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7895公约及ISM审核时的要求
国际海事公约

一. 公约产生的背景
• UNCLOS 1982由联合国法律事务厅内的海洋事务和 海洋法司但任其秘书处,于1994 年11月16日生效。
• 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的决定,1996年6月7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书,30 天以后的1996年7月7日,公约对我国生效。
7、国际航行海峡
国际航行海峡是指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并可供 海船通过的海峡。
直 布 罗 陀 海 峡
四. UNCLOS对海上安全及保安方面的要求
• 在海上安全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重点对船 旗国、沿海国做出了基本义务规定。
• 对船旗国: • 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
• 船旗国对船舶采取措施以保障海上安全,这些措施 涉及船舶构造、装备、适航、信号、通信、避碰、 船员、海事调查等方方面面。
• 【国内】《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我国毗连区为 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宽度为12 n mile。我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 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 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 使管制权。
• 4.专属经济区
•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 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已超 过国家领土的范围,沿海国对该区域不享有完全的 主权,沿海国主要是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对专 属经济区内水域和海底自然资源享有勘探、开发、 养护和管理的管辖权。
二. UNCLOS 1982主要内容
• UNCLOS 1982 建立了各国对所有海洋事物的行为关 系的原则和标准,涉及的内容包括:
– 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闭海或 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国 际海底、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争端的解决等各项法律 制度,共17个部分320条,另有9个附件。
项目三 国际海事公约解析

项目三 国际海事公约
任务一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任务二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任务三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MLC)
任务四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
本项目主要介绍国际海事公约中的SOLAS公约、
STCW公约和MLC公约,要求同学们了解公约的功用和构架, 掌握和驾驶员(操作级)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规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项目三 国际海事公约
【教学目标】
了解SOLAS公约、STCW公约、MLC公约、ISM规则的 功用与构架。 熟悉SOLAS公约中关于应急设备与配置、应变部署与演 习、救生艇筏的配置、救生艇筏的登乘和降落规定。 熟悉SOLAS公约关于船载航行系统及设备的配备、引航 员登离船装置、操舵装置的测试和演习方面的规定。 了解STCW规则关于职能发证以及监督程序的规定。 熟悉STCW规则关于值班标准的规定。 了解MLC公约有哪些主要内容。 熟悉ISM规则的主要规定。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培训教材
船舶管理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航海技术 陈仕勇 csy@
项目三 国际海事公约
项目三 国际海事公约
【项目介绍】
国际海事组织(IMO)对海上交通安全非常重视,其制
定的一系列公约对引导船旗国和港口国政府、船舶所有人和 经营人、船长和船员的行为,保证船舶航行安全起到了非常 重要的作用,同时这些公约也是判定船舶是否符合航行要求、 能否获得相关证书的基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履约过渡期考试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履约过渡期考试发证相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海洋运输【发文字号】海船员[2015]242号【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15.05.13【实施日期】2015.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履约过渡期考试发证相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5〕242号)各直属海事局:为更好地实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经研究,现将STCW公约履约过渡期考试、发证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沿海三等船舶轮机长/大管轮功率提高考试评估项目《金工工艺》考试大纲,同750KW及以上船舶二/三管轮《金工工艺》评估项目考试大纲。
沿海三等船舶轮机长/大管轮申请功率提高考试的,应加考《船舶电工工艺与电气设备》评估项目。
二、沿海三等船舶船长、驾驶员完成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适任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评估后,可申请消除适任证书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适用限制。
