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
第15章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15章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国际民事诉讼法是规范跨境民事诉讼的一门法律学科,指导人们在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民事纠纷时应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及法院管辖,以及诉讼程序和执行结果相互承认的原则和规则。
本章将对国际民事诉讼法进行一个概述,并介绍其主要内容和原则。
首先,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目标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国际交往和合作。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间的经济、贸易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因此跨国民事纠纷的出现也变得更加普遍。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出现,为处理这些纠纷提供了一种明确的法律框架和途径。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民事管辖、法律适用、诉讼程序和执行结果相互承认等方面。
在国际民事管辖方面,该法规定了各国法院对跨境纠纷的管辖条件,以确定哪一个法院有权审理该案件。
通常,法院可以根据被告和原告的住所或者经常居所来决定管辖权。
在没有明确管辖法院的情况下,诉讼各方可以协商选择一个适当的管辖法院。
法律适用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当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民事纠纷时,各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国际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跨国纠纷中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
通常,法院会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合同约定、当事人选择或者自己裁定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此外,当适用外国法律时,法院还需要了解和解释该外国法律。
诉讼程序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不同国家的诉讼程序可能存在差异,因此需要规定一套统一的程序规则来处理跨国纠纷。
这些程序规则包括起诉状的提交、诉讼文件的送达、证据的收集和调取、庭审程序、判决和上诉等。
此外,为了加快国际民事诉讼的推进,国际民事诉讼法还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等非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争端。
最后,执行结果相互承认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当一方在一些国家取得胜诉并获得判决或仲裁裁决后,如何在其他国家得到执行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各国之间的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的原则和程序。
在一些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各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要求更为简便,以促进国际交流和经济合作。
《国际民事诉讼法》课件

国际民事诉讼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全球化背景下的 国际民事诉讼挑 战
国际民事诉讼中 的法律适用问题
跨国司法合作与 协调的机遇
未来发展趋势与 展望
国际民事诉讼未来发展方向
电子诉讼和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的普及 国际民事诉讼规则和标准的统一和协调 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在证据收集和分析中的应用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融合与互动
课件的创作背景 和目的
课件的结构和内 容概述
课件的特点和使 用对象
课件目的
介绍《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 概念、原则和内容
提高学生运用国际民事诉讼法解 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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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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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学生了解国际民事诉讼的基 本程序和规则
增强学生的国际法律意识和素养
适用人群
法学专业学生 律师、法官等法律工作者 对国际民事诉讼法感兴趣的普通读者 需要了解国际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的企业或机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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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案例三:涉外知识产权保护
案例背景:介绍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案例描述:详细描述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案例,包括案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 案例分析: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包括涉及的法律问题、争议焦点和解决方法 案例启示:总结案例的经验教训,提出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和措施
08
国际民事诉讼前景展望
执行与仲裁
执行的概念 和特点
执行中的特 殊问题
执行程序的 一般规定
仲裁的概念 和特点
06
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范围
涉外民事关系 适用的外国法 律,由人民法 院、仲裁机构 或者行政机关
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 用外国法的, 有管辖权的法 院应当查明外 国法理解和适 用的关键内容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一、本文概述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民事诉讼日益频繁,管辖权冲突也随之增多。
如何在各国法律制度间寻找平衡,确保公正、效率与便利,成为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实践应用以及冲突解决机制,以期为解决跨国纠纷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系统梳理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的相关理论,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等原则,并分析其适用条件和限制。
结合具体案例,探讨管辖权确定在实践中的操作难点和争议焦点,如管辖权异议、平行诉讼等问题。
针对管辖权冲突,本文将研究现有国际条约、国内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解决策略,包括管辖权协调、国际礼让、先行判决承认与执行等机制,并评估其实际效果与局限性。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提供更为清晰、全面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指南,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和谐与稳定。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过程,涉及到多个因素和法律原则。
其核心在于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有效和效率地解决国际民事纠纷。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需要依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国际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民事诉讼法公约》等,为各国在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上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同时,各国国内法也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往往与国际法相一致,以确保国际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被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
通常情况下,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这是因为被告与该地区存在密切联系,且在该地区接受司法管辖更为方便。
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也可能影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还需要考虑特殊情况。
例如,在涉及多国利益或涉及国际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可能需要通过国际协调或国际仲裁等方式解决管辖权冲突。
