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安全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安全奖惩制度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安全文化的建设,我公司决定制定并实施安全奖惩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奖励优秀表现和惩罚违规行为,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
二、奖励内容及标准1. 安全生产优秀个人奖标准:个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等工作,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获得安全生产优秀个人奖。
奖励方式: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奖金或奖品。
2. 安全生产优秀团队奖标准:团队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全员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等工作,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获得安全生产优秀团队奖。
奖励方式: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奖金或奖品。
3. 安全创新奖标准:个人或团队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提出创新性的安全措施或方法,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取得显著成效的,可获得安全创新奖。
奖励方式: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奖金或奖品。
4. 安全事故防控奖标准:个人或团队在事故防控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避免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了事故损失的,可获得安全事故防控奖。
奖励方式: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奖金或奖品。
三、惩罚内容及标准1. 违规行为警告标准:个人或团队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轻微违规行为,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书面警告。
惩罚方式:书面警告,并在员工档案中做相应记录。
2. 违规行为罚款标准:个人或团队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一般违规行为,造成轻微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给予相应金额的罚款。
惩罚方式:罚款,并在员工档案中做相应记录。
3. 严重违规行为停职标准:个人或团队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安全隐患的,给予停职处理。
惩罚方式:停职,并在员工档案中做相应记录。
4. 极端违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标准:个人或团队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极端违规行为,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生命安全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安全奖罚制度实施细则(四篇)

安全奖罚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整体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和实习生。
第三条安全奖罚制度是指根据员工在安全方面的表现给予奖励或实施处罚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公司安全环保部门。
第五条员工在参与本制度时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安全规定和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意识。
第六条本制度的实施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奖罚实施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不断完善和改进相关奖罚措施,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安全奖励第八条安全奖励是指对员工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出勤良好且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奖励措施。
第九条安全奖励包括以下形式:(一)奖金激励: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一定额度的奖金激励。
(二)荣誉表彰: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予以嘉奖,并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表彰。
(三)晋升机会: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员工,优先考虑其晋升机会。
(四)培训资格: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积极参与培训并取得良好成绩的员工,给予参加相关培训的资格。
(五)其他:根据具体情况,公司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对员工进行奖励,如旅游、福利待遇等。
第十条安全奖励的颁发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员工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无违规行为,没有造成安全事故。
(二)员工出勤良好,无迟到、早退等违纪行为。
(三)员工参与安全培训并取得良好成绩。
(四)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五)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安全奖励的评选程序如下:(一)安全环保部门每月组织员工安全表现评审工作。
(二)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获奖员工名单,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三)公司领导审核并批准奖励名单。
(四)安全奖励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颁发。
第三章安全处罚第十二条安全处罚是指对员工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生违规或失职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细则(三篇)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份典型的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细则:一、奖励制度:1. 安全生产表现奖:对表现出色的个人或团队进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荣誉证书等形式。
2. 安全生产创新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卓越创新的个人或团队进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荣誉证书等形式。
3.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对安全生产工作优秀的团队进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荣誉证书等形式。