适任培训按照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驾驶员职务《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适任培训内容执行。
三、电子电气员过渡期适任考试《电子电气员英语》科目及格分数线为70分,其他科目及格分数线为60分。
四、通过500总吨及以上二/三副《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适任评估的学员,其成绩可作为无限航区值班水手《水手英语听力与会话》项目适任评估成绩。
通过无限航区750千瓦及以上二/三管轮《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项目适任评估的学员,其该项目成绩可作为无限航区值班机工《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项目适任评估成绩;通过750千瓦及以上二/三管轮《动力设备拆装》和《动力设备操作》项目适任评估的学员,其该两项目成绩可作。
《船舶原理》教学大纲

课程教学大纲Course Teaching Syllabus(Chinese Version)课程编号:010308008课程名称:船舶原理适用专业:航海技术负责人:徐德云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船舶原理》课程教学大纲学分 2 ,学时40课程编号:010308008 适用专业: 航海技术执笔:卢显青编写日期:2009年7月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本课程是根据STCW78/95公约的要求,为航海技术和轮机管理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旨在使学生通过该课程的学习,掌握船舶的基础知识及船体结构和各种航海性能方面的知识,特别是保持船舶适航性及抗沉性方面的知识。
二、课程教学内容、基本要求主要教学内容:(一) 船舶主要特征1.主尺度、尺度比和船型系数、船舶重量和吨位2.型线图(二) 浮性1.装卸货后的正浮吃水2.航区水密度对吃水的影响3.干舷、载重线标志、水尺(三) 稳性和吃水差1.初稳性计算2.大倾角稳性3.吃水差的计算4.稳性规范5.船舶谐摇、倾斜实验(四) 抗沉性1.抗沉能力等级2.水密完整性的基本知识3.抗沉性综合分析(五)船舶阻力和推进1.船舶阻力2.螺旋桨工作原理3.空泡现象4.调距螺旋桨(六)船体强度1.总纵强度、局部强度、扭转强度2.船体强度的一般运算3.校合船体强度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船舶各种航海性能的原理和营运变化规律,能够正确使用船舶有关资料,并有一定熟练程度的计算能力,掌握船舶营运中保持和提高航海性能、确保船舶安全的技能是本课程的主要目的要求。
该课程同时为航海技术专业的《船舶货运》、《船舶操纵》、《船体结构与设备》及轮机管理专业的课程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
三、课程的其它教学环节本课程主要采用课堂教学。
每堂课布置作业,主要针对基本概念进行强化。
四、建议课时分配五、说明本课程是根据用船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而设置的,授课时不能只作船舶常识介绍,也不能停留在一般原理分析阶段,应避免船舶设计性能过多的分析,以解决实际问题为重点,要按照STCW78/95公约的要求,尽量突出本课程的实践和实用性。
船舶人员管理知识

船舶人员管理知识管理是一门新兴的学科管理科学的含义是指为达到既定的目标而采用认为最合理和最有效的方法或手段对有关的人和事物如机器进行计划、组织、控制与协调的一系列活动总称。
船舶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船上人员的管理。
这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
为科学表明它有规律可循必须以一定的条例、条令、规章制度对全船人员进行约束。
作为艺术则要发挥管理者人的因素灵活运用管理规律的才能和技巧。
第一节船员与船员管理一、船员的基本素质与要求1船员与适任证书船员特指乘船并以船上任职为其工作特征的人群组合海船船员又称为海员。
船员由在船船员与待配船员两部分组成。
从工作分工及管理上区分可分为高级船员与普通船员甲板部船员与轮机部船员。
并且船长以及甲板、轮机部门的高级船员分别持有各自的适任证书由主管机关签发方为有效。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轮机部船员职务设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和值班机工。
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合称为轮机员。
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航区与船舶等级在我国根据航区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的功率分别为甲、乙、丙、丁四个类别1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 000kW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轮机员。
2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 000kW及以上船舶和750-3 000kW 船舶的轮机长、轮机员以及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kW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3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 000kW及以上船舶和750-3 000kW 船舶的轮机长、轮机员以及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kW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4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kW船舶的轮机长、轮机员以及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kW船舶的蛋嗷 ぁ?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有内燃机、蒸汽机、燃汽轮机。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的基本要求1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2申请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
一、《STCW》公约内容简介.

