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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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川办函[2009]83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9]83号二○○九年三月三十日)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饮水安全工作职责农村饮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快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政府议事日程。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为农村提供清洁达标的饮用水源,研究和落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具体措施。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农业、环保、国土资源、税务、物价和电力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各项工作。

二、统一工程规划,科学合理配置饮水资源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村庄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规划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卫生部门负责具体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

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的饮水项目均应纳入总体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漏建,其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

对于单位和个人投资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城乡供水发展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其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技术标准及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按照“区域服从总体”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划,统一配置水资源。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工程持久、安全运行,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XX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XX境内所有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供水工程,包括跨乡镇或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简称分散供水工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根据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XXXXXX对全XX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全面落实各乡(镇)XXXX对辖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管理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依法保护供水管理单位及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成立XX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

全面掌握饮水工程的基本状况、工程效益,抓好水利体制改革,做好报废工程清理、效益核检、设备回收等工作。

运行管理机构内设立农村饮水安全监督电话,监督和跟踪全XX工程运行情况。

第五条建立工程运行管理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供水保障工作。

(一)XX水利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二)XX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听证、审核、审批。

(三)XX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管。

(四)XX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水费使用、管理。

(五)XX财政部门根据XX财力情况适当予以补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六)XX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水质监测监管。

(七)XX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保障、土地划界。

(八)XX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理、打击盗窃、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环境安全的通知-川环办发〔2015〕49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环境安全的通知-川环办发〔2015〕49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环境安全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环境安全的通知川环办发〔2015〕49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各扩权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4〕143号)的相关要求,全面推进我省乡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现将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环境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履职尽责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事关最基本的民生,是政府最基本的职责。

进一步加强乡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障,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站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饮水环境安全的重要性,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农村饮水环境安全相关工作。

二、加强农村饮用水源环境监管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执法工作。

一是加大饮用水源环境执法力度,积极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的面源污染,依法处置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行为,特别要对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排放口及建设项目严厉查处。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排查情况报我厅。

二是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统一监督与管理的责任,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或移送至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

三是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预案建设,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防范环境风险,保障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安全。

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对象是按照水利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确定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第二章农村饮水安全标准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是根据《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中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确定,其中有一项达不到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量设计标准应符合水利部颁布的《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之规定;集中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Ⅳ、Ⅴ型供水工程及分散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建设公共给水点的地区,应确保村民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第三章部门分工第五条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联席会议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市(州)、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市(州)、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公益性设施,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在征地、用电、办证、税收、水质监测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或减免,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创造条件,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安排项目工作经费,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主管部门。

2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2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2007年7月25日说明: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2007年7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同时修订印发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详细内容见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范围内的中央补助投资项目。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政府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投资支持。

中央补助投资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四条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疫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申报第七条各地要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按单项工程编制或打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水质保障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水质保障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水质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川水函[2012]1207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水质保障工作的意见(川水函[2012]1207号)各市(州)水务局、卫生局、环保局:饮用水水质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按照近期召开的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水质保障工作,提高全省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合格率,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保障水质安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第一要务。

近年来,我省农村饮水水质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从水质监测情况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的问题依然存在,供水工程水质合格率较低。

各地要认真总结,深刻反思,进一步增强水质保障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改善工程供水水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好。

要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和部门责任,参照省级水质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水质保障工作。

要坚持水量、水质并重,通过加强卫生学评价、建设前水源和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工作、配套完善净化消毒设施、加强水源保护、强化工程建后管护和运行管理等措施,全面提高农村供水工程水质合格率,坚决杜绝因组织不力、措施不到位等造成重大饮水水质污染事故。

