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公司律》的的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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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植与创新:近代中国公司立法之路

移植与创新:近代中国公司立法之路

国的商事习惯融会 、 衔接的必要性 。10 年下半年 , 97 清政府为了编撰 民、 商事法典 , 由修订法律馆主持 , 在全国展开了大规模 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其中, 山东省调查局在论及商事习惯调查时指 出: 当时商法 “ 但有公司律、 破产律 , 其有待于改良、 增订者盖甚多 。 但欲编订商法 , 亦非咄嗟所能立办。 查各国商法多 采用商习惯法, 以商事委曲繁变 , 非专其业者不能深知 。今欲编订商法 , 自非调查各地习惯不足以为立
移植与创新: 近代中国公司立法之路
魏 淑君
( 中国浦东干部 学院教学研 究部 , 上海 2 0 0 01)
摘要 : 中国近代史 上 , 在 商事 立法是 中国法制 现代化 的起点 , 晚清 《 司律》 中国法制现代化 的开篇之 公 是 作 。 公司律》 从《 到南京 国民政府《 公司法》 移植西方国家法律制度是 近代 中国公 司立法 的主要途径。 回 , 但 顾近代中国公 司立法史 , 我们发现 : 近代中国公司立法为适 应各时期 工商经济发展 的需要 , 从不缺少在移 植基础上的大胆创新 。近代 中国公司法一贯采用的集 诸多公 司类 型于一体 的单行法模式 , 对世界公司立
晚清两次商法讨论大会倡导者之一——预备立宪公会提出了非常鲜明的观点 :政府颁布商事法令 , “ 每 不 与商人协议 , 多拂逆 商情之 处 。是 非徒 不足 以资保护 , 致 而且 转多 窒碍”1 [ 6 。
事实上 , 晚清 政府 的修 订法律 馆 和大理 院 等立法 和 司法 机关 已经认 识 到移植 外 国的公 司法 须与 中
法主权的完整 , 取消列强的领事裁判权1 清廷决定实行新政修律时, 3。 ] “ 即宣布此次变法要“ 参酌中西”。 [ 光 4 1 绪帝在其修律诏书中又重 申这一方针 , 强调所订各法要“ 切实平允 , 中外通行 ”l 拟请下饬外务部 、 【 5 。“ 刑

论清末修律的背景、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论清末修律的背景、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论清末修律的背景、基本情况及其特点论清末修律的背景、基本情况及其特点摘要:⽬的探讨清朝末年政府修订律法背景、内容特点及影响。

结果陆续修订或公布了包括《⼤清新刑律》、《⼤清民律草案》、《⼤清民事诉讼律》、《⼤清刑事诉讼律》、《⼤清商律草案》、《公司律》等数⽬众多的法律。

在变法修律过程中,修订法律馆等机构组织翻译了⼏百种西⽅各国的法律⽂本和法律著作,并聘请外国法学家来华讲学,参与法律草案的研拟⼯作。

结论使得西⽅近现代资本主义的政治、法律学说,有系统、成规模地被介绍到中国,在客观上促进了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的传播和普及,从⽽也在客观上促进了⼀部分中国⼈的现代法治观念。

关键词:清末修法背景现代法律传播促进法制观念1.清末变法修律的背景所谓“清末变法”,主要是指在1901年以后,清政府在内外压⼒之下,被迫推⾏的法律变⾰活动。

清朝光绪年间(1898年),以慈禧太后为⾸的顽固统治集团,曾经以⾎腥⼿段镇压了戊戌变法运动。

时隔不久,在中国⼤地上爆发了⼀场爱国反帝的义和团运动,严重地动摇了清朝统治的基础。

⽽⼋国联军的进⼊北京,更使清朝这个天朝⼤国的尊严扫地殆尽。

仓皇出逃的慈禧太后,深感⽆法照旧统治下去了。

为了缓和⼈民群众的反抗,挽救濒临崩溃的清朝统治,她捡起了戊戌变法的旗帜,以新政变法作为⾃救的⼀条出路。

光绪⼆⼗七年⼀⽉,流亡在西安的慈禧太后下诏变法,提出“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成罔变之治法。

