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医保门诊医疗费报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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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11年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校财〔2010〕21号关于2011年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学院:根据万政办〔2010〕73号文件精神,2011年依据高校实际参保学生人数,按每人每年25元标准,将资金划拨到高校基金专户由各高校统一管理,建立大学生门诊统筹。

学校本着公平公正、广泛覆盖原则;合理有效控制、避免透支原则;预防为主、兼顾治疗、提高健康可治性原则;厉行节约、循序渐进等原则就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一、门诊优惠:凡在太原理工大学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并在本校医院就诊的大学生均可享受每人每年20元的门诊费。

二、就诊凭据:参保大学生须凭《太原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新农合证》、《太原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册》三者之一和《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证》就诊。

首诊医疗机构负责审定就诊患者大学生医保资格。

三、转诊办法:需到校外就诊的,必须经校医院医师签署转诊意见,由医务科主任批准方可外出到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检查、治疗(急诊来不及办手续者须于次日补办有关手续)。

四、报销凭据:《太原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新农合证》、《太原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册》三者之一和医疗机构正规收费票据以及《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证》同时提供方能办理报销手续。

医疗手册未记载病情者一律不予报销。

转诊出外就医者须同时提供太原理工大学医院转诊单。

五、报销范围:符合山西省药品目录、诊疗目录的均可报销。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2—吸毒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定点医疗机构以外产生的门诊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六、报销比例:报销范围内费用总额的50%(检查结果阴性者报销30%),每生每年最多可实报200元。

七、报销时间:2011年4、7、11、12月第一周星期三全天。

逾期不报。

八、报销地点:太原理工大学医院五层会议室。

九、执行时间:暂定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关于大学生医疗保险报销的有关说明

关于大学生医疗保险报销的有关说明

自2012年9与1日起,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受理单位由埇桥区医保中心更改为宿州市医保中心,现将学生医疗保险报销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门诊报销
东校区:报销时间:每周四全天,上午9:00—11:30
下午2:00—5:00
报销地点:东区逸夫楼一楼大学生事务中心
西校区:报销时间:每周二全天,上午8:00—11:30
下午2:00—5:00
报销地点:西校区校医院
二、住院报销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正常情况下应在宿州市内医院住院治疗,如需要转院治疗,必须拨打电话3066905开转诊申请。

寒暑假、“五一”、“十一”等节假日或在校外实习期间,如有病需要住院治疗,必须先拨打电话3066909进行备案。

学生住院治疗结束后,如未能在宿州市就医医院报销的同学,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住院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包括住院证明、出院小结、用药清单、正式发票、检验报告等相关原件)、费用明细清单、身份证复印件(2张)、个人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于每周三下午2:00-5:00交到大学生事务中心贾学彬老师处,由贾学彬老师每月到宿州市医保中心统一为同学们办理住院报销手续。

注:住院治疗报销要先宿州市医保中心报销。

湖南大学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

湖南大学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
3.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的药物与常规检查,特殊药物与特殊检查费用自付。
4.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按“总额包干、定点门诊”的原则执行。参保学生在学校医院就医,个人自付30%;转诊至其他定点医院就医,先由个人支付,集中报销,报销比例为70%,一年最高限额报销500元。
5.参保学生实习期间,因急诊门诊就医,先由个人支付,回校后集中报销,每月最高限额报销1法
根据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行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通知》(长劳社发【2009】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1.参保大学生就诊时,须凭学生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和病历本,挂号后到门诊相应科室诊治。
2.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湖南大学南校区医院、湖南大学北校区医院、湖南大学天马学生公寓卫生保健所,到学校医院以外的定点医院就医,必须经学校医院转诊,如因急诊就医必须在次日内报告学校“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
(7)已被纳入学生特殊病种门诊管理范畴的疾病治疗医疗费用。
(8)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生育保险范围支付的医疗费用。
(9)基本药物以外的药品或中药、特殊检查等费用。
本办法将根据长沙市有关医保政策进行调整,由学校“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6.经学校批准休学(只限一年时间)的参保学生,每月限报10元。
7.报销要求:个人持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急诊病历、收费票据等到“大学生医保办公室”报销。
8.以下情况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1)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2)未经校医院转诊,又未及时报告学校“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而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
(3)在入学前已患疾病或先天性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康复与治疗,如腋臭、包茎、包皮过长、白癜风、汗斑、鼻息肉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医学整形、整容、义齿、牙齿矫正等所发生的费用。

学生医保报销办理的通知

学生医保报销办理的通知

学生医保报销办理的通知在校园生活中,学生健康是我们最为关切的重点之一。

为了确保学生的医疗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学校特此发布学生医保报销办理的最新通知,希望同学们能够认真阅读并按时完成相关手续。

医保报销的适用范围根据学校的规定,在校学生可以享受医保报销的优惠政策。

具体包括:学校指定的校医院就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因病或意外伤害在校外医院就诊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因特殊疾病需要转诊到指定的权威医院就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仅针对符合学校医保政策的医疗费用才能够享受报销优惠,学生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将不在报销范围内。