二、重视水源保护,强化污染防治各地要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力度。

要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合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落实水源保护制度,规范设置标识、界牌,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积极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五部委联合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五部委联合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补助标准 由各地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办 法》 还 规定, 由政 府授予特 许经营权、 采取股份 制形式 或企 业、 私人 投资修建的供水 工程形成 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 , 由按规定组 建的项 目 法人 负责管理 。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 的前提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
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通过承包 、 租赁等形式委托有 资质 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原则上应 以县为单位 , 建立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管理 服务机构 , 建立健全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和水质检测制度 , 加强水质 检测和工程监 管, 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
进行了规定。
孟 梦
内蒙古9 项节水灌溉技术地方标准通过审定
1 月1 8 日 , 内蒙古9 项节水灌溉技 术地方 标准通 过了有关专家 的审定 , 分别 是 《 玉米 中心支 轴式喷灌水肥管理技术规程》《 中心支轴式喷灌机运行与管理规程》《 青贮玉米中 岐 轴式喷灌水肥管理技
施、 监 督检 查、 法律责任等 五大方面。《 办法 》 规定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步推行 阶梯水价 制度 , 新建 大型文化 、 教育、 宾馆、 饭 店、 商场、 办公设 施 以及建筑 面积在3 万m。 以上的住宅小区, 应当配套建设 中水 回用设施 。 新建 、 改建 、 扩建建 设项 目, 直接从 地表 、 地下取水 的,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 证 。 未提交经审定 的水资源论证报告 书的, 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不得审批 、
核准 , 对擅 自 开工建设 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 。 新建 、 改建 、 扩建建设项 目 的节水设施应 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 工、 同
时投入使用 。 规 划设计单位应 当按 照国家 、 省节水标准和规范 , 进行节水设 施设 计, 并单 独成册。 节水设施竣 工后, 建设单位应 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 收。《 办法》 还规定 了节水奖励制度及违法规定 的处罚标准。

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产业政策》、《农村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以供给生活用水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兼顾企业生产、农业生产和其它用水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下的乡镇、集镇、村社等各类集中式供水工程。

由水利(水务)部门管理的县级或城市供水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辖区内的所有农村供水工程,负责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必须报经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凡是国家补助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都要明晰产权,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订有效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对于单户或联户修建的分散供水工程,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产权明确归投资农户所有。

第七条由国家补助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凡因水价不到位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供水困难的,应当采用适当提高水价或加强管理加以解决,国家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国家扶持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当地政府应在配套资金、工程用地、税收、办证、水费征收、工程运行管理和办理产权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要积极推行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用水户协会,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群众参与式管理。

二、管理单位第十条根据《四川省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质量监理制,由业主负责项目的实施。

工程建设完成后,交由业主或由业主指定单位负责工程的运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县(市、区)应由水利部门组建供水总站(供水公司),跨区域的可组建集团公司作为项目业主,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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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对象是按照水利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确定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第二章农村饮水安全标准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是根据《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中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确定,其中有一项达不到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量设计标准应符合水利部颁布的《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之规定;集中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Ⅳ、Ⅴ型供水工程及分散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建设公共给水点的地区,应确保村民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第三章部门分工第五条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联席会议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市(州)、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市(州)、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公益性设施,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在征地、用电、办证、税收、水质监测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或减免,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创造条件,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安排项目工作经费,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与水利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第九条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县级卫生部门配合水利部门逐步完善农村饮水安全检测体系,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水质进行检测。

第十条妇联负责组织、宣传和发动妇女、儿童参与饮水工程项目建设,大力普及饮水卫生健康知识。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

第四章项目规划和审批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原则上以市(州)为单元,由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项目任务落实到项目县并规划到村。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发改委、水利部门联合报省发改委、水利厅,水利厅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后,由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四条市(州)发改委和水利局根据规划及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发改委和水利厅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发改委和水利厅联合编制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省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下达的年度计划,商水利厅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要以《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及相关规划报告为依据,科学编制工程建设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先解决水质性缺水、农村集镇、居民聚居点、农村学校、高梁旱磅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