⼤抵法久则弊,法弊则更”,“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须议更新”。

光绪⼆⼗⼋年⼆⽉,清廷下诏:“中国律例,⾃汉唐以来,代有增改。

我朝《⼤清律例》⼀书,折衷⾄当,备极精详。

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参酌适中,不能推⾏尽善。

况近来地利⽇兴,商务⽇⼴,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

”根据这道谕旨,袁世凯、刘坤⼀、张之洞举荐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馆“就⽬前新政宜改订者,择要译修”。

清廷遂“派沈家本、伍廷芳将⼀切现⾏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有抑治理”。

历史学基础(论述题)高频考点模拟试卷4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历史学基础(论述题)高频考点模拟试卷4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历史学基础(论述题)高频考点模拟试卷4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1.略述晚清政府发展近代工商业的措施。

(2008年统考真题)正确答案:晚清政府发展近代工商业集中体现在洋务运动、戊戌变法和清末新政三个时期。

(一)洋务运动时期,清政府以官办、官督商办、官商合办等方式创办了一批近代军事工业和工矿交通企业,如轮船招商局、开平矿务局、电报总局和上海机器织布局等。

(二)戊戌变法时期,清政府设立农工商局,保护农工商业,切实开垦荒地,提倡开办实业,奖励发明、创造;设立铁路、矿产总局,修筑铁路,开采矿产;设立全国邮政局,裁撤驿站;改革财政,编制国家预算。

(三)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于1903年8月正式设立了商部,其管辖范围不仅包括工商业,还包括农业。

1906年,商部扩展为农工商部。

商部成立后,即着手建立联络官商的机构,以沟通商情,推动工商业的发展。

1903年,清政府谕令在各省城设立商会、各州县设立分会。

商部成立后,陆续公布了《商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会简明章程》《奖励公司章程》以及《矿务章程》《试办银行章程》等。

1905年,商部在北京设立劝工陈列所、高等实业学堂,开办户部银行。

涉及知识点:清末改革与社会变迁2.经济发展的原因是什么?正确答案:宋朝是中国封建生产关系发生变化和转型的时期,其土地制度、赋税制度、户籍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生产发展的需要,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1)唐中期以后,随着两税法的施行,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起来。

宋王朝适应土地制度的发展变化,在建国初制定了“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从而进一步加速了土地转移的速度,使大量国有土地转化为私有。

(2)封建剥削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主要是租佃契约关系。

佃户必须按照契约规定向地主缴纳地租,期满后有退佃起移的权力,人身依附关系大为减弱,劳动积极性有了提高。

在手工业中也普遍实行了有利于提高手工业者生产积极性的雇值制度。

(3)宋朝的户籍制度规定,佃农(客户)直接编入国家户籍,而不再是地主的“私属”,获得了人身自由,人口流动加快。

清王朝的覆灭及其教训

清王朝的覆灭及其教训

清王朝的覆灭及其教训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的兴衰荣辱给当代的中国人留下了许多的教训和启示,其中满清王朝的覆灭给人的教训和启示尤其深刻,值得中国人永远反思。

传统的观点认为,满清王朝的覆灭是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满清政府腐败无能、对人民的过度剥削压榨、人民生活贫困造成的。

不能说这些观点不对,但是这些观点太抽象笼统了。

如果我们客观地看待当时的历史,并认真研究历史的细节部分,我们就可以发现这些看法还不完全符合历史事实。

首先,辛亥革命发生时,西方各国对满清政府是采取保护、支持态度的,当时的形势与八国联军进攻北京之前完全不同。

其次辛亥革命并不是农民在无法生存的状态下发动的反抗官府的战争,这一点与古代的农民革命也不同,也就是说,辛亥革命主要不是经济因素(人民贫穷)引起的,而是一些新军官兵为反对满族统治、追求共和理想发动的,与官逼民反的农民战争是两码事。

