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汽油标准案

合集下载

国外清洁汽油标准现状及我国的差距

国外清洁汽油标准现状及我国的差距

国外清洁汽油标准现状及我国的差距目前国际上较为先进的汽油质量标准分为美、欧、日、《世界燃油规范》四大标准体系。

1.美国的汽油标准美国目前关于汽油的标准有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的D4814-2003、美国22州新配方汽油标准、加州CaRFG3标准。

在这三类汽油规格标准中以ASTM标准最宽松,加州标准最严格,其限值变化最大的是硫含量。

ASTM D4814-2003要求硫含量不大于1000µg/g,对苯含量、烯烃含量和芳烃含量则没有加以限制。

美国加州现行汽油质量指标执行硫含量不大于15µg/g,苯含量不大于0.7%,烯烃含量不大于4.0%,芳烃含量不大于22%,蒸气压不高于48.3kPa的标准。

现行的加州汽油标准比2006年执行的联邦标准还严格。

美国联邦汽油标准将于2006年开始执行硫含量不大于30µg/g,苯含量不大于1%,烯烃含量不大于10%,芳烃含量不大于25~30%,蒸气压不大于51.7kPa的具体指标,从而进一步经济合理的降低汽车污染物排放。

2.欧洲的汽油标准EN 228汽油质量标准是欧洲统一实施的汽油标准。

EN 228标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限定了密度、辛烷值以及硫含量、苯含量等指标的最大值。

第二部分根据气候和季节将汽油的挥发性划分成不同的等级,分别执行。

由于欧洲国家较多,具体情况差别较大,因此欧洲一些先进国家在满足欧洲统一法规的大前提下,又制定了符合自己国情的实施标准。

为了进一步降低汽车污染物的排放, EN 228-2002汽油质量标准(与欧Ⅲ排放法规相对应),将汽油硫含量降到150µg/g、芳烃含量降到42%、要求苯含量不大于1.0%,铅含量不大于5 mg/L,并对各种氧化物的含量加以限制。

2005年,欧洲将开始执行欧Ⅳ排放标准,将清洁汽油中的硫含量降为50µg/g,芳烃、苯、烯烃含量分别降为35%、1.0% 和18%。

2007年10月1日起推行无硫汽油,使硫含量低于10µg/g,并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强制执行此指标。

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国际经济)

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国际经济)

案例分析(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自WTO成立以来,已发生过多起涉及国民待遇原则的案件,而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标准案,在众多此类案例中占有重要地位。

因为它是用尽WTO争端解决机制全部程序才完满解决的第一个争端,即第一次进入上诉审程序,也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功解决的发展中成员国投诉发达成员国的第一个争端,还是WTO成立后通过其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涉及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的第一个法律争端。

案件事实:1995年1月23日,即在WTO成立后的第22天,美国收到委内瑞拉书面请求,要求根据1994年GATT第20条、TBT第11条第一款和DSU第1条,就美国环境保护署1993年12月15日颁布,并于1995年初生效的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标准对进口委内瑞拉产汽油的歧视待遇,进行双边磋商。

同年3月21日,委内瑞拉与美国进行双边磋商,由于未能获得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3月25日,委内瑞拉致函DSB请求设立专家小组审理该争端。

委内瑞拉和巴西指控美国《汽油条例》违反了GATT第,1条的最惠国待遇规定,以及第3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国民待遇规定,也违反了《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第2条的规定,委内瑞拉还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指控美国《汽油条例》已经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和丧失,美国反对该项指控,并以GATT 1994第20条第b、d、g款所规定的各种例外为根据,辩称《汽油条例》完全合法,也辩称其汽油条例不属于TBT第2条的范围。

争议焦点:该案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是美国为保护清洁空气而对进口汽油和国产汽油所适用的不同待遇是否符合GATT 1994第3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以及可否援引GATT 1994第20条g款所规定的国民待遇一般例外。

分析:如何理解和把握GATT第3条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第20条所规定的一般例外之间的关系,应该说WTO协定本身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而该案中专家组对GATT第3条第四款的解释,以及上诉机构对GATT第20条g款的解释为WTO 成员正确理解和运用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一般例外提供了可供参考的重要依据。