国家高职教育轮机工程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
《机工业务》课程
学习模块五
轮机管理
任务一 了解船员职责及值班制度
一、《STCW》公约内容简介
•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 公约于1978 年7 月7 日在IMO 总部召开的国际海员培 训、发证外交大会中获得通过。
• 1983年4月27日达到生效条件
《机工业务》课程
学习模块五
任务一 了解船员职责及值班制度
轮机管理
一、《STCW》公约内容简介
STCW 规则的A 部分将在适任标准中规定的应具
有的能力归纳为以下7 项职能和
3 个责任级别。
国家高职教育轮机工程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
《机工业务》课程
学习模块五
任务一 了解船员职责及值班制度
轮机管理
一、《STCW》公约内容简介
A 部分作为强制性规定,给出了海员最低适
任标准、特殊培训和专业培训的要求、发证标准
以及海员值班标准等。我国作为国际海事组织的 A 类理事国和STCW 公约的缔约国,已将这些
标准全部形成履约文件,并作为国家法规性文件
由主管机关颁布施行。
国家高职教育轮机工程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
《机工业务》课程
学习模块五
公约对从事海洋运输的船公司、船员、管理人员、海运院 校的培训教育人员都是非常重要的依据性文件。
国家高职教育轮机工程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
《机工业务》课程
学习模块五
轮机管理
任务一 了解船员职责及值班制度
一、《STCW》公约内容简介
• STCW是英语“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的缩写。 • 中文意思是“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 • 中文全称《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 英文全称是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s,1978
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
– 缔约国(Party):公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 – 主管机关(Administration):船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缔
约国政府。 – 公司(Company):公司(的责任对规定)对履约越来
越重要。
• 职能:STCW规则指明的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 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职责和责任。
– 3. 按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强制性文件进行的培训和发 证应被视为满足本规则第1和2款的要求。
– 4. 任何在批准本公约时受《1946年一等水手公约》(第 74号)约束的成员国,应继续履行该公约的义务,除非 并且直到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覆盖该公约事项的强制 性规定并已生效,或者直到本公约根据第八条第3款生 效后已经过去了5年,以较早的日期为准。
支持级操作级管理级2019521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11stcw7895正文条款117条附则第i章总则附则第ii章船长和甲板部附则第iii章轮机部附则第iv章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关于总则的标准规则a第ii章关于船长和甲板部的标规则a第iii章关于轮机部的标准规则a第iv章关于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的标准规则b第i章关于总则的指导规则b第ii章关于船长和甲板部的指规则b第iiii章关于轮机部的指导规则b第iv章关于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的指导2019521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12stcw7895公约和规则内容构成与编排附则part标准part应急职业安全保安医护和救生职能值班关于
– (ii) 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少于77小时。
2021/7/19
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
4
