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反倾销法
外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外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美国对中国企业反倾销案例第一部分、外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1)美国对中国企业反倾销案例 (1)案例一美国对中国薄荷醇反倾销案(1980年7月2日) (2)案例二美国对中国陶瓷餐具反倾销案(1982年7月19日) (7)案例三美国对中国缝制帽子反倾销案(1988年5月26日) (11)案例四美国对中国三氧化锑反倾销案(1991年5月2日) (17)案例五美国对中国制动鼓和制动盘反倾销案(1996年4月) (23)案例六美国对中国首例钢板反倾销案(1996年12月3日) (27)案例七美国对中国漆刷反倾销案(1999年8月27日) (33)案例八美国对中国钢丝绳反倾销案(2000年3月17日) (42)案例九美国对中国折叠礼品盒反倾销案(2001年3月12日) (49)案例十中国输出美国球轴承反倾销案(2002年2月15日) (63)案例十一美国对中国滚珠轴承反倾销案(2002年3月25日) (75)案例十二美国对中国、马来西亚彩电反倾销案(2003年5月2) (95)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98)案例一欧盟对中国扑热息痛反倾销案(1981年12) (98)案例二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的刷子征收反倾销税案(1988年) (101)案例三欧共体对我国小屏幕彩电征收反倾销税案(1988年11月) (103)案例四欧盟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1988年11月) (105)案例五欧盟诉日本、中国等国打火机反倾销案(1991年11月25日) (122)案例六欧盟对中国黄磷反倾销案(1999年1月4日) (127)案例七欧盟诉中国、韩国电子秤反倾销案(1999年9月16日) (137)案例八欧盟对中国节能灯反倾销案(2000年5月17日) (145)案例九欧盟对中国花岗石的反倾销案(2000年11月11日) (150)案例十欧盟对中国氧化锌反倾销案(2000年12月20日) (154)案例十一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糠醇作出反倾销初裁(2002年8月9日) (160)日本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163)案例一日本对中国硅锰反倾销案(1991年11月29日) (163)韩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178)案例一韩国对中国一次性打火机反倾销案(1997年2月27日) (178)案例二韩国对中国糠醇反倾销案胜诉案件(1997年4月30日) (180)加拿大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184)案例一加拿大对中国热轧钢板反倾销案(2001年1月19日) (184)澳大利亚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189)案例一澳大利亚对中国草柑膦反倾销案(1996年3月27) (189)案例一印度对中国焦炭反倾销案件(1997年8月28日) (193)案例一美国对中国薄荷醇反倾销案(1980年7月2日)一、案情概述1980年6月11日,美国新泽西州的Haarmann&Reiner公司对中国出口到美国的薄荷醇提起反倾销诉讼。
反倾销案例及分析

反倾销案例及分析反倾销是指进口国通过采取法律和政策手段,对进口国市场上倾销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倾销是指出口国出口的产品价格低于其在本国市场上的价格,通常是通过削减生产成本等方式来实现。
为了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免受倾销产品带来的不公平竞争,进口国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来制止这种不公平竞争。
以下是两个反倾销案例及其分析:案例一: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2024年,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并于2024年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这一调查及税收举措引发了中美贸易争端,对中国光伏产品出口造成了较大影响。
分析:1.倾销行为存在:美国通过反倾销调查发现,中国光伏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中国市场上的价格,存在倾销行为。
这导致了中国光伏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2.反倾销措施的正当性: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进口国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以保护本国市场利益。
美国针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反倾销税属于合法行为。
