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规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规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常政规[2010]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规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0〕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辖市(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工作。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工作,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为重点,推动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实现本质安全。
第二章考评内容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包括对企业的达标考核、对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的巡查考评、对辖市(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年终考评。
第六条对企业的达标考核,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危害防控、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执行等情况。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下,一季度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平稳、趋于好转,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3.9%和l4.2%。
但人员密集场所、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化品等一些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梁保华书记、罗志军省长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现就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五一”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二季度既是生产旺季,也是安全事故易发、多发、高发季节,温度高、雨水多、湿度大、雷电多,加之生产和建设任务繁重,做好“五一”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安排,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好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细、抓实。
特别是在“五一”节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部署本地区、本部门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节日的特点,针对安全生产的重点地区、单位、部位和薄弱环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特别是要做好旅游景区、游乐设施、大客车、火灾消防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确保节日期间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细化工作措施,扎实开展“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活动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国务院安委办《实施方案》对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工作目标、重点范围和内容、重点时段以及工作要求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省安委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1•【字号】常政发[2008]95号•【施行日期】200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8〕9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的达标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通过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安全培训标准化,推动企业基础工作上台阶,管理水平再提升,本质安全更可靠。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包括责任体系、人员机构、规章制度、安全投入、基础管理、教育培训、作业现场、隐患整改等内容,实行百分制。
第五条考核实行达标分级。
一级达标企业为90分以上(凡“以上”均含本数,下同);二级达标企业为75分以上不满90分;三级达标企业为60分以上不满75分;未达标企业为有否决项或不满60分。
第六条各地要在组织开展达标考核工作的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向更高层次迈进。
凡通过上述两项认证的企业可视同一级达标企业。
第七条考核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属监管企业,由市安监部门负责考核。
辖市(区)属监管企业由辖市(区)安监部门负责考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所在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具体实施考核。
实行行业管理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考核。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苏安〔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安〔2020〕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督导组工作要求,全面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取得实效,从根本上预防和压降生产安全事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制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就落实《清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深入开展宣传发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发动和推动企业学习贯彻《清单》作为当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的重点工作来抓。
各设区市、县(市、区)、开发区要制定宣贯方案,通过组织企业观看《江苏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视频教材——深刻吸取“3·21”事故教训专篇》、发放《清单》宣传手册、组织宣讲团等多种形式,持续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宣讲“春风行动”,做到辖区内企业全覆盖。
省各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和整治要求,组织专家深入企业宣讲安全生产知识,指导督促企业落实《清单》。
省安委办要协调新华日报社、江苏广电总台、江苏广电网络公司在新华日报、江苏卫视、省广播电台和江苏有线开设宣传专栏,协调通信运营商加大公益短信推送频次,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宣传;各级安委办也要协调当地主流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
二、加强典型示范引领。
省安委办、省各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以及各设区市每季度要在全省、本行业和本地区选树若干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先进企业,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和创新举措。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常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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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常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常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11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常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同时撤消常州市消防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
现将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尚建荣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副主任:谢海明市公安局副局长成员:庄小涛市发改委副主任张志强市经信委副主任梅向东市教育局副局长曹玉屏市监察局副局长陈长文市民政局副局长滕晖市司法局副局长刘月冬市财政局副局长惠芳市人社局副局长冷和荣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李建新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徐祖兴市农委副主任屠怀明市商务局副局长荣凯元市文广新局副局长姚福建市卫生局副局长李青市规划局副局长吴玲忠市房管局副局长陈清市城管局副局长何海平市体育局副局长叶国宁市安监局副局长陆宏伟市旅游局副局长金勇兵市人防办副主任钱正书市法制办副主任黄战非市国资委副主任王俊杰常州工商局副局长纪唯强常州质监局副局长刘立礼市地震局副局长孙启江市总工会副主席黄绪平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黄绪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结束——。
常州市安全生产 条例

常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常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常州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指预防和控制危险源,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系列组织和管理措施。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安全生产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责任到人。
第五条注重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第六条加强安全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支持和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安全生产,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维护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计划,组织指导、监督落实。
