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的申报办法》(合经信法规〔201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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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

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

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总体要求(一)我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促进自主创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五大”产业扶持政策的制定均遵循本规定。

(二)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应按照“由事后为主向事中事前介入为主转变、由分散使用向集中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为主向有偿使用为主转变、由直补企业为主向创造外部环境为主转变”的思路,实现“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

(三)产业扶持政策资金以当年财政实际安排数为准,实行总量控制。

(四)坚持政策传承和政策创新相结合、市场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给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原则,使产业扶持政策更好地适应我市产业发展新阶段的新要求。

(五)实行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政策联动。

市收缩战线,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县(市)区、开发区“跟进补充”,与市扶持政策衔接配套、捆绑投入,发挥全市产业扶持政策整体推进效应。

(六)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依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发展状况,每年对“五大”产业扶持政策分别提出动态调整意见。

(七)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

第三条风险控制(一)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对采取基金、“借转补”、财政金融产品等有偿方式投入的资金,允许存在一定比例无法收回和偿还的情况。

(二)建立风险补偿与预警机制,降低风险投资成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有偿资金良性运转。

第四条管理职责(一)市财政局负责设计政策总体框架,明确扶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负责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二)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为产业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根据本规定,提出专项资金的投入重点,拟定具体政策条款和实施细则,并强化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确保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最大效益。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合政办秘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推动工业设计向高端综合设计服务转变,促进工业设计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实现“合肥制造”向“合肥智造”跃升,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坚持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提高制造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升级发展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打造“合肥制造”产业品牌和城市品牌。

根据我市制造产业链上下游特点,整合优势科研、设计和教育资源,建立集市场开发、用户研究、服务设计、技术研究和加工制造等多位一体的动态产业链,提高制造业核心竞争力。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23年,全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水平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新增5家国家级、30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新增20个国家级、50个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力争工业创新设计服务业年收入达200亿元;创新设计服务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取得较大发展。

三、重点任务(一)引导工业设计中心高质量建设。

加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协作机制,提供开放式服务,解决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遇到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问题,推动形成设计、研发、实验、检测等全流程产品设计创新产业链。

扶植专业化现代服务业设计企业。

围绕产业链的延伸、提升、渗透、创新,关注解决重点行业领域的可持续设计问题,加强设计和服务能力建设,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骨干企业。

建设“服务制造智慧云网”服务平台。

支持工业设计资源数据库、成果展示库和快速模具手板打印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服务平台建设,打造集人才、赛事、培训等一体的大数据综合平台—“服务制造智慧云网”信息平台;支持企业、高校院所等各类主体加强服务制造基础研究和设计工具开发,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与生产企业、贸易商开展项目入股、利润分成、品牌共创等多种合作,支持设计公司建立自有产品品牌。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7•【字号】合政[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为加大承接产业转移力度,进一步提升全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支柱产业创新能力,着力培育新兴产业集群1.对涉及我市产业发展的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单个项目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对其超额部分给予20%、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研发投入年增长30%、占销售收入3.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项目,省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火炬计划项目等,并在本地产业化,其所获拨款资金在200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50%配套资助;其所获拨款资金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拨款额10%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合经信法规[2014]20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经信法规〔2014〕207号)各县(市)区经委(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合政〔2014〕62号)文件精神,现将《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2014年6月27日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合政〔2014〕62号)文件精神,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且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申请的项目须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申报、审核的程序项目申报和审核按“窗口申报、部门受理、联合会审、媒体公示”的程序执行。

具体如下:窗口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整理齐全,提交市经信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所有材料在提交之日起2个月内审核完毕。

审核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经信委网站、《合肥日报》或《合肥晚报》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由市纪委监察局监督。

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下放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审批权限的通知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下放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审批权限的通知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下放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23•【字号】合经信投资[2013]364号•【施行日期】201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下放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审批权限的通知(合经信投资〔2013〕364号)各县(市)、区经信委(经促局):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办〔2013〕28号)文件精神,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10条、《安徽省人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文件规定,为做好下放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审批权限衔接落实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切实加强管理。

各承接单位要加强领导,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安排专人负责,尽快组织落实,做好承接工作。

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规范开展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行政审批工作,确保承接下放工作顺利开展和平稳过渡。

二、强化措施,规范管理。

对此次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自市政府(合政办〔2013〕28号)文件公布之日起我委将不再受理(国务院、省政府明确规定由市级核准、备案的,以及国家投资补助项目除外)。

