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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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哪些⽅⾯在⾏政诉讼中,⼀般要对⾏政诉讼的证据进⾏收集,证据是案件判决的重要依据,所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常重要。

那么⾏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哪些⽅⾯?下⾯由店铺⼩编为⼤家进⾏解答。

⼀、⾏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哪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五⼗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民法院通知,有关⼈员应当出庭。

第五⼗⼋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九条证⼈证⾔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被害⼈和被告⼈、辩护⼈双⽅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政诉讼法》第三⼗⼀条[1]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1、书证。

即以⽂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的思维或者⾏为的书⾯材料。

如⾏政机关的⽂件、⽂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政机关作出具体⾏政⾏为的依据的规范性⽂件,是⾏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即以录⾳、录像、扫描等技术⼿段,将声⾳、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证⾔。

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向⼈民法院所作的⽤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行政案件庭审如何进行质证

行政案件庭审如何进行质证

行政案件庭审如何进行质证行政案件的庭审过程中,质证是其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大部分的行政案件庭审都需要进行证据的质证,这样才能更准确地了解案件的事实及证据,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裁决。

下面,针对行政案件庭审中质证的过程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的阐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案件庭审质证的基本原则1.证据定案原则在行政案件庭审中,证据定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按照此原则,证据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搜集。

庭审过程中,如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完备、真实可信,那么法庭就会在相应的证据材料文件上进行盖章认证,并将之列入庭审笔录。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可以分为实物证据、书证、证人证言等多种形式。

2.普遍性原则在行政案件庭审中,对于证据的认定和质证并没有固定的模式。

普遍性原则就表明证据的质证应当遵循情况具体、灵活适应的原则。

根据案件的性质和证据类型,法庭会根据专业技能和职业经验识别证据真伪,同样,即使是同一种证据类别,也可能有不同的审查标准。

3.优先采用书证原则行政案件庭审中,书证证据占据了主要位置。

书证证据包括各种合法的文件或书面材料,如合同、协议、照明、证书、批文等。

以书证为主要证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书证原始的、真诚的、认证的、公证的材料应该优先考虑。

(2)诉讼期间提交书证的当事人无需事先通知对方,并将其送交给律师或直接提交给法院法官作为质证证据。

(3)法院对书证材料进行质证时,应在辩诉双方的共同见证下对材料进行复印,并将复印件加盖法院印章。

二、行政案件庭审质证的案例分析1. 有关资质证明文件的质证行政案件庭审中,涉及到资质证明文件的质证是很普遍的。

这类证据的核心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证、批文等等。

这些文件都是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证明其合法地位和民事主体权利的证明文件,因此对于这类证据,法院都非常注重。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这些证明文件,法院通常会先判定其是否真实有效,同时查看其内容和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和要求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和要求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和要求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主要来源于《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中,其中《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具有突破性,它指导在行政行为中如何运用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如何适用证据,要求的质量标准比以前更高、更严。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证据来源具有特定性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原则上来源于行政执法过程,行政案件发生中产生。

没有法庭的特许,一般不允许再行取证。

这是由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所决定,行政案件是在行政证据的基础上产生的。

2、证明对象具有特定性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法性是讼争的焦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是行政诉讼的实质。

3、证明主体的特定性行政诉讼是围绕争议的焦点来确定行政机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证明要求的特定性证明要求又称证明标准程度。

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要求被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中独到、特有的内容,它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且在举证不能时承担败诉风险的责任。

1、举证责任首先是提供证据的规则,指明某证据应当由诉讼中的哪一方当事人提供,不可能是双方当事人都有举证责任,只能是一方。

从这方面看,它是程序法意义上的。

2、举证责任同时还是一个裁判规则当案件的主要事实到法庭即将裁判时,依然真伪不明,举证责任的裁判功能就发挥出来。

法庭则按举证责任来裁判。

裁判规则一般和主要事实相联系,在不可能用实体法时,则按举证责任来裁判。

诉讼不是万能的,它是有局限性的,因为人的认识能力有局限性。

列宁说过:“人能认识客观世界,但是有条件的”。

行政诉讼法证明对象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证明对象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证明对象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的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运用行政诉讼证据证明的行政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是针对某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凡与之相关的事实,就成为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

