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经济协定 (ECFA)早收清单内容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指2008年6月29日由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签署的协议。
该协议是两岸关系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对于加强两岸经济关系,推动两岸和平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协议的背景与目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大陆的经济迅速崛起,成为世界上最具潜力和发展空间的经济体之一。
作为面临经济、政治、文化等多重挑战的台湾地区,需要寻求与大陆开展更为紧密的经济合作,以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由此,2005年开始,两岸就开始了ECFA(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磋商。
ECFA的初衷是加强两岸经济合作,促进两岸经济互利共赢。
协议的签署,一方面可以加速两岸经济合作步伐,另一方面也能为两岸政治和平谈判打下基础。
ECFA的签署是两岸关系的重要里程碑,为构建两岸和平关系奠定了基础。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1.商品贸易领域:两岸协议将大幅削减商品关税,相关产业在双方市场中将更具竞争力。
2.服务贸易领域:两岸将扩大服务领域开放,鼓励两岸企业在对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进行合作。
3.投资保护领域:两岸协议将加强投资保护措施,为两岸企业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
4.贸易便利化领域:协议将简化两岸货物通关手续和贸易相关法规,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
5.金融领域:协议将促进两岸金融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发挥两岸金融机构的优势。
三、协议的重要意义1.深化两岸经济联系。
协议的签署,将促进两岸经济的进一步联系和合作,有助于提升两岸经济的整体竞争力,推动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
2.拓展两岸市场。
协议将大幅削减商品关税,提高服务领域开放水平,以及加强投资保护措施,有助于拓展两岸市场,促进两岸企业的更广泛合作和交流。
3.对两岸民众有利。
协议将促进两岸人员往来、旅游、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对于增进两岸民众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4.为两岸政治谈判奠定基础。
协议的签署,为两岸未来的政治谈判奠定了基础,有助于升温两岸关系的整体氛围。
四、协议的实施和展望“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已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ECFA早期收获全面实施对台湾产业之影响研究

的 台湾经济 面临转 型升级 困难 、 业外移等突 出问题 。2 1 产 0 0年 6月 2 9日, 两岸签
署 了具 有 特 色 的 经 济合 作 框 架 协 议 ( C A) 从 此 开 启 两 岸 经 贸 交 流 制 度 化 新 时 EF , 期 。2 1 0 0年 9月 1 日 E F 生 效 ,0 1年 1月 1 日, C A 货 物 贸 易和 服 务 贸 易 2 CA 21 EF 早 期 收 获 计 划 正 式 启 动 。在 迄 今 一 年 左 右 时 间 里 , 湾 的 贸 易 和 投 资都 获 得 了 大 台
关键词 E F 早 期 收 获 台 湾 产 业 CA 两 岸 产 业 联 动 体
EF C A早期 收获全面实施情况
EF C A出具 了 一 份 产 品 涵 盖 广 、 额 分 量 足 的 “ 期 收 获 ” 单 ( al 金 早 大 Er y Havs Porm, H ) ret rga E P 。在这 份大 单 中 , 陆对 台湾 降税 产 品 5 9项 , 大 3 这些 产 品 20 0 9年 的大 陆 自台进 口额 为 1 8 3亿 美元 , 3. 占大陆 自台进 口总额 的 1. 4 ; 6 1 % 台
幅增长 , C A整体 效果明显。事 实证 明, C A早期 收获计划的全 面实施 , EF EF 有利 于
