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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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行政公益诉讼逐渐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困难。

本文将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较少。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如案情复杂、证据收集困难、公益组织利益受损等,导致检察机关很难找到适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宣传,增加公民对行政公益诉讼的了解和支持,积极引导公益组织参与行政公益诉讼,提高案件数量。

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存在困难。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广泛的法律问题,如环境保护、资源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等,而这些领域的法律法规十分复杂。

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需要有扎实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能够熟悉并正确应用相关法律法规。

为此,我们建议加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地位不明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为“检察机关”,但对于检察机关作为原告与其他行政诉讼主体的关系,以及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权益保障等方面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建议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和权益保障,确保其能够顺利开展诉讼活动。

第四,行政公益诉讼的成本较高。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一般涉及大型企业或政府机构,而这些被告方通常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法律团队。

相比之下,检察机关的经费和人力资源相对较为有限,这给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施带来了困难。

我们建议加大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增加相关经费和人力资源投入,确保检察机关能够顺利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

行政公益诉讼的效果评估不明确。

行政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社会公益、维护社会稳定,但在诉讼结束后,我们往往缺乏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效果进行评估。

我们建议建立完善的行政公益诉讼效果评估制度,定期对已结案件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公开,增加行政公益诉讼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问题及建议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问题及建议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问题及建议一、当前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一)案源缺乏,制约了该项工作的开展。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责,社会各界不了解;另外,由于该项工作办理的案件涉及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涉及个人利益,因此,接到该方面的举报较少。

目前,办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基本上是检察人员从工作中发现,而工作中发现很有限,造成了公益诉讼案件案源较少的状况。

(二)行政公益诉讼缺乏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办案阻力较大。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行政机关的配合,出现有配合不顺畅的问题;有些行政机关的领导甚至认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找茬,特别是国家投资的重点项目建设领域,一旦检察机关发现其中存在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介入调查,会被误认为阻挠项目建设的进行,引起有关方面的误解,给检察机关的工作造成很大的被动。

(三)公益诉讼案件取证难、固定证据难,提起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少。

一是许多行政单位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存在抵触情绪,不配合检察机关取证,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收集证据难。

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需要侵害公益的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侵害行为与造成后果的因果关系,这些证据真正收集起来却比较难。

三是对造成损害的鉴定和赔偿数额的确定比较难。

一方面,由于损害鉴定和赔偿数额的确定专业性比较强,鉴定人员一般都是涉案机构同行业的人员,难以作出客观公允的鉴定意见;另一方面,也存在着鉴定程序复杂、周期长、鉴定成本高、鉴定费承担主体不明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办理,导致出现了公益诉讼案件成案率低的问题。

(四)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取得的实效与应当达到的监督效果之间有一定的差距。

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不少,虽然件件有回复,但真正落到实处的只占三分之一左右,许多被监督单位对检察建议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是落实在文字上,并没有真正去落实,取得实际效果的不多。

(五)公益诉讼判决和执行难,取得的实效与提起公益诉讼的期望有很大的差距。

《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司法手段,旨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旨在研究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的背景、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的背景与现状(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频发,给公民的隐私权、财产权等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然而,由于执法力度不够、监管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

(二)现状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诉讼形式。

当行政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时,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

这种诉讼形式对于弥补监管漏洞、提高执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三、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公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二)弥补监管漏洞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和漏洞。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填补这些空白,提高监管效率。

同时,这也有助于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合力。

四、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与挑战(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关于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困难。

例如,诉讼主体资格、管辖范围、举证责任等问题尚未明确规定。

这给检察机关开展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二)跨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

然而,目前跨部门协作机制尚不完善,导致信息共享不畅、沟通不顺畅等问题。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与对策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与对策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与对策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意义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提起的诉讼。

它具有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加强政府约束等重要意义。

二、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 检察机关权力过大,可能导致滥用职权。

2. 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繁琐,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3. 行政公益诉讼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导致判决难以得到落实。

4.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较少,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5. 行政公益诉讼标准不明确,导致审查标准不一致,难以确保司法公正性。

