望这样的狗多一些,我愿意做这样
一只狗,尽管我的叫声小听到的人也很少。
房子很静,只有敲打文字的声音。
我想把重庆公交坠江事故已查
清的事实再次呈现在各位面前:
10月28日凌晨5时1分,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男,42岁,万州区人)离家上班,5时50分驾驶22路公交车在起始站万达
广场发车,沿22路公交车路线正常行驶。
事发时系冉某第3趟发车。
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
号家居馆站。
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
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
下车,刘某未下车。
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
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
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
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和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
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
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
颈部。
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
刘某右上臂。
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
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和对向正常
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
栏坠入江中。
依上事实,我想基于我的职业对事件作以分析。
先说刘某。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有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
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从主观来讲,故意或
过失都可能构成本罪。
从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的监控视频来看,刘某
的行为明显属于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
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
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在本事件中,刘某作为一个成年人(排除
精神病的可能)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对公交
车司机冉某进行滋扰、辱骂、攻击!其虽然不愿意看到公交车发生事
故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明显属于间接故意!因其间接故意的危险
行为,导致公交车坠江,15人死亡!
再说公交车司机冉某,律师同仁有以下三种观点:
其一认为,冉某同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理由如下:冉某作为从事交通运输专业的工作人员,应该比刘某更应该意识到在
车辆运行过程中和人厮打(官方用词“厮打”,但“厮打”一说本人并不赞同,应该为还击防卫,但也不是正当防卫)会导致车辆失控,从而引
发事故灾难。
冉某在明知还击防卫会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还击刘某击
打导致事件发生,因此其也属于间接故意的犯罪,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二认为,冉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从主观上来讲,属于过失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认为冉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观点的律师认为冉某还击防卫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事故发生,致使十五人死亡,即便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三认为,冉某无罪。
持此种观点的律师认为,即便冉某为从事交通运输的专业人员,但其终归是人。
在视频所显示刘某击打的情况下,作为一个人还击防卫是本能反应。
其还击防卫虽然不合适,但法律不应该苛求一个人违反人的本能反应,不是所有人都具有超人的意念能够抑制人的本能反应。
三种意见,我是那种意见?其实三种意见都是我的意见,但最能说服自己的是第一种,谁让冉某在作为一个人的基础上多了一个公交车司机的身份呢?!我们每个人都是普普通通的人,最本能的人,但也是社会人,是有身份,有职责,有使命的人。
如果冉某还活着被追究刑事责任,我若被他聘为律师,那麽我将会持第二种甚至第三种意见为他辩护。
因为这就是人做为人,作为社
会人,作为一个职业人的责任和使命。
如果冉某能履行好他的社会职责,第一时间停车,第二时间报警,公交车很大可能不会坠江!鲜活
的案例就曾发生在我们身边。
某个清晨,深圳的一辆公交车驶出了站台,一个戾气冲天的贱人!无赖!流氓!他要下车,司机不让!这贱人直接脚踹司机,司机晃了
晃身子,操作车辆路边停车后,操起灭火器就把这贱人逼下了车……
(真希望司机师父报了警)。
两厢比较,冉某,你没做不到第一时间
路边停车,谁让你来当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
冰冷的法律分析犹如那十五具冰冷的尸体,但我们为什么还要再
一次面对冰冷!鲁迅先生说:“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现实),敢于直面淋漓的鲜血(生命)。
”鲁迅先生还说:“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谁的不幸,除刘某和冉某的13名亡者。
有人说,他们是无
辜者。
可惜,公交坠江之前没有一个人觉得自己有责任去制止刘某!
相反,我在网上看到一个网友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某次乘坐公交车,上来一位大妈,因为投币不够和司机争吵起来,随时有发生肢体冲突的可能。
坐在司机后边的一个大爷劝了劝这大妈,大妈说少管闲事!大爷来了句,我一个人坐着孤独寂寞,你和司机吵
还不如和我吵。
就这样,成功转移了大妈的怒气,争吵在大妈一个人
喋喋不休的骂声中平息了……(还是希望司机路边停车开双闪后把报警把这大妈请下车,不能将一车人置于可能的危险之境地。
)
我想在我继续像狗叫之前,我还是继续进行冰冷的法律分析!毕竟活着的人不光需要感情慰藉,还需要金钱赔偿。
但我更希望接下来以及刚才冰冷的分析能让贱人意识到自己是人,能让人意识到人不仅仅是人,还是社会人,是有身份的人,是有社会职业责任感的人!
该说除刘某和冉某之外的13个人了。
他们坐上了死亡之公交,是命也好运也罢,总归他们死了。
他们死了,他们活着的亲人怎么办?他们的亲人除了悲痛之余,很多人应该开始维权!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此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的无票旅客。
”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公交车公司,黑车一般为黑车司机的运营者或司机本人,在本案中为公交车公司)承担过错推定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
13名无辜乘客,由于在该事件中无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其家属可以向涉事公交
车运营公司主张相应的法律权益。
主张的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当然,涉事女乘客刘某其家属同样可以主张权益,但由于其具有重大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其家属的权益主张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分析到此,公交车公司要对13名乘客进行赔偿。
公交车公司赔偿后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向刘某进行追偿,刘某的遗产将会作为执行判决书义务的财产。
至于,司机冉某会不会被认定为工亡,则要看冉某是否最终会被法院认定为犯罪。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其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则其不会被认定为工亡。
当然,冰冷的法律解释不应该是最终结果。
在我看来,即便冉某不被认定为工亡,公交车公司也应该给予冉某家属赔偿或是补偿。
冰冷的法律分析以及沉重的思考只希望每一个人做人,做好一个社会人,一个有身份的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