民事诉讼法涉外篇之案例评析

民事诉讼法涉外篇之案例评析一、案例背景。
咱先来讲个好玩的涉外民事案子。
比如说,有个外国游客汤姆,来咱国内旅游的时候,在一家纪念品商店买了个号称是“古董”的小玩意儿,花了一大笔钱。
结果回去找专家一鉴定,发现是个现代仿品,这可把汤姆气坏了。
汤姆呢,他就想通过民事诉讼把钱要回来,而且他住在国外,这就涉及到民事诉讼法涉外篇的相关规定了。
二、管辖权问题。
1. 首先就是,咱中国法院有没有权力管这个事儿呢?按照民事诉讼法涉外篇的规定,如果这个买卖合同是在咱国内签订的,而且商店是咱国内的商家,那咱中国法院就很可能有管辖权。
就像汤姆这个案子,他是在咱国内的商店里买的东西,合同签订地就在咱这儿,这就像在咱的地盘上发生的事儿,咱就有权利管。
这就好比你在自己家院子里,有人在这儿做了不好的买卖,你当然可以管一管啦。
2. 不过呢,汤姆所在的国家也可能说他们国家的法院有管辖权。
这时候就可能出现管辖权的冲突。
但是咱们有一些国际条约和惯例来协调这种情况。
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一般谁跟这个案子联系更紧密,谁就更适合管这个事儿。
在这个例子里,明显咱中国和这个案子的联系很紧密,毕竟交易发生在这儿嘛。
三、送达问题。
1. 假设咱中国法院受理了汤姆的案子,接下来就得把传票之类的诉讼文书送到被告,也就是那家纪念品商店那里。
这要是国内的案子,那简单,直接派人或者邮寄就好了。
可是涉外案件就麻烦些。
咱可能得按照国际条约或者外交途径来送达。
比如说,如果汤姆的国家和咱们国家签订了关于司法文书送达的双边条约,那就得按照条约规定的方式来。
这就有点像两个人之间传递信件,但是因为来自不同国家,得按照约定好的特殊通道来送,不能随便乱寄。
2. 要是没有条约呢?法院可能会通过外交途径,就是咱们国家的外交部门帮忙把文书送到汤姆国家的外交部门,再转交给被告。
这个过程就像一个复杂的接力赛,中间环节可不能出错,不然文书就送不到啦。
而且这个过程还挺慢的,不像国内送达那么迅速,就像蜗牛送信一样,得慢慢爬,所以涉外案件的审理有时候会因为送达问题而拖慢速度。
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 讼地位(status of parties)
▪ 外国个人(foreigner)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 ▪ 外国国家(foreign countries)的国际民事
诉讼地位 ▪ 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
外国个人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
benefit) ▪ 尊重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respect
for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customs)
国家主权原则
▪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有权通 过立法的形式对该国境内的所有诉讼活动和行为进行规范; 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在该国境内进行诉讼活动 都必须遵守当地国家的诉讼法规范;有关国家还可以根据自 己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规定对某些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 从而排除其他国家审理有关案件的可能性。
▪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1)指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的法院依据内国诉讼法的规定,要 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时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 诉讼费用的担保。在现代国际社会,一些国家不要求外国原 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其他各国的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外 国原告规定了该项义务。
(2)这种担保制度中的诉讼费用仅是指除了案件受理费(案 件受理费具有国家税收性质,应上缴国库)以外的为进行诉 讼所必需而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实际开支,诸如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差旅费、出庭费等。 (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 (试行)》第14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 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 不过,我国在同法国、波兰、比利时等国订立的司法协助条 约中,互相免除了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义务。经历了从要求 外国人提供担保到实行在互惠前提下互免担保的变迁过程。 这种规定一般也及于法人。
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俄罗斯公民萨沙来华与中国公民韩某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
后因履约纠纷韩某将萨沙诉至中国某法院。
经查,萨沙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该套设备位于中国境内。
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韩某只能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B.韩某可在该套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C.萨沙与韩某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或俄罗斯法D.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正确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前述规定,本案中,该设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
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阮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B.阮某和张某可用明示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C.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阮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不能受理D.受阮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正确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时,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民诉意见》30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十五】

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十五】第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第一节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
(一)含义在民事诉讼中,介入了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一国家的角度来看,涉及了领域外的因素,就称之为国际民事诉讼。
(二)涉外(或者国际)因素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涉及或者介入国际因素主要有两种情形: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域外因素而发生争议,需要适用国外法律解决该争议;2、诉讼程序介入了国际因素,需要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该争议。
具体来说,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诉讼主体为外国人;诉讼客体处在国外或者发生在国外;引用的证据来自国外;适用的实体法律为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条约;民商事判决需要得到外国的承认与执行等。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对象和范围(一)国际民诉程序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即调整和规范司法机关,当事人以及诉讼参加人所进行国际民事诉讼法律活动。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范围是指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哪些问题应由国际民诉法来调整,哪些问题仍然应由一般国内民事诉讼法调整。
国际民诉法的范围是指在进行国际民事诉讼中所要适用的专用特别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特殊方面,必须依据国际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进行活动。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要解决下列各方面的诉讼程序问题:1、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内国法院管辖国际民事案件的原则,哪些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或协议管辖或平行管辖等。
2、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如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力的确定;诉讼费用担保或免除;法律救助;诉讼代理等;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3、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文书送达和取证问题如送达文件的依据和途径;取证的依据和途径等。