MLC 2006 规则1.3 – 培训和资格
• 目的:确保海员经过培训并具备履行其船上职责 的资格
第一章 STCW公约的相关知识1.1.3
一、STCW78/95公约与其修改背景
STCW公约于1978年7月7日由IMO召开的“培训 与值班外交大会”上通过,故又称“STCW78公约”, 并决定于1984年4月28日生效。 在保证海上人命财产、防止海上污染方面起到了 一定的保证作用。但此后,随着航运事业的迅速发展, 根据调查,全世界的海损事故逐年上升,仅1992年全球 发生的船舶全损事故就达213艘,而由于其他原因发生 的事故也有500艘。经分析,造成这些事故原因有80%以 上是人为的因素,因而对人员素质要求而言,78公约显 然已不适应,亟待修改。IMO经过几年的努力与准备, 于1995年7月7日召开了缔约国大会,通过了1995年 STCW修正案和STCW规则,简称“STCW78/95公约”。 并定于1997年2月1日生效,1998年8月1日起强制实施, 现有船员在2002年2月1日前全面符合规定。
STCW78/95公约的其他章节包含了一些 具体部门:船长和甲板部、轮机部、无线 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的发证的强制性最低 要求。 第V章中引入了客滚船人员的培训和资质 要求。 第Ⅶ章:可供选择的发证。这种发证方 式使得船员可获得在各种部门的培训和证 书,而不必局限于只能在一个部门,例如 甲板部或轮机部工作。使船员可以成为一 专多能,具备更广泛的适任性的人力。 第Ⅷ章中规定缔约国政府要确保船舶值 班人员应得到充分的休息,不能因疲劳而 影响工作效率。
三、 STCW78/95公约的重要修改部分
第Ⅰ章 ——依公约强化PSC实施程序已经建立,按照第4 条规定,如果产生危及人员、财产、环境的缺陷, 例如违规签发证书、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违规排 放、违规操船允许PSC进行干预; ——缔约国政府指定程序对危及安全及环境的发 证行为进行调查、给予处罚或采取纪律措施; ——进行技术革新,使用模拟器进行培训以及采 用不同的工作实践方式已被认可。雷达及自动雷 达标测绘仪使用,采用模拟器进行培训已成为法 定的强制要求。 要求各缔约国政府要用质量保证体系对培训、 发证及其他程序进行连续监控;
大连海事大学教案:船员管理解读
船员管理--值班规则-甲板值班的交接
接班驾驶员在负责甲板值班之前应核实: 1、系泊缆绳或锚链状况是恰当的。 2、了解正在装卸的有害或危险货物的性质,并 知道万一发生溢漏或失火时应采取的相应措 3、本船悬挂的信号、显示的号灯号型以及鸣放 的声号是合适的。 4、各项安全措施和防火规定都在严格遵守之中 5、外界的条件或环境没有危及本船,本船也不 危及其他船舶。 交接中或交接后对交接事项有怀疑,应及时请 示大副或船长
船员管理--值班规则-危险货物船舶值 班
每艘运载危险货物的船舶的船长,不论是易爆 的、易燃的、有毒的、危害健康的或污染环境 的,都应确保维持安全值班。对于运载散载危 险货物的船舶,即使当船舶安全地系泊或锚泊, 甲板部和轮机部也各应由至少一名高级船员和 若干名普通船员组成安全值班。 每艘运载非散装危险品的船舶的船长,应充分 注意到这些危险品的性质、数量、包装和积载 以及船上、水上和岸上的所有特殊情况
船员管理--值班规则-港内值班原则
在港内系泊或锚泊的所有船上,船长必 须安排适当而有效的值班 对于具有特种形式的推进系统或辅助设 备,以及对装载有危害的、危险的、有 毒的、易燃的物品或其它特殊货物的船 舶,还应按有关规定的特殊要求值班
船员管理--值班规则-港内值班原则
船长应根据系泊情况、船舶类型和值班 特点: 配备足够的且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 持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值班船员;
船员管理--值班规则-驾、机联系制度
航行中
5、轮机部如调换发电机、并车或暂时停电,应事先通知 6、在应变情况下,值班轮机员应立即执行驾驶台发出的 7、船长和轮机长共同商定的主机各种车速,除非另有指 8、船舶在到港前,应对主机进行停、倒车试验,当无人 值守的机舱因情况需要改为有人值守时,驾驶台应及 9
人为因素对安全的影响及控制
人为因素对安全的影响及控制船舶营运安全与否,直接影响到船公司的经济效益,更关系到船员、船舶、货物、港口的安全和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海洋环境的保护。
随着船舶科学与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船舶正向大型化、高速化和高度复杂化发展,最终将向安全、环保、尖端技术型方向发展。
船舶动力装置也逐步向热能、原子能应用方面转化,轮机管理已由人工操作向机舱集控和驾驶遥控管理过渡,大型船舶和新型船舶进入了自动化无人机舱管理模式的高级阶段。
现代科学技术的全面介入,给航运业带来效率和收益,节省了大量的人力资源,但由于船上设备和系统构造功能全面而精化,科技含量和自动化程度极高,对航海相关人员在理论知识、技术应用、操作控制和维护管理等方面提出高标准、高要求。
同时高科技产品的不可靠性以及内在难以发现的不足和隐患,常导致设备突发性故障、损坏和系统运作的混乱,给船舶航行安全带来一定的危害。