3.反制措施的影响: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导致其在美国市场上价格上涨,从而降低了中国光伏产品的竞争力。
这对中国光伏产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4.贸易争端的解决:中美两国就光伏产品的反倾销税进行了多次磋商,最终在2024年达成了双边协议,取消了具体的反倾销税率。
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了这一贸易争端。
案例二:欧盟对中国太阳能玻璃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2024年,欧盟对中国太阳能玻璃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并于2024年对中国太阳能玻璃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这一举措导致中国太阳能玻璃产品出口减少,对中国太阳能产业带来了较大影响。
分析:1.倾销行为存在:欧盟通过反倾销调查发现,中国太阳能玻璃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中国市场上的价格,存在倾销行为。
这使得中国太阳能玻璃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
2.欧盟的反倾销措施合法:欧盟采取反倾销措施是为了保护本国太阳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
3.反制措施的影响:对中国太阳能玻璃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导致其在欧盟市场上的价格上涨,降低了其竞争力。
从竞争法视角论反倾销法的改革

一
、
反 倾销 法 的发展 及 改 革 方案 的提 出
反倾销法①经历 了百年的历史演变 , 其产 生与发展始终 和国际 贸易 的发 展密切相 关。10 94年加拿 大 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反倾销 的立法 , 揭开 了世 界反倾销立 法的序幕 。在 随后几年 中 , 新西 兰 (9 5 、 10 ) 澳大利亚(9 6 、 国(9 8 、 10 ) 法 10 ) 美国(9 6 等 国家先后进行 了反倾销立法 。“ 11) 这些立 法活动及其形成 的反
收 稿 日期 : 0 0 0 — 2 2 1 — 2 2
作者简介:姜爱 丽,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教授 ( 威海 24 0 ) 韩博 , 62 9 ; 江苏省人 民检察 院工作人员( 南京 2 0 2 。 104) ① 反倾销法包含国际、 国内两个层 面的立法 , 本文在谈及反倾销法 的发展问题时 , 会指明反倾销法 的具体层面 , 除此之外 , 本文所说
束天 叙 学参
从 竞争 法视 角论 反 倾销 法 的改革
姜爱丽 韩 博
摘要: 反倾销法在从 国内立法到 国际协议 的漫长发展 过程 中, 已从 国际贸 易公平 竞争的制度保 障 , 变为 转 各国的贸易保 护工具 。为 了协调反倾销与竞争政 策的关 系, 国际社 会提 出改革反倾销 法的三种方案 , 中 其 从竞争 法视角改革反倾销法的方案具有可行性 与合理性 。反倾销 法的改革应 当以竞争 法视 角为方 向、 以 反倾销为本作 出发 点, 应对反倾销 法的立法理念、 实体规则、 程序规 则进行 改革 。 关键词 : 反倾销 ; 竞争法 ; 改革
反倾销法是理论上 的整体概念, 不做立法层 面的区分。 ② 孙立文 :WT < ( O 反倾销协议) 改革——政 策和法律分析》 武汉 : , 武汉大学 出版社 , 0 年 , l 2 6 第 页。 0 ③ [ 雅各布 ・ 美] 瓦伊纳: 倾销 : 《 国际贸易 中的一个 问题》 沈瑶译 , , 北京 : 商务印书馆 , 0 2 3年 , 19 1 0 第 7-8 0页。
反倾销法

• 2、 倾销虽然对倾销产品其他制 造商,对该产品消费均有损害,并 造成资源的错误配置,也可能危及 进口国市场上第三国出口的同类产 品的地位和市场占有率,但受害最 大的是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 产企业。
• 三、反倾销实践 • 1、加入WTO以后,中国产品被提起 反倾销诉讼更多,而且多以征税结案 ,所确定的倾销幅度,也即所征反倾 销税率有时高到令人不可思议的程度 ,如中国出口美国大蒜在1994年辈课 征376%的反倾销税。
• 才避免了被逐出美国市场的结局。 • 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 • 1997年国务院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 2001年分别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和《反 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 • 至2004年,反倾销条例的配套法规,公布 了10余个。
第二节 国际反倾销法
• 《1994年国际反倾销守则》反映了80年代 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 法的最新动态,是迄今最完善的国际反倾 销法,对各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和国际贸易 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节 欧美反倾销法
