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辩护词
防卫过当的辩护词怎么写

防卫过当的辩护词怎么写在⾯对⼈⾝攻击的时候,往往是事发紧急,⼤部分的⼈都会在这种情况下失去理智,从⽽做出过激反应,那么在法庭上的防卫过当辩护词要怎么写呢?可能很多⼈也不是很清楚,接下来就让店铺⼩编为⼤家整理⼀些相关的资料,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防卫过当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接受被告⼈亲属的委托,后征得本⼈同意,由律师事务所的李*祥律师和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辩护⼈出庭为其辩护。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认真听取了公诉⼈发表的公诉词。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先对在这起事件中造成被害⼈的伤害表⽰深深地遗憾,。
现提出以下⼏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对被告⼈量刑时参考:⼀、辩护⼈认为认定被告⼈的⾏为⽐较符合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也就是说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防卫过当情节。
理由1:认定故意伤害罪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只看⾏为的后果⽽不考虑其他⽅⾯。
毕竟要依据⾏为⼈也就是被告⼈的故意内容来认定。
针对该案,被告⼈主观上不是出于伤害故意。
理由2: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上分析,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为⼈明知⾃⼰的⾏为会使他⼈⾝体受到伤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
这⾥的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但是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上看,各证⼈的证⾔在被告⼈凤⽤⼑伤害被害⼈⼀节相互⽭盾,即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具有伤害故意。
⽆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充其量是防卫过当导致的伤害故意。
理由3:从防卫过当这种情节的构成要件上讲,被告⼈在主观⽅⾯很明显是间接故意。
其受到⼆个⼈的殴打时为了保护⾃⼰,出于本能反应顺⼿伤害了被害⼈的。
过程、时间很短。
并且当时被告⼈也不知道刺中被害⼈⾝体什么部位,也就是说被告⼈的故意最多构成间接故意;防卫过当的客观⽅⾯是防卫⼈(即被告⼈本⼈)在制⽌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过程中实施了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结果的犯罪⾏为。
因此,结合《刑法》第20条第⼆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词

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词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词应写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既无主观的故意,也无过失,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也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既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也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认定犯罪要从哪些方面入手呢?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下面我们来看一篇辩护词,希望你可以从中学到一些经验。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孙威母亲的委托,指派徐尊立律师作为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及时与贵院联系,复制案卷证据材料、领取起诉书,后会见了被告人,并征得了被告人本人同意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对贵院给予的支持表示由衷的赞叹和感谢。
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案卷的证据材料,并通过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刚才辩护人又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辩护人持有异议,被告人不应对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理由如下: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44条规定,颅脑损伤致使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脑内血肿属于其他对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本案中,受害人入院后,通州区潞河医院的入院初步诊断和出院诊断病历中都显示,受害人王长春的伤情为硬膜外血肿、多发性挫伤、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外皮裂开头皮血肿和上唇皮肤挫伤。
故被告推倒被害人所致伤情完全符合属于过失致人重伤的鉴定标准。
2、出院时病历显示病情已经治愈。
病历显示,被告的推倒行为致受害人硬膜外血肿,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等伤情经过通州潞河医院的及时抢救,到7月9日已经有特级护理改为Ⅱ级护理,体温和心跳等生理指标都已经正常,7月10日后又降低了护理等级,头部伤口处清洁干燥,不再有无体液溢出,能进普通饮食,四肢活动自如,能自行排尿,但仍继续给予脱水降颅压、补液治疗。
辩护词5篇

辩护词5篇第一篇: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韩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做为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通过庭前会见被告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采纳: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
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
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另外,在本案中,刘女士自己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其首先动手打韩某的行为是不应该的。
综上所述,请法庭认定韩某无罪。
此致XX人民法院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2009年XX月XX日第二篇: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受被告人×××(或其家属)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
我认为被告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综上所述,请求/建议法庭。
××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第三篇:辩护词格式范本辩护词格式范本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防卫过当辩护词

