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汇总版】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合集

编汇总版】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步骤的出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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屮华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步骤的出格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本国人、无国籍人、本国企业和组织

在法院起诉、应诉,必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需委托的律师。

【相关箧接】

《民诉定见》

308.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木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抵任诉讼代理人;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负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宽免权。

309.渉外民里诉讼中,本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木馆官员,在作为当屮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局限内的情况下,川以以外交代收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用中国律师域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第二百四卜三条【财富权益纠葛的管辖】因合同纠葛概略其他财富权益纠葛,对在屮华局限内没有居处的被吿提起的诉讼,如朿合同在屮华局限内签定概略履行,概略诉讼标的物在屮华局限内,概略被告在屮华领城内皆可供扣押的财富,或在被告在局限内设冇代表格模板机构,可以由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地、可供扣押财富地、侵权举动地或拧代表格模板机构居处地法院管辖。

第二百四卜四条【协议堂辖】涉外合同概略涉外财富权益纠葛的当事人,可以用

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实际联系的的法院管辖。选择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木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屈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卜五条【应诉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法院管辖不提出贰言,并应诉辩说的,视为承认该法院为仃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百四卜六条【专属管辖】因在履行屮外合资经若企业合同、屮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屮外合作勘探开拓自然资源合同发作纠葛提起的诉讼,由屮华法院管辖。

【相关链接】

《民诉定见》

306.法院和本国法院都仃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本国法院起诉,向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本国法院屮请概略当事人苦求法院承认和执行本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答允:但单方配合到场概略签定的国际条约另仃规定的除外。第二百四十八条【辩说期间】被告在局限内没存居处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用本送达被吿,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出辩说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答允,由法院抉择。

第二百四十九条【上诉期间】在屮华局限内没冇居处的当事人,不屈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木后,该当在三十出辩说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概略提出辩说状,申请延期的,是否答允,由法院抉择。

【相关链接】

《民诉定见》

310.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单方达成协议,该当制发调解书。造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31】.当事人单方分辩栖息在我国局限内和局限外,对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栖息在我国局限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刻日;栖息在我国局限外的为三

1的上诉期均匸届满没冇上诉的,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作法律效力。

312.本定见第一百四卜五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七卜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步骤。

笫二百五十一条【涉外财富保全】当空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法院屮请财富保全。

短长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屮请财富保全。

笫二百五十二条【涉外财富保全的破除】法院裁定答允诉前财富保全后,屮请人该当在三十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法院该当破除财富保全。

第二百五卜八条【涉外仲裁屮的财富保全】当事人屮请采用财富保全的,屮华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该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居处地概略财富地的中级法院裁定。

【相关隱接】

《民诉定见》

31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富保全屮诸提交法院裁定的,法院可以举行审査,抉择是否举行保全。裁定采用保全的,该当责令屮请人提供担保,屮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冋屮请。

第二百六十二条【司法辅佐的原则适用局限】凭证缔结概略到场的国际条约,概略按照互惠原则,法院和本国法院可以彼此苦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杳取证以及举行其他诉讼举动。

本国法院苦求辅佐的事项有损于屮华的主权、平静概略社会大众利益的,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苦求司法辅佐的道路】苦乞降提供司法辅佐,该当依照共和国缔结域者到场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道路举行:没冇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道路举行。本国驻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査取证,但不得违反的法律,并不得采用欺压步骤。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主管机关答允,任何本国机关概略个人不得在中华局限内送达文书、调査取证。

【相关徒接】

《民诉定见》

319.与我国没有司法辅佐协议乂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道路,悝接苦求我国法院司法辅佐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剖析理由。

第二百六十四条法院作出的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概略其财富不在屮华局限内,当事人苦求执行的,可以由造事人亢接向右管辖权的本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法院依照屮华缔结概略到场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概略按照互惠原则,苦求本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作法律效力的仲裁判决,当事人苦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概略其财富不在局限内,该当由当事人宜接向仃管辖权的本国法

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本国法院作出的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必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宜接向仃钟辖权的中级法院屮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本国法院依照该国与屮华缔结概略到场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概略按照互惠原则,苦求法院

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六•卜六条法院对屮请概略苦求承认和执行的本国法院作出的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缔结概略到场的国际条约,概略按照互惠原则举行审査后,认为不违反屮华法律的基本原则概略国家主权、平静、社会大众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必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冇关规定执行。违反法律的基木原则概略国家主权、平静、社会大众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六卜七条国外仲裁机构的判决,必要屮华法院承认和执行的,该当由当里人直接向被执行人居处地概略其财富地的屮级法院巾请,法院该当依照缔结概略到场的国际条约,概略按照互惠原则筹划(1