• 欧盟、美国的法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 一、倾销的确定方法 • 1、美国和欧盟除使用国际反倾销守则中所 规定的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对第三国的 出口价和结构价格外,对所谓的非市场经 济国家,则使用带有明显歧视性的替代国 价格、第三国结构价格和相似产品在进口 国的销售价格。
• 商会与中国自行车协会鉴于以往的 教训,早在1993年底就开始了预 防性的应诉准备。美方申诉当天, 中方就确定了应诉单位,并根据聘 请律师费用和应诉费用均摊的原则 积极应诉。应诉企业向美国国际贸 易
• 委员会提交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证明原 告在提出该案反倾销调查申请时,隐瞒了 大量资料,而这些资料恰恰能够说明中方 并未对美国市场进行倾销。1995年5月31日
澳大利亚关税政策

5. 申请退税的物品必须是离境前30天之内购买。
6. 离境时,持护照,登记证,FaPiao原价,申请退税物品到TRS柜台办理。 7. 原则上申请退税的物品需要随身带上飞机。如物品体积过大需要托运的,必须经 TRS的海关人员过目再办托运。 8. 退税金额为FaPiao上的GST金额。 9. 退税方式为,退到信用卡,澳洲银行帐号或支票。
中国产钢管被裁定向澳倾销 将被征收高额进口税
2012-07-05 08:43 环球网
据澳大利亚新快网7月5日报道,澳大利亚海关服务处将向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以 及中国台湾地区生产的钢材制造商征收高额进口税,原因是“这些国家和地区以低价向澳大 利亚倾销产品”。 报道援引《悉尼晨锋报》报道称,澳内政部长克莱尔(Jason Clare)2日发表声明时指出, 澳政府对各家生产商所征收的进口税税费不尽相同,某些中国的生产厂家将被征收高达57% 的税费,而台湾地区的达丰铁材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征收的进口税最低,为2.4%。 澳大利亚第二大钢材制造商一钢公司(OneSteel Ltd,现更名为Arrium Ltd)此前代表旗下 的钢管制造公司“Tube Mills Ltd”,向澳大利亚有关方面投诉遭遇倾销一事。
简单概括澳洲旅客退税方案(TRS):
1. 适用于澳洲人和海外旅客(执行职务的飞机师和机组人员除外)。 2. 大部分的物品都能申请退税(免税品,违禁品,住宿消费等除外)。
3. 有效FaPiao("tax invoice")。FaPiao内必须包含FaPiao字样,零售商名字及商业登 记号(ABN),购买日期,物品说明和价格,总额,以及GST金额。
倾销保护措施

倾销保护措施倾销是指一国或企业通过向其他国家出口商品,并以低于生产成本或市场价格的价格销售,从而对其他国家的市场造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倾销的影响,各国采取了各种倾销保护措施。
本文将就倾销保护措施相关的措施、效果和影响进行详细阐述。
1. 反倾销关税反倾销关税是指在进口倾销商品时,对其征收的一种关税形式。
这是各国常用的反倾销手段之一。
通常,根据产业的需求和受到倾销影响的程度,各国会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对倾销商品征收不同程度的关税。
这种措施的目的是提高倾销商品的成本,减少其竞争力,从而保护国内产业。
2. 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是指政府部门对涉嫌倾销行为进行调查和评估,以确定倾销行为的程度和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这种调查通常包括对进口和出口的价格、成本、利润、销售渠道等进行调查,并通过反倾销关税等措施进行相应的应对。
3. 倾销补贴监管倾销补贴监管是指对涉嫌倾销和补贴行为的商品进行监管和限制。
倾销补贴是指一国或企业为鼓励出口而采取的提供补贴的行为。
通过建立倾销补贴的监管制度,各国可以对进口的倾销补贴商品进行限制和处罚,减少其对国内市场的冲击。
4. 双边和多边谈判双边和多边谈判是各国通过协商和磋商解决倾销争端的一种方式。
各国可以通过展开谈判,协商解决倾销问题,建立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
这种方式能够有效防止贸易摩擦的升级,维护各国的利益。
5. 建立国内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国内市场准入门槛是指通过制定法规和标准,限制倾销商品的进入。
各国可以通过设定质量标准、认证要求、技术壁垒等手段,限制倾销商品的进入,确保国内市场的健康竞争。
倾销保护措施的效果和影响:倾销保护措施对国内产业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反倾销关税、调查和监管等措施,可以降低倾销商品的竞争力,维护国内产业的发展。
此外,通过谈判和建立准入门槛等手段,各国也可以在国际贸易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促进公平竞争。
然而,倾销保护措施也存在着一些负面影响。
澳大利亚海关规定

澳大利亚海关规定澳大利亚海关规定主要是关于进出口货物和旅客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澳大利亚海关规定的主要内容:一、进口货物1. 进口货物需要进行报关,以便对货物进行检查和征税。
2. 进口货物必须符合澳大利亚的进口标准和规定。
某些特殊货物可能需要额外的许可证或证书。
3. 进口货物需要缴纳相应的进口税和消费税。
税率根据货物的种类和价值确定。
