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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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如下:
1、全体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进行工作,医院按照各自的业务工作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对在执业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积分管理,在考核周期内有不良行为积分者,按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于接受培训和教育后考核再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2、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良执业行为:
(1)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
放射性药品的;
(8)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9)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1)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记分标准1. 医务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1)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2)违反医院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3)服务态度恶劣,引起患者投诉;(4)发生医疗差错,但未造成患者损害;(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医疗服务规范的行为。

2. 记分标准如下:(1)违反“九不准”规定,每次记10分;(2)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每次记5-10分;(3)服务态度恶劣,每次记3-5分;(4)发生医疗差错,每次记5-10分;(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医疗服务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记分。

三、记分管理1.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由所在科室主任负责实施,医务科负责监督和指导。

2. 科室主任应在发现不良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对涉事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办法给予记分。

3. 记分结果由医务科汇总,每季度进行通报。

4. 医务人员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医务科提出书面申诉,医务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回复。

四、奖惩措施1. 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累计记分达到10分,给予警告;2. 累计记分达到20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 累计记分达到30分,停职学习1个月;4. 累计记分达到40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5. 医务人员在记分周期内表现良好,未发生不良行为,可给予适当奖励。

五、其他规定1.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岗医务人员(含聘用人员);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3. 本办法解释权归医院医务科。

六、记分周期的计算1. 记分周期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2. 每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分将进行累计,记分不清零。

3. 记分周期结束后,未使用的记分将自动作废,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第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及其他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指挥调度;(四)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五)非法从事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六)违反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医疗机构内感染性疾病暴发、传播。

第二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记6分:(一)逾期不校验,仍从事诊疗活动;(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项目;(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或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四)采取雇佣“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徕患者;(五)违规承包或出租科室开展诊疗活动;(六)出卖、转让、出借或变相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七)单位内设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向社会开放;(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记4分:(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或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二)未经准入许可擅自引进、开展医疗新技术、新项目;(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项目及其它需要许可的技术项目;(四)隐匿、伪造、擅自销毁或者未按有关规定保存病历及有关资料;(五)未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六)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弃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七)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传染病报告义务;(八)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发生同类医疗事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严重违规收费
存在严重违规收费行为,如恶意欺诈、乱收费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记10分。
重大医疗事故
发生重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记10分。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如无证行医、超出核准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记12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03
CHAPTER
记分管理流程
记分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情况。
适用范围
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
采用累计记分制度,根据不良执业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设定不同记分分值,并予以相应处理。
记分制度
定义
记分周期: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
清零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若达到或超过规定分值,将受到相应处理,并可能影响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
通知方式
医疗机构在收到记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确认记分情况,并反馈记分管理部门。
确认时限
记分管理部门在收到医疗机构的确认后,记分正式生效,并纳入医疗机构的执业记录。
记分生效
医疗机构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向记分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申诉途径
记分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诉,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定期评估和报告
0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进行评估和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提升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制定记分管理标准和指南
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标准和指南,明确记分的范围、标准、流程等,为医疗机构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即对医疗机构中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并进行评分管理,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旨在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保障患者权益,推动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将从什么是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意义、如何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以及管理中的问题和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不良执业行为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中医生、护士、药师等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规范,给患者带来伤害或不良后果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诊疗错误、过度诊疗、虚假宣传等。

二、记分管理的意义记分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一种量化管理手段,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评分,以此评估医疗机构的质量和水平,并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管控和改进。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提醒和警示:记分管理可以及时发现和记录不良执业行为,提醒医务人员遵守职业规范,警示他们注意执业行为对患者的影响;2.强制执行纪律:通过记分管理,将不良执业行为与个人的职业信誉挂钩,强化个人的责任心和纪律意识,减少违法违规行为;3.提高质量和安全:通过评分管理,医疗机构可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针对性的改进和维护,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4.保护患者权益:记分管理可以及时发现医疗机构中的不良执业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促使医务人员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1.建立有效的评分系统:根据不同的不良执业行为,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明确每个不良行为对应的扣分数值;2.收集和记录不良行为数据:建立完善的数据收集和记录制度,及时收集和记录医疗机构中的不良执业行为,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定期进行评分和汇总分析: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评分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不良执业行为,为针对性的管理和改进提供依据;4.设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奖惩机制:根据评分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奖惩机制,对纠正不良执业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对严重违规行为的人员进行惩罚,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记分实施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由核准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