三、解决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的对策1. 加强监督机制,防止检察机关滥用职权。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检察机关权力的监督。

2.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建立简便快捷的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3. 建立有效的执行机制。

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的执行,确保判决得到落实。

4. 加大宣传力度,增加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

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增加人们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认识和了解,促进其案件数量的增加。

5. 明确标准,确保司法公正性。

建立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判决标准,确保审查过程中不受个人主观因素影响,保障司法公正性。

四、结语行政公益诉讼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政府约束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只有通过加强监督机制、简化程序、建立有效执行机制、增加案件数量和明确审查标准等对策才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并使行政公益诉讼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地方实践研究》范文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地方实践研究》范文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地方实践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司法救济途径,其重要性在于能够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地方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地方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概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

该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主要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

三、地方实践中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1. 实践应用在地方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

以环境保护为例,一些地方环保组织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成功地推动了政府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和治理。

此外,在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行政公益诉讼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2. 实施成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应用,地方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制约和纠正;另一方面,公共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此外,行政公益诉讼还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透明行政,提高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尽管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地方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及挑战。

首先,法律规定的起诉主体范围较窄,导致一些有能力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组织或个人无法参与。

其次,行政公益诉讼的审理过程较为复杂,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态度不够积极,存在推诿、抵触等现象。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效果。

五、改进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及挑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扩大起诉主体范围:应当适当扩大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范围,允许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若干问题探讨的开题报告

行政公益诉讼若干问题探讨的开题报告

行政公益诉讼若干问题探讨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意义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逐步凸显,引起了大众对环境保护和公益诉讼的更多关注。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手段,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越来越多的法律实践所认可。

但实际上,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公益诉讼受理机制和程序不够完善,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够明确;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和定位还存在争议;公益诉讼的证据质证和赔偿机制还需进一步改善等。

因此,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若干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可以促进公益诉讼实践的规范化和完善,推进对环境、消费者等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重点探讨行政公益诉讼的若干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 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性质及其诉讼主体界定。

2.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理机制和程序,以及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 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认定和查找方式,以及科技手段在公益诉讼中的应用。

4. 行政公益诉讼的赔偿机制和标准,包括对于环境污染等公益损害的赔偿标准及救济措施等。

研究方法主要包括理论分析和实证调研。

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和案例的分析,总结出行政公益诉讼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鉴于前期调查分析的结果,采用问卷调查等实证方法,了解目标对象的需求和问题等。

同时,结合国内外经验,比较行政公益诉讼的规范和实践,以期找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论文结构本篇研究论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论文引言,阐述本研究的背景、目的、意义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本质,明确其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第三章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界定,分析诉讼主体定义的争议点和前沿思考。

第四章行政公益诉讼的受理机制和程序,探讨受理机制的完善和特殊程序的应用。

第五章行政公益诉讼的证据质证、认定和查找方式,分析在公益诉讼中证据的鉴别和合法性认定的问题。

第六章行政公益诉讼的赔偿机制和标准,探讨公益诉讼中赔偿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素质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关注公共利益,并愿意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此背景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成为一种重要的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手段。

但是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完善。

本文首先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形式入手,接着分析现存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措施,旨在推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健康发展。

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形式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由具有公益性的法律主体依法提起的诉讼,该诉讼所在案件的公共利益为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的目标。

行政公益诉讼是公民社会参与公共事务的重要形式之一。

其亮点在于其起源的公共利益非人身损害的利益,具有广泛的谅解及支持,同时也因此具有更加深刻的现实时间性。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问题1. 公益诉讼主体难以定位。

现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公益诉讼主体的定位存在问题。

首先,诉讼主体涉及的公共利益诉讼主体过于片面,没有形成完整的公益诉讼机制。

另一方面,草根民间团体和社会组织等重要公益诉讼主体在实践中遇到较大阻力,诉讼能力较弱,难以起到应有的维权作用。

2. 公益类别不清、范围狭窄。

目前国内公益诉讼主要集中于环境污染、土地征收、知识产权侵权等方面,相对其他领域比较单一。

此外,公益诉讼的范围也比较狭窄,没办法全面覆盖所有公共利益行为。

3. 程序和立案难度大。

目前的法律程序较为繁琐,请求复杂,个人或机构起诉花费时间长、难度高,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和财力支付所需成本,这也让公益诉讼难以成为容易有效的维权手段。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1. 完善诉讼主体定位。