4、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在内国的效力,即承认和执行问题5、外国法的查明问题6、司法协助中的程序应依何国法的问题等等解决上述问题,既有冲突法的间接规范,也有实体法律的直接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制度

国际民事诉讼制度是各国为了解决跨国民事纠纷而建立的一套规则和程序。
由于跨国交往的增加和全球化发展的需求,国际民事诉讼制度逐渐成为国际社会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背景、原则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背景可追溯到国际交往开始发展的时期。
在过去,由于交通和通讯技术的限制,国际民事交往很少发生,因此国际民事诉讼的需求也相对较少。
然而,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国际交往的深入,跨国民事纠纷也逐渐增多,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成为必然。
为了确保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公正和有效,各国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国内法规定,建立了一些共同的原则。
第一,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强调平等原则,即所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享有平等的权益,无论其国籍、性别、种族等身份特征。
第二,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强调独立和中立原则,即诉讼机构应独立于各国政府和权力机构,并在司法判断中保持中立态度。
第三,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强调合作原则,即各国应积极配合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包括提供证据、出庭作证等行动。
实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需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和程序。
目前,在国际层面上,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是解决国际民事纠纷的主要机构。
国际法院负责处理国家之间的纠纷,而国际仲裁机构则负责处理私人之间的纠纷。
在国内层面上,各国根据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院和诉讼程序,以便解决和处理跨国民事纠纷。
然而,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和国情的不同,各国在对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解和实施上存在差异,导致跨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比较困难。
其次,由于各国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和国家主权的尊重,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此外,由于国际民事诉讼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语言和文化差异,进一步增加了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难度。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可以加强国际法律合作和协调,制定更加统一和全面的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促进跨国民事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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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第一节概述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
所谓涉外民事案件,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同国内民事案件相比,涉外性是其显著特点。
其表现一般为:诉讼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或当事人的住所、居所或者惯常居所位于外国);诉讼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导致涉外民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亡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国外;援用的证据具有涉外因素;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需援引某一外国法作为案件的准据法;诉讼过程中会涉及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等。
正因为此,在法院从受理到审结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不同于一般国内民事案件的各种特殊程序问题。
它们分别为:(1)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以及享有豁免权的外国国家和外交代表的诉讼地位问题;(2)一国法院对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3)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及时效问题;(4)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就是专用于解决这些问题的程序性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也具有双重性,即有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
国内渊源表现为国内立法与判例;国际渊源则表现为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一)国内渊源国家主权原则要求,一国法院行使司法裁判权时必须是独立的。
因而,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即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内司法领域所派生出的一条具体原则。
所以,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与判例。
国内立法作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在国内民事诉讼法典或国内民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形式,较系统地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作出规定。
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一卷第十七编第三章、第二十编第二章、第四卷第六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一、二、六、七、八、十编;《秘鲁民法典》第十编第四章等,都专门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2.在国际私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或分散形式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作出全面而系统的规定。
前者如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第二部分,1979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第九、十、十一章,1982年《土尔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二章;后者如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除在第一章第一节就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外,在以后的各章节中还就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3.在有关的单行法中,就国际民事诉讼某一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
如日本1938年的《外国法院司法协助法》,英国1975年《域外证据法》,美国1976年的《国家主权豁免法》等就是如此。
4.在内国的执行性立法中规定相关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❶。
所谓内国的执行性立法是指一国为实施自己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而制定的相应规则。
这类规则通常具有派生性和特定性。
派生性是指这类规则的制定必须以一国已参加或缔结有关国际条约为前提;特定性是指这类规则是一国为实施某些条约而专门制定的,而且这类规则只能适用于特定的领域(或特定的问题)。
日本或前联邦德国为执行1954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和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海牙送达公约》)而分别于1970年和1977年所颁布的有关规定,以及意大利为批准和执行《海牙送达公约》所颁布的立法均属这类内国执行性立法。
判例作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国内渊源主要表现在英美法系国家。
在这些国家,判例的编纂往往是由学者完成的,如英国学者戴赛、莫里斯撰写的《冲突法》,美国学者里斯主持编撰的1971年《冲突法重述》等著作,不仅汇集大量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判例,而且还有对各类判例所确立的规则所进行的系统化总结。
