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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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公安管理体制改革

深化公安管理体制改革

一、深化公安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和重点是什么?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公安机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临着机遇的同时又迎接新的挑战,公安工作的改革一直备受社会的关注进一步研究和解决公安机关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已经成为牵动整个公安工作改革大局的关键。

只有抓住和解决好这一关键问题,才能继续深化公安工作的其他改革措施,增创新时期公安工作的新优势,从而全面推进公安事业的发展。

那么,深化公安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和重点是什么?难点:(一)条块布局改革受到当地行政机构改革的限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经济状况还是治安状况,都已经打破了“块”的封闭性,趋向于“块”与“块”的联系性。

因此,这种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明显地使公安管理权力过于分散,阻碍自上至下的警令畅通,已不能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

为此我们必须改变条块的布局以更好的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管理。

但是,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机关,必须与当地的行政机构改革保持高度一致,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职能脱节、管理盲区现象。

(二)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收到公安业务范围的限制改革开放以来,公安行政管理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探索公共行政的新模式、新方法以适应新环境的变化和新现实的挑战方面,公安行政部门进行了许多对于中国公共行政具有重大影响的制度创新。

如“漳州110”与快速反应机制建设、社区警务模式的提出等。

但是公安机关所承担的是的职能。

这些职能复杂而具有难度,只有公安机关可以完成,这就使得在公安改革过程中,对内部职能相关或相接近的业务部门进行有效合并和整合,极其困难,公安机关的部门及其结构不会发生本质的变化,建立精简、高效的组织机构,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也就成为体制改革的一大难题。

(三)现有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对的限制按照现有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一个干部在一个岗位上工作的时间太长,容易产生惰性,不利于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不利于增强队伍活力。

尤其在重点、热点岗位工作时间过长,也不利于对其廉洁自律的监督。

公安体制改革内在逻辑、现实困境与进路思考

公安体制改革内在逻辑、现实困境与进路思考

公安体制改革内在逻辑、现实困境与进路思考摘要:本文通过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座谈交流、查阅期刊等方式,研究公安体制变革的背景意义、定义内涵、实践路径、问题不足,寻找改革的普遍性规律和个性化做法,解决为什么要改、如何改的课题。

听取了解部分地方公安机关体制改革后人民警察和广大群众的感受,以及改革前后数据对比,回答为谁改、改得怎么样的课题。

作者认为,公安体制改革要实现动力效能的理性跃迁,就要系统性重塑整体性变革,从公安业务角度出发理顺公安机关要做什么;进行科学理性的机构重组和人员资源重配,把合适的人放到合适的岗位;在做的过程中,进一步优化流程、多跨协同,把事做好。

关键词:公安体制改革业务重梳机构重组人员重配流程重塑党的十八大以来,公安机关部署推进人民警察职务序列改革、森林警察转隶等系列改革举措,取得一系列成效和突破性进展。

党的二十大二中全会决议通过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公安机关要牢牢把握这个机遇,顺应时代潮流、回应时代所需、适应未来发展。

一、深刻理解公安体制改革的内在逻辑(一)公安体制的涵义公安体制是一个关系范畴,是公安权力在公安组织之间的制度化配置而形成具有指挥隶属和协作配合的稳定关系。

这是国家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司法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1(二)公安体制的显著特征1.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绝对领导从三方面体现:地方党委对公安具有决策权和人事权,地方党委政法委统筹协调政法工作,公安机关党委行使内部事项决策、资源分配等权利。

2.公安政治工作制度。

政治工作制度与党对公安的绝对领导是相互咬合关系。

具体表现为:在各级公安机关设置政治部、政治处,配备政治教导员和政治指导员,负责本单位政治工作,确保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3.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涉及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重大行动、管理制度等通过法定程序决策,充分体现统一领导型体制。

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实行国家省市县乡五级组织架构,实行上下级领导关系并接受党委政府领导,充分体现分级双重领导管理型体制。