防卫过当辩护词防卫过当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依法同意被告人金某某的托付,指派我担任金某某的辩护人。
庭前我们认真认真了解了案情或查阅了卷宗,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依照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我们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损害对方的有意,属正当防卫,故不能构成有意损害罪。
部某某的伤与被告人金某某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金某某没有殴打部某某右侧面部,不构成有意损害。
庭审中部家本人自己陈述金某某伤者自己太阳穴,而部某某实际受伤部位为右侧面颧骨、眶外侧壁及上颌窦上壁、外侧壁骨折,与部某某的右侧面受伤与金某某无关,而视频资料显示,部某某正在殴打秦文时,其与金某某形成的角度为直角,金某某连续挥由上至下用力连续打了三下,只能伤着部某某的头部或背部,不可能直截了当受力点是部某某的右侧面颧骨、眶外侧壁及上颌窦上壁骨折,故部某某的伤情与金某某没有关系,辩护人认为部某某的右侧面部受伤是在多人互殴过程中误伤形成的,部某某的伤不是金某某所造成的。
二、金某某的行为是为幸免第三人秦文的合法权益不受正在违法分割,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正当防卫,应当减轻或免予处罚。
1、本案从起因上看:视频显示部家纠集了多人在秦文家门口,有意与秦文挑起事端,并突然抡起椅子打秦文,这是引起事件的发生缘故。
2、从正当防卫的时刻看:部某某一家三人把秦文围困在角落里,一人正在用椅子砸向手无寸铁的秦文致命的头部,一人用足踢秦文的腹部,一人用拳头打,不法侵害行为的正在进行时,防卫是迫不得已,即不是预备的也不是想象的侵害行为发生。
3、从正当防卫对象看: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金某某只针对了手拿椅子的违法侵害者部某某制止,没有伤及无辜的其他人。
4、从正当防卫意图上看:金某某针对不法侵害者的制止打,其主观目的就是为了不让他人造成重大伤亡,在报警后11时29分(详见报警回执),警察还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才进行的防卫,且事后又再次报警,主观意图不是有意损害。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合法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本案例以“张三防卫案”为例,探讨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情简介张三,男,25岁,某公司员工。
一天,张三下班回家途中,遇到邻居李四醉酒闹事,用酒瓶猛砸张三头部,张三受伤严重。
在挣扎过程中,张三捡起地上的石头,击打李四,致其死亡。
事后,张三被警方逮捕,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三、辩论双方正方:张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免除刑事责任。
反方: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四、辩论过程(一)正方观点1. 张三面对李四的暴力攻击,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具有防卫意识。
2. 张三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石头是合法手段,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3. 张三的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反方观点1. 张三在防卫过程中,虽然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但李四醉酒状态下的攻击并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2. 张三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石头是致命武器,造成李四死亡,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辩论总结1. 正方认为,张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免除刑事责任。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张三在防卫过程中的防卫意识、防卫手段和防卫限度。
2. 反方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依据是李四醉酒状态下的攻击并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以及张三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石头超出必要限度。
六、结论本案例中,张三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存在争议。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辩护词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
我研究了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庭审,认为本案定性恰当,但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不法侵害客观存在,赵某的行为不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在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发生,而对对方实施所谓防卫而造成无辜损害的行为[1].假想防卫最大的特点在于,客观上没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但由于假想防卫人认识上的错误而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从而采取行为导致对方无辜受害。
本案中。
张某一行人多人凌晨从网吧出来,为寻找上网费用,而将下夜班单身行走的赵某选定为谋取财物的对象。
张某等人对于谋取财物具有概括故意,要么是敲诈勒索,要么是抢劫。
从事态发展来看,张等人某首先采取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但在敲诈勒索未果时依然不死心,继续围追赵某,目的是要殴打赵某以强行劫取财物。
因此,无论是先前的敲诈勒索行为,还是正在转化中的抢劫行为,都是不法侵害。
本案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存在,赵某并没有认识上的错误,张某等人并非无辜的受害者,故本案不是假想防卫(二)赵某的行为不是提前防卫提前防卫是防卫不适时的一种,防卫不适时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时实施的加害行为,包括提前防卫与事后防卫两种。
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的情况下,预先对有犯意表示、犯罪预备而尚未着手实施侵害的人加害,是提前防卫;而在不法侵害结束后采取的报复损害行为是刑法理论上的事后防卫。
对于防卫不适时的处理一般遵循这样的原则,即在行为人对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况下,防卫不适时应作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而实施防卫行为的,应以故意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 本案不是特殊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张某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张某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张某顺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之规定,河南新⼤地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张某顺本⼈的同意,指派我作为其涉嫌故意伤害罪⼀审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本⼈积极查阅全部卷宗材料,经过开庭审理,现在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异议,但应当肯定张某顺具有防卫意识,具有正当防卫性质。
1、不法侵害正在进⾏。
本案中张某军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并具有实⾏⾏为,虽然未能造成严重后果。
但也应当追究其治安管理的违法⾏为,并⾮单纯意义上的重⼤过错⾏为。
张某军与张某顺⼆⼈关系较好,在事件发⽣之前⼆⼈之间并⽆⽭盾。
事情发⽣过程较为短暂,张某顺多次受邀参与聚餐,到场后因张某军要求予以碰酒⽆果后。
张某军随⼿拿起酒瓶砸向张某顺是既定事实。
主观上张某军具有滋事⽣⾮,逞强耍威风的犯罪动机,虽然客观上未能造成严重后果,但该⼀般违法⾏为本⾝具有不法性,可以对其进⾏防卫。
2、张某顺具有⼀定的防卫意图。
该案件系因⼀定事由偶然引发的双⽅相互对打或回击中,张某军⼀⽅动⼿后,不法侵害⾏为已经正在进⾏,此时张天某实施了即时的反击⾏为。
因张某顺⾃⾝不存在事先⽃殴意图,且在张某顺回击后双⽅便不再发⽣冲突,可以肯定张某顺的⾏为具有防卫性;3、不法侵害⾏为具有⼀定的紧迫性。
本案中张某军采取使⽤酒瓶等器具砸向张某顺时,参照案发现场、地点及相关⼈员,在当时场景下,在⾃⾝⽣命健康权收到侵犯时,还击⾏为是⼀般⼈的正常反应。
张某顺躲避张某军的暴⼒⾏为后,不能肯定张某军是否会继续对其实施加害⾏为。
张某顺的危险法益持续增加,并未能以此减损,因此采取⼀定⼿段的反击⾏为具有必要性,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段。
4、张某顺对重伤结果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通过庭审发问及证据卷宗的相关笔录证明,张某顺主观上并没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回击⾏为能够造成其重伤或者轻伤以上的结果。
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范文