为此,只有通过船员在操作时及时发现设备和系统的不正常情况,经过分析和探讨,熟悉其性能、掌握隐患点,并进行有效调整,然后采取应变措施,充分发挥人的主观因素和直接作用。
1 海上安全人为因素研究的状况IMO在1997年11月27日第20次大会上,通过了A850(20)决议《国际海事组织有关人为因素的范畴、原则和目标》,及附录《人为因素的作用、原则和目标》.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成立了人为因素工作组(WPHE),旨在基于船舶检验研究如何应用人类工程学原理减少潜在人为因素的原则,制定出一系列规则、指南,指导各船级社制定本社的检验规则和从事检验工作,以保证船舶及人命安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关于人的生理、心理特征研究关于船员行为可靠性的研究日本杉畸昭生等人利用问卷调查和实况调查的方法,运用可靠性理论对船员望行为的可靠性进行了研究,得到了不同会遇状态下船员望的可靠性指标.原洁、翁长一彦分别对船员避让操船行为可靠性和各种视认方法进行了研究,最终提出了各种情况下如何正确采取行动的建议.李少军在海事预防中人的因素的作用一文中,对如何减少人为失误,以预防海事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对人为失误的原因进行了细致的定性分析,提出了利用人为差错率对人的动作可靠性进行定量预测的模型.关于人员选拔与人为因素关系的研究许多文章定性地分析了在人员选拔和人事安排时考虑船员的生理和心理状况,尤其是性格、气质、意志等与船上作业关系密切的个人因素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对海员进行心理素质测试的建议.人类工程学在海运系统中应用的研究目前,国际上各个海运发达国家的专门机构对人类工程学在航海上的应用均做了大量工作,其中美国ABS已出版了《海运系统应用人类工程学指南》,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具体应用人类工程学方法.人为失误预测研究世界各国近期对人为因素和人类工程学方法研究很多,但达到实际应用者不多,特别是建立人为失误预测模型更是很少.英国伯明翰大学博士对人的可靠性评估研究时,采用了三种人的可靠性量化技术方法,利用这三种方法可建立人为失误预测模型.KIRWAN博士发表了一系列文章,通过实验表明该三种方法可以用于利用人类工程学原理设计的工业系统的预测评估,可达到减少人为事故发生的目的.同时,文章中还指出:这三种方法准确度仅可达到72%,所以,在应用中应与综合分析、失误辨识和数值分析相结合,目前只能达到定性分析水平.2 人为因素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有针对性地开展船舶检验工作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人为因素工作组(HE)把人为因素分为五个方面,即技术(包括设计、人类工程学、制造结构、安装、认证、保养、维修、更新等)、人员配备(包括资格、船员人数、船员组成、文化背景、工作语言、胜任状况等)、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扩充安全培训、技能、熟悉、个人陆地培训等)、管理(包括安全意识、政策、动机、沟通环节、责任、主管权利、工作计划、意外事故计划、应急反应、手册、步骤、工作方法、检查清单、教育和训练等)及环境(包括有毒物质、人员保护、伤害、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疲劳、生存条件、人机界面等).以上五个方面分布于以下六个领域部门:(1)造船(包括设计院所、设备制造商和供应商、船舶制造商);(2)船舶行业管理(主要包括船级社、海事局);(3)船舶营运管理(主要包括船东、代理、货主);(4)船舶保障(主要包括备件供应、修船、油料供应、物料供应、保险);(5)人员培训(主要包括有关航海院校、各企事业单位培训点);(6)相关部门(主要包括港口、海关、商检、卫检、保险等).其中与船舶检验有关的内容主要是技术和环境两方面所包含的相关项目,在这些相关项目中,目前的船舶检验仅仅是对该类项目进行设备或产品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检验,而没有进行该类项目中所涉及的人为因素方面的检验,如产品或设备在设计时是否考虑了满足人类工程学的相关要求;设备的结构是否适于人员对其进行保养、维修;需要人员重点管理的设备是否考虑了在人机之间“人”能够最高效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因此,通过对人为因素的研究可以有效地解决应该把上述哪些项目列入到以后船舶检验中去的问题.对航运的发展将产生巨大影响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美国海岸警备队(USCG)所实施的PTP计划中,将“使用人为失误识别、评估、预防技术作为USCG登船检查的一部分”视为计划的三个要素之一.