4. 进口货物必须符合澳大利亚的食品安全和质量要求。
违规货物可能被退回或销毁。
二、出口货物1. 出口货物需要进行报关,以便进行检查和记录。
2. 出口货物必须符合目的地国家/地区的进口标准和规定。
3. 某些特殊货物可能需要额外的出口许可证或证书。
4. 出口货物如涉及军事和双重用途物品,可能需要特殊的出口许可证。
三、旅客1. 旅客进入澳大利亚需要进行入境检查。
检查包括身份验证、行李检查和可能的随机人身检查。
2. 旅客必须申报将携带的物品,包括现金、货币、食品、植物、动物等。
3. 某些物品是被禁止或限制携带进入澳大利亚的,如毒品、武器、珍稀动植物等。
4. 旅客离开澳大利亚时,需要进行出境检查,以确保他们符合澳大利亚的出境要求和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入境要求。
四、免税购物1. 澳大利亚的海关规定允许旅客在机场或港口免税购物。
2. 旅客购买的免税商品必须符合旅客自己的个人使用,并在离境时携带。
3. 免税购物额度有限,超过额度的商品需要缴纳相应的进口税和消费税。
五、违规行为与处罚1. 违反澳大利亚海关规定的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罚款和刑事处罚。
2. 违反进口禁止或限制的货物可能导致没收、销毁或退回。
3. 欺诈、偷税漏税等行为可能导致刑事诉讼和重罚。
总之,澳大利亚的海关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进出口货物和旅客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遵守海关规定是每个企业和个人的责任,也是保障国家和个人利益的重要举措。
应对反倾销措施

应对反倾销措施简介反倾销措施是指一国对进口商品采取的一种贸易政策手段,旨在限制其他国家和地区以低廉价格倾销产品,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
当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被认定为倾销产品,并且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时,国家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反倾销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的利益。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应对反倾销措施的方法:了解和准备、展开调查和采取反制措施。
了解和准备在应对反倾销措施时,首要任务是了解并准备好相关信息和资源。
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测国际贸易环境:及时了解国际贸易形势,特别关注与本国产业相关的贸易争端和反倾销案件。
要定期关注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公告和报告,以了解最新的贸易政策和法规变化。
2.建立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立一个全面的数据库和信息系统,收集和整理相关的贸易数据、市场信息和竞争对手情报。
这将帮助企业准确评估和回应倾销指控,并提供支持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证据。
3.提前制定应对策略:针对可能发生的反倾销调查,企业应提前制定应对策略。
这包括评估调查的可能性、预测调查的结果和影响、制定防止倾销的措施等。
制定策略时,需要综合考虑市场、法律和战略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展开调查当其他国家或地区对本国产业发起反倾销调查时,企业需要积极配合并及时准备相关材料和信息。
以下是一些展开调查的关键步骤:1.建立反应团队:成立一个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的反应团队,负责收集、整理和准备反倾销调查所需的材料和信息。
团队成员应具备贸易法律、统计学和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收集证据材料:企业需要收集并整理证据材料,包括销售数据、成本数据、财务报表、市场调查报告、技术文档等。
这些材料将用于证明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正常商业行为。
3.整理数据和信息:根据调查要求,组织和整理数据和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和统计。
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并尽量使用公认的统计方法和模型进行分析。