对基层公安体制改革的思考及新的探讨

对基层公安体制改革的思考及新的探讨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基 层公安体制改革具备了实 施的基础。
技术条件
现代技术的应用为体制改 革提供了技术支持。
经验借鉴
可以借鉴国内外相关领域 的成功经验。
体制改革对各方的影响
对公安机关
可以提高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 效能和公众形象。
对公众
可以更好地满足公众对安全和公正 的需求,提高公众满意度。
对警察
可以改善警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提高警察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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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参考文献
研究结论
经过深入分析和探讨,我们发现基层公 安体制改革在提高警务效率、优化资源 配置、改善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
成效。
通过对比分析,本研究发现基层公安体 制改革与优化警务模式、强化社区警务 等措施相结合,能够更好地发挥体制优
势,提高公安机关的社会治理能力。
研究结果表明,基层公安体制改革需要 进一步深化,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
落实责任和分工
明确各级公安机关在改革中的责任和 分工,确保改革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 执行。
具体改革措施一:加强基层警务建设
加强基层警力配备
针对基层警力不足的问题,增加 基层警力配备,提高基层公安机
关的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
加强基层民警培训
加强对基层民警的培训,提高他 们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
道德水平,以满足工作需要。
03
体制改革必要性及可行性 分析
体制改革的必
通过对现有体制的改革, 可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 警务工作的效率。
提升服务质量
通过体制改革,可以更好 地满足公众对安全和公正 的需求。
资源合理配置
通过改革,实现资源的合 理配置,使警务工作更加 符合实际需求。

公安机构改革调研思考范文

公安机构改革调研思考范文

公安机构改革调研思考范文公安机构改革调研思考范文大部制通过将相近职能部门进行整合,最大限度减少政出多门、职能交叉重叠,以整体型组织结构和资源应对外部环境的复杂性,提高组织绩效。

我国公安机关的内外部环境现实使大部制改革成为必要和可能。

应通过整合职能、整合责权、整合流程,分层次构建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框架。

改革应遵循的原则有:依法改革、动态改革、因地制宜改革、整体改革、配套改革以及加强理论与实证研究。

一、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的理论与现实依据 (一 ) 理论依据 1.大部制的价值取向与实践背景大部制即大部门制,是当前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流行趋势。

相对于“小部制”而言,其特点是通过将相近职能机构实施整合,构建管理幅度较宽、组织层次较少、内部相互协作协调的大部门,以整体型部门结构应对外部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需求,避免因机构分设过于精细而带来的职责不清、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等引发的行政管理高成本、低效能,其本质目标在于通过简政放权、精简机构、优化结构,降低政府行政管理成本,建立有限服务型政府,实现政府行政管理的高效能。

大部制作为一种新型的组织结构形式,超越了古典组织理论,是现代组织理论中适应性系统理论与偶然性理论的融合体。

适应性系统理论强调组织对环境的适应性,在稳定的环境中组织趋于传统的科层制官僚体系,而复杂多变的环境则强调组织结构的灵活性与松散性。

偶然性组织理论认为组织生存依赖于其生存环境、技术和组织结构三要素的良好配合,当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加时,组织必须学会“垂直兼并”,集中能力于核心职能,合并组织中的连续、相关生产阶段,以组织较为完整的资源应对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因此,适应性系统理论与偶然性理论要求组织必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地做出适应性调整,包括强调核心功能、下放权力、合并机构等,即实行大部制。

大部制在西方发达国家行政体制改革中的流行绝非偶然,我国政府的大部制改革更非盲目效仿。

对基层公安体制改革的思考及新的探讨

对基层公安体制改革的思考及新的探讨

对基层公安体制改革的思考及新的探讨宋将来【摘要】:公安体制分为公安机关组织机构和公安机关管理体制两部分,属于公安机关组织与管理科学范畴。

公安机关组织机构简称公安机构,是指公安机关为履行自己职责,按一定原则和程序设置的各种公安机关的总和。

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就是公安机关各层次、各部门之间权力关系制度化的表现形式,他是公安行政组织的核心,是组织运作的内在动力和基本规则。

公安体制的设置要求规范化、专业化,以实现精兵简政的目的。

近年来,不少省市先后进行了公安体制改革的尝试,在这些尝试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