4. 安全生产个人技能比赛奖:对在安全生产技能比赛中表现出色的个人进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奖品等形式。
5. 安全生产优秀员工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安全管理经验丰富的个人进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荣誉证书等形式。
二、惩罚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责任人员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追责,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降职、开除等处理措施。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
3. 安全生产警告处分:对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而造成轻微后果的人员进行警告处分。
4. 安全生产罚款:对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而造成一定后果的人员进行罚款处罚,罚款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 安全生产停工整顿:对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进行停工整顿,直至问题整改完毕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复查合格为止。
以上是一份典型的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奖惩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本规定的奖、惩内容分为经济奖励、奖励性补贴、荣誉奖励、纪律处分以及相关投诉举报的处理。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3篇)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安全生产工作是每个企业和组织都必须严格执行的重要规定。
为了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员工的健康,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的意识和培训是非常重要的。
同时,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也要有相应的奖惩措施。
下面是一份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的草案,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工作环境安全,保障员工的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司内部员工以及外来承包商,在企业内从事工作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安全生产工作标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应建立在公正、公平、激励、约束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奖惩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奖励规定第六条对于安全生产表现优异或有特殊贡献的员工,企业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七条员工获得安全生产奖励应公正、公开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员工。
第八条安全生产奖励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奖金、奖品、荣誉称号、晋级晋职、岗位轮换等。
第九条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岗位和工作内容,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奖励标准,并及时进行公示。
第十条员工可以自荐或由上级推荐参加安全生产奖励评选,评选人员应当对参选员工进行全面了解,并将评选结果报企业决策层。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奖励应当及时有效,奖励措施应当公平公正,奖金和奖品的发放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奖励应当与工作感知和努力程度相关,不得受到任何歧视。
企业应当公开公示奖励的评选标准和评选过程。
第十三条对于安全生产表现优异的员工,企业可以进行相关的经验交流和学习,以提高其他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三章惩罚规定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规程和操作程序的行为,企业应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十五条惩罚措施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大小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惩罚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扣减工资、处分、辞退等。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实施细则(3篇)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实施细则以下是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的一些规定:1. 奖励机制:- 优秀个人奖:根据个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表现,比如发现并及时报告隐患、积极参与安全培训等,评选出一定数量的优秀个人,并给予奖励。
- 优秀团队奖:根据团队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表现,比如所在部门/工班/岗位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整改等,评选出一定数量的优秀团队,并给予奖励。
- 先进单位奖:评选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并给予奖励。
2. 惩罚机制:- 考核不合格处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表现不合格的个人或团队,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措施。
- 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个人或团队,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追究相应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扣减奖金、降低职位等。
3. 考核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安全目标达成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 安全培训情况:包括参加培训的次数、参与培训的比例、培训成绩等。
- 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情况:包括定期安全检查的次数、隐患发现和整改的情况等。
-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和改进情况:包括个人或团队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创新和改进,如提出有效的安全措施等。
4. 考核周期和频次:- 考核周期:一般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定为每个季度、半年、年度等。