【精编汇总版】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合集

编汇总版】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步骤的出格规定 合集] 屮华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步骤的出格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本国人、无国籍人、本国企业和组织 在法院起诉、应诉,必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需委托的律师。 【相关箧接】 《民诉定见》 308.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木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抵任诉讼代理人;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负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宽免权。 309.渉外民里诉讼中,本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木馆官员,在作为当屮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局限内的情况下,川以以外交代收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用中国律师域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第二百四卜三条【财富权益纠葛的管辖】因合同纠葛概略其他财富权益纠葛,对在屮华局限内没有居处的被吿提起的诉讼,如朿合同在屮华局限内签定概略履行,概略诉讼标的物在屮华局限内,概略被告在屮华领城内皆可供扣押的财富,或在被告在局限内设冇代表格模板机构,可以由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地、可供扣押财富地、侵权举动地或拧代表格模板机构居处地法院管辖。 第二百四卜四条【协议堂辖】涉外合同概略涉外财富权益纠葛的当事人,可以用

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实际联系的的法院管辖。选择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木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屈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卜五条【应诉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法院管辖不提出贰言,并应诉辩说的,视为承认该法院为仃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百四卜六条【专属管辖】因在履行屮外合资经若企业合同、屮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屮外合作勘探开拓自然资源合同发作纠葛提起的诉讼,由屮华法院管辖。 【相关链接】 《民诉定见》 306.法院和本国法院都仃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本国法院起诉,向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本国法院屮请概略当事人苦求法院承认和执行本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答允:但单方配合到场概略签定的国际条约另仃规定的除外。第二百四十八条【辩说期间】被告在局限内没存居处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用本送达被吿,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出辩说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答允,由法院抉择。 第二百四十九条【上诉期间】在屮华局限内没冇居处的当事人,不屈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木后,该当在三十出辩说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概略提出辩说状,申请延期的,是否答允,由法院抉择。 【相关链接】 《民诉定见》 310.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单方达成协议,该当制发调解书。造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31】.当事人单方分辩栖息在我国局限内和局限外,对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栖息在我国局限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刻日;栖息在我国局限外的为三 1的上诉期均匸届满没冇上诉的,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作法律效力。 312.本定见第一百四卜五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七卜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步骤。 笫二百五十一条【涉外财富保全】当空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法院屮请财富保全。 短长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屮请财富保全。 笫二百五十二条【涉外财富保全的破除】法院裁定答允诉前财富保全后,屮请人该当在三十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法院该当破除财富保全。

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 规定 民事诉讼法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30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30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30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307.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308.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309.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310.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311.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30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312.本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第277条、第278条的规定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五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二十三条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第五百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百二十五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六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五百二十八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第五百二十九条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信息中心== 【答疑解惑专栏】 疑问1:什么是涉外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是中国公民的民事案件是否有可能是涉外民事案件? 解答:所谓涉外民事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谓涉外因素,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二是引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三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在外国。以上三个方面只要任何一个方面或多个方面存在就是具备涉外因素。也就是说,民事诉讼主体、客体或内容三项中的某一项或多项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就构成涉外案件。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不难看出,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中国公民的民事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在外国,就可以构成涉外民事案件。因此,双方当事人都是中国公民的民事案件也有可能是涉外民事案件。 疑问2: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就应当完全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来审理吗? 解答: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专门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只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上述提法本身就不准确。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各国对其有着不同的立法模式:一是专门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规定,实行单独立法;二是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分别规定在本国民事诉讼法的各个章节中;三是在民事诉讼法前面各章节中对民事诉讼的一般问题作出规定之后,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问题再专门加以规定。我国实行的第三种立法模式,即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总则、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对民事诉讼的一般问题作了规定之后,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第四编加以规定,称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此外,由于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有可能牵涉到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规定(包括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应实行有关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疑问3: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怎么一回事?