推 动 台 湾传 统 产 业转 型升 级 和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 进 台 湾 的 产 业 创 新 。 未 来 一 段 时 促
期, 两岸要在 进一 步商谈 E F C A单 项协议 的 同时 , 力 以深化 两岸产 业合 作 为重 努 点, 积极探 索新兴产业合作发展道路 , 形成两岸产业“ 动体” 以此缓 解产业 外移 联 , 对 岛内经济 可能造成 的冲击, 助推 台湾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
签署ECFA是有两岸特色的“早收计划”60多年来两岸首次正式签署全面经济协议

戏帷幕 , 他介绍说, 近年来, 福建省在双 向投 资、 扩大 贸 易、 产业对接、 金融服务等方面积极探索 , 努力形成两岸
经贸合作的紧密区域。 主要是做好五个方面工作 :
一
是产业对接。 通过完善台商投资产业目录, 拓展园
区载体, 支持台资企业发展, 促进闽台行业、 园区、 企业间 的合作 。 抓好 保税港区、 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建 没 用好自贸区协定, 支持台资企业发展转口加工贸易, 拓 展海外市场;落实两岸签订的 E F 密切闽台经济 建省 长黄 小晶 : 从 五方面建设 两岸经贸合作 区域
福建省省长黄小 晶率团在台揭开新一轮 闽台合作大
E A具 有鲜 明的两 岸特色 CF
EF C A包 含 了货 物 贸 易、 务 贸易和 投 资合 作 三大 部 服
分, 目前 只是原则性框架协议。 但 相比之 下, 附件里 的早期收 获清单是最“ ” 实 的部分, 因此也最受关注 。 据悉, 陆对 台湾降税的产品有一半 属于传统 产业 、 大 中 小企业和农产 品等 , 而台湾顾 虑的近 2 项大陆强势产业 , O 如 成衣 、 鞋类 、 瓷砖和寝 具等 , 都没有列入此 次早收计划。 中国社科院 台湾研 究所 研究员王建 民指 出:“ 早收计划 充分考虑了两岸经 济社会现状 , 大陆也充分照顾 了台湾 中小 企业、 弱势产业 和农民的利益 。 这是基于两岸关 系特殊 的现
湾传统 工业、 T产业 、 I 文创产业 等与大 陆合 作时 , 顾虑 自身 的知识产权权益是很 自然的。 陆有关方面尽管做 出许多努 大 力, 具体到民间、 企业层面 , 还是有不少问题 。
无论 E F C A还是 知识产权合作保护 协议, 其后 续的落实 才是重头,两岸势必要继续磨合并付 出艰苦 努力 , 摆在 人们 面前的这两份协议只是一个开始。
后ECFA时期两岸经贸合作趋势

共计 1 3 8 . 3 8亿美元 , 占大陆 自台湾 进 口金 额的 1 6 . 1 %, 见表 1 。根据 “ 早期 收 获计 划 ”, 大 陆给 予
台湾 降税安 排 的 5 3 9项 产 品要 在 三年 之 内分 阶段 实 现零 关税 。该 计 划 正 式 实 施 的 时 间是 2 0 1 1年 1月 1日。计划 实 施 的第 2年 , 即2 0 1 2年 , 台 湾将 有5 0 9项 产 品 ( 9 4 . 4 %) 可 以零 关 税 进 人 大 陆 市
摘
要: 《 海峡 两岸 经济合 作 框 架协 议》( E C F A) 的签 署 与 生效 标 志 着 两岸 经 贸发 展 迈 入
正 常化 、 制度 化和机 制化 阶段 。 本 文研 究 了 E C F A框 架 下 的近 期 经 济效 应 , 并探 讨 了后 E C F A
时期 两岸经 贸合作 趋势 , 即推 动 两岸制造 业 全 面合 作 ; 提 高农 产 品 国 际竞 争 力 ; 大 力发展 以 商
年 6月 2 9日由中 国大 陆 海 协会 和 台湾 地 区 海 基
济 效 应
按 照协商 安排 来看 , E C F A主要 分 为 “ 早 期 收 获计 划 ” 和“ 后 续协 商 ” 两 大部 分 。 “ 早 期 收 获计 划 ” 是 实 现 两 岸 贸 易 自由化 以
会 在重 庆签署 , 2 0 1 0年 9月 1 2 日正式 生效 。E C —
2 0 1 3年 l 0月
0c t . 2 0l 3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社会科 学版 )
J o u na r l o f C h o n g q i n g T e c h n o l o g y a n d B u s i n e s s U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织布 加 勒斯 特 首 脑会 议 决 定邀 请
克 罗地 亚 和阿 尔 巴尼 亚 加 入北 约 组 织 。截 至 2 0 年 4 ,北 约 组 09 月
北 约组 织 最 高军 事机 关 ,负 责拟
织成员国有2个 。豳 8
●
堕 墅 堡 堂 佥
“ 贸易 与投 资 ”规 定两 岸 在 “ 不 迟 于 本协 议 生效 后 六个 月内 ”就