- 考核频次: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可以设定为每月、每季、每半年等。
以上是一些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的基本规定,具体的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实施细则(2)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表彰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惩处违章人员,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奖励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给予奖励:认真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措施有力,卓有成效。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5篇)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安全生产工作是保障企业和员工生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工作。
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需要制定相应的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
以下是一个常见的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的示例:一、奖励制度:1.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较高职业素质和技能的员工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
2. 安全生产成果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的个人或团队进行奖励,包括技术创新、安全经验分享等方面的成果。
3. 安全检查合格奖:对企业或部门在安全检查中通过合格的评定,没有发现安全隐患的进行奖励。
4.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奖励,鼓励其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作出更多贡献。
二、惩罚制度:1. 违章违规处罚: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操作程序,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的个人进行处罚,包括扣发工资、警告、记大过等惩罚措施。
2. 安全责任追究:对在事故中直接或间接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包括调离岗位、停职、辞退等处罚措施。
3. 安全教育培训:对因安全意识不足导致安全事故或隐患的个人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经济赔偿:对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实施细则:1. 奖惩程序:奖惩决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确保奖惩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2. 奖惩依据:奖惩决定应明确依据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法律程序和原则。
3. 奖惩记录:对奖惩决定进行登记和记录,累积个人或单位的安全记录,便于综合评价和激励。
4. 奖惩效果评估:定期对奖惩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改进奖惩制度。
以上是一个简单的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的示例,具体的奖惩措施和程序应根据不同的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2)是指企业或组织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对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表现进行奖励或处罚的规定和具体细则。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范文(四篇)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目标本细则的目标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激励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条奖励1.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以下奖励:(1)优秀安全单位奖;(2)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3)安全技术创新奖;(4)事故防治贡献奖;(5)其他相关奖励。
2.奖励的方式和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是口头表扬、荣誉证书、奖金、奖品等形式。
第四条惩罚1.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惩处,并可能给予下列处罚:(1)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2)停职、开除等人事处分;(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赔偿受害人损失;(5)其他相应的处罚。
2.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还可采取限制行动、扣押财产、划定责任范围、约谈并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五条处罚依据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为《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六条处罚程序1.处罚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应当依照程序进行,确保合法、公正、公开。
2.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享有自辩、申诉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效力和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对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以上为《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请各部门按照细则的要求执行,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范文(二)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公司安全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 版)》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贯彻实行“以责论处”和“重奖重罚”的原则。
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____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班组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和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范本(五篇)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结合我厂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贯彻“以责论处”和“重奖重罚”的原则。