笔者将结合我国现行公安体制的弊端,详细论述我国公安体质改革的必要性;并对比大庆、河南公安体制改革的成效和所面临挑战,探讨出一种适应我国社会现状和基本国情,有利于公安机关更好履行自己职责的新型公安体制改革模式。

【关键字】:公安体制警力配置精兵简政警察职能一、我国公安体制现状及公安体制改革必要性分析根据警察组织必须与国家政体相适应的原则,我国现行的《行政与司法体制和公安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在地市按照行政区域设置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派出所三级管理体制。

但长期以来,由于受一线警力不足的困扰,我国公安一线的接警出警状况一直不理想。

据相关资料统计,在城市,一线警力与人口的比例西方国家是1:300,而我国有些地方则低至1:1250.因此,我国的公安机关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保护群众、服务百姓等客观需求日益增长的情况下,许多地方都存在着一线警力不足、资金紧张的问题。

相反,处于指挥层级的公安分局、市局公安机关的人员配备却相对较为充足,形成“机关人多事少、基层人少事多”的局面。

这样的机构设置不仅增加了指挥层级和运行成本,大大降低了行政效率;也使很多机关干部长期脱离一线,滋长官僚主义作风。

以河南公安体制为例,严重的警力倒挂现象成为河南推动警务改革的主因之一。

由市局、分局、派出所组合的沿袭了几十年的三层指挥管理模式头重脚轻、层次较多,分局内部警种、部门设置过多分工过细的状况严重影响出警效率;指挥与实战脱节,机关与基层警力倒挂,已严重不适应当前警务发展的需要。

公安机构改革调研思考范文

公安机构改革调研思考范文

精品资料欢迎阅读公安机构改革调研思考范文公安机构改革调研思考范文大部制通过将相近职能部门进行整合,最大限度减少政出多门、职能交叉重叠,以整体型组织结构和资源应对外部环境的复杂性,提高组织绩效。

我国公安机关的内外部环境现实使大部制改革成为必要和可能。

应通过整合职能、整合责权、整合流程,分层次构建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框架。

改革应遵循的原则有:依法改革、动态改革、因地制宜改革、整体改革、配套改革以及加强理论与实证研究。

一、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的理论与现实依据(一)理论依据1. 大部制的价值取向与实践背景大部制即大部门制,是当前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流行趋势。

相对于“小部制” 而言,其特点是通过将相近职能机构实施整合,构建管理幅度较宽、组织层次较少、内部相互协作协调的大部门,以整体型部门结构应对外部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需求,避免因机构分设过于精细而带来的职责不清、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等引发的行政管理高成本、低效能,其本质目标在于通过简政放权、精简机构、优化结构,降低政府行政管理成本,建立有限服务型政府,实现政府行政管理的高效能。

大部制作为一种新型的组织结构形式,超越了古典组织理论,是现代组织理论中适应性系统理论与偶然性理论的融合体。

适应性系统理论强调组织对环境的适应性,在稳定的环境中组织趋于传统的科精品资料欢迎阅读层制官僚体系,而复杂多变的环境则强调组织结构的灵活性与松散性。

偶然性组织理论认为组织生存依赖于其生存环境、技术和组织结构三要素的良好配合,当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加时,组织必须学会“垂直兼并”,集中能力于核心职能,合并组织中的连续、相关生产阶段,以组织较为完整的资源应对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因此,适应性系统理论与偶然性理论要求组织必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地做出适应性调整,包括强调核心功能、下放权力、合并机构等,即实行大部制。

大部制在西方发达国家行政体制改革中的流行绝非偶然,我国政府的大部制改革更非盲目效仿。

关于新时期公安管理改革的若干思考

关于新时期公安管理改革的若干思考

关于新时期公安管理改革的若干思考作者:杨奕松来源:《公关世界》2021年第22期摘要:在当前时代背景下,民众对于社会治安的要求越来越高。

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也越来越艰巨。

因此,新时期做好公安管理改革的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可以提高公安部门的工作效率,同时也能提高公安部门的工作质量。

同时,这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言,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新时期公安管理管理改革引言对于公安部门而言,不断提高相关的管理能力,并且结合时代的变化积极地进行改革与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不僅能够充分地保障社会稳定与安全,同时还能够为人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只有跟随时代的发展变化及时地进行工作革新,才能保障公安管理有一个更好的发展。

