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重伤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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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阳过失杀人案辩护词

张阳过失杀人案辩护词

张阳过失杀人案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庭,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我代表被告张阳,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就张阳过失杀人案进行辩护。

我们将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梳理和证据的清晰呈现,向大家展示张阳无意间造成的悲剧,并证明他并不应该承担过失杀人的罪名。

案件概况案件发生于2020年5月1日,地点是XX市某公园。

当时,张阳和被害人王明在公园里散步。

因为一时疏忽,张阳将手中的雨伞忘在了长椅上。

在他回去寻找的时候,不幸发现王明已经倒在地上,经过医院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案件事实1.张阳与被害人并无任何恩怨,两人之间没有发生过任何矛盾或纠纷。

2.张阳在案发时并无任何恶意或故意杀人的意图。

3.张阳的雨伞是他在公园里临时放下的,他没有想到这个举动会导致如此悲剧的发生。

4.张阳在案发后表现出极大的悔意和自责,他立即报警并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

辩护理由1. 过失杀人的判断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过失杀人罪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因过失致人死亡的。

而过失是指犯罪人不希望结果发生,但由于疏忽、失误等原因,未能采取必要的注意措施,致使结果发生的情节。

2. 张阳的过失是合理可预见的在公园中遗忘雨伞这一行为,是一个常见的疏忽现象,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有的失误。

张阳的行为并没有超出常人的认知范畴,也没有任何恶意或故意杀人的意图。

因此,我们认为张阳的过失是合理可预见的。

3. 张阳的过失并非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虽然被害人在雨中没有及时寻找到遮雨工具,但是他的死亡并非直接由张阳的过失行为导致。

被害人的死亡是一种不幸的结果,可以说是一种意外,而不是直接因为张阳的过失而导致。

因此,张阳不应该承担过失杀人的罪名。

4. 张阳的行为符合公共道德张阳在案发后表现出极大的悔意和自责,他立即报警并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

他的行为展示了他对于悲剧的深刻认识和对被害人的尊重,这是一个守法公民应有的行为表现。

他并没有逃避责任,而是积极地面对自己的过失。

证据呈现1. 张阳的个人品行证明我们将呈现张阳的家人、朋友、同事等人的证言,证明张阳平时为人友善,善良守法,不具备犯罪的动机和倾向。

过失犯罪答辩状

过失犯罪答辩状

过失犯罪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本案件中指控的过失犯罪一事,提出以下答辩状,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背景本案件涉及被告人被控犯有过失犯罪的指控。

据控方指控,被告人在某一特定情境下,由于疏忽大意或者不当行为,造成了一系列不良后果。

然而,我将阐明被告人并无明显的过失行为,且所指控的后果并非由被告人的行为直接导致。

二、被告人的无过失行为被告人作为一名负责任的公民,始终以严谨的态度对待自己的职责。

被告人在案发时已经具备了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在过去的工作经历中表现出对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尊重。

被告人秉持着对职业的热爱和对工作的认真态度,从未有过疏忽大意或者不当行为的记录。

三、后果的非直接因果关系控方指控的后果并非由被告人的行为直接导致。

在本案中,存在多个因素共同作用的情况。

被告人的行为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而非直接导致后果的主要原因。

此外,其他环节中的不可预测因素和第三方的行为也对后果产生了重要影响。

因此,将全部责任归咎于被告人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

四、被告人的良好表现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被告人对案件的严重性和后果的重要性有着清晰的认识,并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人在社会生活中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声誉和表现,对家庭和社区都有积极的贡献。

这些事实表明,被告人并非一个不负责任的人,而是一个有责任感和良好品行的公民。

五、请求法庭的公正裁决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法庭能够对本案进行公正的审理,并做出合理的判决。

希望法庭能够认识到被告人并无过失行为,并非直接导致后果的主要原因。

同时,也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良好表现和对案件的积极配合,做出公正的裁决。

最后,我再次强调被告人的清白和无过失行为,请求法庭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本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谢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人辩护律师:XXX。

过失致人死亡辩护意见书

过失致人死亡辩护意见书

过失致人死亡辩护意见书根据法律规定,我以被告人方某某辩护人身份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案发经过、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问题、接受处理及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64000元经济损失等事实不持异议。

