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管理规定1099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1、施工项目推行承包商项目层级管理者和安全看管人员“持双证上岗”制度。
2、承包商发惹祸故要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查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依据“属地化”原则追查属地单位的看管责任;依据“职责符合”的原则,追查其余部门及人员的管理责任。
3、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承包商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配合拟订承包商安全管理有关制度,配合承包商HSE资质的审察与年审;负责检维修类长久及一般承包商施薪资质的审察、年度评论;敦促承包商办理HSE资质审察,对承包商在服务和活动中安全、环保制度和举措履行落真相况进行检查、监察和查核。
4、工程管理部是施工承包商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配合拟订承包商安全管理有关制度,配合承包商HSE资质的审察与年审;负责基建类长久及一般承包商年度HSE评论;对承包商在服务和活动中安全、环保制度和举措履行落真相况进行检查、监察和查核,成立管理台账;对物质供给中心提出拜托管理的现场安装供给商进行安全现场监察管理。
5、所有参加项目建设的承包商负责本单位的 HSE管理。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例成立安全管理机构、装备专职 ( 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成立、健全安全管理系统及规章制度;成立 HSE档案及管理台账;依据要求做好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和危害辨别;对所承包工程施工现场实行 HSE监察管理,检查平时施工、作业方案安全举措落真相况和“七想七不干”履行状况,成立 HSE检查和违约经济处分金管理台账;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有培训记录;依据要求保证进厂施工机具的完满,按期检查施工机具,并有检查记录。
6、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商应成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装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拥有必定数目的工程技术人员。
1)关于国家规定应获得安全生产允许证的承包商:从业人员超出 300 人的应成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装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许多于 8 人,且工程技术人员数目达到其资质规定的数目要求;从业人员超出 100 人不足 300 人的应成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装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许多于 5 人,且工程技术人员数目达到其资质规定的数目要求;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应成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装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许多于 3 人,且工程技术人员数目达到其资质规定的数目要求。
承包商管理规定

承包商管理规定1. 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企业对承包商的管理。
承包商是指与企业有合作关系,在特定项目或业务领域提供服务的外部实体。
通过制定承包商管理规定,企业能够确保承包商在合规、安全和效率方面与企业保持一致,并最大程度地减少潜在风险。
2. 承包商准入2.1 评估和筛选在与承包商签订合作协议之前,企业应进行评估和筛选,以确保承包商符合企业的要求和标准。
评估和筛选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背景调查:了解承包商的企业背景、经营范围和信誉度。
•资质审核:核实承包商是否拥有必要的执照和证书,并评估其技术能力和业绩。
•安全检查: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检查,确保其在工作场所安全和职业健康方面具备良好的记录。
2.2 签订合作协议与承包商签订合作协议是确保双方权益的重要步骤。
合作协议内容应涵盖以下方面:•合作范围和服务内容:明确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企业提供的支持和要求。
•合规要求:规定承包商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规定。
•保密条款:确保承包商在服务过程中不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
•绩效评估与奖惩制度:设定评估指标和考核机制,对承包商的绩效进行评估,并根据结果给予奖励或处罚。
3. 承包商管理3.1 日常监督企业应对承包商进行日常监督,以确保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
监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和进度管理:审查承包商的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资源管理:监管承包商使用的设备、材料和人力资源,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质量控制:检查承包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预期质量标准。
•安全管理:要求承包商遵守企业的安全规定,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指导。
3.2 变更管理如果因项目需求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合作协议进行变更,企业与承包商应共同商定变更内容,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确认。
变更管理流程包括:•变更申请:承包商向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的理由和影响分析。
•变更评估:企业评估变更的可行性、影响程度和风险,与承包商进行讨论和协商。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一、本规定所指承包商为承包事业部各在建单位工程项目、生产单位检修、技改项目旳施工单位。
二、本规定所指建设单位为事业部各生产企业。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旳承包商管理按照有关旳项目管理制度执行,在建企业参照执行。
三、本规定中旳罚则部分可根据实际状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承包商应有旳基本条件四、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中粮集团、生化能源事业部、所在地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
五、承包商必须接受建设单位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旳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六、承包商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进行旳包括施工机具在内旳安全状况评审。
七、承包商应具有所承担工程项目对应旳等级资质。
八、承包商应具有两年以上良好旳安全业绩。
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含)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旳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状况档案。
九、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旳承包商应都具有良好旳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承包商安全资质旳评审十、建设单位旳机动工程部门、安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承包商进行对应旳施工资质、安全资质旳审核和评价。