接下来,本文将从公安管理的概述,改革的目的以及改革的措施与重要性等方面进行相关的探讨。

一、新时期公安管理的概述从改革开放到如今,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我国的公安部门正朝着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

在我国,公安部门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部门主要负责公共安全方面的事务管理工作,以及一些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等。

尤其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公安机关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同时,公安部门对消防救援以及一些特种行业等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

作为重要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关的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注重合理地使用行政权以及司法权,以便于维护良好的公安形象。

二、新时期公安管理进行改革的目的1.提高公安部门的治理水平我国的国情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日新月异,我国的社会发展也在不断地变化。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以及国情的发展变化,新时期的公安部门的管理工作也应当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

只有紧随时代的变化,并且结合自身的特点进行相应的改革,才能不断地提高公安部门的治理水平。

与以往相比,无论是在公安队伍的人数方面,还是在相关器械的配置方面,都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

与此同时,公安部门的社会职能等也得到了相应的更新以及补充。

对县级公安机关机构改革的几点浅见

对县级公安机关机构改革的几点浅见

对县级公安机关机构改革的几点浅见县级公安机关是维护地方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大局平稳的直接责任主体,其主要功能应定位为实战单位,而现在大部分县级公安局均显现出机关化倾向比较突出的情况,内设机构繁多,部门分工过细,警种职能单一,在运行中暴露出头重脚轻,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各自为政,多头管理,推诿扯皮,效率不高,机构臃肿等一系列问题,现有机构设置离现代警务运行机制的要求存在着较大差距,必须深化改革,精简机构,提高效能,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笔者试图从目前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机构改革中遇到的主要困难以及在机构改革中应把握的问题等三个方面谈几点浅显看法。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机构设置不够合理县级公安机关一直遵循“上下对口”的惯例来设置内设机构及专业大队,普遍设立办公室(指挥中心)、政工、装财、警务督察、法制、宣传、出入境管理、信息通讯、控申、户政、纪委、监察、审计等10余个科室和国保、经侦、治安、巡特警、刑侦、网监、交警等诸多专业警种,内设科室及专业警种占单位机构总数的近一半甚至一半以上,警力也占到总警力的一半以上。

因为内设机构设置过多,造成指挥人员多,机关人员多,使本来就有限的警力资源受到削弱。

加之实战部门的机关化倾向明显,严重制约县级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

(二)警务运行不够科学目前,县级公安机关综合部门业务繁杂、实战部门职能弱化、基层派出所疲于应付的征象普遍存在。

综合部门主要职能是协调各职能部门关系,深入一线进行调研,为实战部门供给服务和保证,为领导决策供给参考依据。

但由于各种会议、考核评比等名目繁多,综合部门业务比较繁杂,忙于应付的征象比较突出,同时还经常抽调参加各项同一行动、夜晚巡逻等,很少有工夫与精力深入基层搞调研。

结果是内设机构履行职责情况一般,机关民警虽然很忙,但真正为基层服务却不够,能经常到基层指点工作的少之又少。

刑侦、经侦、治安等实战部门工作重点本应在进攻违法立功、加强治安防范上,但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到各类临时性突击工作任务过量过频的影响,很难集中精力履行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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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南陈金禄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公安工作的改革一直备受社会的关注。

尽管各级公安机关近几年来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和尝试,也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但是,由于公安机关现行管理体制的制约,这些探索和尝试大多都还停留在具体警务工作上,对现行公安管理体制是否需要改革以及如何改革的问题,由于长期以来我们自身的思想束缚太多,实事求是地解放思想不够,因而从理论研究至实践探索则仍然步履蹒跚。

当前,进一步研究和解决公安机关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已经成为牵动整个公安工作改革大局的关键。

只有抓住和解决好这一关键问题,才能继续深化公安工作的其他改革措施,增创新时期公安工作的新优势,从而全面推进公安事业的发展。

一、现行的“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存在的不良状况公安机关现行的管理体制可概括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即由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为主的体制。

这种“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是建国以来一直实行的,确实在过去的公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80年代中期以前,它适合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和治安状况,因而运行顺畅。