但辩护人又认为,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属意外事件,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应宣告无罪。

一、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属犯罪。

”此为意外事件。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此为过失犯罪。

意外事件的主要特征是:(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客观上出现的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是一种无罪过的心理状态。

(三)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因此,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究竟是不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还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

二、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不能预见、无法预见判断被告人能否预见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是根据被告人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才能确定。

首先,被告人用左手打了被害人右脸一下,证人李天波证明,他在抢救被害人时没有发现外表伤,《法医鉴定书》亦证明面部未见明显损伤,可见被告人左手打击被害人右脸力度不大,至多造成面部轻微伤。

其次,《现场勘察笔录》证实:现场为泥土地面,地面长满杂草。

因此,从常理分析,被害人倒地后即便头部着地,亦不至于头部被撞伤导致死亡。

综上,被告人虽然实施了用左手打伤被害人右脸的行为,但被告人是无法预见到被害人会在被告人用力不大的情况下倒地并头部着地,即使能够预见到被害人头部着地,但由于现场是长满杂草的泥地,被告人亦不能预见到被害人头部会被撞击致死,但《法医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系后脑着地遭受较大暴力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这说明被害人倒在泥地上,后脑被隐藏在杂草中的硬物撞伤致死,而这一巧合恰恰在被告人的意料之外。

驾驶车辆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范文

驾驶车辆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范文

驾驶车辆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范文
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本案中被告人所驾驶的车辆并未故意追撞受害人,而是因为路面湿滑,视线不佳等客观原因导致了车辆的失控,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因此,被告人所犯的过失并非故意的,而是源于客观的意外。

其次,被告人在平时的驾驶过程中一直遵守交通法规,没有违规行驶的记录。

可以证明,被告人具有一定的驾驶技能和责任心,不可能故意违反交通法规对他人造成伤害。

最后,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也积极采取了救援措施,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并配合警方的调查。

证明他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人文关怀。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并非故意,且在日常驾驶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驾驶技能和责任心,并且在事故发生后也积极采取了救援措施,应该对其给予从轻判决。

最后,我们希望法官能够公正地审理本案,给予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同时也希望受害人能够早日康复,重返正常的生活。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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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词

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词

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词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词应写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既无主观的故意,也无过失,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也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既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也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认定犯罪要从哪些方面入手呢?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下面我们来看一篇辩护词,希望你可以从中学到一些经验。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孙威母亲的委托,指派徐尊立律师作为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及时与贵院联系,复制案卷证据材料、领取起诉书,后会见了被告人,并征得了被告人本人同意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对贵院给予的支持表示由衷的赞叹和感谢。

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案卷的证据材料,并通过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刚才辩护人又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辩护人持有异议,被告人不应对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理由如下: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44条规定,颅脑损伤致使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脑内血肿属于其他对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本案中,受害人入院后,通州区潞河医院的入院初步诊断和出院诊断病历中都显示,受害人王长春的伤情为硬膜外血肿、多发性挫伤、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外皮裂开头皮血肿和上唇皮肤挫伤。

故被告推倒被害人所致伤情完全符合属于过失致人重伤的鉴定标准。

2、出院时病历显示病情已经治愈。

病历显示,被告的推倒行为致受害人硬膜外血肿,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等伤情经过通州潞河医院的及时抢救,到7月9日已经有特级护理改为Ⅱ级护理,体温和心跳等生理指标都已经正常,7月10日后又降低了护理等级,头部伤口处清洁干燥,不再有无体液溢出,能进普通饮食,四肢活动自如,能自行排尿,但仍继续给予脱水降颅压、补液治疗。

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词范文

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词范文

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词范文# 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今天依法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在开始阐述具体的辩护观点之前,我想先跟大家打个比方。