因而这些著作经常可成为这些国家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直接依据;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中,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也有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判例的。
如日本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臻完备,故一般以学说及具体案件的判例作为弥补❷。
另外,日本1967年《涉外判例百选》的有关判例也是日本法院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方面依据之一。
在我国,目前还不承认判例可成为法的形式渊源(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中国特色的判例法),但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在国际私法领域(包括国际民事诉讼法),应充分重视判例的作用,必要时应允许法院以判例来弥补成文法的缺漏❸。
我国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国内渊源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为立法,另一方面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立法上主要体现于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
该法第四编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该编共六章,分别就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送达与期间、财产保全、仲裁、司法协助等作出了规定。
作为我国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渊源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另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为执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而制定的执行性规定。
前一类主要有1992年7月14日《最。
张仲伯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3月第一版,第372-373页。
❷北敏协一著,姚梅镇译《国际私法——国际关系法》,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131-132页。
❸李双元著《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6月第一版,第39页。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6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的具体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等;后一类主要有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以及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二)国际渊源国际条约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国际渊源。
这类国际条约又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两类。
目前,较有影响的多边国际条约主要有:1.普遍性的国际条约(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的主要条约:1954年《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58年《关于承认与执行扶养义务判决的国际公约》;1958年《关于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案件协议管辖权公约》;1965年《关于收养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裁决的承认公约》;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有关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的公约》;1965 年《协议选择法院公约》;1970年《关于民事或商事事件国外取证公约》;1971年《民事事件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1973年《扶养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1980年《国际司法救助公约》。
(2)联合国制定的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的国际条约:1958年《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1961 年《维也那外交关系公约》(其中的有关规定);1963年《维也那领事关系公约》(其中的有关规定);2.区域性国际条约(1)美洲国家1928年的《布斯塔曼特法典》(该法典第四卷是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的规定);(2)北欧国家1933年的《关于司法判决的承认公约》,1974年的《关于相互间司法协助的协定》;(3)欧洲共同体1968年的布鲁塞尔《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1988年卢加诺《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
我国已于1986年加入了1958年《纽约公约》,于1991年批准加入了1965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于1997年批准加入了1970年《关于民事或商事事件国外取证公约》。
自80年代以来,我国已先后与法国、波兰、蒙古、比利时、罗马尼亚、意大利、西班牙、俄罗斯、土耳其、古巴、泰国、埃及、保加利亚、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希腊、塞浦路斯、摩洛哥、匈牙利、吉尔吉斯、塔吉克、新加坡、乌兹别克、越南等国签署了双边的司法协助条约。
其中,中法、中波、中蒙等24个司法协助条约已经生效(截至1998年10月)。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和需要,我国将更积极地参加或缔结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的国际条约。
为履行“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这一规定也被《示范法》总则的第六条所采纳。
该规定体现了国际民事诉讼中所谓“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三、国际民事诉讼法与有关部门法的关系与国际民事诉讼法关系密切的主要有国际私法和国内民事诉讼法。
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虽然都是用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但前者主要解决的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后者主要解决的是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诉讼程序问题。
因而二者间有着显著的区别。
正因为此,有些国家如德国、瑞士、意大利、奥地利和匈牙利和我国的部分学者认为国际民事诉讼法是一独立的法律部门,或者称为“国际民事程序法飞。
但另一方面,二者间又有着密切联系。
因为根据国际私法的准据法规则所确定的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得不到司法保护,即当某项权利受到侵犯或不能实现而没有强制措施加以保证时,该项权利就无法行使。
反之,如果仅有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根据国际私法所产生的权利,那么,它就失去了具体保护对象,成为毫无意义和目的的东西。
也正因为这样,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关系被认为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国际民事诉讼法是国际私法的有机组成部加。
本书也正是基于这种考虑,而将国际民事诉讼法作为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一、概述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一国根据内国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赋予外国人在本国境内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实际状况。
对国际民事诉讼上所称的外国人应作广义理解。
即这里的外国人是指不具法院地国家国籍的所有人,不仅包括外国自然人、还包括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不仅包括无国籍人和国籍不明的人,还包括享有豁免权的外国国家和外交代表。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因为,如同一国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以相应的实体法地位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一样,一国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以相应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则是国际民事诉讼得以发生和进行的前提条件。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为: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普遍原则问题,外。
李浩培著:《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