《民事诉讼法》2022 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

《民事诉讼法》2022 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 简析 《民事诉讼法》2022 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 202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解释》〕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相比拟1992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1992《意见》〕第十八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新增16条,修改8条,不变或根本不变的6条,删除3条,可以说是全面修订。笔者在这里对修订的主要条款作一简析。 《民事诉讼法》2022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一、增加了涉外民事案件的类型 2022《解释》第522条是对1992《意见》第304条的修改,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类型重新作了定义。 其中第522条第(二)款是新增加的情形,也是对第522条第(一)款的补充,即不仅考虑国籍或者注册地因素,还考虑“经常居所地〞因素。这一更改是考虑到全球化趋势下人员及组织的流动,比方一些中国籍公民到国外常住。这一思路与《民事诉讼法》第21条有关“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区分相似,2022《解释》将其扩展至域外。此外,增加了第522条第(五)款“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为继续扩展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围留出了空间。二、认可当事方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 2022《解释》第531条是对1992《意见》第305条的修改。本条第一款为增加内容。内容与《民事诉讼法》第34条类似,不同之处在于第34条中的“人民法院〞改为这里的“外国法院〞。这意味着我国法院认可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审理案件,如有此约定,当一方当事人再向我国法院起诉时,法院将不予受理。 三、对域内外当事人的上诉期重新做了规定 2022《解释》第538条是对1992《意见》第311条的修改。本条规定内容比修改前更全面,不限于当事人为“双方〞,可以是“多方〞;不限于一方域内另一方域外,可以多方在域内或者多方在域外。域内当事人对于判决的上诉期为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司考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司考解读 前言: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一共552条,相比较原来的320条,增加了232条。此次司法解释以2012年新的民事诉讼法为基础,对原来的司法解析及其他的解释、规定进行了整合、细化。从司法考试角度来说,本次解释也有很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和原来的解释规定变化的地方以及对新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的细化,是我们必须要注意的重点,这些部分也必将是2015年以及今后几年司法考试民诉部分的重要考点。 一、管辖(第1-42条) (从原来的37个条文增加到42个条文) 【重点条文1】第20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司考解读】明确了网络交易的合同履行地。 【重点条文2】第25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26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司考解读】明确了网络侵权的地域管辖,增加了服务导致侵权的管辖法院。 二、回避(第43—49条) (本部分新增加了7个条文,原来解释里面没有) 【重点条文1】第43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44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司考解读】进一步细化了回避情形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民事诉讼法新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民事诉讼法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0 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 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 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 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 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 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 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 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 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 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 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些特别程序,用于处理特定类型 的民事纠纷或应急情况。这些特别程序有助于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司法体系的公正与公平。本文将详细 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并对其实施过程进行分析和总结。 特别程序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的一种诉讼程序,用于解决普通程序 无法处理或不适用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包括简 易程序、速裁程序、保全程序、仲裁程序、督促程序和其他特别程序。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标的额较低、纠纷相对简单的案件。它相比于 普通程序,强调快速、简捷和经济的原则。在简易程序中,案件审理 时间较短,争议解决过程更加便捷,法官在审理中也更加灵活。 二、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适用于一些争议较为明确、证据充分的案件。这种程序旨 在快速公正地解决争议,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在速裁 程序中,当事人要求速裁,案件将由一名法官负责审理和裁决,裁决 结果具有同样的效力。 三、保全程序 保全程序是一种具有紧急性的特别程序,用于防止可能对权益造成 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况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

保全措施来冻结资产、扣押财产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诉讼时期的权益。 四、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适用于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所涉及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而不是通过法院诉讼。仲裁程序具有独立性、高效性和保密性的特点,也是一种常见的解决纠纷方式。 五、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旨在强制被告履行判决文书、支付仲裁金额或履行其他一些特定义务。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方履行判决或裁决。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依法对申请进行处理。 六、其他特别程序 除了上述的特别程序外,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别程序,例如先予执行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这些程序在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时,能够更好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总结起来,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为特定类型的民事纠纷、紧急情况或司法便利提供了解决机制。这些程序以简捷、高效和保护当事人权益为原则,为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行和公正审判提供了保障。通过合理运用特别程序,我们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 在一些情况下民事诉讼会走特别程序,那么什么是特别程序,关于特别程序的法律知识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是什么?我来 为你详细解答相关问题。 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程序不同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其特定性表现在:第一,特定的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第二,特定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在这两类案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

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具有下列特点: (一)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是要依法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二)没有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申请人或起诉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他们没有对方当事人。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必须是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原告提起,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 (三)实行一审终审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

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处理

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处理 一、涉港澳台民事诉讼概说 经济活动中,港澳台同胞在大陆的投资都适用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和与外商投资同样的优惠政策。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一直十分重视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问题,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处理。早在1987年正式民事诉讼法尚未颁布时,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在诉讼程序方面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办理。在“一国两制”的方针指导下,香港和澳门回归之后,保持高度自治,继续实行其原有的法律制度,并且享有司法终审权,我国正式形成多法域的国家。可以预料,“一国两制”的原则必然促进两岸最终实现统一。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时,我们仍然承认台湾地区是一个独立的法域。这样,我国出现“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两大法系、四个法域”的状况。 随着经济融合和文化交流不同加强,不同法域之间

开展司法协助又成一个迫切的需求。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与涉外民商事诉讼一样,由于需要在外法域送达、取证等方面的原因,审理期间可能要延长;同时,也存在各个不同的法域根据独立的司法终审权,相互承认对方法域的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这些问题,与国际司法协助相似,但又有很大的不同。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最高法院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分别与之达成了关于送达、取证以及执行仲裁裁决等方面的一致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1999年)。此外,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表示承认台湾地区的裁判和仲裁裁决,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这些司法解释,为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实践提供了依据,为构建统一的中国区际司法协助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二、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和不同法域之间相互达成的有关协议,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目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民事诉讼法》在2019 年1 月时就已经实施,下面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 年4月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 年8 月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1991.04.09 •【文号】主席令第四十四号 •【施行日期】1991.04.09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4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91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二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三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五章管辖 第二十六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七章财产保全 第二十八章仲裁 第二十九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6号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12.24 【实施日期】202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mínshì)诉讼法(2012年修正(xiūzhèng))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huìyì)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xiūgǎi)〈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guāny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dānbǎo)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shěn pàn jiān dū)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dūcù)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ɡōnɡshì)催告程序 第三(dì sān)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shěnlǐ)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民事诉讼法全文2021_2021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2021_2021民事诉讼法全文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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