也就是说在USCG对进入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进行登船检查时,将运用适当的技术对船上的人为失误风险进行评估.再从港口国管理的发展趋势来看,今后的港口国检查将不再限于对船舶和船员证书的检查以及船舶设备的检查,在必要情况下港口国检查官员将对船员的操作水平进行检查.可以看出:人为因素的研究不仅是一个学术上的问题而且是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和本国航运发展的大问题.其一,关于“适航”船舶的技术标准问题历来是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为本国争取利益的焦点问题.发达国家总是利用其具有的技术和经济实力的优势,在制定相关的“规范”问题上片面强调需要“高投入”和“高技术”的所谓“高标准”,并以此把不发达国家的船舶挤出航运市场.而经济不发达国家则坚持所谓“‘高投入’和‘高技术’的‘高标准’”并非是解决目前航运安全问题的唯一和最佳途径,要降低海事发生率仅仅依靠设备的改进、可靠性的提高及船舶航行条件的改善等难以达到目的,且从费效比的角度考虑,过多的投资既不能有效地扼制重大海难事故的发生,也不能为船东所接受,因此,可以对人为因素进行深入研究,借助适当的有关船员行为的评估模型,实现人为失误的风险预测,达到潜在危险的预先识别,使管理部门能主动采取相关的预防措施,降低海事发生率.目前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进行的人为因素研究的最终目的仍然需要对相应的“规范”进行修改,这又会引发新一轮的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之争.因此,加强对人为因素的研究,可以使我们掌握人为因素的精髓,并以此为依据在国际航运界坚持我们的观点,争取我们的利益.其二,通过对人为因素的研究,可以有效地促进本国航运界的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安全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船舶运输系统不发生事故并不表明该系统是安全的,船舶在人员的操纵下没有发生事故,也不表明人的行为就是安全的,船舶检查的目的就是发现隐患、消除潜在的危险.通过对人为因素研究获得的成果来改变以往的船舶检验仅仅是对设备或系统的硬件进行是否符合“规范”的检验,达到对“人”的检验,最终达到有效地促进本国航运界的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的目的.对航运人才教育和培养产生影响船舶运输过程中选择配备高素质人员是减少人为因素造成海上风险的必备条件.高素质包括:身体条件良好、掌握充分的安全知识、熟练的海上工作技能和工作语言交流能力、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等条件.根据《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和人为失误造成的海上重大事故调查,IMO在1995年进一步修订了《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公约》(STCW7895公约).中国海事局相应颁布了若干文件,使我国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有较严格的、规范的、系统的管理.我国航海类院校和培训机构也同时对教学计划、要求等做了详细地修改,建立了自己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这必将对21世纪船员培养起到重要影响,为减少海上风险中的人为因素提供基本条件.虽然,非海上工作人员的培养目前尚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但人们已经意识到经过较高的教育和专门培训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减少失误、降低风险会起到重要作用.事实上,为减少人为因素失误所必须的法律、安全和环保意识教育已经渗透于教育机构的教学过程中.这使培养出的人才能够基本适应海上安全的需要,对减少人为因素造成海上事故起到积极作用.3 船上安全管理和人为因素IMO以促进航运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为己任,制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STCW78/95公约及ISM审核时的要求减小字体增大字体一、STCW78/95公约与STCW78公约的比较 STCW78/95公约是《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案的简称。
原有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78公约)已于1984年4月28日生效。
国际海事组织(IMO)从19 93年至1995年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了全面修改工作,1995年7月7日包括中国在内的各缔约国政府经默认程序通过了这一修正案(即STCW78/95公约)和新的STCW规则。