第十条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生产方面的隐患和问题。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强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率。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23•【字号】苏安[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1.2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苏安〔2014〕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委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深入排查治理重点行业领域,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全省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宁的春节,为全国“两会”顺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时间安排2014年1月27日-28日(具体时间安排由各督查组确定,并与负责督查的市政府联系)。
三、督查内容(一)对各级政府督查的重点内容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3、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实施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情况;4、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回头看”期间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6、重大隐患排查、监控、登记、整改情况,特别是油气管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7、冬季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8、应急管理制度、预案体系建设和演练工作落实情况。
(二)对重点行业督查的内容1、道路及水上交通:打击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货运车辆违法载人、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的情况;渡口渡船整治情况;低质量船舶治理及长效机制落实情况。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常州化工产业调整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常州化工产业调整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常政发[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常州化工产业调整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06〕5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关于加快常州化工产业调整和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关于加快常州化工产业调整和发展的意见常州化工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基本形成了具有基本化工原料、精细化工、高分子材料、化工机械等配套协调发展的化工生产体系。
近年来,化工产业逐步成为常州市新的经济增长点,销售收入、工业增加值、利税和利润等多项经济指标的增长速度在全省化工和全市工业中均名列前茅。
但化工产业也存在着企业小而多、企业布局分散、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
根据我市制造业升级和工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特提出加快常州化工产业调整和发展的意见如下:一、常州化工产业调整和发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一)基本思路把握沿江开发、盐资源优势、技术和人才优势、地理位置优势等机遇,应对世界化学工业结构调整加快、周边地区化工发展加快、资源、环境压力增大等三大挑战,把发展作为主题,调整作为主轴,坚持可持续发展、空间布局集中、产业升级、有保有压等原则,以基础化工为支撑,大力发展生物医药和精细化工,使我市的化工产业走向集中、集约、环保、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1.不断壮大产业规模。
力争年均增长20%以上,化工产业销售到2010年达到870亿元,占全市经济规模的10%以上。
2.形成一批规模企业。
到2010年,争取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以上企业15家,超50亿元企业3-4家。
3.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部门《常州市企业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部门《常州市企业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常政办发[2010]16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部门《常州市企业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16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监部门制定的《常州市企业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常州市企业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安监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企业生产现场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辖市(区)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辖市(区)安监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对辖区内企业实施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应当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并确保人员、经费、装备落实到位。
第四条安监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确保企业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客观、公正、高效,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企业应当配合安监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和实际需要,制定企业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17•【字号】常政办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常州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17日常州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1〕9号)、《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21〕104号)要求,巩固拓展“一年小灶”成果,推动“三年大灶”接续开展,深入实施全市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国内外燃气事故教训,按照“三管三必须”和“532”发展战略中统筹发展和安全示范区建设的要求,全面排查燃气管网和涉及燃气各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加快推进燃气管网等设施更新改造和数字化、智能化安全运行监控预警能力建设,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和有影响的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任务(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燃气企业对照《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开展全面摸底排查,重点排查整治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城镇燃气企业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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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常安…2008‟22号
关于对溧城华盈浴场等10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行挂牌督办整改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省安委会和省公安厅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常州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单位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切实有效整改火灾隐患,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全市火灾形势稳定。
市公安消防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通过广泛动员,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检查,整改了一大批火灾隐患,目前,仍有部分火灾隐患迟迟不能得到整改,对社会政治稳定和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经市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论证,各辖市、区安委会确定,市政府安委会决定对溧城华盈浴场等10家单位进行挂
牌督办。
希望各地认真对照消防安全标准和《关于建立和实施常州市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意见》(常消联[2008]1号)要求,严格、彻底地督促整改,并于北京奥运会开幕之前整改到位;不能全部整改到位的,各级政府应采取强制措施,该关停的一律关停,不能关停的要落实责任“死看死守”,绝不能发生任何事故。
挂牌督办整改情况于7月3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名单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火灾隐患督办整改通知
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常州市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5月9日印
共印50份
附件: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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