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0年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82家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单位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82家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单位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2009]72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82家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单位的通知
(渝人社〔2009〕726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参保单位、定点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精神,按照有关规定,我局确定赵洪口腔诊所等82家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单位。
现将赵洪口腔诊所等82家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名单予以公布。
我局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行一点一证管理,公布的定点单位与其定点服务地址相对应,定点单位的其他分支未经我局批准,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
附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162号)要求,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需要,现就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限额标准《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162号)实施几年来,在满足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和规范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辅助器具种类、功能和部分辅助器具的价格发生了一定变化,工伤职工对提高辅助器具标准的要求比较强烈。
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种类和费用限额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情况见《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附件1)。
《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规定的限额,包括为工伤职工配置达到“项目内涵”规定的所有功能的辅助器具、假肢训练费、使用年限内的维修费等费用,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不得再额外收取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任何费用。
如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要求配置超过“项目内涵”的辅助器具,其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中矫形器部分(第36和37项除外),由主治医师提出建议,科主任签署意见,经医院工伤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后配置,医院从批准配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其它项目按辅助器具配置申请相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假牙等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不能配置的项目可在定点医疗机构配置。
二、切实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管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是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工作需要,是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经办和鉴定部门要在满腔热情做好服务的同时,加强管理,杜绝骗取、套取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行为的发生。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渝人社发[2010]128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2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市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做好《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经报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渝文审〔2010〕16号)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查处单位、个人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
其中: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等基金。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并直接对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有必要查处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进行查处。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重庆市江北区工伤定点医院

二级 一级 二乙 二乙
二乙 二甲 一甲 一级 一甲 一级 一甲
二甲 二级 二乙 二乙
北碚区歇马镇歇马东路9号 北碚区静观镇华静路53号 万盛区万东北路43号 万盛区万新路101号 万盛区青年镇桐梓街31号 万盛区关坝镇兴隆街244号 万盛区丛林镇黄泥堡 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建设路69号 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渝航路87号 渝北区洛碛镇花园路6号 渝北区悦来街道清溪口 渝北区龙溪街道武陵路1号 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五星路45号 渝北区兴隆镇街道 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 渝北区市空港工业园区港汇路23-5号 渝北区回兴镇宝圣西路468号 巴南区渔洞镇新农街2号 巴南区土桥镇花溪新村14号 巴南区渔洞镇新市街11号 巴南区鱼洞镇 巴南区道角新工地
17 重庆红岭医院
一级 渝中区长江一路65号
18 恒生手外科医院
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25号
19 重庆红楼医院
渝中区长江二路39号附甲15号
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20 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南医院) 三甲 沙坪坝区高滩岩29号
21 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职业病防治院)
二级 南岸区南城大道301路
22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6 (重庆通用职工医院) 67 重庆骑士总医院 68 重庆市红十字会医院 69 重庆市肿瘤医院 70 沙坪坝区人民医院 71 沙坪坝区中医院 72 重庆嘉陵医院 73 重庆东华医院 74 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中心医院 75 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中心医院 76 重庆蓝天医院 77 重庆市友谊骨科医院 78 重庆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医院 79 九龙坡区第一人民医院 80 九龙坡第二人民医院 81 重庆市第十三人民医院(铁路医院) 82 九龙坡区第三人民医院 83 重庆市西郊医院 84 重庆建设医院 85 九龙坡区第四人民医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管理负面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管理负面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14•【字号】渝人社发〔2016〕269号•【施行日期】201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管理负面清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行为,强化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18号)和2016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推进会要求,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了《重庆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管理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14日重庆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管理负面清单一、不准降低入院指征和标准协议医疗机构不准降低入院指征,将应在门诊治疗或门诊观察治疗的参保人员收治住院;不准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以住院形式进行疗养(休养)或进行养老式住院、旅游式住院,并用医保基金支付其费用。
二、不准借优惠活动名义诱导参保人员不合理就医协议医疗机构开展优惠活动严格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不准借优惠活动、体检、义诊等名义,诱导参保人员住院;不准委派人员或通过中介人批量组织参保人员就诊住院。
三、不准挂床住院协议医疗机构不准将无真实病床或无病历及相关病程记录,或不在医院治疗的参保人员的医保费用纳入医保结算。
参保人员停止住院治疗后,协议机构不得延迟办理出院手续,而继续上传其住院医保费用。
四、不准过度医疗和非适应症治疗协议医疗机构不准违反临床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对参保人员开展过度检查、过度治疗或实施非适应症治疗。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渝人社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4号)各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和需求,保证《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完整、统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精神,现就贯彻执行《药品目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补儿童用药。
2009年,我市将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为适应城乡居民基本用药需要,重点保障参保儿童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本用药,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增补的儿童用药,增补为我市《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西药部分,附表1)、(中成药部分,附表2)。
新增的药品品种全部按照乙类药品进行管理。
二、对《药品目录》凡例的补充说明(一)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同时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作为药品名称一部分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二)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为口服剂型)一致,且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其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三)《药品目录》凡例中标注的口服液体剂型中含干糖浆剂及干混悬剂;中成药剂型胶囊包含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转发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转发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6.12.14•【字号】渝人社发〔2016〕270号•【施行日期】201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转发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7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残联,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社发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本次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康复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就医时,使用上述医疗康复项目,在限定支付范围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政策予以报销,其中,门诊康复治疗的参保人员,须按规定申报康复治疗资格,门诊报销不计算起付标准。
基金支付额度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二、本次新增纳入的20项医疗康复项目,其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等,在我市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制定的新版医疗服务价格的推行时,结合我市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2016年12月14日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文件财政部中国残联人社部发〔2016〕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残联:2010年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要求,将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于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康复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0]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01.18
【实施日期】2010.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
店资格管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5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的管理,建立有序的两定机构进入和退出机制,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和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9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10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1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96号)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供医疗服务1年以上。
同一经营主体开办的医疗机构已被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大中城市和我市各统筹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在我市开办同类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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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0年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2010]179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0年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的通知
(渝人社〔2010〕17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178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38号)精神,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2009年底对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统称定点机构)开展了资格审核和年终考核,现将2010年符合定点资格的定点机构名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医疗市级转诊定点机构,为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转诊定点服务机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工伤职工经批准转诊的,可选择其中任何一家就医。
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在本通知规定的服务区域内从事工伤康复服务,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其服务区域内的工伤职工可就近选择康复机构。
三、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为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工伤职工可选择其中任何一家配置辅助器具。
四、工伤医疗区县级定点机构,为所在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就医定点服务机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定点机构所在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工伤职工在本区县(自治县)定点机构中可选择其中任何一家就医。
五、工伤医疗市级转诊定点机构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同时承担机构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的工伤医疗区县级定点服务。
各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再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六、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市级直管的六大行业职工医院签订服务协议。
本通知印发后,各定点机构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和专科范围内从事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通知规定,指定工伤职工到某定点机构就医、康复或配置辅助器具。
同时,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定点机构协议服务管理,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以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