(一)机动工程部门负责对承包商施工资质进行审核,对承包商旳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和技术资质水平等进行确认,内容包括:1、营业执照(工商局发)。
2、施工、安装资质等证明文献。
3、若存在分包旳工程,分包协议及分包队伍旳资质。
审核合格后发《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参照格式见附件一)。
(二)承包商在获得《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后,向建设单位安全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承包商安全资格确认证书》。
安全环境保护部门需审核旳内容包括:1、机动工程部门签发旳《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旳原件和复印件。
2、承包商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等旳原始记录及事故隐患治理状况档案。
3、承包商单位内符合国家规定旳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旳原件和复印件。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包商在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粮集团中粮总字〔2009〕236 号文和生化能源事业部《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之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承包商为承揽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的施工单位。
承包商其它业务方面的管理,按照相应的管理职责执行。
第二章承包商基本条件第三条承包商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条承包商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承包商应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
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含)以上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对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等安全业绩较差的,不予引进。
第七条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八条承包商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承包商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承包商应接受公司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的安全状况的检查(包括施工器具在内)。
第三章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和准入第十二条评审时,承包商应提供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证照文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证书等)(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资料,特种作业人员资料(含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考核记录等);(三)个体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明;(四)承包商的安全培训资料;(五)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六)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资料;(七)其他相关内容。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确实认、甲乙两方合同签署、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民工的招收及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在xxxxx炼油化工区、油品储运装卸区和公用工程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肩负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平时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
本企业有关单位使用的外来民工、暂时工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更正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校正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可是,激励依据本标准完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石化企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石化企业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3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一定推行安全、环境和健康(hse)管理系统,编制完成hse管理系统文件及运转程前言件,拥有两年以上优异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含最近几年内发生的重要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3/--踩涸鹑撕拖殖“踩芾砣嗽卑踩芾碜矢裰ぁ?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察,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靠谱性、技术资质水平易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考据以下证件。
.1查验安全资格审察状况,有无安环处签发的《安全施工作业赞同证》。
.2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3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4审察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5审察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6若存在工程分包,审察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署合同书,合同书中一定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单位一定遵守国家、企业企业和我企业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听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察管理。
承包商管理规定

承包商管理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承包商的操作行为,确保企业与承包商之间的合作安全、合法、公平,并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与承包商之间的合作关系。
二、定义1.承包商:指与企业签订合同,接受委托执行特定工程、供应物资或提供服务的机构、公司或个人。
2.企业:指本规定所涉及的企业法人或组织。
三、管理标准1.合作选择:–企业在选择承包商时,应按照业务需求、承包商经营资质、信誉等要求进行评估和选择。
–承包商必须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和经验证明,以便企业对其进行审核和评价。
–企业有权根据业务需求和实际情况随时更新承包商名录。
2.合同管理:–企业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和工作期限等内容,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中应规定承包商应履行的安全操作和环保要求,以确保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企业应建立合同管理档案,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处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相关事宜。