第三,辛亥革命不是孙中山领导的同盟会有组织有计划发动的,而是一群新军官兵自发发动的,发动时革命力量很弱小,为什么清朝政府不能够及时镇压下去呢?显然,用传统的观点来解释辛亥革命是说不通的。

我们认为,辛亥革命的爆发和满清王朝覆灭的真相,是满清政府的经济改革没有与政治改革同步推进造成的,这乃是其根本的原因。

如果当时的满清政府能够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及时建立君主立宪政体,使中国尽快走上民主、共和、法治、自由的道路,保障人权,抑制腐败,化解社会矛盾和人民的不满情绪,实现政治生活的现代化,那么,辛亥革命是不可能发生的,即使发生了也不会导致各省纷纷独立的局面出现,满清王朝自然垮不了的。

正是因为满清皇族为了一己之私,拒绝放权让利,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君主立宪政体,终于遭到社会下层民众和上层政治人物的普遍唾弃,终致玉石俱焚,与旧王朝同归于尽,谁也不能幸免。

自戊戌维新失败之后,满清王朝便失去了一个主动自救的机会。

随着1900年八国联军对北京的进攻和1901年《辛丑条约》的签订,以及俄国占领中国东北110多万平方公里土地等一系列重大事件的发生,使中国社会危机空前加剧,动摇了满清王朝统治的根基。

中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中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法史人物档案:胡汉民简介 作为孙中山最亲密战友之一、国民党元老派“三杰” 之首的胡汉民,曾代孙中山三度行使大元帅之职,可见其 受信任的程度。然而,当孙中山逝世后,这位道德学问具 佳的重量级人物,受到了来自“后起之秀”蒋介石的巨大 挑战。胡曾坦言“书生弄军事,终于弄不惯”,但是“即 位以总统,亦绰绰有余”(孙中山评语)的政治才华,又 使他无法不走上政治舞台去执行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推行 自己的抗日、反蒋、剿共的政治主张。蒋胡关系的分合亲 疏,均对当时中国政局的变化产生过重大影响。 与当时南京政府官员腐败相比,胡汉民不置私产,作 风俭朴,工作效率极高,在1928年至1930年担任立法院长 的两年时间内,制定了民法、刑法、土地法和劳动法等近 二十部法律,对现代中国社会尤其是1949年后的台湾社会 产生了重大影响,被赞誉为“一个不流血的绝大社会革 命”,“带来中国社会制度的改善”。
(三)民国 △对联故事:孙中山妙对进官府 清光绪年间,孙中山留学归来,途经武昌总督府,想 见湖广总督张之洞。他递上“学者孙文求见之洞兄”的名 片。门官将名片呈上,张之洞一瞧很不高兴。问来者何人? 门官回答是一儒生。张总督令人拿来纸笔写了一行字,叫 门官交给孙中山。孙中山一看,纸上写道: “持三字贴,见一品官,儒生妄敢称兄弟。” 孙中山微微一笑,这分明是一副对联的上联。于是对 出下联,又请门官呈送张之洞。张之洞看见一书: “行千里路,读万卷书,布衣亦可傲王侯。” 张之洞不觉暗暗吃惊,急命门官大开中门迎才华横溢 的孙中山。
商事关系的发展产生了法律调整的需求。光绪帝在变法 维新中,把制定商法看成是“通商惠国之经国要政”。1897 年,改良派代表人物之一的康有为在给光绪帝的《应诏统筹 全局折》中首次提出了仿照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来制定中国商 法的主张,但因变法失败而夭折。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光绪皇帝颁布了一 道名为《宣示预备立宪谕》的诏书,宣布要“仿行宪政,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显然,这道诏书的改 革激进程度要远超8年前被称为戊戌变法纲领性文件的 《明定国是诏》。在那份诏书里,光绪皇帝和维新派们 不敢公然宣布要“更订法制”,对于君主立宪、政治改 革更是只字未提。是不是经过8年时间,光绪皇帝的思 想更为解放,敢下决心立宪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 上,这份《宣示预备立宪谕》反映的根本不是光绪皇帝 的思想,而是慈禧太后的思想,在诏书的一开始对这一 点就说得很清楚了——“朕钦奉慈禧皇太后懿旨”。 △问:什么原因使清最高统治者慈禧太后转而支持改革呢?

