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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前言化工企业是高风险行业,特殊作业是指那些存在较高危险度、技术要求高、作业环境恶劣等特点的作业。

为了保障特殊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化工企业应制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特殊作业所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操作要求。

二、安全管理责任1.化工企业负责人对特殊作业安全负有最终责任,要保证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

2.特殊作业负责人要对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确保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

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要求1.作业前的准备工作a.进行特殊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和操作流程,并通过专门人员审核和批准。

b.特殊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岗位职责和作业规范。

c.特殊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进行正确佩戴。

d.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特殊作业区域的安全请求、急救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疏散路线。

2.特殊作业中的安全控制a.特殊作业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发生事故。

b.特殊设备的运行必须满足相关安全标准和要求。

c.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跳过环节和临时变更作业流程。

d.特殊物品的运输、储存和处理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和规程。

e.特殊仪器的使用必须经过专门人员的培训和授权。

3.特殊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理a.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特殊作业区域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

b.特殊作业事故发生后,特殊作业负责人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事故应急处理,并立即报告上级,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c.特殊作业事故后,必须进行事故调查和事故原因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制度落实和监督1.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应经过企业负责人的批准,并向所有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宣贯和培训。

2.特殊作业负责人应加强对特殊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特殊作业人员理解并遵守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3.针对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应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为了有效降低安全生产风险,减少意外伤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59号令)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单位检维修作业、高处作业、临时起重作业、拆除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临时动火作业规定,并实行作业票制度。

一、一般要求1.凡进行现场特殊作业的,必须制定由企业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前落实好各项措施。

2.作业票现场确认、批准、签发人:企业负责人()3.已签发的作业票制度需存档,保存二年。

4.对超过一天的现场特殊作业,将作业内容、作业地点、安全措施提前3天报备各镇、街道、社区、开发区、区属公司安监部门(以下统称镇级安监部门)。

二、特殊作业基本要求(一)检维修作业基本要求定义:检维修指机械设备、设施、生产场所的保养、检修等工作。

1.检维修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有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

2.重大检维修要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有专人监护。

3.检维修作业必须2人以上作业。

4.对机械设备的保养、检修必须停止机械设备的运行,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挂牌显示设备在保养检修中。

5.检维修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6.检维修的对象有坍塌、坠落等风险的,要有防范措施,保证风险受到控制后,方可作业。

对已经有危险状态的检维修对象,要采取加固等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再进行检维修作业。

7.作业中涉及其他特殊作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高处作业基本要求定义:凡距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无平台、护栏,有坠落风险的作业均为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由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

2.高处作业人员(包含搭设脚手架)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带高挂低用。

化工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确保化工企业特殊作业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和杜绝特殊作业发生事故,制定本《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一切在化工企业进行的特殊作业,对于企业内部行政管理、安全生产及职工安全方面的工作,均应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

三、基本要求:(一)本企业从业人员进行任何一项特殊作业前,必须参加过岗前培训,能熟练掌握特殊作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术;(二)在特殊作业现场必须设专人专职负责现场安全,对于职工的操作和安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如果存在安全隐患,必须及时纠正和整改;(三)排除一切可能发生的特殊作业安全事故,必须进行详细的安全预案编制和危险因素控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对于重要环节应有备用方案,以应付突发情况;(四)严格遵守关于特殊作业安全方面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企业内部制度,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得盲目冒险、违规操作;(五)特殊作业现场必须明确标识,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如发现可能危及到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和处理。

四、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岗前培训1、任何员工进行特殊作业前必须参加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未经考核合格不得擅自上岗。

2、岗前培训必须包括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技术、应急预案、事故处理、职业卫生及紧急逃生规程的内容。

(二)特殊作业现场管理1、特殊作业现场必须设专人专职负责现场安全,对于职工的操作和安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如果存在安全隐患,必须及时纠正和整改。

2、特殊作业现场应当明确责任人员和职责,并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现场制度。

3、特殊作业现场必须进行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物品的设置,如安全带、安全手套、安全鞋等,必须符合规范的标准,防止仪器设备的失控和职工安全的受损。

(三)特殊作业安全预案管理1、特殊作业必须编制详细的安全预案,经主管部门验收后,备案存档,必须经现场施工人员详细了解,严格按照预案进行操作。

化工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化工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化工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本制度旨在确保化工企业特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并完善相应的管理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并对特殊作业操作人员的安全进行保障。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化工企业内涉及特殊作业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装置操作、设备维护、设施维修等。

