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办理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一、背景介绍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权益和安全,应对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一项保险制度。
该制度旨在明确学校与师生之间的责任关系,规范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行为,同时为学校师生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二、保险责任范围1. 人身伤害保险:学校应购买学生及教职工人身伤害保险,保障在校学生和教职工在校内外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校园意外伤害等。
2. 财产损失保险:学校应购买财产损失保险,保障学校及学校财产在乎外事故中的财产损失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自然灾害等。
三、保险责任限制1. 保险金额:学校应根据学校规模、师生人数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险金额,以确保保险责任能够覆盖大部份风险。
2. 保险期限:学校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购买相应的保险期限,确保保险责任能够持续有效。
四、保险理赔流程1. 事故发生:当学校师生发生意外事故时,应即将报告学校相关负责人,并及时采取必要的紧急救助措施,确保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
2. 报案登记:学校负责人应即将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材料,如事故报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
3.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将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和责任范围,决定是否受理理赔申请。
4. 理赔支付:经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将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和金额,将理赔款项支付给学校或者受益人。
五、保险责任履行监督1. 学校内部监督:学校应设立专门的保险管理部门或者委员会,负责监督保险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商议。
2. 外部监督:学校应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家长等的监督,确保保险责任得到有效履行。
六、保险责任调整1. 保险责任调整:学校在购买保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合理调整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以适应学校的发展和变化。
2. 保险合同续签:学校应在保险合同到期前与保险公司进行续签谈判,确保保险责任的持续有效。
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降低学校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教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教育教学、科研、培训、实习等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三、责任险种类1. 校方责任险:由学校投保,用于保障学生在校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
2. 教师责任险:由学校投保,用于保障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
3. 工作人员责任险:由学校投保,用于保障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
四、责任险投保1.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确定校方责任险、教师责任险和工作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
2. 学校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质量高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3. 学校每年应定期对责任险进行续保,确保保险保障的有效性。
五、责任险理赔1. 发生保险事故后,学校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责任险赔付范围。
3. 学校、学生、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4. 学校应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工作,确保理赔及时、准确。
六、责任险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责任险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责任险工作有序开展。
2. 学校应加强对责任险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保险意识。
3. 学校应定期对责任险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
4. 学校应建立健全责任险档案,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3.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明确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的投保、理赔和管理流程,保障学校、学生、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降低学校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学校校方责任险制度

学校校方责任险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更好地控制、转移教育风险,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均衡发展,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具体内容:
1.学校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2.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每生每年5元。
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3.学校应在秋季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保单》和《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名册》报上级校方责任保险管理部门。
4.学校在收到承保机构出具的保险单和发票后应及时交纳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学校有人员变动、名称和地址变更、合并、注销、分立、设立分校等事宜时,学校应及时向所属地校方责任保险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书面保全申请。
5.学校因校方责任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要及时采取措施救治受伤害学生并告知其监护人,保护现场,报承保机构,并向所属地校方责任保险管理部门汇报情况。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一、背景介绍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学校为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承担校方责任而设立的保险制度。
该制度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险机制,为学校及其师生提供全面的保障,以应对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的风险。
二、保险责任范围校方责任保险制度覆盖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学校教职员工的人身伤害保险责任:保障教职员工在工作期偶尔工作地点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风险。
2. 学生人身伤害保险责任:保障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风险,包括上下学途中以及在校内的各类活动中。
3. 学校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障学校财产在自然灾害、盗窃、火灾等意外事件中的损失。
三、保险赔付标准1. 人身伤害保险赔付标准:根据伤残程度和医疗费用等因素,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2. 财产损失保险赔付标准:根据损失的实际价值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四、保险费用支付1. 学校承担部份费用:学校作为保险的投保方,承担一定的保险费用,以确保学校及其师生的保险权益。
2. 学生和教职员工自付部份费用:为了增加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学生和教职员工需要自行承担一部份保险费用。
五、保险合同签订1. 选择保险公司:学校根据保险公司的信誉度、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赔付速度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火伴。
2. 签订保险合同:学校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明确保险责任范围、赔付标准、保险费用等具体内容。
六、保险责任履行1. 保险理赔流程: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审核和赔付。
2. 保险责任监督:学校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并及时跟进理赔发展情况。
七、保险责任范围的调整1. 风险评估:学校将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险责任范围,以确保保险制度与学校的实际需求相匹配。
2. 合同续签:保险合同通常为一年期,学校需要在合同到期前与保险公司进行续签,以确保保险责任的持续有效。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一、背景介绍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学校为保障师生的安全和权益,承担因意外事故或者责任纠纷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而购买的保险产品。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提供一种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学校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任何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并为相关责任纠纷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二、保险范围1. 学校设施和财产保险:包括教学楼、宿舍楼、图书馆、体育馆等学校固定资产的保险,以及学校设备、器材、图书等财产的保险。
2. 师生意外伤害保险: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疾病医疗费用、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等相关费用的保险。
3. 第三者责任保险:包括学校因师生活动导致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责任的保险。
三、保险责任和赔付标准1. 学校设施和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将根据学校的资产价值和风险评估结果,对学校的设施和财产进行保险,并在发生意外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2. 师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将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进行保险,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医疗费用、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等进行赔付。
3. 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将对学校因师生活动导致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责任进行保险,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相关费用进行赔付。
四、保险费用支付学校将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方案和费率表,按照学校规模、风险评估等因素确定保险费用,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给保险公司。
保险费用可以由学校全额承担,也可以由学校和师生共同分担。
五、保险理赔流程1.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流程:a.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提交相关医疗证明和理赔申请。
b. 学校将协助学生填写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申请表,并采集必要的证明材料。
c. 学校将理赔申请和相关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并协助学生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沟通和商议。
d.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学生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等进行赔付。
2. 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流程:a. 学校在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并提交相关事故报告和理赔申请。
学校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办理制度