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各承接单位要按照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结合各单位内设机构职能配置的实际,并贯彻高效、便民的基本要求,尽快制定内部分工、审批流程、办理时限等并对外公示,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规范运作。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针对此次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我委将进一步加强对各承接单位的业务指导,各承接单位也要对具体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切实提高基层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杜绝违规审批行为。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技术改造财政增量贡献奖励政策的通知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技术改造财政增量贡献奖励政策的通知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技术改造财政增量贡献奖励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4•【字号】合经信投资〔2018〕202号•【施行日期】2018.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关于申报2018年技术改造财政增量贡献奖励政策的通知合经信投资〔2018〕202号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各有关企业: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16〕39号)和《关于印发技术改造财政增量贡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合经信投资〔2017〕214号)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将申报2018年技术改造财政增量贡献奖励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1.在合肥市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项目已列入合肥市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库并已竣工投产。

3.项目竣工后下一年度企业对财政贡献(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较竣工投产的前一年度有增长。

4.总投资达到统计起报点的项目,需纳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二、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技术改造财政增量贡献奖励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

3.合肥市技术改造财政增量贡献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

4.企业完税确认表(格式见附件3)。

5.合肥市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完工自评报告(参考模板见附件4,并附项目核心设备安装调试报告,如有厂房建设的项目,还需附厂房竣工验收报告或消防验收材料)。

6.完成设备投资有关材料。

已兑现合肥市新型工业化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奖补的项目,这一项不需要提供材料。

不符合兑现合肥市新型工业化政策设备投资奖补的项目,需要提供:①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明细表(见附件5);②购置设备的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由县(市)区验证付款凭证和发票原件),购置进口设备的补充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购置融资租赁设备的补充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发票。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2011)【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政[2011]53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4.26【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201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11〕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为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7号)、《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合发〔2008〕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政策:一、金融业1.新引进的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机构,其高管人员(限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2.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3.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新增年担保额增幅达到20%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月均融资性担保余额达到实收资本5-10倍(含10倍)的,按不超过在本市区域内月均担保余额的0.3%予以奖励;月均担保余额达到实收资本10倍以上的,按不超过在本市区域内月均担保余额的0.5%予以奖励。

单户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

对出现代偿损失的,按最终确定损失额的30%给予补偿,单户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关于《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工业小企业振兴计划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

关于《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工业小企业振兴计划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审计局合经中〔2010〕121号关于《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工业小企业振兴计划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兑现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工业小企业振兴计划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合政〔2010〕25号),方便企业政策兑现,简化和规范审核程序,推动工业小企业加快发展,现将政策兑现办法通知如下:一、申报、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一)申报条件1.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信用担保机构和经推介的工业小企业(即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下、资产40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本政策支持范围。

2、若干政策只对为推介的工业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补偿;且享受本政策的信用担保机构对推介企业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

(二)申报、受理、审核与公示具备申报奖励条件的企业和担保机构均需履行申报、受理与审核程序。

1、申报时间按季度申报的有:(1)工业小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贴息;(2)工业小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发生的担保费补贴。

其它奖励政策均按年度申报。

按季度申报的,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5日前报送申报材料。

按年度申报的,于次年3月15前报送申报材料。

2、受理、审核实行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申报。

本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至15日由市经信委窗口集中受理登记,对企业必备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现场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实行联合集中审核。

在市中小企业局收齐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担保机构的申报材料后,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金融办和审计AAAAAA局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和会审。

集中审核后,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召开审核小组会议,研究审核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两周内完成审核工作,其中集中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公示、上报履行公示程序。

联合集中审核结果分别在《合肥晚报》、《合肥市工业经济网》以及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公示,公示期为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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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申报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7.20 来源:合经信法规[2011]2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1〕51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申报办法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附件《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申报办法根据《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1〕51号),制定本申报办法。

一、双千工程项目库(一)申报条件“双千工程”项目库分为产业升级技术改造、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两化融合示范、新建工业项目等五类子库,实行总体规划、分年实施、滚动发展。

市经信委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公示发布一次“双千工程”项目。

1、直接入库的项目。

包括获得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项目,列入省“861”计划、合肥市“1346”行动计划和“121”项目计划的工业项目。

2、经专家评审的项目。

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合肥市产业指导目录》要求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每年5月和10月,向所在县区经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申报,经过初审后,统一上报市经信委组织评审并公示。

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列入其中的一类子项目库。

1、“产业升级技术改造项目”要求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2、“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要求当年仪器设备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

3、“两化融合示范项目”要求当年仪器设备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由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实施的项目。

4、“新建工业项目”要求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

5、“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中,节能环保项目指产业化项目,要求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生产的产品须列入《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或《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或《合肥市推荐应用节能环保产品、技术导向目录》;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要求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年资源综合利用量不低于5000吨;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品推广应用项目要求项目年节能量达到500吨标煤(含)或年节电150万千瓦时(含)以上;清洁生产项目要求列入省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

(二)申报资料登陆合肥市工业经济网()“合肥市双千工程项目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相关内容。

并提交双千工程项目申请表、项目备案(核准)批复文件、环评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机构资质证书等纸质材料。

对申报“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和“两化融合示范”项目的,只需提供双千工程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建设任务书。