三、特殊作业管理责任1. 企业领导层负责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特殊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对特殊作业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对特殊作业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3. 特殊作业操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并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特殊作业操作规程1. 特殊作业操作前,必须进行详细的操作方案编制,并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操作;2. 针对特殊作业操作员,必须进行专项培训,包括安全技术知识、应急处置等;3. 特殊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身体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特殊作业的要求;4. 特殊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装备,并严格按照使用要求使用。

五、特殊作业操作应急预案1. 在特殊作业操作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告知特殊作业操作人员;2. 特殊作业操作人员在操作中发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按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置;3. 特殊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完善的应急设施和器材,以应对各类安全事故。

六、特殊作业事故的报告与处理1. 特殊作业现场负责人在特殊作业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层;2. 特殊作业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同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特殊作业安全检查与监督1. 特殊作业现场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以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2. 特殊作业现场负责人要对特殊作业操作人员进行日常监督和指导,确保操作规程的执行;3. 特殊作业现场应建立安全记录制度,记录特殊作业的安全情况、事故和隐患等,以便于后续的分析和改进。

八、特殊作业操作人员奖惩制度1. 特殊作业操作人员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操作;2. 特殊作业操作人员在特殊作业中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的,将给予表扬和奖励;3. 特殊作业操作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化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化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行为,确保化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稳定、高效地进行工作,保障生产安全和人员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化工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明确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高处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操作工、电工、焊工、起重机司机、机械操作工等。

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3.1 岗位责任和要求化工企业应当根据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工作的不同特点,确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要求,制定工作流程、工作程序和应急预案。

3.2 岗前培训和考核化工企业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操作程序、应急预案等。

并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岗位技能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参加实际作业。

3.3 作业许可证管理化工企业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根据不同作业要求,颁发不同类型的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前需持证上岗,无证上岗者属于违规行为。

3.4 管理制度落实化工企业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建立并实施管理制度,明确与特种作业人员有关的责任人、工作流程、工作程序和应急预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4.1 生产安全期间内的安全管理化工企业应该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安全期间的安全管理,制定作业流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生产安全措施。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和场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

4.2 应急事件管理对于突发事件的发生,化工企业应该成立应急抢险队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系统,明确各部门处理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在遇到应急事件时及时获得救援。

4.3 安全检查与记录化工企业应在定期时间内,对特种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消防,电气和机械的正常使用。

检查结果应进行详细记录并上报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整改。

五、违规行为与处理5.1 违规行为定义以下行为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未持证上岗、未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要求使用防护装备等。

化工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前言化工企业要进行特殊作业,必须制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特殊作业的安全稳定进行,以防事故的发生,也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

本文档主要介绍化工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 安全管理归属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属于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化工企业特殊作业指的是非常规操作或与常规操作不同的操作方式。

3.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责任人化工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责任人应由企业领导或具有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担任,负责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协调、组织、实施和效果监控。

4. 特殊作业许可证化工企业在进行特殊作业时,应当先取得特殊作业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特殊作业许可证应具体明确特殊作业的内容、时间、地点、操作人员、操作程序以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要素。

5. 特殊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在进行特殊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安全防护措施。

包括下列原则:1.安全防护措施应根据特定作业的具体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

2.在特定地点进行特殊作业时,应设置专用的防护设施,确保现场安全。

3.相关人员应当佩戴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护用品,并按照规定使用。

4.特殊作业期间,应按照规定对现场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环境安全合格。

5.特殊作业期间应保持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避免过度疲劳。

6.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措施化工企业在进行特殊作业时,应当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1.建立科学规范的作业计划,对作业流程进行全面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防范措施。

2.评估特殊作业环节中的危险性与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3.进行特殊作业前,组织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特别是对于新人要进行一定时间的引导和辅导。

4.保障操作人员的安全。

在发现危险情况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在特殊作业过程中,应review和监控作业进展,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6.特殊作业结束后,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及时修订特殊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以持续提高特殊作业安全保障的水平。

化工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工有限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使用、监督和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二)制定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负责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五)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六)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设计和制造第七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设计和制造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负责。

第四章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维修第九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要求进行。

第十条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应对其安装、改造和维修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负责。

第五章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负责,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性能的特种设备。

化工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化工企业的特殊作业操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减少事故风险,提高生产效率,本制度订立。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化工企业内全部特殊作业环节,包含但不限于高温作业、高压作业、有害物质作业等。