但是,随着整个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这种管理体制所引发的弊端,在近几年来就显而易见了,主要的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条块分割过细,管理权力分散。

对于公安机关这一庞大的工作系统,要管理其工作及人事、财政等等,划分适当的“块”去实施是必要的。

由于我国地域之间客观上存在的差异,如果公安机关搞全国上下“一杆子”插到底,显然是不现实的。

现行公安管理体制规定以块为主、分级管理公安工作,这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域内相对独立和封闭的经济及治安状况,是能够适应的。

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经济状况还是治安状况,都已经打破了“块”的封闭性,趋向于“块”与“块”的联系性。

因此,这种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明显地使公安管理权力过于分散,阻碍自上至下的警令畅通,已不能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

更为突出的是,有些地方的党委和政府在“分级管理”、“以块为主”的名义下,出于分担公安经费而不是工作需要的考虑,把“块”划得过细,如把市的公安分局放到区、把派出所放到街道(乡镇)去管理等等,由此导致了基层党委、政府使用警力从事诸如催粮、征税、推行计划生育等等非警务活动,招致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诸多非议。

还有些地方把“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视为划地而治、各自为警,把所管辖区域内的公安机关当作保护本地局部利益的一支“自建自用”的武装力量,因此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

(二)系统指挥不灵,执法监督不力。

尽管现行公安管理体制中也强调“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但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冲击下,客观上却形成了统一领导不了、条块结合不成的局面。

从当今治安状态的特点来看,跨区域的刑事犯罪,区域之间息息相关的治安问题等等,都要求公安工作加强“条”的管理和控制力度,以实现在更广大的区域内公安队伍行动上的集中统一。

然而,在有些地方的基层公安机关,由于其人事、财政管理权主要归同级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被架空,成了“名义”上级,往往对系统内部的一些必要管理措施都难以实施,自然也就更难做到在更广大区域内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有效。

实践表明,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不仅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而且还不同程度地妨碍着基层公安机关正确地行使职权。

在“以块为主”的屏障下,有些地方的基层党委和政府往往由于自身区域的、眼前的某些利益得失,甚至由于某些领导人的法制观念淡薄,而打着党对公安工作实施领导的旗号,强行对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行为进行不良干预。

在这种强行干预面前,基层公安机关由于人事权、财权都受当地的管理制约,亦显得无可奈何。

上级公安机关也难以对下级实施有效的执法监督,管理权、指挥权更是名存实亡,“条”的权力在“块”的权力面前显得软弱无力。

长此以往,将严重地削弱公安机关的整体战斗力,引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不良现象,最终将构成对国家法制建设的极大阻碍。

二、确立“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是新时期公安工作的必然要求现行“以块为主”管理体制存在的种种不良状况,已经严重地制约着公安事业的发展,明显地不适应当今公安工作的实际要求,必须进行改革。

而且,现在已经基本具备了改革现行管理体制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

根据公安工作的发展趋势和国家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由于管理体制而引发的诸多弊端,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确立“以条为主”的新管理体制,以求得在“条”的统一前提下,实现“条”与“块”的有机结合。

即:公安部接受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其它各级公安机关接受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以上级公安机关实行统一管理为主的体制。

这一体制可以概括地表述为:“党委领导,统一管理,条块结合,以条为主。

”确立和实行这一新的公安管理体制,将至少给公安工作创造以下三方面的优势:(一)能更好地适应新时期的社会经济和治安状况。

实践告诉我们,公安管理体制能否与社会的经济和治安状况相适应,是直接影响着公安工作成败得失的首要问题。

公安工作面临的经济和治安状况变了,就必然地要求公安管理体制作出相应的变化。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任务的实施,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在经济领域打破了传统封闭式的小“块”,使人、财、物的流动进入更大的“块”,甚至向无“块”扩展。

由此,牵动了社会治安在原先小“块”范围的相对确定性,向更大“块”以及块块紧密关联的趋势转化。

因此,现行管理体制中的“以块为主”的“块”,已经无法体现在经济和治安方面的独立意义,被毫不留情地打破了。

只有建立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公安机关统一的指挥、监督和管理的力度,才能使公安工作在更大“块”的范围或者无“块”的状态下得到适应。

