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及审批制度范文(4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及审批制度范文1. 总则1.1 为了确保特殊作业的安全进行,保障人员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特殊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电气作业、危险品作业等。
1.3 安全责任:特殊作业的安全由作业单位负责人承担安全责任,同时作业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 安全管理2.1 工作计划:特殊作业前,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包括作业名称、作业地点、作业人员等信息,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2.2 人员要求: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同时要熟悉作业环境和操作流程。
2.3 安全防护设施:特殊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维护。
2.4 作业风险评估:特殊作业前,作业单位负责人必须进行详细的作业风险评估,确定作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5 作业操作规程:特殊作业必须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进行,禁止临时修改操作流程。
2.6 安全监督:特殊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安全监督岗位,负责监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情况,及时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3. 安全审批3.1 安全审批申请:特殊作业单位负责人在作业前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安全审批申请,包括作业计划、作业风险评估报告等。
3.2 安全审批流程:安全审批由相关部门负责,经过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申请进入审批流程,由安全专家进行详细审查,并出具审批意见。
3.3 安全审批结果:安全审批结果包括批准、不批准和需要修改的要求。
批准的申请可以进行特殊作业,不批准的申请必须重新提交,修改的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4 安全审批记录:安全审批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必须妥善保存,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4. 安全事故处理4.1 安全事故报告:特殊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时,作业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2 安全事故调查: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将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析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精选10篇)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精选10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篇一1.目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3.定义3.2.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4.职责4.1.行政部负责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2.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5、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5.1.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5.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5.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5.6.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6.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培训。
6.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4.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目的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公司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起重作业、焊接与切割作业等。
第三条公司特种作业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特种作业安全、有序、高效地进行。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公司成立特种作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特种作业的全面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组织开展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和考核;3. 审批特种作业许可证;4. 监督检查特种作业现场安全;5. 调查处理特种作业事故。
第五条各部门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特种作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特种作业许可第六条从事特种作业前,必须办理特种作业许可证。
特种作业许可证的申办流程如下:1. 岗位人员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2. 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3. 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组织进行安全培训;4. 通过安全培训和考核的人员,由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向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提出申请;5. 安全领导小组审批后,颁发特种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特种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岗位人员应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安全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公司定期组织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内容包括:1. 特种作业安全法律法规;2. 特种作业操作规程;3. 特种作业事故案例分析;4. 应急救援知识。
第九条岗位人员必须参加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公司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安全知识;2. 操作技能;3. 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作业现场管理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目的为规范公司检维修作业中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等非常规作业的作业程序和安全要求,降低安全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检维修作业中涉及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
3.1特殊作业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3.2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功课。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3易燃易爆场合GB、GB、GB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4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3.5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举行的功课。
3.6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3.7高处作业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8坠落基准面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3.9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功课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3.10异温高处功课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殊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1. 高处作业;2. 高空作业;3. 焊接与切割作业;4. 有毒有害作业;5. 有限空间作业;6. 临时用电作业;7. 其他特殊作业。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对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审核、修订和监督执行。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特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特殊作业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4. 特殊作业人员负责按照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自身安全。
四、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措施1. 特殊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2. 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 特殊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4. 特殊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5. 特殊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如安全带、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
6. 特殊作业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 特殊作业结束后,应进行现场清理,消除安全隐患。
五、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特殊作业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立即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落实责任。
3.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公司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公司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安全健康,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非标准作业等。
第三条公司领导层要高度重视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
第四条公司特种作业管理委员会是本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组织安全检查、开展安全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特种作业管理部门是专门负责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监督特种作业现场,协调解决特种作业中的安全问题。
第六条公司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特种作业,确保自身安全和作业环境的安全。
第七条公司特种作业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八条公司特种作业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特种作业场所的安全。
第二章特种作业操作规程第九条公司特种作业管理部门要根据特种作业的特点,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生产。
第十条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方可进行特种作业作业。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在进行作业前,要认真查阅操作规程,了解作业内容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要全神贯注,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切勿大意大意。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在作业结束后,要将作业场所清理整理干净,关闭设备,确保作业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第三章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公司特种作业管理部门要对特种作业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措施,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要穿戴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障自身安全。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整改特种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特殊作业的操作流程,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作业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从事特殊作业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特殊作业是指对有创伤、有放射性、有毒性、有腐蚀性、易爆性等危险因素存在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有一定风险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特殊作业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控制风险、遵章守纪、综合治理。
第五条本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制定特殊作业计划、配备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装备、以及特殊作业的应急措施等。
第六条特殊作业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与考核。
第二章特殊作业计划第七条特殊作业计划应由特殊作业负责人编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特殊作业计划应包括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风险评估、作业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特殊作业计划应由特殊作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参与编制,确保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特殊作业计划应在作业开始前至少三个工作日报批或备案。
第三章特殊作业的人员配备第十一条特殊作业的人员配备应根据作业类型和风险等级确定。
第十二条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工作经验,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与考核,确保其技能持续更新。
第十四条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作业流程进行操作,禁止擅自变动作业程序和操作方法。
第四章特殊作业的安全装备第十五条特殊作业的安全装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特殊作业的安全装备应经过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更新和更换。
第十七条特殊作业的安全装备应配备充足,且适应特殊作业的需要。
第十八条特殊作业的安全装备应由特殊作业负责人负责购置、分发和使用。
第五章特殊作业的应急措施第十九条特殊作业的应急措施应事先制定,并告知作业人员。
第二十条特殊作业的应急措施应包括事故防范、事故报告、事故应急处置等内容。
特殊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特殊作业的生产、施工、维修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
第三条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特殊作业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章作业分级与审批第四条特殊作业按照危险性、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分级,分为一般作业、较大作业、重大作业和特别重大作业。
第五条作业分级标准:(一)一般作业:作业风险较低,对环境、设备、人员影响较小的作业。
(二)较大作业:作业风险较高,对环境、设备、人员有一定影响的作业。
(三)重大作业:作业风险很高,对环境、设备、人员影响较大的作业。
(四)特别重大作业:作业风险极高,对环境、设备、人员影响极大的作业。
第六条特殊作业需提前进行审批,审批程序如下:(一)作业单位提出作业申请,填写《特殊作业申请表》。
(二)安全管理部门对作业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三)审批通过后,作业单位需制定作业方案,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四)作业前,作业单位需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章安全措施与现场管理第七条特殊作业安全措施包括:(一)作业前,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二)设置警示标志,明确作业区域和作业内容。
(三)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四)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作业过程中,加强现场监护,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作业现场管理要求:(一)作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二)作业人员应遵守作业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内容。
(三)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上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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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3.6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3.7高处作业
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8坠落基准面
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3.9坠落高度
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3.10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2 分工与职责
2.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3.2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检维修作业中涉及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
3.1特殊作业
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3易燃易爆场所
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4受限空间
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2.6 动火监护人职责
2.6.1 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6.2 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6.3 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班长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53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15]79号)
第二章 动火作业
1 基本要求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3.11带电高处作业
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
3.12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13临时用电
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3.14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2.6.4 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3 动火作业分级
3.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15断路作业
在厂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制定依据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系列(AQ3021~AQ3028-2008)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23018-1999)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
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动火作业人职责
2.5.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3.2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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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目的
为规范公司检维修作业中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等非常规作业的作业程序和安全要求,降低安全风险,特制订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