这就好比一场足球比赛,场上的球员都在努力踢球,想要赢得比赛,但是有时候因为各种复杂的情况,可能会出现一些失误,导致不太好的结果。

而我的当事人在这次事件里,就像是在比赛中遇到了特殊状况的球员。

一、关于事故发生的背景和意外因素。

我们得看看这次事故发生的大背景。

整个[项目名称或者工作场景]就像是一个复杂的大机器,里面有无数个小零件在同时运转,而我的当事人只是其中一个环节的参与者。

从证据材料来看,事故发生当天,存在着一系列的意外因素。

比如说天气状况,那天气就像是一个调皮捣蛋的孩子,突然给大家来了个“恶作剧”。

根据气象部门的资料显示,当时出现了[具体的恶劣天气情况,如狂风暴雨或者大雾等],这种天气极大地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环境和操作条件。

我的当事人在这样的环境下工作,就像是在黑暗中摸索着前进,难度和风险都大大增加了。

而且,在工作流程方面,本来应该按照[正常工作流程]来进行操作的,但是由于[阐述外部干扰因素,如上游环节提供了错误的信息或者设备突然出现故障等],这就好比是在一场接力赛中,前面的人传错了接力棒,后面的人自然就会受到影响。

我的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临时调整工作方式,试图去弥补这些意外带来的问题。

二、被告人的主观态度并非故意或严重过失。

大家都知道,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被告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严重的过失。

但是在这个案子里,我的当事人完全没有故意去引发事故的想法。

我的当事人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非常认真负责的人。

他对待工作就像对待自己心爱的宝贝一样,小心翼翼,生怕出一点差错。

在事故发生之前,他还多次向上级反映过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潜在风险,比如[列举他之前反映过的风险内容],可是这些风险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及时的解决。

张阳过失杀人案辩护词

张阳过失杀人案辩护词

张阳过失杀人案辩护词
【实用版】
目录
1.张阳过失杀人案背景介绍
2.辩护律师的观点和论据
3.案件结果及对社会的启示
正文
一、张阳过失杀人案背景介绍
张阳过失杀人案是一起在我国引起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张阳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过失杀人罪。

在此背景下,辩护律师为张阳进行了辩护。

二、辩护律师的观点和论据
1.辩护律师认为,张阳的行为属于过失杀人,而非故意杀人。

张阳在案发时并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而是由于疏忽大意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2.辩护律师指出,张阳在案发时处于极度紧张和恐慌的状态,这是导致他过失杀人的重要原因。

张阳在案发前曾受到被害人的威胁和恐吓,心理压力巨大。

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判断能力可能受到影响。

3.辩护律师还提到,张阳在案发后立即报警,并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

这表明他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有悔过之心。

三、案件结果及对社会的启示
张阳过失杀人案的最终结果是公诉人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张阳被判有过失杀人罪。

这个案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1.我们要尊重生命,珍惜生命。

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剥夺他人生命都是不能容忍的行为。

2.当我们面临压力和困境时,要学会调整自己的心态,保持冷静和理智。

否则,我们可能会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而犯下不可挽回的错误。

3.犯了错误后,我们要勇于承担责任,积极改正。

推 楼梯 过失 故意 辩护词

推 楼梯 过失 故意 辩护词

推楼梯过失故意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大家好!今天,我作为一名职业写手,将为大家阐述一起楼梯摔倒事故的辩护词。

这起事故涉及过失与故意的争议,而辩护词的创作则需要突出可读性和实用性。

接下来,我们将分别从事故背景、过失与故意的界定、辩护词的书写要点以及如何写出一份有力的辩护词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事故背景及争议焦点2021年9月18日,当事人张先生在所在小区楼梯间不慎摔倒,导致骨折。

事后,张先生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失,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物业公司则坚称张先生系故意摔倒,企图逃避责任。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事故原因是否为物业公司的过失,以及张先生是否具有故意。

二、过失与故意的界定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懈怠或者不当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害;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导致他人损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在本案中,要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失,以及张先生是否具有故意,需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

三、辩护词的创作要点1.明确辩护目标:辩护词的目的是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在此案中,物业公司需要证明自己无过失,张先生需要证明自己无故意。

2.突出证据:辩护词应充分运用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过失或故意。

例如,搜集现场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证言、医疗鉴定报告等,为辩护提供有力支持。

3.情感诉求:辩护词要体现当事人的情感诉求,争取法官和陪审团的同情。

如在本案中,可着重强调张先生受伤的严重程度,以及事故给其家庭带来的困境。

4.法律依据:辩护词应充分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证明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过失或故意。