报销流程与所需材料学生在就诊后,需要及时向学校医保中心提交报销申请。

具体流程如下:填写《学生医疗报销申请表》,并附上原始发票和医疗费用清单。

如果在校外医院就诊,需要提供转诊单和住院证明。

对于特殊疾病,需要提供相关的诊断证明。

报销申请表需要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家长或监护人签字。

申请材料提交后,学校医保中心会及时审核并安排报销。

整个报销流程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延误,请大家务必按时准备好所需材料。

注意事项在办理医保报销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医疗费用必须是合理且必需的,不得包含任何非医疗性质的费用。

报销申请应在就诊后3个月内提交,逾期将不予受理。

对于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迟延就诊或报销,学校将不予以报销。

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医保政策,届时会及时通知同学们。

希望通过这份通知,同学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学校医保报销的相关规定。

如果在办理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欢迎随时与学校医保中心联系咨询。

我们将竭尽全力为同学们提供周到的服务。

学校高度重视学生的医疗保障,希望同学们珍惜医保权益,合理使用医疗资源,共同维护校园的健康环境。

大学生医保报销范围

大学生医保报销范围

大学生医保报销范围高校生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高校生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7月1日起生效,并按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用:〔一〕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赐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1、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35%;2、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45%;3、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部分,报销55%;4、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65%。

〔二〕在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赐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1、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55%、65%和75%;2、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和80%;3、医疗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75%和85%。

在以下状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1〕在非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2〕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费用;〔3〕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参保居民自行前往安顺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外的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4〕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费用;〔5〕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和诊疗名目外的.费用;〔6〕各种美容、衰弱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费用;〔7〕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就医的;〔8〕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就医的;〔9〕属于工伤支付的医疗费用;〔10〕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11〕其他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试行)根据辽宁省《关于进一步明确辽宁医疗保险任务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09]229号)和《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办发[2010]14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本办法适用于参加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渤海大学学生。

(二)学生门诊统筹的原则1.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负担;2.实行互助共济,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3.依托学校医疗机构,方便大学生就医,降低医疗成本,杜绝医疗浪费;4.统筹经费使用与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相适应,统筹资金使用以校内为主、外诊为辅。

(三)学生门诊统筹基金来源及标准门诊统筹基金从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提取,暂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提取,由市医保中心按实际参保学生数整年度预拨付给学校医疗机构。

(四)学生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及限额按照《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办发[2010]142号)规定,参保学生年度内发生的门诊统筹医疗费由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构成,每次门诊医疗的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每次统筹基金支付额度不超过5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300元。

(五)学生门诊统筹范围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用于需要门诊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和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用。

(六)学生门诊统筹就医管理学生患病首先要到校医院就医。

因医疗技术或医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医疗需求时,可以转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我校指定转诊医院为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七)大学生门诊统筹经费实行学校医院包干使用,学校财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校医院应实行严格管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杜绝浪费。

结余的门诊统筹费用不超过年度包干额20%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大学生医保门诊、住院报销须知

大学生医保门诊、住院报销须知一、大学生医保有效期:参加X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参保人员待遇有效期按自然年度计算(含合并缴费的其他险种),从保险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大学新生参保X市第一年保险有效期为入学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二、大学生医保报销比例:门诊: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总额60%,一个保险周期报销上限为500元;意外伤害门诊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50元以上部分90%,一个保险周期报销上限为800元。

住院:学生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比例支付。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

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支付报销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时的起付金额,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

三、大学生医保报销流程:(一)门诊费用我校参保学生首诊医院为校医院。

1、普通门诊参保学生在校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凭医保电子凭证或X市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

在校医院或经校医院同意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为三甲医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全额垫付医疗费,校医院门诊费用报销请携带门诊原始票据凭医保电子凭证到学生医保办报销医疗费用;校外医院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请携带门诊费用原始票据、门诊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处方笺、检查化验报告单、身份证复印件到学生医保办报销。

2、意外伤害门诊参保学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凭意外受伤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受伤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无第三方责任人同时请证明人签字,格式自拟,本人所在学院盖鲜章)、社保定点医院的有效收费票据、门诊病历、门诊费用清单、处方笺、检查报告单、身份证复印件到学生医保办报销。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报销及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报销及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实施细则(讨论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3号)、《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09]30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09]9号)、南昌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关于统一组织普通高校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洪全医管字[2009]5号)文件规定,为切实做好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规范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普通门诊包干资金管理,结合各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1、健康公平、公正原则、广覆盖原则2、合理有效控制、避免透支原则3、预防为主、兼顾治疗、提高健康可及性原则4、厉行节约原则5、循序渐进原则二、报销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三、保险待遇1、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为高校大学生的参保和待遇享受年度。