中国法制史习题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习题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习题及答案1.试述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

答: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夏、商两代,于西周时期实现了奴隶制五刑的完善和制度化。

西汉文、景二帝对肉刑的改革和武帝时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发端,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这一进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加快,最终完成于隋唐。

《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律,它也标志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完善和最终确立。

唐之后的历代:宋、元、明、清对刑罚制度都做过修改、损益,但基本维持了:笞、杖、徒、流、死五刑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2.论述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及表现。

答: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

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3.试述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权保障体系。

答:中国古代特权制度是用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它的特征是维护不平等的社会关系,背离了法律的正直目的——维护社会的公正性。

但这种“非法之法”却在中国古代社会得到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认可和遵守“,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被广泛地运用。

中国近代公司法体系的奠基之作——1914年《公司条例》述评

中国近代公司法体系的奠基之作——1914年《公司条例》述评
二公司条例在中国公司法史上的地位和作用一公司条例是一部较为成熟和完善的公司法基本奠定了我国公司法的立法模式1914年公司条例是北洋政府直接利用前清改订大清商律草案的成果而后者又是在晚清商人自订商法调查案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因此可以认为公司条例是在全面检讨1904年公司律广泛凋查参酌本国商业习惯借箍德日大陆法系公司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其本身集中反映了当时工商业者的意见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的修律运动——移植 西方 现 代法律 制 度。在 晚清 “ 回利 挽
权” “ 、 先订商律” 思想 的指导 下 ,9 年 《 司律》 10 4 公 以中 国法
“ 条例” 公司条例》 。《 颁行后, 曾进行过两次修改: 1 1 4年9 9
月 2 B, 民国政 府农 工商部 根 据 商情 , 《 司条例 》 1 北京 对 公
裂 。特别是 11 年 出台和实施 的《 司条例》 立 法体例更 94 公 ,
为科学 、 立法语言更 为规范 、 公司制度更为全面 , 堪称中 国近 代公 司法的奠基之作。


11 9 4年《 司条例》 公 的主要内容及其实施效用
辛亥革命 后 , 民国政府援 用了晚清的法律 、 规 , 法 保持 了
修律成 果 , 则被初建的 中华 民国临时政府及其后的北洋政府 继承下来 , 中国法制现代化 的进程并没有 因政权的更迭而断
第 一章 总纲 , - - 共计 8 , 条 主要规定 公 司的定义 、 司的种 类 、 公 公 司法人资格 、 公司注册等方面的问题。该部分最有特色 的 规定, 是以商行为来定义 公司 , 在 中国立法 史上第 一次确 并 立 了奠定后世公 司类 型的 四种公司组 织形式 和公 司法人 制 度; 第二章无限公 司 , 计 7 条 ; 三 章两合 公 司 , 共 1 第 共计 1 7

晚清地主阶级探索史(1840-1900)导学案 高三统编版历史二轮专题复习

晚清地主阶级探索史(1840-1900)导学案 高三统编版历史二轮专题复习

晚清地主阶级探索史(1840-1900)地主阶级:抵抗派19世纪中期,地主阶级抵抗派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鸦片战争中,英国侵略者的坚船利炮,使林则徐.魏源等清朝爱国官员,从“天朝上国”的梦幻里惊醒。