新的STCW规则是这次缔约国大会的决议案2,附录1。
它是STCW78/95公约所涉及的具体的技术要求。
STCW78/95公约已按相关程序于1997年2月1日正式生效。
按照这一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最迟应于1998年8月1日前实施该公约及新的STCW规则。
STCW78/95公约包括三个主要内容:海员的发证,船员的培训及船员的值班。
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及防止海洋污染,担任船员的人员必须经严格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持某种船员证便可担任相应的船上职务,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就是船员的适任考证,或简称“发证”。
为使拟担任船员的人员能够通过考试取证,对已具有相应学历、经历、资历的人员需进行培训;对已取得船员证书的船员由于工作岗位升迁、调动及知识的不断更新也需要培训;为保持现有证书有效性及满足不断修订的公约、规则的要求,船员也需进行相应的培训。
这就是公约所讲的“培训”。
船员在船上的工作方式是值班制,甲板部、轮机部、无线电人员是采用倒班方式轮流上岗工作。
因此有必要对他们这种值班工作方式做出规定,包括岗位上工作职责及交接班时要求。
STCW78/95公约与ST CW78公约相比,已做了整个结构上的修改,它考虑了STCW78公约被接受以来航运界所发生的变化,此外还刻意要强化公约的实施、控制程序,使公约变得更有效。
新的STCW规则中许多技术规则已发生变更。
规则已被分成A、B两个部分。
A部分是法定的强制要求,B 部分是建议案。
把规则分成A、B两个部分的做法,将使管理变得更容易,也使以后修改及更新这些内容时更简单。
出于程序方面及法律方面的原因,IMO就不必召开全体代表出席的“大会”对规则进行修改了。
(见附表一:STCW78/95公约中新增的强制要求)原有的STCW78公约实施了十七年后,遭到许多批评。
批评集中在对一些“含糊不清”语句,诸如“使主管机关满意”这样的提法,它导致对同一个问题,不同的主管机关会有不同解释。
另外的抱怨是STCW78公约从来就没有按统一标准实施过,对主管机关实施公约的责任也没有严格的要求。
而STCW78/95公约第一次赋予IMO权力,根据第I/7条规定,各缔约国政府要向IMO提供详细的资料信息,涉及政府的管理措施以保证符合公约的要求,包括教育、培训课程、发证程序和其它与实施公约有关的因素。
这些信息被IMO的高级技术机构——海上安全委员会用于验证一个缔约国政府是否能够证实其可以全面、完整地、有效地实施规则。
进而其它缔约国政府将能够接受符合公约要求的缔约国政府所签发的证书。
这一规定被认为特别重要,是因为它意味着各缔约国政府主管机关必须建立为实施公约所需的管理、培训和发证资源,而STCW78公约对此没有要求,这导致大量投诉,抱怨各缔约国实施公约时所执行标准之间差异很大,证书的可靠性自然受到别国的置疑。
STCW78/95公约所附的新STCW规则第A-I/7条对应提交给IMO信息做出了具体规定,并限定于1998年8月1日前送交IMO。
新STCW规则第A-I/7条还要求IMO的秘书长保存一份由MSC认可的有资质的人员清单。
这些所谓“有资质的人员是由各缔约国政府报给IMO,并经IMO认可的。
他们将协助IMO秘书长准备一份由新STCW78/95公约第7条所要求的报告。
IMO秘书长还将根据需要,召集他们开会,听取他们的意见,以便将他的意见考虑到上述将提交给MSC的报告之中。
新STCW规则A-I/8规定凡从事培训、审核、发证、签证及证书再有效活动的机构必须建立质量保证标准的体系。
STCW78/95公约第I章其它重要修改为:——依公约第X章强化PSC实施程序已经建立,按照第I/4条规定,如果产生危及人员、财产、环境的缺陷,例如违规签发证书、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违规排放、违规操船允许PSC进行干预;——缔约国政府制定程序对危及安全及环境的发证行为进行调查、给予处罚或采取纪律措施;——进行技术革新,使用模拟器进行培训以及采用不同的工作实践方式已被认可。
雷达及自动雷达标绘仪使用,采用模拟器进行培训已成为法定的强制要求。
要求各缔约国政府要用质量保证体系对培训、发证及其它程序进行连续监控;——第9条中已包括了健康标准,船员健康证书必须表明已符合健康标准,特别是视觉和听觉;——每一位船长、高级船员和无线电员在不超过5年的周期内,都必须满足STCW78/95公约第9条规定的健康标准,以及具有新的STCW规则第A-I/11条规定的持续的专业适任能力;——为保证自2002年2月1日起证书再有效工作的进行,各缔约国政府应制定相应资质标准。
必要时应要求证书持有人接受适当的知识更新培训或评估;——STCW78/95公约第12条规定要使用模拟器,特别是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仪;——《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对公司规定的管理、认证职责应予遵循。