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包括:
实体法事实:由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事实,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

例如,因行政制裁引起的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为被制裁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制裁要件;因否决申请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为申请人是否具备获得某种许可、证件的法定条件等。

程序法事实: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行政程序的事实,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

证据事实:证据本身需要查证或审查属实,只有同时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证据。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在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的证明对象范围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
和证据事实等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行政诉讼法 第6章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法 第6章 行政诉讼证据
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4.执法人员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5.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6.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
回目录
(五)认证规则
1.审查证据 2.认定证据
回目录
四、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二)我国民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回目录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中的 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 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 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完整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由证据提 出责任或推进责任(程序责任)以及说服责任(实体责任) 两部分构成。提出证据的责任是一种推进程序进展的责任, 凡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都有提出证据的责任。推进责任 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构成法律争端从而值 得或者应当由法院予以审判的举证责任,其全称是利用证 据推进诉讼进行的责任。说服责任是一种决定败诉后果由 谁承担的实体责任,即在不能证明特定事实或者特定的事 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说服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 败诉后果。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一般认为,证据是以各种材料为载体的,反映案件特定 的事实,并可以证明案件特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鉴于 证据本身的复杂性,我们可以从多方面对证据进行认识和 把握,从证据的内容上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 即证据本身也是案件事实;从证据的形态上看,证据是证 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从证据的结果来看,证据是 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则(3篇)

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则(3篇)

第1篇一、引言纠纷案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之间因权益争议而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

在我国,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

以下将从纠纷案件的受理、证据规则、法律适用、判决与执行等方面对法律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二、纠纷案件的受理1. 诉讼管辖(1)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级别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 仲裁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证据规则1. 证据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2. 证据认定(1)证据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伪造、篡改、隐匿或者毁灭。

(2)证据充分性: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3)证据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根据证据的种类、来源、内容等因素综合判断。

四、法律适用1. 法律渊源我国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等。

2. 法律适用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作出裁决。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胜败。

在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证据能力、证据质量和证据责任等方面。

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首先,证据能力是指证据的能力足以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证据能力强的证据,可以更好地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证据能力弱的证据,则可能无法支持原告的主张。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搜集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满足证据能力的要求。

其次,证据质量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等方面。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是最为重要的。

原告提供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捏造的或虚假的。

此外,证据的合法性也是需要重视的,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而证据的充分性则是指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质量是影响诉讼结果的关键因素。

最后,证据责任是指证据提供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承担的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负有责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如果证据不真实或不充分,原告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被告也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负有责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证据责任的明确有助于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胜败。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证据质量和证据责任是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得到充分考虑和满足的情况下,才能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希望相关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提供充分的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政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在刑事诉讼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判决,证据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证据需要达到⾼度盖然性标准。

那么,⾏政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众所周知,任何案件的裁判都是法官运⽤当事⼈提交的证据去确定案件中那些需要知道⽽⼜不知道的事实。

⾏政诉讼案件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案件⼀样,都必须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前提下作出裁判。

实际上,由于时间的不可逆转性,过去发⽣的事件不可能重现于法庭,故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是⼀种回溯性的证明,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只能⽤证据去“追溯”、“再现”。

这种回溯性的证明是对已经发⽣的具体事件⽽⾮事物的规律性的证明,故其有以下两个特点:⼀、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不可能通过科学实验来证明,法官只能运⽤证据,以推论的⽅式对诉讼中的争议事实加以“追溯”或“再现”,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故难以达成绝对性的认识;⼆、对案件事实的结论也不能通过科学实验来检验,其结论是否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相符也具有不确定性。

尽管如此,法官不能因为⽆法查清案件事实⽽不作出裁判。

因此,有时候,法官是在没有完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作出⼀种判断。

那么,如何才能保证对⾏政诉讼案件事实判断的科学性、正确性呢?这就是我们要讨论的⾏政诉讼证明标准问题。

⼀、⾏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理解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称证明要求,指证明主体为了实现其证明⽬的,在证据的质和量上应达到的程度,是对证明对象的范围和证明所达到的程度的界定。