WTO第三版案例分析

WTO第三版案例分析

WTO规则第一篇(1—4章)1.阿根廷和欧共体的农产品出口贸易纠纷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后,由于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出口农产品到这两个国家比以前困难。

1987年初,美国和欧共体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作为补救措施,欧共体向美国提供年进口230万玉米和高粱的配额,限期为4年。

阿根廷为主要农产品出口国,其出口的主要农产品也是玉米和高粱,它要求在欧共体得到与美国同样的待遇。

1987年阿根廷向GATT申诉,认为欧共体违反了GATT第24条款的规定,即加入关税同盟时寻求提高约束性关税的GATT成员在修改关税减让表时,应与其他成员进行关于补偿性调整的谈判。

最后,欧共体和阿根廷达成协议,欧共体向阿根廷提供了和美国相同的配额,同时还增加了一些肉类配额。

1990年,美欧协议延长,欧阿协议也相应延长。

2.巴西、智利等9国的烟草制品立法问题纠纷1993年,美国签署了一项法令,要求国内的卷烟制造商在生产中至少使用75%的本国原料,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法令还规定了对进口征收国内税、检查费。

1993年前,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加拿大,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泰国,津巴布韦向美国出口的烟草达到91000吨,总价值为亿美元。

新法令的实施将大大影响这些国家对美国的烟草出口。

1993年12月17日,巴西,智利等8国提出申诉,认为美国关于关于烟草制品的立法违反了GATT第3条第5款向GATT第3条第5款。

即“缔约方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条例规定的某一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缔约方,也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1994年1月25日,专家组成立。

1994年9月,专家组提交调查报告,认为美国政府的法令实际上是内部数量限制措施,不符合GATT第3条。

1994年10月4日,通过专家组报告,巴西,智利等9国胜诉。

3.美国与欧共体关于维生素类药的关税纠纷对于维生素类药物,美国早先的关税是按照美国售价法计算的,药用维生素B12是44%。

wto美国汽油案

wto美国汽油案

美国汽油标准案[事件背景]1994年,美国依据国内《空气洁净法》对汽油提出了新的环境标准,规定进口的汽油必须立即实施新的标准,而国产汽油则2年后实施。

委内瑞拉是对美国汽油的最大出口国,认为这是典型的歧视性做法。

1995年1月23日,委内瑞拉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起诉,声称美国正在执行的清洁汽油规定在国产汽油与进口汽油之间造成了歧视,要求就此事与美国进行磋商。

[专家小组的意见]1995年4月10日,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

专家组认为,由于美国对进口汽油和国产汽油制定了不同的环境标准,对进口汽油实行更严格的标准,从而使进口汽油在市场销售条件方面无法享受与国产汽油同等的待遇,因而违背了WTO的非歧视原则,并且判定美国不能在该案件中引用GATT第20条的例外规定。

[美国提出上诉]1996年2月21日,美国提出上诉,认为其采取的“汽油规定”是出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目的,根据GATT第20条的规定,应视为是适用WTO原则的例外。

上诉机构经过审理,认为对进口汽油的歧视待遇与改善空气质量的目标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即改善空气质量无须以歧视进口汽油作为前提条件,从而认定美国确定国内外不同的汽油环保标准并非出于环境保护目的。

所以说,第20条不适用于该案,报告维持了专家小组报告的裁定内容,即美国“汽油标准”造成了对进口产品的歧视,建议美国修改国内相关立法,以便符合WTO 的非歧视原则。

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GA TT1994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第三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4.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第十一条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第二十条一般例外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方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2条技术法规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为实现合理目标所必需的范围,这些合理的目标包括:国家安全需要;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护环境。

国民待遇原则案例_汽油案

国民待遇原则案例_汽油案

b、d、g款的规定来证明其合法性。

专家组对GATT第1条未作审查,因为对于第3条“国民待遇” 和第20条的审查足以使最惠国待遇审查成为不必要;对TBT协 议也未作裁决,因调查结果已使争端明确。 最后,专家小组建议DSB要求美国采取措施使其《汽油条例》

中的该部分内容符合美国依据GATTl994所承担的义务。


1995年3月21日,委内瑞拉与美国进行双边磋商。
由于未能获得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1995年3月25日,委内 瑞拉致函DSB,请求设立专家小组审理该争端。 1995年4月10日,DSB召开特别会议,决定设立专家小组,审 查该项投诉。