对于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发生事故或影响全厂安全生产目标实现的单位和个人,在安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给予重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实施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要把教育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健全良好的安全奖励机制。
第四条安全生产奖惩实施中要坚持“有章可循、有法必依、按章处罚、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考核,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积极性,有效控制事故,实现安全生产良性循环,为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良好条件。
第五条奖励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厂各分场、分公司、部室等单位人员。
处罚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厂各分场、分公司、部室等,适用于在厂区内承包工程的外包工程队伍及人员、临时作业人员。
第六条安全奖励、处罚程序及方法:1.为我厂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厂属单位、个人,均应受到安全奖励。
由各单位依据本细则规定,提报“申请奖励”材料,并由单位行政正职和专业安全员签属意见,于每月____日前报厂安监部。
2.安监部对各单位提报的“申请奖励”材料,认真核实后提出奖励意见,并经生产厂长批准。
3.对于在安全生产中发生的设备障碍及以上事故、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发生人为责任造成的事故未遂,发生的各类误操作、人身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违章指挥(无论有无后果)、违章作业等,由安监部全体人员研究、讨论后形成初步处罚意见,交厂安全生产考核小组依据本细则处罚规定予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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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大规程》和公司2010年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
以提高全员职工安全素质,增强安全意识,用制度规范和约束他们的操作行为,彻底杜绝“三违”现象,避免各类事故发生,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促进我矿安全、健康地发展,特编制本公司奖惩制度。
第六章机电运输第187条、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违者罚机电负责人200元,分管电器技术人员200元。
第188条、井下电器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否则对使用单位每台件罚100元,罚责任者100元。
第189条、井下防爆设备入井,在入井前应由防爆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未检查入井,罚责任人300元/台件。
第190条、设备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设备使用单位要明确设备维护保养人,主要设备要实行包机制,负责人挂好设备标志牌及完好牌,保证设备完好。
2、设备表面要洁净,不得有积尘、浮煤、水泥浆、滴水等,设备外壳应上漆防腐的必须进行防腐处理,不能出现严重锈蚀,否则按失爆处理。
3、设备防爆标志要凸显,但设备标志牌、设备编号、煤安标志铭牌不得涂漆。
4、备用机电设备放置位置要得当,喇叭口要封堵,设备性能要完好。
上下井防爆设备喇叭口由使用单位负责封堵。
5、备用由容易碰到的和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转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栅栏等防护设施。
以上每一处达不到要求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300元。
第191条、非专职电器设备操作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的,罚操作者100元。
第192条、因缺少润滑造成设备报废时,视具体情况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科长、维修工、司机、油质管理员罚款300-500元。
第193条、工作面放炮前必须保护各种设备及电缆,因放炮损坏的设备和电缆,由掘进队、组承担,并视情况罚队长500元-1000元。
第194条、井下防爆设施、小型电气设备不得打开运行,违者罚使用单位负责人、违章责任人各3000元。
第195条、电气设备三大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各种安全保护必须按规定填写进行试验,无试验记录、漏试或记录不按规定填写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发现保护被解除或短接罚电工组长及负责人100-300元。
出现设备接地而不及时处理,导致漏电、继电器损坏的每次罚责任人100-200元。
2、三台及以上设备和机电必须设局部接地极;有辅助接地极的,两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5m且分设在设备不同方向,接地桩的设置、埋设、连接、检查测试等按统一意规定办理,否则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50-100元。
3、接地系统严禁串联接地,接地极埋设不合格,接地电阻不合格,接地连线压接不紧的,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196条、井下接地(包括辅助接地、局部接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50元。
第197条、地面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电线上,应装设由选择性的单向保护接地装置,违者罚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198条、过流保护和电流整定值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100元。
第199条、严禁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违者罚100-300元。
第200条、井下各作业点必须配齐工作通讯电话,并保证完好畅通,否则罚机电单位负责人50元。
安装后使用单位损坏,罚使用单位200元,并负责追究损坏人,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201条、井下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
随意甩掉电器保护,罚使用单位500元,责任人300元。
第202条、造成明火操作的接头,电气设备失爆的责任人,是工人的开除留用,是干部的给予撤职。
第203条、对井下破坏电气,机械设备及设施者,罚款500-1000元,并开除。
第204条、井上下所有设备的检修,维修制度不完善,各项记录和技术档案不齐全,每发现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205条、所有生产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实行定人、定机。
要有设备完好牌、标志牌,否则每台设备罚款100元。
第206条、高压操作无工作票(操作票)。
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不穿绝缘防护用品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207条、操作高压开关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违者罚款5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208条、不执行停电规定的罚款500元,非授权人签发停电工作票或执行非授权人签发的工作票,每人罚款200元,造成事故意另追究责任。