通俗地说,证明标准就是衡量证据充分、确实与否的标志。

其中,证明主体包括司法⼈员和诉讼当事⼈;证明对象⼜称待证事实,指需要以证据加以证明的⼀切案件事实。

⽽⾏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依据⾏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履⾏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是⼈民法院查明⾏政案件事实,特别是被诉具体⾏政⾏为是否符合客观真实的标准,具体包括⾏政诉讼证据所应达到的质和量两⽅⾯的要求。

行政诉讼中证据存在的问题

行政诉讼中证据存在的问题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法程序性、合法实体性等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模式。

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判定到底谁是事实的统治者,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但是在具体的行政诉讼实践中,证据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证据的收集、举证难度的大小、证据效力的评价等问题。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讨论行政诉讼中证据存在的问题。

一、证据收集问题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收集是关键的一步,证据的丰富程度和准确程度,直接关系到行政诉讼是否能够获得胜诉。

但是由于行政权利的特殊性,行政机关通常会把一些可能对其不利的证据隐瞒起来,造成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的难度加大,从而降低了证据实证的准确性和证据足够性。

另外,证据的收集也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等限制,造成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不足,无法反映事实真相。

因此,举证难度和证据收集的不足,是行政诉讼中证据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二、举证难度问题举证难度问题是行政诉讼中证据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行政机关通常拥有强大的权力和资源,常常拥有先手优势,并且拥有相关证据和资料,因此诉讼当事人要想在证据上占据优势,往往需要借助其他渠道,如通过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调查人员等渠道来收集证据。

但是这种途径的存在,使诉讼当事人的举证难度加大,并且涉及资料的保密性问题,也加大了证据的收集难度和证据的笃定程度。

在实践中,举证难度经常导致原告无法充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从而造成诉讼结果的不公正。

三、证据效力问题证据效力问题是行政诉讼中证据存在的另一个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常用的证据包括现场勘查、专家咨询意见、听证会记录、书面材料等。

其中,现场勘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结果或者其他证据,因其证据的条件符合要求,常常能够最大程度地反映事实所发生的真相。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证据的鉴定和评价标准的多样性和不完整性,致使证据的效力问题常常受到反对意见的质疑。

而在具体的证据评价过程中,证据的足够性、证据的时效性等问题,也会影响证据效力的审定和评价。

行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的原则是什么

⾏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的原则是什么⾏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的原则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以下资料,如果你想知道⾏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的原则,跟着⼩编⼀起往下看吧,相信看过下⽂关于这⽅⾯的知识,⼀定会对“⾏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的原则是什么”有所了解。

⼀、⾏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是什么意思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就有关证据进⾏辨认和对质,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和证明⼒⼤⼩进⾏辩论的活动,是对证据进⾏审查的重要环节。

原则上,⼀切证据均应在法庭上出⽰,并经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使⼈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也是如此。

因此,在经合法传唤,被告⽆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需要依法缺席判决时,被告提供的证据将会因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当事⼈申请⼈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在庭审中出⽰,并由当事⼈质证;对⼈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由法庭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说明,听取当事⼈意见。

不过,当事⼈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包括对被告缺席判决的情形)。

⼆、⾏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的原则是什么在对证据进⾏对质和辨认过程中,经法庭准许,当事⼈及其代理⼈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鉴定⼈或者勘验⼈发问。

但当事⼈及其代理⼈相互发问,或者向证⼈、鉴定⼈、勘验⼈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引诱、威胁、侮辱等语⾔或者⽅式。

(⼀)对书证和物证的质证对书证和物证进⾏质证时,当事⼈应当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当事⼈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致的其他证据。