4.编写答辩报告:根据调查要求和展开的调查活动,编写答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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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反倾销法律介绍第一部分:简介 (3)第二部分:调查程序 (4)一、主管机关 (4)1、海关Australia Customs Service (4)2、主管部长(Minister for Justice and Customs) (4)3、贸易措施审查官(TMRO) (4)4、澳大利亚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 (5)二、反倾销调查程序 (5)1、提出申请 (5)2、申请资格的相关规定 (6)3、同类产品(like goods) (7)4、立案调查 (8)5、调查的公开原则 (9)6、调查的时限 (9)7、调查的终止 (10)8、初裁和临时措施 (10)9、部长裁决 (11)10、对于征税决定的审查 (11)第三部分:澳大利亚认定倾销和损害的方法 (14)一、倾销的认定 (14)1、出口价格 (14)2、第一种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国内售价 (14)3、第二种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生产成本 (15)4、第三种计算倾销幅度的方法-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 (16)5、对非市场经济国家(Non-Market Economies)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 (16)6、计算转型经济国(Economies in Transition)的正常价值的特殊方法。
(17)7.第四种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所有相关信息。
(18)8.关于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调整。
(18)9.分销商倾销(“sales dumping”) (19)二、损害的认定 (19)1.实质损害 (19)2.因果关系 (20)3.实质损害威胁 (21)第四部分:澳大利亚反倾销法中的特殊名词和专门制度 (22)一、长臂交易(arm’s length sales) (22)二、非损害性价格(Non-injurious price (NIP)) (24)三、关于农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25)附录一:澳大利亚反倾销当局联系方式 (26)附录二: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时间表 (28)第一部分:简介澳大利亚反倾销立法始于1906年《产业保护法案》(Industries Preservation Act 1906),是世界范围内较早制定反倾销立法的国家。
(20世纪初,部分发达国家为制止倾销进行反倾销立法,世界上第一部反倾销法是1904年加拿大制定的,其后,新西兰于1905年,澳大利亚于1906年,南非于1914年,美国于1916年颁布了反倾销法。
)目前,澳大利亚生效的反倾销法包括以下几部分:(1)《1901年海关法》的相关部分;(2)相关的海关条例;(3)《1975年海关关税(反倾销)法》;(4)有关反倾销适用的相关规定。
这些部分的法律都经过修订,其中1998年7月24日生效的修订内容较多。
第二部分:调查程序一、主管机关1、海关Australia Customs Service根据澳大利亚反倾销法,澳大利亚海关(Australia Customs Service,网址.au)是负责反倾销调查和向(司法和海关)部长报告的唯一政府机构。
海关的职责包括:负责接收澳大利亚国内工业提交的申请书,进行反倾销调查、裁决,复审和撤销现有的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的估算,以及继续执行超过5年期限的现有措施。
有时,澳大利亚海关还会向本国工业解释有关反倾销法的要求,以便于本国工业界准备申请书和与申请有关的事项。
2、主管部长(Minister for Justice and Customs)1998年10月前,海关是隶属于澳大利亚“工业、科学和旅游局”。
但目前,海关直属司法和海关部长(Minister for Justice and Customs)。
所以目前主管海关的部长是司法和海关部长而不是贸易或产业部长。
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应由该部长依据海关的建议做出,但部长一般不会违背海关的建议。
部长还可与外国出口商达成价格承诺协议。
3、贸易措施审查官(TMRO)贸易措施审查官(TRADE MEASURES REVIEW OFFICER,即TMRO)是澳大利亚负责审查部长决定的机关。
利害关系方可以对海关拒绝申请、最终裁定、终止调查、估算关税等行为向贸易措施审查官请求审查。
类似于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关,只不过是专门设立的。
4、澳大利亚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依据《行政裁定(司法审查)法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Judicial Review) Act》裁决以下内容:海关接受申请并启动程序、海关做出最终裁定、终止调查,以及贸易措施审查官对倾销税的认定。
司法审查中法院只就法律问题进行审查,而不对事实审查。
二、反倾销调查程序1、提出申请任何人都可以向海关提出对外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但该申请必须是代表本国相关的工业即得到本国工业的支持。
在正式提出反倾销申请前,澳大利亚有关工业都会将申请的意图通报给澳大利亚海关。
由于澳大利亚海关同时又是具体执行调查的部门,外国出口商往往认为澳大利亚海关对外国产品存有偏见。
申请书包括的内容如下:确定倾销进口产品范围、确定的同类产品、确定出口国家、确定相关的澳大利亚产业、估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以证实产品存在倾销、证明国内产业收到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以及说明倾销进口产品如何造成或威胁实质损害。