他们开始开眼看世界、关注时局,探索新知萌发了“向西方学习”,寻求强国御侮之道的新思想。

从此,向西方学习成为近代中国思想解放的潮流一浪高过一浪。

地主阶级:抵抗派19世纪60年代以后,地主阶级洋务派提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师夷长技以自强”的思想,并且将魏源提出的“师夷长技”的思想,付诸实践,他们的思想在维护清朝统治和学习西方技艺上是一致的。

“中体西用”的思想在统治者层面上开始了向西方学习的进程,冲破了传统“华夷之辨”的保守观点,迈出了中国近代化历程的第一步,客观上也促进了西学在中国的传播和维新变法思想的产生。

地主阶级:顽固派一、清末“新政”,开始时间(1901-1905)1901年,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向慈禧所奏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折》是清末新政的重要文献。

它系统地提出了兴学校、练新军、奖励工商实业和改革官制等一系列措施,成为清政府实施新政的蓝图。

(一)、目的:《辛丑条约》签订后,遭受重挫的清政府也试图通过“新政”进行“自救”(二)、主要内容:官制:改革官制,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新设商部、学部和巡警部等中央机构。

军事:编练新军,拟在全国编练新军36镇,并要求各省设立督练公所。

商业:倡导创办工商企业,颁布了一系列工商业规章和奖励实业办法。

教育:推行教育改革,废除科举(1905年),兴办学堂,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学校制度。

(三)、评价清末新政是一场清政府为维护专制统治而进行的自救运动,但在客观上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推动了中国的近代化。

由于政权掌握在极端腐败无能的权贵手中,清政府不可能为中国找到真正的出路。

这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只有推翻这个政府,中国才有希望。

二、“预备立宪”(1906-1911)(一)、目的:遏制革命,挽救清朝统治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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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制史学科考试论文题目:晚清《公司律》的历史考察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2012 级学号**********姓名陈佩娜联系方式****************评阅成绩完成日期2012 年11 月晚清《公司律》的历史考察陈佩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摘要] 省史利今,中国近代公司立法进程反映20世纪的中国在开启法制现代化路途上移植西方与结合本土并举的特点。

虽然近代晚清公司立法的重要法律法规已经进入了历史的框架,但梳理其整个立法过程与实施效果能有所裨益于今天的社会主义公司法制建设。

[关键词] 公司;公司律;历史考察一、立法起点:清末制颁《公司律》的历史背景刚愎自用的清末统治者推行的锁国政策在列强的坚船利炮下不得不改弦易辙,中国已经走到了历史大剧变的关口。

无论情愿不情愿,当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与极富侵略扩张性的资本经济两相对峙时,弱势文明总得落败并开始一段向强势文明学习、模仿并企求超越的进程。

公司制度作为现代商业文明发展的产物、一种高效用的经济组织形式,也在这一进程中进入了中国人的视野,并开始在这股瓦解小农经济、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大潮中渗透、扎根。

桑巴克曾说,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通性是“从权力得到财富”。

[1]在一个人治色彩深厚的专制政权体制下,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必然难以自由发展,其兴衰一开始就牢牢地掌控在清朝官僚的手中,并注定命运多舛。

于是,19世纪70年代,在洋务派官僚的一手操控下,公司制度在晚清时期最初以“官督商办”的模式获得了合法地位。

所谓“合法”,仅指受到官方的认可,并非出台了成文法律规范加以规制和保障;实际上这个时期,一切萌芽状态的公司企业的运作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环境。

以“官督商办”的面目出现的公司企业与经济自由、平等的原则背道而行,其实质是民间资本依附于当权官僚下的畸形运作。

清末一切变法图新只是缓兵之计,除了维护专制统治外无一丝改革愿望和诚意。

洋务派行政式管理下的官督商办公司企业难以承担实现中国经济走向现代化的历史使命。

最先一批参加公司企业式的资本运营的商人在国门刚开之际,逐渐接受公司制度这一新事物,也痛感缺乏法律规制保障下的公司企业运作之举步维艰。

甲午战争的失败宣告了洋务运动的结束,洋务派官僚操纵下的“官督商办”企业模式也走到了尽头,历史呼唤新的有效用的经济组织形式的出现。

由于领事裁判权的存在使外国公司企业免去“无法可依”的困扰,外商可以依据本国公司法等法律保护自身利益。

既然腐朽的清政府无法实现制度上的供给,民间资本只能依靠中国传统商业习惯来组织公司企业。

然而,狭缝中生存的民间资本对成文法的呼唤并不是清政府出台《公司律》的直接动因。

19世纪末期,西方自由资本主义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中国在公司法等领域的“裸法”状态也大大损害了外商的利益,例如华商附股的问题。