第209条、井下动力、信号、照明必须用阻燃电缆,发现一处不符合以上规定罚机电科1000元,责任者200元。
第210条、矿用橡胶套电缆不得超电压使用,每发现一处,罚责任者500元。
第211条、电缆穿墙时应用套管保护,并用黄泥封堵,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100元。
第212条、电缆敷设必须按规定设置电缆标识牌,电缆悬挂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违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213条、电缆的敷设不得盘卷或8字形盘放,应避免交叉,对主要大巷,采区的运输巷必须用电缆挂钩悬挂整齐。
凡用铁丝吊挂的一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14条、电缆在使用过程中,不准挤压、落地及埋砸。
每发现一处对使用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并按期不处理者加倍罚款。
第215条、井下配电点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设备必须上台上架;五小电器必须上牌板;开关大盖把手不得损坏;设备接线柱或熔断器不得过热损坏。
开关整定值要与负荷相匹配,并使用合格熔丝,熔丝不得已铜丝代替。
以上每一项达不到要求罚责任单位100-500元。
2、配电点用红白相间的栅栏围住,并悬挂“禁止入内”牌,配电点应悬挂标准的供电系统图。
配电点变压器及开关上不得存放衣物及其它物品。
以上每项达不到要求罚责任单位100-500元。
3、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不得有失爆现象。
设备、五小电器的喇叭口残缺或少压板视为失爆;设备、五小电器接线室内无杂物、粉尘、接线无毛刺;螺纹隔爆结构紧固后最小拧入孔数不低于0.5扣丝;防爆面用螺栓上紧后,拧入螺孔的长度不应小于螺栓直径,透孔防爆面用螺栓上紧后,螺栓露丝1-3丝;防爆面定期进行检查,涂抹凡士林;一项达不到要求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216条、井下各单位使用煤电综保,必须在每班使用前对其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做好记录,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第217条、刮板输送机的液力耦合器必须有合格的易容合金塞并注难燃液,一处不符合规定罚使用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218条、乘坐皮带代步违章者,是工人的开处留用,是干部的给予撤职。
不走行人过桥耳跨皮带罚款100元,用皮带运料违者罚款100元。
第219条、车辆撞坏设备、水管、电缆、风筒等,罚责任人100元。
第220条、巷道及皮带机头机尾堆煤、浮煤、浮矸要清理干净,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第221条、在皮带机、刮板输送机经常需要人员行走的地方必须设过人桥,否则罚主管负责人100元。
第222条、皮带底托辊被水、煤泥掩埋耳未及时清理,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50元。
第223条、作业场所发现异常,不及时断电撤人的责任者,是工人的开除留用,是干部的给予撤职。
第224条、所有皮带机必须装设防滑、堆煤和防跑偏保护,应装设温度、烟雾和超温洒水保护,缺一项罚款100元,每一项不合格罚款50元。
第225条、井下主要皮带巷照明要充分,每少一盏灯或有一盏灯不亮而不及时更换罚款30元。
第226条、无信号或信号不清开皮带的,罚款100元。
第227条、主要运输机还必须装设皮带张紧力下设和纵撕保护,以及机头、机尾的防护栏,缺一项罚款100元。
第228条、井下使用的刮板运输机,有下列情况罚款100元:(1)无信号或信号不清开溜子;(2)链子刮板缺螺丝,刮板出槽;(3)溜子电机被浮煤埋住;(4)溜子运行时无人看管或司机睡觉。
第229条、副井提升运输时,严格执行“车行人不行”制度,违者罚款500元。
第230条、所有矿车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缺碰头每个罚款100元。
第231条、所有矿车必须装设不能自行脱落的闭锁装置,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对于有坡度停用矿车而未加设阻车装置罚责任人100元。
第232条、安全监察员、瓦检员脱岗,对隐患不盯住处理,是工人的开除留用。
皮带头行人(车)必须装设护网,因人为拆卸而未及时安装或人为损坏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233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气体超限的责任者,是工人的开除留用,是干部给予撤职。
第234条、破坏巷道支护特别是偷拆巷道互帮锚栓垫片及其它安全设施者,是工人的开除留用。
第235条、井下斜巷运输时必须按规程提空车或重车,不准空拉钩头,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236条、上下把钩工上岗前,必须检查安全设施、防跑车设施、连接装置等。
违者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237条、绞车司机,各种小绞车、无级绳绞车操作员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发现一次罚200元。
第238条、各种材料乱堆乱放。
不分型号堆放、单体不编号、进出电缆交错乱挂、电缆落地被车压、横跨巷道的高度不符合设计,潜水泵电缆多余部分不盘挂,每发现一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239条、入井矿灯不完好或红灯,每台矿灯罚管理单位100元,责任人50元。
第240条、擅自在井下拆开矿灯,按失爆处理,罚款1000元。
第241条、特殊工种及维修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操作或未持证上岗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242条、发生重大机电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专题调查,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对机电科长罚200元、机电副总工程师300元、机电副经理500元。
(一)高瓦斯矿井主要通风机停机10min及以上,其它矿井主要通风机停机20min及以上,但不足30min;(二)因故障停电,造成全矿井中断供电10min及以上;地面生产单位中断供电30min以上至24h;地面生产车间中断供电4h以上至三天;(三)主井皮带运输机胶带、钢丝绳芯强力胶带撕裂长度50m及以上;(四)空压机风管、储气罐爆炸;(五)井下发生电气设备着火;第243条、发生一般机电事故或存在重大机电运输安全隐患、较严重的机电运输安全隐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机电科长罚200元、机电副总工程师300元、机电副经理500元。
(一)主要提升机故障停运1h及以上;(二)矿井盘区停电2h及以上;(三)主要通风机、主要提升机超能力使用;(四)主井皮带运输机胶带、钢丝绳芯强力胶带撕裂20m~50m;(五)主要通风机供电线路上分接负荷;(六)主排水泵房淹泵;(七)由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发电机中性点直接接地或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八)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和主排水泵房、下山开采的盘区变电所未实现双回路供电;(九)在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接或进行摄录象时,未制定安全措施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超出允许区域;(十)触碰《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的机电运输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