申请书必须包括保密文本和非保密文本。
2、申请资格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任何要求开始调查的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有权申请并能够代表整个工业。
这被称为申请人资格。
为使澳大利亚海关能够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支持申请的公司的生产量必须占所有该行业中支持或反对该申请的公司的产量的50%以上。
并且所有支持申请的公司的生产量必须占整个行业生产量的25%以上。
例如:假设有4家澳大利亚公司生产一种同类产品,A公司的产量占总产量的20%,对该产品提出申请,B公司的产量占总产量的25%,支持A公司的申请,C公司的产量占总产量的35%但反对申请,D公司的产量占总产量的20%,既不支持也不反对该申请。
在上述情况下,该申请符合第一条规定,因为在所有支持或反对该申请的公司中,支持该申请的公司的产量超过50%。
同时该申请也符合第二条规定,因为支持申请的公司的产量占澳大利亚整个行业产量的25%以上。
但如果D公司反对该申请则情况会大不一样。
在此情况下,澳大利亚申请方将难以满足第一条规定,因为所有支持申请的公司的产量只占总产量的45%,不能达到法律的要求。
2)该同类产品产品必须是在澳大利亚国内生产的。
1998年7月24日澳大利亚反倾销法的修正案生效前,法律规定在构成该同类产品的所有生产成本中(包括原材料、人工和工厂经营成本),必须有25%是在澳大利亚国内生产的或在澳大利亚发生的。
如果申请方不能达到该条件则没有资格进行申请。
但是在1998年7月24日修正案生效后,上述规定被取消。
目前的规定仅仅是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一个主要生产环节是在澳大利亚完成的。
该项法律的修改来自一个著名的案例--澳大利亚对中国草甘膦反倾销案。
在该案的调查过程中,澳大利亚反倾销局发现澳大利亚申请方澳大利亚孟山都公司生产的产品不能满足25%原则。
澳大利亚孟山都公司用来生产草甘膦的主要原料PMIDA 是从孟山都美国公司进口的,而用于购买PMIDA的成本占生产草甘膦的成本的绝大部分。
此案结束后,孟山都公司和其它澳大利亚工业界成功地对政府进行了游说工作,使新法案对这条对澳大利亚本国工业界不利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今后只要生产某种产品的主要环节是在澳大利亚进行的,则该工业就可满足法律规定。
3、同类产品(like goods)外国产品是否确实同澳大利亚本国产品“同类(like) ”是决定一个反倾销案能否开始和进行下去的关键。
澳大利亚1901年关税法269T条款(Section 269T of the Customs Act 1901)规定同类产品为:“在所有方面与考虑中的产品都相同(identical)的产品,或者虽然不在所有方面相似(alike),但具有与这些产品接近的特征的产品。
”("goods that are identical in all respects to the goods under consideration or that, although not alike in all respects to the goods under consideration, have characteristics closely resembling those of the goods under consideration.")在大多数情况下,外国出口商都会称自己的产品同澳大利亚本国生产的产品不同,但澳大利亚主管部门一般对外国出口商的上述辩解均会不予考虑,由于生产者在市场上的竞争意图不完全一样,同类产品一般都会在外观或特征上有所不同。
但仅仅在规格、颜色、形状上的少许不同并不足以说明两种产品在本质上是不相似的。
例如,在微波炉反倾销案中,从外国进口的带有转盘(一种在加热时用来旋转食品的装置)的微波炉被判定同澳大利亚本国生产的不带有转盘的微波炉是同类产品。
而用甘蔗为原料制造的纸张和用木浆为原料制造的纸张就不是同类产品。
所以每一个案子都有其特殊的条件和情况。
4、立案调查海关在接到申请书后有20天时间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外国出口商可以从以下迹象判断有可能会立案:在进口统计数字中体现出大量产品以低价进口。
有时会有一些有关此案的新闻报道,大多是有关国内工业探讨进行申请。
被申请国的政府被通知已有澳大利亚国内相关工业对该国的某产品提出了反倾销申请(通常这类通知应在立案之前就发出,但是一般出口商都难以从中受益)。
一旦决定立案,一个公开的调查就开始了。
澳大利亚海关立案后将开始调查的通知以及一些与本案有关的技术性信息刊登在《澳大利亚联邦公告》(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Gazette)上以及一份全国性报纸上,通常是《澳大利亚财经评论》(Australian Financial Review)。
海关还会发布《澳大利亚海关倾销通告》Australian Customs Dumping Notice (ACDN),以说明调查程序和时间表。
立案公告在澳大利亚海关的网站上也有公布。
(网址:.au/site/page.cfm?u=4649,Initiation Reports)5、调查的公开原则所有利害关系方包括外国出口商、本国进口商、外国政府仅有40天时间提交抗辩材料,尽管该时限是可以延长的。
递交的材料都应为一份保密文本和一份非保密文本。
澳大利亚海关将负责保密文本的保密工作,而任何人都可以查看非保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