于是,列强恩威并重:以放弃领事裁判权诱之,以武力相威胁,迫使懦弱的清政府出台以《公司律》为主的一系列商事法律制度。

二、《公司律》的主要内容清廷商部于1903年8月(光绪二十九年七月)成立,载振临危受命,上任商部尚书,伍廷芳、陈璧则分别为左、右侍郎。

随后,商部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就仓促拟订了《商人通则》和《公司律》,以求应付时需。

这两部法律构成了1904年颁布实施的大清《商律》。

其中,《商人通例》主要规定商法的总则性问题,《公司律》主要是创制具体的公司制度内容。

钦定大清《商律》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正式设立公司制度的法律,是近代中国公司立法的起点。

《公司律》的规制内容主要是舶来品之作,体现对西方公司法律规范的粗浅模仿,其具体规制了公司的四种类型、创办呈报方法、股东各项权利、公司管理机构、更改公司章程、停闭和罚例等,前后有11节。

其中关键章节第一节“公司分类及创办呈报法”,主要为厘清公司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规定,但由于立法粗陋,显然立法意图并未成功实现。

“凡凑集资本共营贸易者名为公司”;公司分为四类,各类公司的规范如表一所示。

表一:为了使《公司律》的实施更具可操作性,清廷还颁布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包括:1903年的《重订铁路简明章程》,1904年《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矿务暂行章程》、《试办银行章程》,1907年《大清国矿务正章》等。

这些法规分别就公司设立注册的主管机构、注册的程序、费用,以及各类公司的股权安排等作了详尽的规定。

另外,清政府商部还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奖励工商、鼓励商人投资的政策。

时人曾感叹:“中兴名臣曾国藩仅赏侯爵,李鸿章不过伯爵,其余百战功臣,竟有望男爵而不可得者,今以子男等爵,奖创办实业之工商,一扫数千年贱商之陋习,斯诚稀世之创举。

”[2]三、晚清《公司律》的历史意义及其缺陷(一)《公司律》的实施情况清廷在政局危颓之际虽然实施了一系列修律的新政措施,但现代法制观念从未得到清廷统治者重视和落实,更别遑论“依法而治”。

因此《公司律》实施中虽有注册严格、按律办事处的实例,但也有各级官僚弃成法不顾,屡屡对公司企业进行“官督”,直接干预公司内部事务。

梁启超的话可以对此作精辟的概括:“中国法律,颁布自颁布,违反自违反,上下恬然。

”[3]在路政和矿务等事宜上,清政府更是屡屡视自己出台的法律为无物,强制推行铁路国有政策,既违反了《公司律》和《铁路简明章程》,又公然与民众对立,成为辛亥革命爆发和晚清覆灭的直接原因之一。

这说明:“在一个伦理观念和伦理秩序占据绝对地位的社会,不仅任何权利都不能和国家意志、君上大权相抵触,而且国家和君上是一切权利之母,它可以制定法案许诺给人权利,就可以炮制另一法案、谕旨和命令去剥夺他人的权利。

伦理观念和伦理社会结构相结合,成为专制权利生长的天然沃壤。

”[4]另一方面,在商界,由于这时公司法理念有待普及,大部分商人还是按照传统的商业习惯,以家庭或地域为纽带组织经营管理。

(二)《公司律》的历史意义首先,《公司律》的出台大大提高了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动摇甚至涤荡了中国传统社会里“贱商”、“抑商”的治理观念。