要发展实施公益诉讼制度,必须在制度设计上着重强调社会组织、公益诉讼律师等草根组织的作用,让其成为公益维护、控制企业的力量。

可以通过指定专门的处理机关且令市民参与管制机构的组成来完善当前的公益诉讼主体定位和体系建设。

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现代行政法 的一项基 本原则就是责任行政原
则 。责任 行政 原则 是指 行政 主体 必须 对 自己的行政 行 为承担 责任 。责任 与权力 相 适应 ,每一种 行 政行 为均与 责任相 连 ,根据 行政 行 为 的性 质 、种 类 的不 同 ,需要 确 定相 应 的责任 。 权 力是保 障权 利 的必不 可 少 的力量 ,但是 为 了 切 实保 障权 利又 必须 限制权 力 。以法治 为核心 的法
现代行政诉 讼的发展方向 ,是现代法 制发展 的国际趋势 ,它必 将在我 国行 政诉讼 中 占有 一席之 地。 当然 .从现有的法治环境来看,公 益诉讼 的推进必须有一个过程 ,其涉及的一些问题还需进

步探讨 以此为基点 ,笔者就有关行政公益诉讼 的若干 问题 谈一些认识 ,以期学界对其进行检
( a col L wSho,Naj gN ra nvri ,N nig20 9 , C ia ni om lU iesy aj 107 hn ) n t n
A s a t t l n  ̄ t ci e ig t ns s m . I h sse i u cinw ihe n en t po b t c :Pt i it s a t n i an w lia o y t r bc e o s t i e t a p ca f t hc u e r r- l n o o r l h u l neet n o il ne s. T eat l m k saa ayi O h e rt a f n a o n e— e e p bi itrs a dsca itr t h r c a e n ls i tet o i l o d t n a d p r et c e ie s l h e c u i mi blyo ess m . Ath a i , teat l r k ss ese i ercmm n ai st o Le te  ̄iit ft y t i h e e smel t me h r c m e ( l cf e , e d t n oe t " t h ie t ml r i x o  ̄L u

《2024年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困境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困境与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正的大背景下,行政公益诉讼已成为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而在此过程中,检察监督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然而,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却面临着诸多困境,如何有效解决这些困境,提高检察监督的效能,是当前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就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困境及对策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二、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困境1. 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检察监督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实施标准。

这导致检察机关在实施监督时,往往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2. 监督力度不够由于监督手段有限,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监督力度往往不够。

对于一些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往往只能提出建议或督促其改正,而无法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

3. 协调机制不健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健全,导致两者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合作不够紧密。

这既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效率,也影响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公正性。

4. 公众参与度低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公众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认知度较低,参与度不高,这也给检察监督带来了困难。

三、对策研究1. 完善法律制度应进一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明确检察监督的地位和作用,细化检察监督的操作细则和实施标准。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为检察监督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2. 强化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手段和方法,提高监督力度。

例如,可以采取公开听证、检察建议强制执行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更为有力的打击。

3. 健全协调机制应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两者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可以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享信息等方式,提高行政公益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4. 提高公众参与度应加强行政公益诉讼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可以通过开展法律讲座、制作宣传视频等方式,让公众了解行政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作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行政公益诉讼。

《2024年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困境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困境与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当前检察监督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面临着诸多困境,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升检察监督的效果和效率,是当前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困境1. 监督力度不足检察监督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力度相对较弱,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纠正效果有限。

一方面,由于检察监督的资源有限,难以全面覆盖所有领域和环节;另一方面,部分检察人员在监督过程中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2.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对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检察监督的依据和程序不够明确。

例如,关于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等规定尚待完善,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3. 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导致信息共享不畅、协调配合不够紧密。