3.安全管理:–承包商在工作场所必须遵守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安全规范,确保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承包商必须对其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设施。
–承包商在发生事故或安全事件时,应及时向企业汇报并按要求进行处理,配合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4.质量管理:–承包商在工作过程中必须按照企业的质量管理要求执行工作,确保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企业的质量标准。
–承包商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进行相应的内外部质量审核。
–承包商在发生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并配合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5.合作评估:–企业定期评估承包商的综合表现,包括业务质量、服务态度、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表现。
–承包商的评估结果将作为合作续签、调整合同金额以及合作终止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考核标准1.业务质量考核:–企业将根据承包商提供的工作成果、客户评价等进行业务质量考核。
–考核的重点包括工程质量、供应物资的质量合格率、服务满意度等方面。
工程项目承包商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承包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承包商的管理行为,维护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工程项目承包商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工程项目承包商进行排查、考核和监督,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承包商资质管理第四条公司应当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能够独立承担相关工程项目的责任。
第五条承包商应当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能,有丰富的工程承包经验。
第六条承包商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如有虚假资料将取消其资格。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承包商资质库,对合格的承包商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承包商管理第八条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时间和价格完成所承接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公司应当与承包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公司应当组织专人对承包商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承包商在施工现场应当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安全防护,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对承包商的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和评估,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承包商考核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对承包商的综合表现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优秀的承包商进行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承包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承包商考核机制,定期对承包商进行评估,评定其等级。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对承包商的管理、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考核,确保承包商持续提高综合素质。
第五章承包商管理责任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明确承包商管理的责任人员,并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承包商管理档案,记录承包商的资质、履约情况、考核结果等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对承包商的违约行为应当及时处理,保障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承包商管理规范,对公司内部人员进行规范培训。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最新)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一、目的为保障公司和承包商单位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加强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作业的所有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三、定义承包商是指有一定生产能力、技术装备、流动资金,具有承包工程建设任务的营业资格,在工程建设中能够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产品,并获得工程价款的企业。
四、职责1. 总经理负责对承包商进行选择确定。
2. 安全环保部职责2.1 负责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核与《承包商安全协议》的备案。
2.2 负责承包商公司级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
2.3 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各部门对承包商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部门级安全管理工作。
2.4 负责对承包商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进行公司级监督、检查和考核。
2.5 参与承包商信用等级评价。
3. 各部门职责3.1负责对口承包商的选择与评价工作。
3.2负责对口承包商安全资质查核与《承包商安全协议》的签订。
3.3负责对口承包商现场作业的安全交底和部门级安全教育。
3.3 负责对口承包商现场作业的部门级安全检查。
3.4负责对口承包商驻留公司期间的部门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及监督。
三、管理要求1 承包商的安全评价1.1责任部门依据施工要求及《承包商评价表》选择合格承包商,安全环保部对承包商进行安全资质的初评,初评内容包括:a)、资质证书审查鉴定;b)、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c)、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情况;d)、安全事故情况;1.2相关部门依据各职能分工对承包商进行初评,将其评价结果填入《承包商评价表》。
1.3每年年底由责任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承包商进行再评价,结果填入《承包商评价表》。
2. 承包商的确定总经理依据《承包商评价表》中各部门评价结果,确定承包商。