二、技术改造项目(含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一)申报条件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产业升级技术改造项目”或“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子库,项目在竣工投产纳税后,一次性申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范围包括生产厂房、设备和生产辅助设施。

对于需新征用地的项目,只给予设备投资补助。

(二)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1、1-2);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纳税证明;4、购置设备的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验原件);购置进口设备的须补充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

5、厂房和辅助设施建设的合同、建筑业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购买厂房的,须补充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新建工业项目(一)申报条件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新建工业项目”子库,项目在竣工投产纳税后,一次性申报设备投资补助。

(二)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1、1-2);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纳税证明;4、购置设备的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验原件);购置进口设备的须补充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

四、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环保项目(一)申报条件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子库,项目在竣工投产纳税后,一次性申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以及企业管理团队奖励。

(二)申报材料1、申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材料,按本通知第二条“技术改造项目”或第三条“新建工业项目”申报材料的要求上报。

2、申报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的材料: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2);⑵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正、副本)复印件;⑶安徽省经信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批文复印件。

⑷项目投产纳税的证明材料。

3、申报节能环保产业项目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的材料: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2);⑵产品列入《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合肥市推荐应用节能环保产品、技术导向目录》的证明材料、相关证书复印件;⑶项目投产达标的证明材料。

五、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品推广应用项目(一)申报条件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子库,项目在实施完成并正常运行3个月后,由市经信委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节能量审核。

(二)申报材料1、申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材料,按本通知第二条“技术改造项目”或第三条“新建工业项目”申报材料的要求上报。

2、申报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品推广应用项目的节能量奖励材料: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2);⑵企业能源消耗情况说明和《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表(P201表)》(上年度及本年度各期);⑶节能量审计报告。

六、清洁生产(一)申报条件企业列入省市主管部门公布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名单。

(二)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2);2、省市主管部门公布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名单的文件复印件;3、清洁生产审核报告;4、省市主管部门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批文复印件。

七、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一)申报条件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

(二)申报材料由市统计局提供证明材料。

八、小型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一)申报条件由市政府推介的小型工业企业(按照原划型标准,即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下、资产40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同期增长10%(含10%)以上、当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

(二)申报材料1、“降低小企业融资成本”项目资金申请书(附表3-1);2、申请报告;3、“降低小企业融资成本”项目资金申请表(附表3-2);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按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汇总)(附表3-3);6、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附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每一笔贷款分别按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贷款进账单、借款利息结算凭证的顺序装订)(附表3-4);7、企业已发生贷款的担保凭证汇总表(按担保合同编号汇总):附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费用结算凭证复印件(每一笔贷款担保分别按担保合同、担保费用转账凭证、担保费发票的顺序装订)(附表3-5);8、企业本年度累计及上年同期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确认证明表,并经税务部门核实盖章(附表3-6、附表3-7);9、“降低小企业融资成本”项目资金汇总表(附表3-8)。

九、两化融合示范项目(一)申报条件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两化融合示范项目”子库,项目在竣工投产纳税后,一次性申报仪器设备投资补助以及企业管理团队奖励。

(二)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1、1-2);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证书及批文。

4、项目投产纳税的证明材料。

5、购置仪器设备的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十、品牌示范企业建设(一)申报条件当年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企业。

(二)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1、1-2);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品牌示范企业认定批文。

十一、其它(一)申报材料受理。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统一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申报(联系电话:3537919)。

(二)形式审查。

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核实后予以受理。

企业申报材料中的发票、合同、付款凭证均应提供原件,经验证后退回。

(三)资金监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对弄虚作假,套取、转移和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追回专项资金,五年内取消申报本政策有关补助和奖励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申报时间。

申报投资类补助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于季度末次月的1-10号前报送申报材料;其它各类奖励按年度申报,于次年的3月下旬报送申报材料。

申报时间截止日遇节假日顺延。

各单位均应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

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其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五)补助期限。

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补助期最长不超过1年;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期最长不超过1年6个月;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补助期最长不超过2年。

(六)政策衔接。

对于2011年1月1日之前入库,按照合政〔2010〕26号规定已申报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至补助期满,一次性申报。

对于2011年1月1日之前入库,未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项目,按本政策执行,申报材料的发票有效期自2010年算起。

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库的项目,按本政策执行,申报材料的发票有效期自2011年算起。

(七)本通知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1:合肥市鼓励投资工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1-2: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类奖励申报明细表附表2:合肥市鼓励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3-1:“降低小企业融资成本”若干政策项目资金申请书附表3-2:“降低小企业融资成本”若干政策项目资金申请表附表3-3: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附表3-4: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附表3-5:企业已发生贷款的担保凭证汇总表附表3-6:企业本年1-季度及上年同期完税证明汇总表附表3-7:完税确认证明表附表3-8:“降低小企业融资成本”若干政策项目资金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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