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范文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本案件中的过失致人死亡一事,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词。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对于这起悲剧的发生深感痛惜和遗憾。
我对于失去生命的人表示深深的哀悼,并向他们的家属表示最诚挚的慰问。
然而,我要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没有故意造成这起事故,而是出于无意识的疏忽导致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其次,我要强调的是,过失致人死亡并非是我的当事人的本意。
根据相关证据和调查结果,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起事故发生时,我的当事人并没有任何恶意或故意的行为。
他只是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由于一时的疏忽或错误判断,导致了不可预料的后果。
此外,我要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了积极的行动来救助伤者,并配合了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这一点可以从相关证人的证言和调查报告中得到证实。
这表明我的当事人并没有逃避责任,而是尽力承担了自己应有的责任。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是一个良好的公民,他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声誉,并且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
他是一个勤奋、诚实、负责任的人,他的行为是出于无意识的疏忽,而非故意的恶意。
综上所述,我要求法庭对我的当事人从轻处理。
虽然他的疏忽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但他并没有故意造成这起事故,也积极采取了救助行动。
他是一个良好的公民,对社会有着积极的贡献。
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对他予以宽大处理,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后,我再次向法庭表示深深的悲痛和遗憾,并向受害者的家属表示最诚挚的慰问。
同时,我也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法庭的聆听。
辩护律师: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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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辩护词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
我研究了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庭审,认为本案定性恰当,但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不法侵害客观存在,赵某的行为不是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在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发生,而对对方实施所谓防卫而造成无辜损害的行为[1].假想防卫最大的特点在于,客观上没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但由于假想防卫人认识上的错误而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从而采取行为导致对方无辜受害。
本案中。
张某一行人多人凌晨从网吧出来,为寻找上网费用,而将下夜班单身行走的赵某选定为谋取财物的对象。
张某等人对于谋取财物具有概括故意,要么是敲诈勒索,要么是抢劫。
从事态发展来看,张等人某首先采取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但在敲诈勒索未果时依然不死心,继续围追赵某,目的是要殴打赵某以强行劫取财物。
因此,无论是先前的敲诈勒索行为,还是正在转化中的抢劫行为,都是不法侵害。
本案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存在,赵某并没有认识上的错误,张某等人并非无辜的受害者,故本案不是假想防卫(二)赵某的行为不是提前防卫提前防卫是防卫不适时的一种,防卫不适时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时实施的加害行为,包括提前防卫与事后防卫两种。
行为人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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