的背景 下 产 生 的 。北约 组 织 总部 设 在布 鲁 塞 尔 ,其 主要 机构 有 : () 大 西 洋 理 事 会 ( 称 部 长 理 1北 又 事 会 ) 防务 计 划 委 员会 ,为 北 和 约 组 织最 高 决策 机 构 。前 者 负责
国 、法 国 、荷 兰 、比 利时 、卢森 堡 、意 大利 、葡萄 牙 、丹 麦 、挪 威和 冰 岛于 l4 年4 9 9 月4 日在华 盛
出协 议 的 目标 及具 体 合 作措 施 ;
( 大西 洋 公 约 和 北约 组织 。 ( 北 北 大西 洋 公 约 规 定 ,缔约 国
审 议 北约 组 织有 关 的重 大 军 、政
事 务 ,所 作 决 议 需 全 体 一 致 通 过 ,后者 负 责制 订 统一 的军 事 计 划 。() 2常设 理事 会 ,为部 长理 事 会 和 防务 计划 委 员 会休 会期 间的 最 高 执行 机构 ,负责 处 理 日常事
门及 开放 措 施 ”及 “ 适用 于 服 务 贸易 早期 收 获 部 门及 开放 措 施 的 服 务 提 供者 定义 ” ,对早 期 收 获 计 划 降税 产 品 和承 诺 开放 的服 务 部 门 、实施 方 案 、相 关规 则 及 保 障措施 等作 了具体 规 定 。 在 货 物 贸易 早期 收 获 方面 , 大 陆 向台湾共开放 5 9 3 项产 品 ,台 湾对大 陆开放2 7 6 项产 品 。在 服务
ECFA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

217
其它二氧化锰原电池及原电池组
2.5
218
其它蓄电池
2.5
219
脚踏车用照明或视觉信号设备之零件
5.0
220
其它有线微音器及其座
7.5
221
其它声频扩大器
10.0
222
其它第8518节所属货品之零件
1.0
223
电视摄影机
5.0
224
其它彩色非阴极射线管监视器
10.0
225
熔丝装置,电压未超过1000伏特者
10.0
129
丝制其它针织品或钩针织品,宽度超过30公分且含弹性纱重量在5%及以上,但不含橡胶线者,第6001节除外
10.0
130
其它铅水晶玻璃器
6.5
131
道路标线及标志用反光玻璃
10.0
132
其它信号用玻璃器,未经光学加工
10.0
133
其它实验室、卫生或医疗用之玻璃器,已否刻度或校正者均在内,属熔凝石英或其它熔化硅砂制者
4.0
195
其它橡胶或塑料用模
2.5
196
油压或气压传动阀
3.0
197
止回(不回流)阀
3.0
198
安全阀或放泄阀
3.0
199
消防栓及消防撒水头
2.5
200
消防栓之零件
2.5
201
其它第8481节所属货品之零件
5.0
202
其它滚针轴承
10.0
203
轴承用钢圈(未经研磨)
2.5
204
轴承用保持器
2.5
205
1.5
117
合成纤维棉制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者
ECFA早收计划:实施与效应

和经 济合作等 。框架 协议是开放 、 械产 品、 纺织产 品及其他产 品等 四 部 门, 在一 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 渐进 的经济合作协议 , 协议规定两 岸 将在 框 架协 议生 效后 继续 商签 货物 贸易 、 服务 贸 易 、 资等 多个 投 单项协议 , 步推进两岸 间的进一 逐
的市场 开放 、 期收 获计划 、 早 原产 原产于大陆 的产品实施 降税 。 台湾
( ) 务 贸 易 早收 计 划 二 服
现代 经济是服务 的经 济, 服务
地规 则、 贸易救济 、 争端解决 、 资 对大 陆降税 产 品包括石化产 品、 投 机 业 已经成 为全 球经济 发 展最 快 的
步开放 , 大限度实现两岸经 济优 最 势互补 , 互利双赢。其中, C A早 EF 收计 划便 是 两岸 经 贸合作 的试 验
田。
1 O< XS 5% O
表 1 大陆货物 贸易早收计划降税模式
协 议 税 率 20 0 9年 进 口税 率 2 1 0 1年 1月 1 2 1 0 2年 1月 1日 2 1 0 3年 1月 1日
X > 7. 5%
25 .%
5 %
0
2.% 5 0
易方 面全 面 实现所 有 产 品零关 税
资料来源 :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 架协议》 《 附件一: 货物 贸易早期收获产 品清单及降税安排
本 文为广西 国际商务职业技 术学院 2 1 0 1年院内立项重点课 题 (C A E F 框架 下桂 台产业合作研 究》( 目编 号 G K 2 10 ) 项 SA 0 1 1 的部分研 究成 果。
是 为推 动实现 两 岸经 济关 系正 常 1月 1日起 ,大 陆对原产于 台湾 的 对 其他所 有世 界 贸易 组织成 员 普 化、 制度化和 自由化作 出的特 殊经 57个 8位 数税 号 的产 品实施 降 遍 适用 的非 临 时性 进 口关税 税 率 5 济合作安排。 框架协议确定 了未来 税, 主要涉及化工产 品、 轻工产 品、 为基准 分 3 , 类 按照不 同的时间表
ECFA