强调以条为主的条块结合,有利于各级公安机关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做到与执行地方性法规的一致,这也充分地反映了宪法中体现的法治原则。

根据宪法规定:省、直辖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公安机关担负着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两方面的任务,无疑地不仅要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且也应当执行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因此,实行新的管理体制,一方面可以使各级公安机关在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管理下,保证全国公安工作在大局上的整体一致性;另一方面,各行政区域的党委和政府又可以根据自己区域的经济和治安状况的特点,灵活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安工作实施领导和监督,以适应“块”内的特殊性。

应当特别强调,对公安机关的管理如果忽视“块”的特殊性,一律实行“条”的领导和管理,也是不适合我国现有国情的。

各行政区域之间在经济和治安方面的差异,在短时期内是不可能彻底消除的,因而在对公安工作的管理上也就应当关注各自的不同特点,不能搞“一刀切”。

(二)能给基层公安机关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

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是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公安机关要实现这一要求,就必须排除来自各方面对执法工作的干扰,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特别是县、区一级的公安机关,它是承担执法任务的基本单位,要办理治安行政管理的全部具体工作以及各类刑事犯罪案件。

调查表明,有些基层公安机关在执法工作中的不严不公及地方保护主义现象,许多都是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强行干预下发生的。

实行“统一管理”和“以条为主”的方式,基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如果遇到同级党委、政府与上级公安机关的指令有矛盾时,就可以以来自上级公安机关的指令为主,去处理工作事务。

这样,就在客观上减少了地方基层党委、政府对公安业务工作的不良干预。

同时,从工作监督方面来看,“条块结合”又保证了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安工作的监督权力,有利于各级公安机关实现公正执法。

(三)有利于完善和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

公安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是我们应当坚定不移地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公安工作中如何体现党的领导,是公安机关在理论和实践都应当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长期以来人们视为敏感的问题。

过去,在-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乃至党的机关中,有不少同志认为公安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使各级公安机关(包括派出所)一律接受当地党委的领导和管理,公安机关的每一项工作都必须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之下进行。

似乎一提到公安机关要实行“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就是犯了摆脱党的领导之大忌,越了“雷池”,失却了原则。

其实,这是一种对公安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的片面理解,歪曲了党的领导的基本含义。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这就表明: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是通过政治、思想和组织三方面的领导,而不是去干预具体的公安业务工作;公安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开展工作,与接受党的领导是一致的。

因此,从组织的领导上来说,中共中央以及公安部党委(党组)的领导是党对公安工作的最高领导;各级公安机关的党委(党组)依照宪法和法律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本机关公安工作实施的集体领导,就是党对公安工作进行领导的具体体现;地方党委对公安机关的领导,主要是配合上级公安机关党委(党组)加强对公安工作重大原则问题的领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实行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可以避免地方基层党委对公安工作的权力干预过大,保证从中央到地方的统一,进一步完善党对公安工作进行领导的实施。

同时,也加强了中共中央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党委(党组)对公安工作的领导作用,从而能有效地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于整个公安工作之中,实现党对公安工作的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维护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权威。

三、实行“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公安管理体制的改革,必然牵动公安机关其他方面的改革。

“以条为主”取代原先的“以块为主”体制,不仅是管理观念上的更新,而更重要的是管理格局上的调整和管理权力上的转移。

因此,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其他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乃至采取必要的改革措施,来保证“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顺利实行。

当前,必须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以精干高效原则设置公安机关的各级机构。

目前各级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从总体上看,呈现出一种无序和膨胀的状态。

特别是在80年代中期以来,各级公安机关不仅机构的名称、级别五花八门,而且机构的数量也急剧膨胀。

据调查,与80年代初期相比,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含派出所)和领导班子人数,在15年左右的时间里就增加了一倍左右。

由于机构设置的无序和膨胀,也直接地引发了诸如机构之间职责交叉不清,管理层人员过多,机关化倾向严重,文山会海,办事拖拉推诿等等弊端,严重地制约着公安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和战斗力的增强。

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必须贯彻精干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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