大学生在校期间按学年连续参保。

因毕业、退学离校等原因终止缴费后停止享受保险待遇。

2、建立学校在册大学生学校医务室普通门诊统筹互助基金库,统筹医疗保险互助基金来源由南昌市医疗保险中心按参保学生一个保险年度13.5元/生/年拨付。

学校按照每生每年累计报销门诊医疗费不超过?元报销水平,建立个人门诊基本账户和费用使用情况数据库。

第二个保险年度视基金库资金积累情况和国家政策,可考虑逐年适当提高报销比例。

3、学生已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其在门诊治疗的意外伤害费和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再由商业保险按规定对学生自付的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

4、学生在学校医务室就诊时,因病情需要医保乙类药品治疗的(如头孢他啶、头孢克肟、阿奇霉素、左氧氟沙星注射液等),按医保政策规定需要个人先自行支付10%,尔后再按门诊统筹基金71%支付,个人29%的比例规定予以支付。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试行)根据辽宁省《关于进一步明确辽宁医疗保险任务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09]229号)和《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办发[2010]14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本办法适用于参加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渤海大学学生。

(二)学生门诊统筹的原则1.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负担;2.实行互助共济,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3.依托学校医疗机构,方便大学生就医,降低医疗成本,杜绝医疗浪费;4.统筹经费使用与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相适应,统筹资金使用以校内为主、外诊为辅。

(三)学生门诊统筹基金来源及标准门诊统筹基金从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提取,暂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提取,由市医保中心按实际参保学生数整年度预拨付给学校医疗机构。

(四)学生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及限额按照《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办发[2010]142号)规定,参保学生年度内发生的门诊统筹医疗费由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构成,每次门诊医疗的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每次统筹基金支付额度不超过5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300元。

(五)学生门诊统筹范围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用于需要门诊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和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用。

(六)学生门诊统筹就医管理学生患病首先要到校医院就医。

因医疗技术或医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医疗需求时,可以转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我校指定转诊医院为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七)大学生门诊统筹经费实行学校医院包干使用,学校财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校医院应实行严格管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杜绝浪费。

结余的门诊统筹费用不超过年度包干额20%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许昌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6号)和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许人社〔2011〕40号)精神,为提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大学生就医负担,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条大学生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仍按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大学生原则上应在许昌市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符合学校管理规定的校外实习期间发生的就医,必须在当地县级以上医保定点机构治疗。

第四条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范围: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是指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之外,按照规定在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

经医院诊断应住院而本人不住院治疗所发生的门诊治疗不属于普通门诊医疗范围。

第五条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范围:普通门诊统筹金只报销学生按规定在门诊就医中发生的医疗费。

除此之外的挂号费、特殊服务费等不属于报销范围。

第六条大学生门诊统筹资金来源及标准:大学生门诊统筹资金根据高校实际参保学生人数,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拨付。

根据我校实际,实行暂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直接拨付给学生本人,用于支付普通门诊的医疗费用,剩余10元(每人每年)由学校统筹管理,用于报销家庭贫困学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七条贫困学生的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及年最高报销限额:(一)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学校根据每年统筹费的剩余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报销;每生最高报销限额为500元,超支部分由学生个人自理;特殊情况学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由学生通过所在院(部)向学生工作处申请,由学校研究报销数额。

(二)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以院(部)为单位参加普通门诊统筹报销的学生人- 1 -数不超过本院(部)参加医疗保险总人数的20%,年度最高报销总限额不超过本院(部)所剩(10元×参保人数)门诊医疗补助费的50%,剩余门诊医疗补助费由学校统一掌握,用于特殊情况学生的医疗门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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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医保门诊医疗费报销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和《河海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我校将开展2011-2012年度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报销工作。

具体安排如下:
一、校内门诊
报销对象:凡于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2月13日在校医院、江宁卫生所就诊的参保学生;
报销地点:河海大学医院三楼302室;
报销时间: 2012年4月12日至4月30日的每周二、四,上午08:00-11:30,下午14:00-16:00。

二、意外伤害、生育生产(产前检查)
报销对象:所有产生此类医疗费的参保学生;
报销地点:河海大学医院三楼302室;
报销时间:自2012年4月12日起的每周二、四,上午 08:00-11:30,下午14:00-16:00。

三、校外门急诊
报销对象:所有产生此类医疗费的参保学生;
报销地点:河海大学医院三楼302室;
报销时间: 2012年6月12日至6月30日的每周二、四,上午08:00-11:30,下午14:00-16:00。

四、注意事项
①报销时请携带病历、收据和校园卡,如是校外门急诊需同时携带转诊单;
②校外门急诊医疗费中符合学校公费医疗报销的部分全年累计至1000元以上才予以报销;
③意外伤害报销时需携带伤害说明并由学院盖章;
④大学生如生育生产需先至南京市医保中心备案后方可报销产前检查费用;
⑤意外伤害、生育生产报销每位学生每季度仅可报销一次。

后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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