STCW78/95公约的其它章节包含了一些具体部门:船长和甲板部、轮机部、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的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V章中引入了客滚船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
1994年9月“爱沙尼亚号”客轮沉没后,专家们经过调研提出了建议。
第V章规定就是对这些建议案的一个回应。
过去STCW公约仅对液货船船员有培训要求,而现在对客滚船员也提出了培训要求,包括技术方面培训、危机处理、人的行为规范认可培训。
STCW78/95公约还包括了新的第VII章:可供选择的发证。
这种发证方式使得船员可获得在各种部门的培训和证书,而不必局限于只能在一个部门,例如甲板部或轮机部工作。
使船员可以成为一专多能,具备更广泛的适任性的人力。
当然这是一个新概念,人们可能担心这样做可能会产生什么严重结果,例如船上船员人数减少,船员技能的降低,或使在特定情况驾驶、轮机值班人员职责合一的证书持有人的做法长期合法化等。
公约修订时已明确规定“可供选择的发证”必须符合公约第VII章规定,这种发证办法不能危及安全及环境。
在新的第VIII章中规定缔约国政府要确保船舶值班人员应得到充分的休息,不能因疲劳而影响工作效率。
STCW78/95公约是有关船员培训、发证、值班的基本要求,而STCW规则则是STCW78/95公约的延伸和具体解释。
STCW78/95规则的A部分为了强制性要求,在一系列表格中给出了海员最低的适任标准。
这种表格分为四栏,第一栏为“适任”,即可担当的工作;第二栏为“知识、理解和熟练”,对人员的各方面技能,具备的知识做出具体规定;第三栏“表明适任的方法”,说明发证机构对人员知识、技能进行验证的方式,例如考试、实际操作、对采集数据的评估等;第四栏“评价适任的标准”,对考试、评估时应依据的标准做出规定。
规则B部分是一些建议性的导则,用于帮助缔约国政府实施公约。
这些建议的措施不是强制性的,给出的例子仅仅是想说明如何来满足某些公约要求。
但这些建议案一般说来是提供了一种方法,而这些方法已在IMO内部经过讨论进行了协调,并咨询了其它国际机构的意见。
二、STCW78/95公约及STCW78/95规则的实施按IMO通过的相关决议案及STCW78/95公约的规定,各缔约国政府最迟于1998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公约及规则。
实施时间表见附表二。
考虑到新老公约的衔接问题,STCW78/95公约生效后对船员培训及持证有一个过渡办法:——1998年8月1日前已经进入海员队伍的人员及已在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人员,最迟应在2002年2月1日前全面符合STCW78/95公约,即对这批“老海员”有一个过渡期。
例如规则要求需在1998年8月1日前完成“海员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培训”及“海员高级消防培训”。
如他们原已持有四小证(船舶消防、海生求生、海上急救和救生艇筏操纵),由可按主管机关的安排,采用缺什么补什么的办法完成上述培训。
持STCW78公约证书的船员要换发成新的证书应具备以下条件:——新公约规定“特殊证书”(小证)培训完成;——船员年龄在20~65岁;——船员在船上工作的安全记录(5年)良好;——身体状况符合健康标准;——学历符合主管当局要求(中国政府对学历没有限制)——精通业务、知识更新培训完成(轮机专业需补充电气自动化知识培训/法规培训)。
——1998年8月1日后进入海员队伍的人员,即应按STCW78/95公约执行,完全按新标准培训及获取证书。
三、STCW78公约证书与STCW78/95公约证书比较现在船员证书是依据STCW78公约签发的,分为适任证书(大证)及特殊证书(小证)两类。
适任证书是按航区配发的:无限航区、沿海航区、近岸航区。
每个航区又按部门(划分为甲板部、轮机部、业务部等)按责任,分等级签发证书。
例如甲板部分为大副、二副、三副、驾助等。
适任证书的限制、类别、适用范围及有效期均有明确规定。
小证有船舶消防、海上求生、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纵四种。
每个船员均应持有。
甲板部高级船员还需持有海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四种:“雷达观测和模拟”、“自动雷达标绘仪”、“无线电话通讯”、“GMDSS”专业证书。
新STCW78/95公约要求船员的证书,包括适任证书及特殊证书(种类有22 种)。
每个船员根据适任证书的类别不同,应按公约规定再配有相应的特殊证书,不同的船员“适任证书”要求的特殊证书数量也不尽相同。
“适任证书”分为三级:——管理级: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操作级:二/三副、二/三管轮;——支持级:其它船员。
申请适任证书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