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相关问题的思考
《2024年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科研机构和个体在商业领域的重要资本。
其独特性和价值的凸显使得越来越多的投资方式选择以专利权作为出资,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
本文将对专利权出资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
二、专利权出资的概述专利权出资,即投资人以其所拥有的专利权作为对企业的投资,从而获得企业的股权。
这种出资方式不仅有利于企业快速获取技术资源,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
然而,专利权出资涉及到权利的转移、评估、保护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三、专利权出资的法律问题1. 权利的转移问题在专利权出资过程中,权利的转移是关键的一环。
这涉及到专利权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的转移。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转移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如登记、公告等。
此外,还需要考虑专利权是否存在纠纷、质押等问题。
2. 价值评估问题专利权的价值评估是专利权出资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由于专利权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难以量化等特点,因此其价值评估往往存在较大的难度。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专利权价值评估体系,这给专利权出资带来了较大的法律风险。
3. 保护问题在专利权出资过程中,如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是另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由于专利权的特殊性,其侵权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使得投资者在维权时面临较大的困难。
此外,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也相对较轻,难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解决对策与建议针对上述法律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首先,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专利权出资的程序、权利转移、价值评估、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应加大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建立价值评估体系其次,应建立完善的专利权价值评估体系,包括评估方法、评估机构、评估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非专利技术评估问题的探讨

由于非专利技术资产成本构成项目难以列举, 成本总额难以
择参照对象的技 术 特 征 、收 益 性 、技 术 参 数 是 可 以 分 析 和 完 全 定 估算, 使之可操作性较差, 定量计算比较困难。具体表现在以下三
量的, 而且要求这些信息完全可以从市场上获取。然而由于非专 个方面: 一是非专利技术资产形成的相关费用一般从当期生产经
这就给收益法评估造成了一定的局限性。
企业自创的非专利技术评估的目的, 主要在于测试实施独占
权时, 非专利技术所能带来的全部收益, 因此应当运用收益现值
法 较 为 适 宜 。其 中 收 益 的 界 定 应 当 包 括 由 专 利 带 来 的 额 外 收 益 的
税 后 利 润 额 和 专 利 的 成 本 摊 销 额 两 部 分 。计 算 非 专 利 技 术 价 值 的
知识产权入股(二):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

知识产权入股(二):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知识产权入股(二):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关于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的法律问题在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情况下,由于非专利技术不像商标、专利一样具有有公示性,也不像专利技术那样受到法律保护而容易操作,因此要确定非专利技术是否出资到位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现实中也容易引发股东之间的纠纷。
所以,操作中必须十分重视以下问题:最常见的问题非专利技术的出资到位问题,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人股,该非专利技术已经过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作价且也是股东合意,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已确认该非专利技术出资釗位,但仕木投人生产的情况卜,难以显示该非专利技术的财产性。
如设立公司股权中含有非专利技术,在公司整体转让时,该非专利技术是否亦一并转让?转让的价款如何构成?该非专利技术持有人可否另行成立公司。
如设立公司股权中含有非专利技术,发生清算时,有剩余财产时,如何进行分配,是否向非专利技术持有人进行分配,或其得到分配后是否有权继续以非专利技术向其他公司进行投资入股。
思考延伸:非专利技术出资到位的标准据对前述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到位应有以下几个标准:是否依法经过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是否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移交公司;技术资料是否移交给公司并为公司实际使用;其他股东是否提出过异议。
公司整体资产转让后,在偿还完毕公司对外所有负债后仍有剩余资金,是否应当向该股东进行分配?1)公司清算时按照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至于非专利技术,从股东出资到位之日起就已经属于公司所有,股东同丧失了对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
对于公司财产的处理,应当由公司股东协商处理,可以作价卖给第三方或者任何一方股东,所得款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不能将投资入股的非专利技术强行退回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一方股东。
对非专利技术入资的公司进行审计时需关注哪些事项?

对非专利技术入资的公司进行审计时需关注哪些事项?案例情况:M建筑公司原注册资本5000万元,2014年增资10000万元。
增资资本为股东B个人拥有的非专利技术,经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值10000万元(评估依据为建筑公司提供的多个施工技术方案),并经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M公司从接收这些无形资产投资次月起,按10年分月摊销。
问题:请问对M建筑公司年报审计时需关注哪些事项?案例解析:我们认为审计项目组需要对非专利技术入资关注如下的事项:1、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为职务发明公司股东在用非专利技术出资时,该非专利技术的权属是否清晰应重点关注。
该非专利技术是否为公司股东个人所有的发明,还是属于公司所有的职务发明,需要经过缜密的论证和大量真实详实证据的支撑。
比如,需要论证出资人的个人研发能力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出资人委托第三方研发技术,并明确技术所有权归出资人所有;出资人利用业余时间研发、未利用公司物质条件;公司之前的研发团队成员就该项技术发表声明,未参与该项技术研发;出资前公司未使用该技术,公司财务账面上未出现该技术;取得出资人研发该技术的原始资料等。
2、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属于出资不实公司股东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如经过评估,会计师应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该技术的评估价值是否虚高,是否可为公司具体施工业务做出贡献。
比如,与评估师沟通评估方法、评估思路、参数的选取等并形成书面记录,查阅评估底稿;验证该技术对公司发展具有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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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审核案例总结

