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年审通知(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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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6.15•【文号】财税[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问答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问答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问答第一部分概念解释、法律规定和依据第一条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其就业,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它是政府依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旨在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而向用人单位征收政府性基金,并非乱收费。

依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条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保障金?有什么法律依据?答: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经济手段鼓励用人单位尽可能多吸纳残疾人就业,使有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对吸纳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让社会用人单位履行应尽的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征收保障金的主要和唯一目的是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是为了收费而收费,缴纳保障金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8‟32号文等相关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三条什么部门负责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答:根据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社…2017‟51号)等文件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2016年年度检查的函

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2016年年度检查的函

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2016年年度检查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02.04•【文号】民函〔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2016年年度检查的函民函〔2017〕28号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社会团体:现将《全国性社会团体2016年年度检查须知》印送你们,该须知已登载在中国社会组织网()。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各全国性社会团体按时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年检材料报送我部(脱钩后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请直接将年检材料报送我部)。

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

年检结论关系到社会团体的社会信用、税收优惠、评估等级、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重大权益。

各业务主管单位和各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年度检查工作。

一是确保按时限报送年检材料。

请各社会团体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全部年检材料报送我部,逾期不予受理。

二是确保如实填报年检材料。

年度检查是以书面检查为主。

为加强年度检查的监管效果,我部将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按一定比例实地抽查社会团体年检材料所涉事项,并根据实地抽查结果,确定社会团体2016年度的年检结论。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我部将在2016年度年检中着重检查社会团体党组织建设、社会团体收费和分支机构设立等事项。

为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和会费行为,专设“社会团体收费情况自查自纠表”予以专项检查。

各社会团体要认真梳理、如实填报、对照检查、及时报送。

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把好关,出具初审意见。

社会团体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应立行立改,并有扎实可见的整改措施;对不主动整改的社会团体,将采取公开曝光、专项审计、行政处罚等措施;对主动调减会费、减轻企业负担的社会团体,在推荐先进典型、总结工作经验中优先考虑。

凡是不在《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要停止,凡借评比达标表彰乱收费、乱拉赞助的,一律要自行整改。

2016年残疾人保障金申报办法

2016年残疾人保障金申报办法

2016年残疾人保障金申报办法各企业:2016年残疾人保障金申报变化较大,请大家一定引起关注。

2015年9月9日,财政部、残联、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文件从2015年10月1日施行。

随后,陕西省2016年6月24联合下文(陕财办【2016】85号),对审核、征收、管理、使用、监督做了明确和规范。

主要有以下变化:变化一、征收主体变化。

由地税部门代收改为由地税机关征收。

变化二、缴纳期限变化。

以前残保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每年的7-9月申报上年的。

现改为按月申报。

变化三、缴费基数变化。

以前是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现改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保金年缴纳金额=(上年度职工人数×1.5%-上年度安置残疾人数)×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变化四、欠缴管理变化。

以前对未足额入库的,由地税机关通知残联。

现改为税费同征,发现申报不实、少交的由税务部门摧报并处罚,后抄送残联。

变化五、审核认定变化。

以前年度采取到残联申报,残联审核后上传数据到地税网,然后企业到地税网扣款的模式。

现全部采取自行申报的方法。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1月1日前向残联申报上年度本单位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

残联审核后出具《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并将数据1月20日传递给地税部门。

其它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122号文,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小微企业免残保金。

目前具体工作:1、未安排残疾人的企业,按照陕西省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自行在网上申报;2、对已经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按照文件规定自行减免和申报,税务部门随后进行检查;3、2016年的申报期从9-12月,将申报金额分四个月缴纳;4、如果企业鉴定中是按次申报的,去大厅修改鉴定;5、2017年的申报按照新规定,每月按期申报;2016年9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明确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明确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明确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6.05.12•【字号】内财非税〔2016〕620号•【施行日期】2016.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明确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非税〔2016〕620号各盟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为进一步做好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内蒙古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现将全区2016年征收所属期为2015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残保金征收政策执行口径问题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我区残保金暂定为按年征收,2016年征收所属期为2015年度的残保金,各地仍按照《内蒙古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残联办字〔2004〕41号)、《关于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残联办字〔2004〕42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区局直属征收局下划管户残保金的征收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呼和浩特市地税局阿拉善盟地税局和区局直属征收局征管改革方案的批复》(内地税发〔2015〕61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直属征收管理分局征管权属划分的通知》(内地税发〔2015〕62号)规定,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下划到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管户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仍由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审核认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提交的保障金审核认定单负责征收,并全额缴入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2016年度南京市按比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公告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2016年度南京市按比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2016年度南京市按比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公告【标 签】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核定,残疾人就业【颁布单位】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文 号】【发文日期】2016-07-12【实施时间】2016-07-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和《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市政府第258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年审对象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含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年审时间、地点 各单位应于7月31日前,到单位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地址见附件)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

三、年审核定 1、各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各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及从业残疾人员等情况,按照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5%,即36510元计算应征数。

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区、高淳区的征收标准由各区自行核准后执行。

同时,向单位出具《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通知单》,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照《通知单》上核定的金额,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缴纳手续。

2、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2015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2015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自2015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6年合肥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6年合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6年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告【标 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务征缴工作【颁布单位】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文 号】【发文日期】2016-05-27【实施时间】2016-05-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尊敬的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安徽省财政厅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6年(费款所属期为2015年度)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含四县一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在征收期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二、征缴时间 2016年8月1日-10月30日 三、征收标准 2016年残保金缴纳额=(2015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5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15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征收减免 1.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减免或者缓缴申请表。

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审批表》、遭受严重灾害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以及上一年度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

2.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6)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6)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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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殘疾人年審通知
說明:依《關於開展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工作的公告》(見附件1),鄭州市殘疾人年審工作于2017年8月14日開始,現需對各事業群上年度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審查
一、年審對象:2016年12月31日前入職且在職之殘疾員工(附加2:參加2015年度殘疾人
年審人員名單,供參考)
二、需提交資料
三、提交時間:2017年8月24日12:00前
四、提交窗口:CAA政策資源統籌中心陳懷玉579-80349 chr-zz-plan01@
五、因需提交多項資料,請各單位制定總負責窗口;并請確保每名殘疾員工年審資料齊全,
否則無法通過審核
以上,惠請各單位給予大力支持,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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