学校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办理制度投保范围:按我区规定,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普通中小学在校生保尽保的原则,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保险期限:原则上按学年度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
保险责任:在校园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大陆境内),因校方责任(疏忽或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公司负责赔偿。
学校无责任的特殊事故,承保公司应帮助学校妥善处理。
校方责任事故可采用协调、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认定和处理。
赔偿范围: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事故责任类型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费标准和责任限额: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部门和保险机构共同设计校方责任保险差异化费率体系,依据应保尽保原则,设定责任限额。
哪些伤害事故校方应担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宿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诚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校意外伤害与责任保险制度

学校意外伤害与责任保险制度学校意外伤害与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上级教育、卫生部门相关规定,我们学校参加了校园责任险;意外伤害保险是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参加,这也是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增强学校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学校安全的重要手段。
一、意外伤害保险与校园责任保险的范围是为学校的在校生在校园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已办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校园责任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全校学生。
二、意外伤害保险与校园责任保险的期限保险期限为每年12个月(例如:自每年的9月1日12时至次年的8月31日12时止)。
三、意外伤害保险与校园责任保险的金额保险金额:根据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综合保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有关规定。
要保证能够保障学生受伤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与校园责任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要按规定标准交足。
四、意外伤害保险与校园责任保险的费用意外保险是由学生以自愿参加为主,保险费由参保学生支付;学校参加校园责任险,险费由学校支付。
五、意外伤害保险与校园责任保险的投保学校在开学后的十天内要办理完二项投保手续,投保办理后要支付给学生票据一人一张。
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返回每个班级告之被保险人。
六、意外伤害保险与校园责任保险的索赔被保险人在学校或在校外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向学校或保险公司备案,待治疗好后由学校代理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给予按规定足够的赔付。
七、意外伤害保险与校园责任保险的安全服务学校要选择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学校投保时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安全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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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一、背景介绍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学校为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购买的一种保险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学校管理行为,提高校方责任意识,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和保险保障。
二、保险范围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学生、教职员工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如交通事故、校园突发事件等。
2. 财产保险:包括学校教学设施、实验室设备、学生宿舍等财产的损失或意外损坏。
三、保险责任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医疗费用:对学生、教职员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 残疾赔偿金:对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学生、教职员工残疾的,提供一定比例的残疾赔偿金。
- 死亡赔偿金:对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学生、教职员工死亡的,提供一定比例的死亡赔偿金。
- 康复费用:对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学生、教职员工需要康复的,提供一定比例的康复费用。
2. 财产保险责任:- 设备损失:对学校教学设施、实验室设备等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赔付。
- 财产损坏:对学生宿舍等财产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坏进行赔付。
四、保险费用学校将根据保险公司的报价和保险范围确定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将由学校全额承担,不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收取任何费用。
五、保险理赔流程1. 事故发生后,受伤或受损的学生、教职员工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有关部门将协助受伤或受损的学生、教职员工办理理赔手续,包括填写理赔申请表、提供医疗证明、事故证明等。
3. 学校将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并协助受伤或受损的学生、教职员工办理理赔手续。
4.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责任和理赔申请的真实性,及时进行理赔处理。
六、保险责任限制1. 保险责任仅限于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和财产损失。
2. 保险责任不包括故意自伤、自杀、参与非法活动等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3. 保险责任不包括因学生、教职员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操作不当导致的损失。
七、保险期限与续保1. 保险期限为一学年,即从每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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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办理制度
投保范围:按我区规定,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普通中小学在校生
保尽保的原则,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保险期限:原则上按学年度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
保险责任:在校园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大陆境内),因校方责任(疏忽或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公司负责赔偿。
学校无责任的特殊事故,承保公司应帮助学校妥善处理。
校方责任事故可采用协调、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认定和处理。
赔偿范围: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事故责任类型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费标准和责任限额: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部门和保险机构共同设计校方责任保险差异化费率体系,依据应保尽保原则,设定责任限额。
哪些伤害事故校方应担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宿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