(⼆)对视听资料的质证当事⼈原则上应向法庭出⽰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并由当事⼈进⾏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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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舒 缓 神 经
( 自 《 康 时报》 摘 健 )
价值 ,而 复 印件 和 复制 品 因 其 经 过 了 复 制 的 间 接 过 程 ,其 客 观 性 和 真 实 性 可 能 打 了折 扣 , 因 此 , 原件 、原 物 自然 优 于复 制 件 和 复制 品 。 四 是 其 他
证 人 证 言 优 未 与 当事 人 有 亲属 关 系或 者 其 他 密 切
使 职权 的意 思表示 .具有 法定 的权 威性 ,制作公 文 书需 具备 法定 的条 件并 严格 按 照法 定程 序来 进行 ,因而具 有 客观性 和
规 范性较 强 的特点 ,其 证 明效 力优 于私 文 书 。二 是 经过 特殊
及 维 生 素 B1 维 生 素 B2、 维 、 生 素 A 原 、 烟 酸 、 尼 克 酸 、 硫
牛 奶 . 钙 是 天 然 的 神 经 系 统 稳 定 剂 . 选 择 含 钙 高 的 牛
别 。多 数 案 件 都 有 多 个 证 据 , 因此 ,法庭 需要 对 不 同证 据 的 证 明力 进行 分析 ,并 综合 判 断
确定可 定案 证据 。 对 于证 明 同一事 实 的数个
奶 、 酸 奶 、 虾 皮 、 蛋 黄 等 食
物 。有 安 定 情 绪 的 效 果 。
香 蕉 .香 蕉 含 有 一 种 物 质 能 帮助 人 脑产 生 5 一羟 色 胺 . 使
人 的 心 情 变 得 安 宁 、 快 乐 、 愉
快舒 畅 。
证 据 。其 证 明效 力一 般 可按 照
下列情 形分 别认 定 :一是 国家
行政诉讼证据时证明力认定
压 力 的 效 果 维 生 素 C 的 主 要
来 源 为 新 鲜 蔬 菜 和 水 果 。 其 中
柑 橘 类 水 果 和 番 茄 是 维 生 素 C
的 最佳 来源 。 小 米质 蛋 白
质 , 各 种 矿 物 质 钙 、 磷 、 铁 以
关 系 的证 人 提 供 的对 当事 人 有 利 的证 言 。 五 是 出
庭 作 证 的 证 人 证 言 优 于 未 出庭 作 证 的 证 人 证 言 。
六 是 数 个 种 类 不 同 、 内容 一 致 的证 据 优 于一 个 孤 立 的证 据 。数 个 种 类 不 同 、 内容 一 致 的证 据 ,在
番 茄 和 柑 橘 :7 含 维 生 素 富
C 的 食 品 . 可 以 收 到 平 衡 心 理
机关 以及其 他 职能部 门依 职 权 制 作 的公 文 文 书 优 于 其 他 书 证 。 根 据 书 证 制 作 主 体 的 不
同 ,可 以 分 为 公 文 书 和 私 文 书。相较 于私文 书 ,公文 书是 国家机关 以及其他 职 能部 门行
知 识 与 趣 味
证据 的证 明力 是证 据本 身
每 日 不 但 要 摄 入 足 够 全 面 的 营 养 . 还 要 有 针 对 性 地 多
吃 些 缓 解 紧 张 情 绪 和 心 理 压 力 的 食 物
所显 示 出来 的能够 说服 法 官相
信其所 证 实 内容 的效力 。不 同
的证据 具 有不 同 的证 明力 .对 案 件 事 实 的 证 明 程 度 也 有 区
据 。在诉 讼过 程 中 ,当事人 对 于 书证 、物 证 应 当提 交 原 件 、 原物 ,提 交复 印件 和复 制 品是 例外 。原 始 的书证 和物 证是 对 案件 事 实 情 况 的最 原 始 的 记 录 ,具 有很 高 的 证 明
红 茶 : 科 学 研 究 发 现 , 每 天 饮 用 红 茶 , 有 利
证 明案 件 事 实 的过 程 中起 到 了相 互 印证 的 作 用 , 其证 明效 力 自然 优于一 个 孤立 的证 据 。
重 庆 国 ± 房 产 ・ o g年 第 3期 2o
胺 素 、 胡 萝 卜素 等 。 许 多 营 养 学 家 将 B 族 维 生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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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的 书证证 据证 明力 优 于其 他 书证 、视 听 资 料 和 证 人 证
言 。三是 原始 证据 优 于传来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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