第六条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登记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形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照《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进行现场笔录,并提出整改要求,由医疗机构签字确认。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送达医疗机构和相应的登记机关。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记分,并制作《通知书》。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记分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诉。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执业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等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五条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执业标志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填写病历、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诊疗规范和护理规范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执业行为,给予警告,记1分;(二)一般不良执业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记2分;(三)严重不良执业行为,给予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记4-6分;(四)特别严重不良执业行为,吊销执业证书,记12分。

第三章记分程序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不良执业行为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记分。

第八条对执业人员给予记分,应当书面告知记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诉途径。

第九条执业人员对记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记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对记分情况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

第四章记分应用第十一条记分结果作为执业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执业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应当参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技术规范和医疗诚信等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直管医疗机构实施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积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年度评价及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积分办法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一)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事件信息的;(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四)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人类精子库的;(七)未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一)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3000元以上罚款的;(二)非法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其它医学检查报告的;(五)违反招标采购制度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六)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定点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它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八)因乱收费、重复计费受到处罚的;(九)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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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等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医疗机构。

第二章记分实施
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由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

第六条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登记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形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照《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应进行现场笔录,由医疗机构签字确认,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填写,并送达医疗机构和登记机关。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记分,并制作《通知书》。

不能以记分代替处罚。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记分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诉。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恰当记分、处罚有权予以更正和撤销。

第十二条记分周期按年度计算,由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分值自行消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给予1~6个月暂缓校验:
(一)校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年度记分累计≥12分;
(二)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在校验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记分累计≥12分。

第十四条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
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公示制度,将记分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
2.《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附件一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
(草案)
第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一次记12分:
(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处理指挥调度的;或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及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
(二)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
(三)非法从事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四)违反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医疗机构内感染性疾病暴发、传播。

第二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者,一次记6分:
(一)伪造、隐匿、擅自销毁门诊登记本、病历资料;
(二)出具虚假或伪造检验、检查报告和其他医学证明;
(三)违规承包科室,开展诊疗活动;
(四)出卖、转让、出借或变相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借用、冒用其他医院名义从事诊疗活动;
(五)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或者主要责任。

第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者,一次记4分:
(一)逾期不校验,仍从事诊疗活动;
(二)采取雇佣“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徕患者;
(三)未经准入许可擅自引进、开展医疗新技术、新项目;
(四)以牟利为目的,故意透露患者个人信息;
(五)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六)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
(七)未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
(八)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或者主要责任。

第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者,一次记3分:
(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或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二)擅自开展未经批准的诊疗项目;
(三)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医疗文件和宣传材料中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内容不相符;
(四)买卖、出借和转让标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资料、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或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资料、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五)未按规定申报配置,擅自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六)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
(七)未取得《医院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医疗治疗用制剂。

(八)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
(九)公示信息内容虚假;
(十)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放射诊疗相关规定和要求的。

第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者,一次记2分:
(一)医疗机构改变名称、执业地点、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等核准登记项目,未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使用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医师(含外籍医师)、护士从事诊疗活动;
(三)使用医学院校毕业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或见习期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活动;
(四)违规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
(五)特殊岗位工作人员不具备上岗资质;
(六)未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
(七)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外出会诊;
(八)未按要求进行门诊登记,以及未按要求对检验、病理、超声、放射等医学辅助检查进行登记、记录;
(九)违反医疗收费标准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
(十)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或者轻微责任。

第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诊时间等公示于明显位置;
(二)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的;
(三)医务人员上岗未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的标牌;
(四)发生医疗事故、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附件2: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草案)
编号:【年份】+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不良执业行为的事实描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办法》)第条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对你单位记分。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签发人留存,一份留存《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一份交当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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