《公司律》的出台结束了洋务运动时期“官督商办”模式的裸法状态,尽管在执行过程中的诸多不循法的情况,但在法律层面上,《公司律》确立了两项平等权利:一为不分官商、不同主体一律平等原则;二为股权平等原则。

从这个角度看,《公司律》颇有几分消除特权、主张经济自由的立法意图——尽管在清末的专制统治下几无实现可能。

其次,《公司律》的颁布也顺应历史潮流,推动了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随着《公司律》的颁行以及晚清政府一系列重商政策的出台,继洋务时期举办公司热之后出现了新的公司创办热潮。

最后,作为清末修运动的初步成果,《公司律》是近代中国公司立法的起点。

《公司律》之所以在清末修律中最先出台,一方面是回应西方列强和本国民族工商业者关于呼吁成文法保护公司企业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公司法等商法与中国传统的伦理纲常文化没有直接冲突,立法过程受到顽固派的阻力较小。

随着《公司律》及其一系列配套法规的出台,经济自由、平等的观念开始在中国传播、扎根。

(三)《公司律》的缺陷之处由于《公司律》是一部仓促之作,又是公司立法的首次尝试,其存在众多重大缺陷。

首先,《公司律》概念混乱,体系不齐、有待完整。

四类公司的定义不清晰,彼此间的区别性不明显,且合资公司和股份公司难以与合伙组织区分开。

最为重大的法理性缺陷是《公司律》没有关于“公司为法人”的规定,这反映了当时立法者尚未领悟到公司制度的精妙之处。

《公司律》第一节中规定了各类公司的概念及其共同适用的规范,但其后各章究竟为哪类公司所作,该律没有规定清楚,看似四类公司皆可适用,追究其实质内容,又似只能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故其体系不全,结构混乱。

次之,《公司律》的内容停留在粗浅模仿层次而未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故几乎与中国实践脱节。

另外,《公司律》立法思想贯彻不一,看似兼收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精神,实则驴马不像。

四、历史的考察与裨益20世纪是中国跌宕起伏的时代,中国法制进程在清朝统治大厦将倾之际匆匆开启现代化。

由于中华法系无法完成中国求富图强的制度使命,中国法制现代化一开始就走上了“移植西方、参酌本土”的路径。

公司制度这一现代的经济组织形式也在这一进程中在中国的大地上扎根发芽。

中国人在移植西方的过程中,勇于创新并结合本土的传统商业习惯,重视对前法的经验总结和继承拓展。

中国现代化历史进程中,公司法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移植西方与结合本土资源并举的思路,虽然模仿中总不乏缺陷,但瑕不掩瑜,其仍在那个年代发挥了其不可或缺的历史作用,承担着救国图存的民族愿望。

回顾近代中国公司立法的起点——晚清《公司律》,我们可以吸收经验教训,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汲取营养材料,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1]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244.[2] 杨铨.五十年来中国之工业[J].东方杂志,1912,(7).转引自:魏淑君.近代中国公司法史论[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40.[3] 梁启超.敬告中国之谈实业者[A],载:梁启超选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4] 陈亚平.清代法律视野中的商人社会角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336.[5] 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15.[6] 方流芳.试解薛福成和柯比的中国公司之谜[A],载:江平,赖源河主编:两岸公司法研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3.80.[7] 魏淑君.近代中国公司法史论[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8] 夏邦.黄旗下的悲歌,晚清法制变革的历史考察[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The Historical Investigation of Company Law in the latter part of QingDynastyLaw School Chen PeinaAbstract:From history today we can know something useful. The process of company legislation in modern China vividly reflects the feature that it combines the advantages of both the abroad and home in the modernization of legal system in 20th century’s China. Although modern Chinese company legislation has entered the historical framework, but analyzing its whole legislation and usage process can help us build today's socialist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Key words:Company; Company Law; Historical Inves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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