【案例总结】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案例总结(转)1、对非专利技术为股东个人成果的说明,并得到当时全体股东的确认;2、公司经营需要该非专利技术的说明;3、该技术投入公司后使用效果良好的说明,将评估报告中的税后利润与实际税后利润进行对比;4、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符合相关规定的说明;5、增资得到当时股东一致确认的说明;核查的目的是为了什么呢?是对作价有异议?还是对权属不放心?权属的话,上面所说是自主开发,那么应当是有些内部立项文件、投入人力财力的一些凭据吧,还有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档资料,最后应当还有保密规定什么的。
作价如果对第三方作评估报告不放心,至少可以按投入的成本核算出来一个底线价值,再按产生的效益做个估算吧。
但是如果涉及向第三方转让或增资,还是要评估的,找个靠谱点的机构吧。
专利技术出资一定注意金额不能太大,不能存在分歧,更不能出现类似职务发明的嫌疑。
而且涉及非专利技术的核心技术人员也要一并核查,大多数要签订保密协议和避免同业从业承诺函。
所说的评估存在问题,有两种情形:(1)非专利技术不属于投入的股东,应属于公司的(比如职务发明),那么是要全部现金置换的;(2)如果仅是评估值过高导致出资不实的,那么建议现金补足出资,而不要减资,减资操作比较敏感且法律程序复杂。
一、案例总结案例1潜能恒信: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过高及资本充实性、是否属于职务成果。
说明:潜能恒信(发行人)与恒信潜能(已注销),为两家不同的公司。
反馈意见一关注、律师解释了以下问题:(1)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过高:潜能恒信2003年设立时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达67%,结合1999年《公司法》,国务院《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实验区暂行条例》、《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中关村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等,及2005年修订《公司法》及《立法法》的规定,认定发行人符合上述国家对无形资产出资特定领域的特别规定,不构成发行障碍。
(2)资本充实性:当时出具了评估、《专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鉴于当时评估机构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0年进行评估复核,确认非专利技术价值高于原评估结果。
技术出资瑕疵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技术出资是公司设立和运营中常见的一种出资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技术出资可能存在瑕疵,这会对公司的设立、运营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探讨技术出资瑕疵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技术出资是指以技术成果作为出资的方式。
在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技术出资被明确规定为一种合法的出资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技术出资可能存在瑕疵,如技术评估不实、技术成果权属不明等。
这些瑕疵可能给公司设立、运营以及相关利益主体带来法律风险。
二、技术出资瑕疵的表现形式1. 技术评估不实技术评估是技术出资的核心环节,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出资价值的确定。
技术评估不实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评估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导致评估结果失真;(2)评估方法不当,未能准确反映技术成果的实际价值;(3)评估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导致评估结果虚高或虚低。
2. 技术成果权属不明技术成果权属不明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技术成果的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属不明确;(2)技术成果的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存在争议;(3)技术成果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未得到妥善保护。
三、技术出资瑕疵的法律后果1. 影响公司设立(1)技术出资瑕疵可能导致公司设立过程中出现法律纠纷,如出资不到位、出资价值不实等;(2)技术出资瑕疵可能导致公司设立登记受阻,影响公司合法成立。
2. 影响公司运营(1)技术出资瑕疵可能导致公司运营过程中出现法律风险,如技术成果侵权、技术秘密泄露等;(2)技术出资瑕疵可能导致公司面临巨额赔偿风险,损害公司利益。
3. 影响股东权益(1)技术出资瑕疵可能导致股东权益受损,如股东分红权、股权转让权等;(2)技术出资瑕疵可能导致股东之间产生纠纷,影响公司治理。
4. 影响债权人和其他利益主体(1)技术出资瑕疵可能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如公司无力偿还债务;(2)技术出资瑕疵可能导致其他利益主体受损,如合作伙伴、消费者等。
《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价值日益凸显。
在企业的运营和投资过程中,专利权出资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出资方式。
然而,由于专利权出资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相关法律制度尚待完善,因此,对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对专利权出资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企业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二、专利权出资的概念及法律依据专利权出资是指投资者以其所拥有的专利权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一种出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之一,而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自然也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
三、专利权出资的法律问题1. 专利权出资的评估问题专利权出资的评估是专利权出资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由于专利权的价值难以准确估算,加上评估机构和人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导致专利权出资的评估结果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
因此,如何合理、准确地评估专利权的价值,是专利权出资面临的重要法律问题。
2. 专利权出资的权利归属问题在专利权出资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权利的转移和归属问题。
如何确定专利权的归属,以及如何保障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专利权出资过程中的重要法律问题。
此外,当企业发生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如何处理已出资的专利权的权利归属问题也是需要关注的内容。
3. 专利权出资的合同约定问题在专利权出资的过程中,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
然而,由于合同内容的复杂性和法律规定的差异,合同约定往往存在不清晰、不完整等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各方权益的争议和纠纷,对企业的运营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如何制定合理、完善的合同约定,是专利权出资过程中的重要法律问题。
四、解决对策与建议针对上述法律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与建议:1. 完善专利权评估制度为解决专利权评估问题,应建立完善的专利权评估制度。
政府应加强对评估机构和人员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同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评估标准和程序,为合理、准确地评估专利权价值提供制度保障。
非专利技术出资的价值及权属确认@石林_律师