二、本协议终止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就因本协议终止而产生的问题展开协商。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
附件二 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第五条 投资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二)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
(四)促进投资便利化。
二、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双方应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施降税;但双方各自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则适用该税率;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附件二所列临时原产地规则。依据该规则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第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合作措施
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七)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双方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第四章 早期收获
第七条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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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濟協定(ECFA)早收清單內容
第4次ECFA正式協商及第5次江陳會預備性磋商會議今天敲定兩岸經濟協定(ECFA)文本與早收清單內容。
臺灣爭取到貨品貿易早期收穫商品清單539項,大陸獲得早收267項。
大陸同意對臺灣降稅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即臺灣早收清單,包括農產品18項、石化產品88項、機械產品107項、紡織產品136項、運輸工具50項、其它產品140項,合計539項,預定分2年3期降為零關稅,其中立即降稅項目達108項。
臺灣對大陸降稅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包括石化產品42項、機械產品69項、紡織產品22項、運輸工具17項、其它產品117項,共267項。
兩岸經濟協定(ECFA)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草案概要全文如下:
一、ECFA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提列範圍
目前兩岸稅則系依據世界關務組織(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簡稱WCO) 制訂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簡稱HS)2007年版制訂,ECFA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則系依據各自海關進口稅則提列。
在中國大陸方面,2009年HS 8位碼總項數7868項,其中工業產品6685項;臺灣方面,2009年HS 8位碼總項數8730項,其中工業產品7145項。
二、ECFA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概述
(一)項數及規模
1.ECFA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之項數及規模,系依據兩岸於99年1月26日第1次正式協商後雙方交換之2009年稅則及貿易資料進行核算。
2.依據中國大陸2009年海關進口稅則及貿易資料,中國大陸同意對臺灣降稅之早期收穫產品清單計539項,以2009年中國大陸自臺灣進口金額計算,計138.4億美元,占中國大陸自臺灣進口金額16.1%。
3.依據臺灣2009年海關進口稅則,臺灣同意對中國大陸降稅之早期收穫產品清單計267項,以2009年臺灣自中國大陸進口金額計算,計28.6億美元,占臺灣自中國大陸進口金額10.5%。
4.兩岸早期收穫產品清單之項數及貿易規模比例,分別約為1:2及1:5。