3 承包商的培训3.1 公司级培训责任部门在总经理选定确认承包商后,需要及时报至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应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学时,施工时间超过6个月需再接受培训教育,受训人员须在培训记录上签字确认,培训内容包括:3.1.1、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及要求;3.1.2、相关程序内容的学习;3.1.3、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3.1.4、公司危化品的相关知识;3.1.5、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要求;3.1.6、培训评价:采用笔试、口头问答、现场观察等方式进行,评价结果由安全培训人员在培训记录上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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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庆炼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商管理,提高工程、检维修等管理水平,规范施工作业,提高服务保障能力,依据国家和集团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在保证原职责基础上将承包商的管理统一到制度中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程建设及检维修承包商管理。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包括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检维修等活动的承包商。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公司成立承包商管理办公室,设在企管法规处,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在公司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起草、完善、制修订承包商管理制度;(二)负责为公司服务的三类承包商进级二类承包商申报的初审工作;(三)负责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的准入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开展承包商质量和HSE评审及检查、监督、评价、管理工作;(五)负责承包商准入证和暂设证的发放工作;第四条各单位、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对承包商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安全环保处1.负责承包商准入的安全资质审查工作;2.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合同文本;3.负责承包商作业人员一级安全教育及现场管理人员专项安全管理培训;4.负责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二)规划计划处1、负责咨询、勘察、设计承包商准入的资质审查工作;2、负责咨询、勘察、设计承包商全过程的检查、监督、评价、管理工作;3、负责组织EPC和PC合同签订组织工作;(三)机动设备处1.负责检维修承包商准入的资质审查工作;2.负责检维修承包商全过程的检查、监督、评价、管理工作;(四)工程管理部1.负责工程建设承包商准入资质审查工作;2.负责工程建设及EPC和PC项目的管理工作;3.负责工程建设承包商的全过程的检查、监督、评价、管理工作;4、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建设承包商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
(五)安全监督站1.负责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及施工暂设的安全检查、监督、评价、管理工作;2.负责承包商施工项目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工作;(六)档案管理中心1.负责承包商档案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其它部门、单位按照授权对承包商进行管理。
第三章承包商准入第五条按照承包商的资质、资格及业务,分为一类承包商、二类承包商、三类承包商和检维修类承包商。
一、二类承包商由集团公司和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管理,具体内容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及检维修承包商管理办法》。
三类和检维修类承包商由公司管理。
第六条申请准入的承包商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资格证明文件;(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行业颁发的生产经营、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建立并实施质量和HSE管理体系且运行有效;(四)近三年内未发生一般A级以上工业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环境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五)具有与资质、资格等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能力、良好业绩及社会信誉。
第七条申请准入的承包商按下列条件申请相应类别:(一)满足准入基本条件,可申请准入三类承包商:(二)满足准入基本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准入检维修类承包商:1. 提供生产设施、设备检维修服务的生产厂家;2. 取得特种作业或检维修相关作业许可的法人组织;3. 已获得一类、二类、三类承包商准入资格的承包商。
第八条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准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承包商准入由合同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负责,需提交以下材料给管理办公室,办理准入手续:1.申请表及承诺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影印件;3.国家有关部门(行业)生产经营、安全许可证书影印件;4.质量和HSE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影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5.近三年已审财务报告、资信证明;6.近三年主要工程业绩及安全业绩证明材料;7.拥有专利、专有技术及工法证明材料;8.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承办部门对承包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验证证书原件,对申请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进行备案;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纸质版进行复合性审核、备案。
第九条承包商信息变更需履行如下审批手续。
(一)承包商名称变更需按新入网程序办理;(二)开户许可证变更需提供盖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版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三)法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变更,需提供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信息变更的依据或文件、信息变更版本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第十条承包商准入证书采用统一格式。
三类、检维修类承包商准入证书由管理办公室印制签发,实行年度合规审核。
第四章承包商选择第十一条公司选择承包商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
按规定可不招标或不宜招标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选择承包商。
第十二条公司选择承包商应按照《招标管理规定》、《工程及服务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分标段,按照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择的公司承包商应是准入资源库年检合格的承包商。
第十四条具有特殊施工工艺或专利技术要求等,不能在承包商资源库中选择时,应按照准入条件要求按规定对拟选承包商进行审查、审批。
第十五条炼化生产装置、油气输送管道项目建设的总承包商或主体工程承包商应由一类承包商承担。