这不仅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效率,也增加了监督的难度。

三、解决对策1. 强化检察监督力度(1)加大投入:加大对检察监督的资源投入,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支持,提高检察监督的覆盖面和执行力。

(2)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3)强化外部监督:通过人大、政协等渠道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2. 完善法律制度(1)修订相关法律:对现行法律进行修订,明确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为检察监督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完善程序规定: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进行完善,确保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能够依法依规进行。

(3)加强司法解释: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法律进行细化和补充,为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的操作提供指导。

3. 健全沟通协作机制(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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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作者:潘东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09期[摘要]行政的本质属性是公共性,这种特性决定了一切行政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并以促进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

如果行政权背离这一目标,必须运用包括诉讼在内的手段予以救济。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

为了普遍的公共利益而维护法律,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上的必要性、可行性。

[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在国家的权力体系中,行政和司法“以不同的方式遵守法律。

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司法所实现的是争议中的法律,行政实现的则是公共利益,行政的路标是国家至上原则。

”因此,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极为必要的。

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其法律监督性质和地位决定的检察机关在国家宪政体制下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的神圣职责。

检察机关只对法律负责,是法律的守护神,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追求公平和正义为己任,法律是检察机关工作的唯一依据和衡量标准。

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

如何保障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规范在全社会范围普遍执行、遵守,如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行政权的非法侵害,是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

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解决上述问题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象,不仅仅限于刑事法律,还包括行政法律以及其它法律。

据统计,我国80%的法律规范均是由行政机关执行,政府是主要的执法机关。

检察机关有权而且必须监督并且制约政府执法守法,防范政府行为脱离公共利益的目标。

(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监督、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检察机关对行政的法律监督,并不局限于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的审判监督,还在于对政府行政活动的监督。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是法治建设中较为薄弱的环节。

依法行政是世界各国公认的行政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无法律即无行政”,行政机关作为执法者必须在法律设定的范围内活动。

否则,行政机关作为执法者违法,就会使民众质疑甚至蔑视法律。

“政府官员越轨与其它形式的越轨之间的主要判别是政府官员担负立法和执法职责,拥有完成这些任务的合法权力。

这些合法地拥有权力者若非法使用权力,就构成对社会的一种独特威胁。

”因此,加强行政权力行使的合法性监督,检察机关除了现有消极、被动的行政审判监督权,还必须赋之以积极、主动的行政诉讼起诉权即行政公诉权,对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启动司法审查程序,进至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推进行政法治建设的发展。

(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对行政法治领域内公共利益进行公力救济的必然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自主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经济体制,政府在市场经济下的职能与公共需求相关,掌握大量的公共资源并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出于经济上的动机或其他考虑,政府官员或者一些政府部门有可能违背法律的初衷以权谋私、权力寻租,而且必然因缺乏监督而成为现实。

而现有的行政诉讼是典型的权利之诉,即只有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受到直接影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不能纯粹为了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而提起行政诉讼。

检察机关是国家公共利益的喉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以说是实现《行政诉讼法》第10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当然之义。

二、检察机关公益行政监督中的缺陷分析(一)检察机关公益行政监督的立法模糊性和滞后性我国宪法和法律仅仅笼统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至于其监督的具体对象、范围、监督程序、监督权限、法律责任尚无明确规定。

人民检察院名为“法律监督机关”,但其真正发挥作用的却局限于刑事诉讼领域,在行政法律监督方面仅在于对法院判决的事后监督。

然而,行政权运行过程中更多的是违法行政,触犯刑法构成行政职务犯罪的只是其中一小部分;从监督行政和救济权利的角度讲,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应当贯穿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

(二)检察工作行政化、地方化趋势致使检察监督不力我国实行“议行合一”政治体制,以人大为核心的“一府两院”政权结构,检察院、法院和同级政府之间是权力分离、制衡的关系。

而且,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均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干涉”。

但实际上,检察权独立行使仍难以实现。

(三)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监督方式的滞后性、单一性影响了检察监督权能充分发挥现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是“事后监督”,只能在行政裁判已经生效并发现确有错误才能进行抗诉监督。