l.農產品(18項)
包括其它活魚、其它生鮮魚、其它冷藏冷凍魚、生鮮甲魚蛋、鮮蘭花、金針菇、香蕉、柳橙、檸檬、哈密瓜、火龍果及茶葉等。
2.石化產品(88項)
(1)基本原料:航空煤油、潤滑油、丙烯、異丙醇、二甲苯、氯乙烯、臨苯二甲酸二辛酯等;
(2)特用化學品:介面活性劑、碳黑、樹脂、膠及黏合劑等;
(3)塑膠原料:聚丙烯(PP)、苯乙烯聚合物(PS)、丙烯酸共聚物、聚四亞甲基醚二醇、聚碳酸酯、聚亞氨酯、其它烯烴之聚合物等;
(4)塑膠製品:塑膠片、板、膜、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板、氯乙烯聚合物板、人造革等。
3.機械產品(107項)
(1)工具機:切削金屬的數控臥式車床、切削金屬的其它數控車床、切削金屬的數控鑽床、數控平面磨床、研磨機床、砂輪機、拋光機床、插床、拉床、鋸床或切斷機、龍門刨床、鍛造或衝壓機床及鍛錘、非數控沖孔、開槽機、沖剪兩用機及工具機零件等;
(2)產業機械:紙處理機械、紡織機械、印刷機、造紙機、橡塑膠加工機、過濾機、熱處理機械及升降機等;
(3)其它機械:泵類、流體傳動機械、滾壓機等;
(4)機械零元件:閥、機械刀具、機械零元件、壓縮機及風扇及軸承等。
4.紡織產品(136項)
(1)紡織中上游:棉紗、棉布、棉與化纖混紡布、與棉混紡合成纖維棉梭織物、再生纖維布、合成纖維布、人造纖維紗線、合成纖維棉、合成纖維棉紗、再生纖維棉紗、合成纖維棉梭織物、再生纖維棉、合成纖維棉梭織布、再生纖維棉梭織布及化纖填充物等。
(2)紡織下游:特殊紡織品、針織物、鈕扣、擦拭布、其它織物及不織布等。
(4)鞋類:鞋面、橡膠或塑膠制的外底及鞋跟、鞋靴零件等。
5.運輸工具(50項)
(1)汽車:汽車零組件;
(2)自行車:自行車整車及零組件。
6.其它產品(140項)
(1)鋼鐵:熱軋卷材、非合金鋼冷軋卷材、鋼絲、不銹鋼等;
(2)水泥:水泥熟料及白水泥等;
(3)染顏料:酸性、直接、活性染料及製品、鈦白粉等;
(4)運動器材:其它高爾夫球用具等;
(5)醫療器材:人造關節、健身及康復器械等;
(6)儀器:量測儀器等;
(7)模具:金屬拉拔模、金屬模、注模或壓模等;
(8)金屬製品:鋁及鋁製品;銅及銅箔製品等;
(9)玻璃:LCD玻璃;
(10)橡膠:汽車、自行車及機車輪胎;
(11)漆及油墨:油漆、清漆、其它印刷油墨等;
(12)電子:照相機、投影儀等用物鏡、其它照相機及其它光學儀器用元件、麥克風及其座架、音訊擴大器、其它電視錄影模組及零件、視頻攝像機、數位相機零件; 放電燈管、其它電子管、稀土永磁體、其它金屬永磁體等;
(13)電機:變壓器零件、電源零件、靜止式變流器及電感器零件、鋰離子電池、熔斷器、可編程式控制器、通用信號發生器、同軸電導體、玩具電動機、微電機、玩具用電動機微電機零件、銅制繞組電線、無接頭電導體等;
(14)小家電:氣扇、貯備式熱水器,真空吸塵器、食品研磨機、電熨斗、電鍋、烤箱等;
(15)手工具:鉗子、扳手、錘子、螺絲刀等。
(三)臺灣同意對中國大陸降稅之早期收穫產品清單
1.石化產品(42項)
(1)基本原料:油品包括雜酚油、燃料油、石油焦; 石化原料包括蟻酸(甲酸)、醋酸(乙酸)、醋酸乙酯等;
(2)特用化學品:膠及黏合劑、碳黑、介面活性劑、樹脂等;
(3)塑膠原料包括其它烯烴之聚合物(PP)、丙烯酸聚合物、聚碳酸樹脂等。
2.機械產品(69項)
(1)其它機械:液壓缸、氣壓缸、泵、噴水蒸汽機或噴砂機、流體傳動、辦公室機器等;
(2)機械零元件:機械刀具、壓縮機及風扇、機械零元件、閥、軸承、密合墊或類似接合墊等;
(3)產業機械:熱處理機械、篩檢程式; 紙處理機械、其它印刷機紡織機械、橡/塑膠加工機等。
3.紡織產品(22項)
(1)紡織中上游:棉紗、棉布、人造纖維紗線、合成纖維棉等;
(2)紡織下游:不織布、針織物、尼龍、PU合成皮其它織物等。
4.運輸工具(17項)
(1)其它車輛:嬰兒車及其零件;
(2)自行車:自行車及其零組件。
5.其它產品(117項)
(1)化學品:無機化學品、有機化學品、沐浴乳等芳香劑、雜項化學品包括活性碳、松香及樹脂酸、其它觸媒及化學製品等;
(2)染顏料:酸性染料、其它合成有機顏料等;
(3)運動器材:其它高爾夫球設備、其它球、一般體能設備、體操或競技比賽用物品及設備等;
(4)儀器:儀器或器具之零件;
(5)模具:擠壓模、冷壓及衝壓金屬片機器沖頭及模、金屬用射出模或壓縮、其它橡膠或塑膠用模;
(6)金屬製品:精煉銅管、鋁板及其它鉛片、扁條及箔;
(7)橡膠:小客車、大客車、腳踏車輪胎等;
(8)玻璃:其它鉛水晶玻璃器、道路標誌、信號用玻璃等;
(9)遊樂設備:其它遊樂場回轉台、秋千台、射擊場及其它遊樂場之娛樂設備;
(10)電子:永磁體、電視攝影機、燈泡及電子管、物鏡、電視或電影攝影機或放映機用附加鏡頭、光學元件、吊燈及電照明配件等;
(11)電機:防爆型馬達、其它電動機、其它交換式電源供應器、二氧化錳乾電池、蓄電池、熔絲裝置等。
(12)雜項製品:眼鏡、手錶、保溫瓶及其它真空保溫器皿、掃帚或刷、拉煉之零件、牙刷、原子筆、鉛筆及蠟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