第五章承包商的过程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施工及检维修管理执行公司《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检维修及项目施工管理规定》,安全(监督)管理执行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确立项目质量方针与目标,由工程、检维修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负责审批监督承包商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和质量检验计划,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二)负责设备材料入厂检查检验,控制工序交接、隐蔽工程验收及焊接等关键环节的质量,保证全过程质量受控。
第十八条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对所管辖承包商的建设进度,重要项目采取设立项目关键节点控制方法,核查承包商资源的配套情况,重点核查人员、机具、材料等投入是否满足项目建设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建设项目进度计划分三级管理。
(一)总体进度计划,由规划部门在项目基础设计审批阶段组织编制;(二)二级计划为设计、采购、施工的阶段控制计划,由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三)三级进度计划为单项、单位工程实施作业计划,由管理部门组织承包商在开工前编制。
第二十条根据批复的项目概算控制工程总造价。
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拨付进度款项或决算款项,管理部门要对承包商制定成本控制计划进行检查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规划计划处需在设计阶段审查方案确保达到最优化,保证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进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项目资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
(一)项目归档资料应涵盖从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合同、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资料。
(二)管理部门要监督承包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对于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投资额高、专业技术复杂、管理难度大的项目),公司鼓励采取总承包的发包模式。
按公司授权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签定EPC或PC总承包合同。
并按照合同要求对总承包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合同中约定,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公司批准分包后的项目,应选择资源库中的承包商作为分包商。
公司允许承包商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但必须满足如下要求:(一)管理部门要对拟采用的分包商的资质、能力、业绩信誉等进行审核,满足分包工程需要才能允许进行分包。
(二)分包商原则上只能选择资源库中年审合格的承包商,分包范围要进行限定。
承包商必须对分包商进行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三)严禁承包商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严禁承包商将工程主体分包或将工程层层分包。
具体严禁承包商转包、分包内容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四)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对承包商的转包和分包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时处理合同变更,对违约事项予以考核。
(一)公司对承包商的欠薪建立考核机制。
承包商必须与雇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公司维护稳定办公室负责受理并记录承包商合理欠薪上访情况。
(二)对于承包商欠薪上访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由维稳办提出,管理办公室组织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对承包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承包商建设期间的暂设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一)因工程建设、检维修需要,承包商提交施工暂设建设申请,经项目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等部门审批通过,管理办公室发放暂设使用许可证,方可进行暂设建设。
(二)承包商的暂设要合规使用,满足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等方面要求,管理部门要进行日常检查管理和监督考核。
(三)工程建设完成后,承包商要在限定期限内(一个月)拆除暂设(以项目鉴定和合同进度时间为准,由项目管理部门确认),超出时限未拆除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承包商施工现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要划清属地管理和项目管理的责任,属地和管理部门划定分管界线,按各自职责监督、检查、评比和考核。
(二)承包商负责承建项目分管区域的施工现场管理及进厂施工车辆的规范运行管理,按照公司《现场管理规定》执行,达到现场规范整齐无杂物、路面无抛撒的垃圾。
(三)承包商要在现场设立垃圾放置点,施工垃圾要定点分类堆放,并要及时清运到公司指定地点。
第二十八条管理部门要督办监理、检测单位及时建立健全管理机构,人员资质、能力和数量满足投标书、合同和项目建设需要,计量器具要及时检定并满足需要,要按照监理、检测规范认真履职。
第六章承包商评价第二十九条公司对承包商管理实施年度评价制度和诚信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具体内容见公司《承包商诚信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基本条件评价内容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项目,年度业绩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履约;资源配置;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质量管理;项目HSE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目分包管理;项目信息、资料管理;现场管理。
第三十一条承包商年度评价由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在每年一季度完成。
并建立承包商管理台账。
第三十二条管理部门及项目属地单位按职责划分分别对承包商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三条承包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包商管理办公室取消其资源库准入资格:(一)不满足基本条件的;(二)三类承包商及检维修类承包商连续一年没有业绩或因项目特殊需要而批准准入,但在项目结束后不再需要的;(三)业绩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四)允许其他企业挂靠、出借资质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格证书的;(五)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准入资格的;(六)转包或违规分包工程的;(七)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八)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工业安全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员工职业健康事故;(九)扰乱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十)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造成影响的;(十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个人合理讨薪或一次群体(五人及以上)合理讨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