饮水水源要优先考虑就近引用已成水利工程蓄水和水质较好的河水、山泉水、优质地下水等。

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建设集中供水工程;距县城、集镇自来水厂较近的农村居民点,可依托已有自来水厂,进行扩建、改建,辐射延伸供水管线,发展自来水;有良好地下水源条件的地方,可建设集中供水井或分户供水井;在农户居住分散的山丘区,可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严重缺乏淡水资源的地方,可建设雨水集蓄工程;对有可能移民的居民点,修建临时性供水设施。

第十七条要合理规划水源保护设施和饮水安全监测网络建设。

规划新建集镇、村镇时应充分考虑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对四周水源紧缺的集镇要限制发展或逐步搬迁。

各地在兴办学校、居民点、厂矿等建设项目时,要坚持水资源论证制度,成片规划。

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十八条各市(州)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落实到村到户,并分户建立工程规划卡。

实施方案由市(州)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报省水利厅商发改委审批。

第十九条工程实施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实施方案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及水质等不同情况,进行多方案比较,在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要求的前提下,择优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最佳方案。

设计资料要力求完整,主要由工程设计说明书、工程分布图、各类典型工程平面布置图、主要建筑物结构设计图、工程概算及水质检验报告等部分组成。

对供水规模较大的工程,要进行单独的初步设计。

第二十条年度实施的饮水安全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任何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必须报经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前,必须按照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将需要解决饮水不安全的人数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建卡立档,实行名册管理。

对农村饮水不安全农户确定规划标准、建设任务、补助标准等,可通过报刊、公示墙等形式在村内予以公示。

县以上水利部门要建立电子档案,实现项目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要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中大力推行“参与式”模式,要让老百姓参与工程规划、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和资金监管等全过程,充分发挥其创造性和积极性。

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明确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三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中必须严格实行规划建卡制、招标投标制、集中采购制、巡回监理制、资金报帐制、项目公示制的“六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得层层转包。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质量标准,按图施工,不得任意修改设计。

实施项目应保持计划严肃性,一经审批就不得变更,特殊情况如需变更,必须经设计、审批部门同意。

施工单位要有施工记录,对已完成部分特别是隐蔽工程项目,必须经质检人员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第二十五条集中供水工程以及打井、集雨等较集中连片的项目,应设置永久性标志。

标志要求统一样式,标明“××县××镇(乡)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工程简介。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二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所需资金(不含投劳折资),主要由国家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和受益群众自筹资金共同组成。

项目所在市(州)、县、乡配套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

各级政府要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金投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多元化融资体系。

第二十七条国家补助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要大力推广招标投标制、资金报账制、工程施工监理制、工程材料设备等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市(州)、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防止挪用、滞留资金。

第七章项目验收第二十八条项目完成后,由市(州)水利局商发改委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自验。

重点要对工程建设任务、质量、资金使用管理、运行情况等进行审核。

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竣工报告并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审批文件及有关图纸、表格等资料。

自验合格后,填写“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卡”,并以村为单位建立档案。

验收卡和验收意见等资料由县水利部门存档,市(州)水利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向省水利厅和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由省水利厅与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随机抽样进行验收,抽验县不少于任务县的50%,每县抽验乡(镇)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三十条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

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三十一条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

第三十二条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限期整改,返工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项目建后管理第三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要以保障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组织研究、制定和完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对国家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建供水总站(供水公司、供水协会),负责对村镇供水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享有经营、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力。

第三十六条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和工程规模,实行不同的管理责任制。

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由供水总站(供水公司、供水协会)负责管理;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村、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经用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能;由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投资人负责或组建股份合作制公司进行管理;对国家支持、农户自建的机井、水窖,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实行受益户自管。

第三十七条各地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类型工程的特点,在维护农民用水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引入市场竞争,落实管理权、放活经营权,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转让等形式,调动工程投资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

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业务上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其经营行为。

对国家投资工程的转让、拍卖、租赁和承包必须公开、透明,其收益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可以补偿供水工程国家政策性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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