如引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等。

四、如何书写一份有力的辩护词1.结构清晰:辩护词应分为开头、事实陈述、法律分析、情感诉求和结尾五个部分,层次分明,逻辑严密。

2.语言简练:辩护词应尽量简洁明了,避免冗长复杂的句子,使法官和陪审团能够迅速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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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案辩护词
过失致人重伤案辩护词要写一、上诉人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二、一审判决关于上诉人与二原告人承担民事责任比例的认定错误。

过失致人重伤罪,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

在刑法里处于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对本罪负刑事责任。

在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应该如何进行辩护?请看下面一篇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庭审调查。

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材料,参加开庭审理,我已对本案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罪名没有异议,但纵观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存在以下几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希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在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如实陈述了案件的全部事实,当得知案件由交警支队转交到莱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并已立为过失致人重伤案以后,立即主动到花园派出所投案接受调查。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某系过失犯罪,且已经尽到了谨慎驾驶和危险提示的义务。

一般人都不知道叉车不属于机动车,而属于特种车辆,需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

即使是交警也无法立即确认这一点;被告人张某某在购买该车辆时,卖方没有告诉他驾驶叉车需要特别操作证,也没有按法律规定附随文件;被告人张某某自1989年取得A1A2驾驶证,一直开车,有着丰富的驾驶经验。

按照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对照表,持有A1A2驾驶证可以
驾驶除火车之外的所有机动车。

基于以上认识,被告人张某某决定将叉车从博山开回泰安,没有想到在莱芜发生了该次事故。

从博山到莱芜一路安全行驶,到事发地点后,因路面不平,颠簸过程中方向失灵,导致车辆失去控制,被告人立即紧急刹车,并大声呼喊提醒别人,但由于是个下坡,才导致本案的后果。

综上所述,由于对叉车性质认识错误,被告人张某某才驾车上路,由于车辆方向失灵导致事故发生,本案属过失犯罪。

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采取了一个驾驶员所能够采取的一切谨慎驾驶和危险提示的义务,其过失程度相对较小。

三、从事件发生的位置来看,受害人对本案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辩护人为了履行律师职责,分析说明受害人有过错,请受害人及其家属能理解。

从卷宗第213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可以看出,受害人停车的位置处于交通要道,是一个急转弯处,且处于坡道下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
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在本案中,受害人在交叉路口、急转弯有是陡坡的禁止停车的位置停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其中罪中量刑情节第5款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过错的具体情况(罪错、违法过错、违反公序良俗过错)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在本案中受害人有明显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刑事和民事责任。

四、被告人张某某已尽其所能支付给受害人328800元赔偿款,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是泰山区省庄镇安家庄村的一个农民,家境贫寒,但事故发生后依然尽其所能,借遍了自己的亲朋好友,甚至将自己的房产抵押,向理财公司高息借款,只是希望能通过自己
的努力,减少受害人损失和痛苦,虽然这些钱不能补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但这确是被告人一家最大的能力。

因为这件事,被告人没有能力给孩子支付学费,孩子已经辍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项第24
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损失数额、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积极赔偿的态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因此,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赔偿态度、赔偿能力,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应酌定从轻处罚。

1、被告人在自动投案后能始终如一的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觉得对不起被害人,对于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在律师会见时和当庭都表示愿意赔偿,尽管不能弥补被害人,但是希望尽可能减少受害人损失。

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

2、犯罪较轻的初犯、偶犯,因一时失足犯罪,其主观恶性小,又给受害者能适当赔偿,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不大,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适用缓刑刑罚,社会上一般无不良反响。

3、被告人张某某是家中的经济支柱,上有两位老人需要赡养,下有两个孩子需要上学,如果对其判处实行,将会给这个家本不富裕的家庭带来致命的打击。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但结合本案案情,其行为符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四项缓刑适用意见第2条中1、5、6、9四款可以适用缓刑的规定,而且适用缓刑将有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有利于被告人的改造,也将有利于受害人继续取得赔偿款,用于进一步治疗。

辩护人:王XX
XX年XX月XX日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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