即使行政审判活动过程中存在被告行政机关为与原告息诉而出卖公共利益、违反程序法的行为,如果没有实体判决错误,便不能有效抗诉。

显然,这种滞后的、单一的监督方式,决定了检察院不能拓宽渠道对审判活动进行及时、全面的监督,影响了检察监督权能的充分发挥。

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行性研究世界上两大法系对公共利益的救济普遍采用检察介入机制。

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检察制度的安排、设置、管理等大相径庭,但是两大法系中的代表性国家,诸如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美国、加拿大等,检察官是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正式代表,普遍实行由检察官直接提起或参与涉及到国家和社会公益的行政诉讼和司法审查方式。

例如在美国,行政诉讼是基于行政法的公法关系,“公法关系的目的不在于保护个别公民的权利,而在于促进公共利益”。

因此,“法院在公法关系中决定当事人的起诉资格时,一方面考虑到私人利益,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公共利益。

”正是因为对公共利益的考虑,美国对政府行为提起司法审查的原告资格经历了“法律损害标准”到“双重损害标准”再到“事实不利影响标准”的演变。

四“事实不利影响标准”使得权利、利益受行政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行政相对人甚至“任何人”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请法院审查政府的法律行为,政府履行公共利益的行为时刻置于社会各界和司法审查的监督之下。

大陆法系的另一个代表性国家德国在行政法院内设检察官,负责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向法院起诉。

德国还在联邦行政法院建立了行政诉讼的公益代表人制度,联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公共利益代表人,州高等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分别是州和地方公共利益代表人。

公益代表人捍卫公共利益,有权参加各级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有现实决定性。

鉴于当前我国尚无严格的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公共利益团体,借鉴西方的公益代表人制度,由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另一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公共利益,对政府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顺理成章。

2003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的《行政许可法》严格规定了中央以及地方各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许可的设定范围、许可实施的法定程序、许可权力的责任制约机制,为消除地方和部门法制分割,构建和完善我国有限权力的、法制统一的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四、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则(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是特定的,原则上是公益行政案件主要限于以下案件:第一类是具体违法行政行为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有权行政机关怠于监管或监管不力的情形。

第二类是大面积损害公民个人利益,造成严重社会后果,而行政相对人不敢起诉或无力起诉的。

这种行政案件因为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看似与公共利益无关,但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度,属于实质上的公害。

第三类是行政机关不作为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现代社会在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和问题纷繁复杂,政府负有维护饮食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的基本职责。

尤其是一些突发性灾难(如“非典”等传染病流行、恐怖袭击),需要政府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准许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督促政府勤政高效。

第四类是对各级政府及其内设机构、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因受《立法法》监督而除外)违法的情形。

这类抽象行政行为缺乏程序制约和法制监督,其与上级法律规范相抵触、冲突的问题屡见不鲜,不论其有无行政相对人,本质都是对法制的破坏。

(二)关于级别管辖关于级别管辖方面,几乎所有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都是重大的,特别是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于其制发主体的级别高,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因此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比较合适,审判质量有保障,并有利于增强行政公益诉讼的公信度,发挥广泛的示警作用。

(三)关于举证责任现行《行政诉讼法》采用“被告行政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为原则,原告举证为例外”的模式,理由是原告的举证能力有限。

但行政公益诉讼应有所不同,原告是检察机关,在举证能力、水平、技术等方面基本上与行政机关实力相当,而且检察机关熟知国家法律,在调查取证、举证质证方面都有较高水准。

因此,行政公益诉讼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示公平。

如果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确立行政相对人的自诉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一个里程碑,那么创设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行政公诉制度,将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又一次飞跃。

[参考文献][1][美]杰克·D·道格拉斯,弗而西斯·G·瓦克斯勒.越轨社会学概论[M].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387.[2]王学成,周作学.外国检察官管理模式比较研究[J].当代检察官,2003,(9).[3]王名扬.英国行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199.[4][6]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9.[5]胡卫列.美国行政诉讼中几类特殊原告及其启示[N].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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