案例
研活动的研究成果,赵敏本人对该无形资产拥有完全的权利。 2、潜能恒信 根据其补充法律意见书, 股东周锦明先生用于出资的 “三维 AVO 技术”与恒信潜能业务及周锦明先生在恒信潜能的工作职责存有紧 密关联的情形不能否认,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非职务成果。但 恒信潜能已于 2004 年 2 月注销,即便前述技术为职务成果,也随 着恒信潜能的清算和注销作为剩余财产用于分配,注销时其他股东 已确认对该非专利技术无异议。发行人成立以来,无任何主体提出 异议,诉讼时效已届满。因此,周锦明先生该非专利技术出资所获 股权无纠纷或潜在纠纷。 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应当关注其是否构成原任职单位及现 单位的职务成果,搜集相关证据,具体可以从工作期间关联性、物 质技术条件的利用、研发费用的归属、其他股东有无异议及相关各 方的约定等方面进行论述。 非专利技术的权属转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 接受出资的企业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 以支持,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 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所有,其权 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相关法律 法规依据 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约定有比例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 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 2、证监会、科技部《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 意见》 一、……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支持在企业创立之初,通过 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评估 作价、 折股数量和比例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形成明晰的产权……。 二、……支持企业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 、 化法》《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在相关的职务发明合同中约定科技人员在职务发明中享有的权益, 并依法确认科技人员在企业中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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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相关问题的思考
在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情况下,由于非专利技术不具有公示性,也不像专利技术那样受到法律保护容易操作,因此要确定非专利技术是否出资到位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现实中也容易引发股东之间的纠纷。
汉华所的律师团队在办案过程中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归纳总结了判定非专利技术是否出资到位的相应标准,现将我们的研究结果记录总结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当事人咨询的问题
一方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入股,该非专利技术已经过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作价,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已确认该非专利技术出资到位,公司成立一年多以来其他股东未提出异议。
该公司成立至今尚未投入生产,仍在筹建之中。
现该公司因某些原因要进行整体资产转让。
当事人的问题是:
1、该股东的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已经到位?
2、如果公司整体资产转让后,在偿还完毕公司对外所有负债后仍有剩余资金,是否应当向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进行分配?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一)公司法中关于非专利技术的相关规定
1、1993年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
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2、1999年公司法、2004年公司法规定同1993年公司法
3、2005年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和出资违约】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的规定
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12.27,实施日期2006.1.1】现行有效
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三条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
(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项。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4.6.14,实施日期2004.7.1】 2、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第七条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公司设立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当以
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会应当就股东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出资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大会应当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的出资应当符合本规定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出具验资证明,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以非货币出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或者转移过户的出资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属于虚假出资行为。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95.12.28,实施日期1996.3.1】*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第十条注册资本中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非专利技术的转让事宜做出规定。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以内,非专利技术所有人与受让人(公司)应当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规定比较笼统抽象,大都是原则性规定,没有对非专利技术的评估和转移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而且总的趋势是资本确定原则越来越弱化,国家的规定越来越宽松,限制越来越少。
三、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相关问题的思考
1、本案中的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已到位?
我们认为,根据对前述法律规定的解读和相关案例中的司法实践,确定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到位一般有以下几个标准:(1)是否依法经过评估机构评估作
价;(2)是否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移交公司;(3)技术资料是否移交给公司并为公司实际使用;(4)其他股东是否提出过异议。
本案中,除技术资料是否移交给公司并为公司实际使用这一标准尚需证据支持以外,其他标准都是符合的。
根据民事诉讼中的“明显优势证据”原则,可以认定该股东的非专利技术已出资到位。
2、如果公司整体资产转让后,在偿还完毕公司对外所有负债后仍有剩余资金,是否应当向该股东进行分配?
基于第一个问题的研究结论,如果股东的出资合法、真实且已到位,其对公司拥有的股权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公司清算时按照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至于非专利技术,从股东出资到位之日起就已经属于公司所有,股东同时丧失了对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
对于公司财产的处理,应当由公司股东协商处理,可以作价卖给第三方或者任何一方股东,所得款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不能强迫退回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一方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