同时,适用于企业员工、访客和外包单位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化工企业管理负责人负有最终安全管理责任,并委托相应部门负责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与掌控。

各级管理人员应对下属的特殊作业安全负有监督和引导责任。

员工参加特殊作业时,应遵守本制度全部规定。

第二章安全掌控措施第四条特殊作业的准入管理1.执行特殊作业前,相关从业人员应对该类作业进行必需的培训,获得相关证书,并在作业前进行岗前安全交底。

2.进行特殊作业的从业人员应依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使用符合标准的工具和设备,确保其安全性能和有效性。

3.特殊作业的准入人员应严格依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进行作业,不得违规操作和擅自更改作业流程。

第五条特殊作业的风险评估与掌控1.每项特殊作业应依照风险评估程序进行全面评估,并确定相应的风险掌控措施。

2.风险评估应包含对作业环境、物料、设备、操作流程、人员等方面的综合考虑,并采取必需的工程掌控与技术措施,如隔离、通风、防护罩等。

3.特殊作业过程中,应配备专职或专业知识人员进行现场监控,并实施随机抽查,确保作业的安全性。

第六条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1.全部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2.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应涵盖特殊作业的风险防范、应急处理、个人防护措施等方面,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案例分析和操作演练。

3.特殊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且证书有效期应定期更新。

第七条特殊作业的检查与监控1.对特殊作业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操作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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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化工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动土作业
第一条:挖土深度在0.6米以上的动土,在动土作业前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

第二条:凡在厂区内动土,动土单位要逐项填写《动土许可证》,并附土地位置平面图和必要的断面图,设备、生产处等部门会签,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动土作业。

第三条:《动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动土作业单位保留一份,报安全部门存档一份。

第四条:动土作业前,作业单位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认真落实动土作业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第五条:动土接近地下电缆、管道等埋设物时,要轻挖;当遇到地下设备及不可辩明物体时,应停止作业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地下有电缆和管道时,严禁机械挖土;挖土机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与墙、柱、台阶等建筑物应相距一米以上,防止碰撞。

第六条:在挖掘的沟周围要设置围栏及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红灯警示。

第七条: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第八条: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
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第九条: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

第十条: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第十一条: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动土作业完毕后,动土单位必须负责恢复到动土前的原样,如果损伤附近建、构筑物,必须按原样修复。

第十三条:动土作业人员违反动土作业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动土作业单位未审办《动土许可证》进行动土作业,扣责任单位5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按厂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节高处作业
第十五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十六条: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为:一级高处作业为2-5米;二级高处作业为5-15米;三级高处作业为15-30米;30米以上的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十七条:在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监护人一份,作业单位一份,安全部门存档一
份。

第十八条:二级高处作业安全部门审批,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三级和特殊高处作业主管厂长(总工程师)审批,安全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高处作业前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作业负责人要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高处作业所用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脚手板两端必须绑牢固定。

第二十二条: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平稳,互梯坡度一般以60-70度为宜,应设置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监护,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

第二十三条:高处作业必须和高压电线保持一定距离或设置防护措施,作业用金属材料至少距离裸导线2米以上。

第二十四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跟鞋或带钉鞋易滑鞋等进行高处作业。

第二十五条: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昏晕、癫痫等不宜登高的病症者,
不能进行高处作业。

第二十六条: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交叉时要设安全wang、防护栏等安全设施,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

第二十七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对象,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或他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入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附落对象清理收拾好,防止落下伤人。

第二十八条: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作业单位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做好记录,并应监督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条:作业人员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本人负责。

第三十条:作业单位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扣责任单位5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按厂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节拆除工程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二条: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监督员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四条: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三十五条:拆除和对象不准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四节爆破作业
第三十六条: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七条: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
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九条: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第四十条: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第四十一条:同一工地必须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火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第四十二条: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第四十三条: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以及夜间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节焊接作业
第四十四条: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或检修操作票。

第四十五条: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门要严密可靠,氧气试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不足更换时,必须留有余压。

3.溶解乙炔气钢瓶和氧气钢瓶之间安全距离为5米以上,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4.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溶解乙炔气钢瓶。

第四十六条: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辩认。

4.在特殊环境的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七条: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八条: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第四十九条: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节设备内作业
第五十条:设备(槽罐、塔、釜、槽车、炉堂、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安全检修操作票,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并清洗、置换。

第五十一条: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五十二条: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好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五十三条: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五十四条: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五十五条: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五十六条: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第五十七条:在设备内作业,除执行有关动火的安全规定处,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第五十八条: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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