1995年4月30日,巴西要求与美国就同样问题进行磋商。

【上诉审程序】 1996年2月21日,美国通知DSB,美国决定就该专家小组报告 向常设上诉机构上诉,并向常设上诉机构呈交上诉通知书

1996年5月20日,DSB会议通过上诉机构报告及其所更改的专
家小组报告,并同意在6月19日召开会议,听取美国关于执行 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建议的意见。 1996年6月19日,在DSB会议上,美国表示将执行该争端解决 决定。

专家小组驳回了美国所提出的“进口汽油获得了与处 于相同情况的美国厂商所产汽油的待遇”的抗辩。专 家小组认为,GATTl994第3条关注的只是相同产品的同 等待遇,而不允许根据生产商的特征和生产商所拥有
资料的性质给予不利的待遇。

由于有以上认定,无需再确定汽油规则是否违反 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第20条b款
有效的平等机会”。

美国国产汽油通过基准建立方法,获得了比进口汽油 有利的销售条件。 因为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尽管化学成分相同,但是适

委内瑞拉诉美国汽油标准案

委内瑞拉诉美国汽油标准案

委内瑞拉诉美国汽油标准案一、基本案情1995年1月23日,委内瑞拉提出,美国环境保护局于1993年12月15日发布的《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构成了对外国产品的歧视,不符合WTO相关规定的要求。

于是,两国于1995年2月24日开始根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协议)第14条第1款和《关于争端处理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备忘录》(DSU)第4条进行磋商。

由于协商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3月25日委内瑞拉请求将该争议提交WTO争端处理委员会(DSB)处理。

DSB于4月10日决定成立专家组,并授权其“根据委内瑞拉在编号为WT/DS2/1的文件中向DSB提出的事项,作出决定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作出这些协议规定的裁决。

”这是WTO组织正式成立以来成立的第一个专家组。

1995年4月10日,巴西也就相同的问题以相同的依据向美国提出协调要求。

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5月19日,巴西也请求DSB成立专家组解决此争议。

鉴于争端解决机构已经就委内瑞拉与美国相同性质的纠纷成立了专家组,因此,在征得委内瑞拉和美国的同意后,DSB决定由该专家组一并对巴西的申诉作出决定。

同时,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挪威等国家也提出保留作为第三方加入争议解决的权利。

本案的导火线是美国有关环境保护的国内法律及其行业准则。

在之前的1990年,美国修改了《清洁空气法》,确定了两项新的计划以保证燃烧汽油的排放不超过1990年的水平。

为与这两项计划配套,环保局制定了《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

该新法案适用于美国的炼油商、混合加工商和进口商,并授权环保局予以执行。

《清洁空气法》确定了改良汽油的成分标准和排放标准。

其中,成分标准涉及氧、苯、重金属等的成分;排放标准要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毒污染物的排放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15%,氮氧化物的排放量保持在原有的水平。

同时,为防止从改良汽油中提取出的污染物被倾倒进普通汽油,《清洁空气法》也设定了普通汽油的标准,要求任何炼油厂、加工厂或进口商出售的汽油的所有污染指标都不得高于1990年出售的汽油的水平。

美国汽油标准案

美国汽油标准案美国汽油标准案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它涉及到汽车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等多个方面。

在过去的几年里,美国汽油标准一直备受争议,各方利益相关者都在积极参与讨论和辩论。

本文将就美国汽油标准案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更好地了解该案件的背景、争议焦点、影响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美国汽油标准案的背景。

美国汽油标准旨在控制汽车尾气排放,减少空气污染,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汽车工业的变革,汽车排放标准也面临着调整和更新的压力。

一些汽车制造商和石油公司认为现行的汽油标准过于严格,不利于汽车工业的发展和竞争力。

另一方面,环保组织和部分政府官员则主张应该进一步提高汽油标准,以应对日益严重的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问题。

其次,美国汽油标准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上。

一方面,一些利益相关者认为应该放宽汽油标准,以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和创新。

他们认为过于严格的标准会增加汽车制造成本,影响汽车的性能和竞争力。

另一方面,另一些利益相关者则主张应该继续保持严格的汽油标准,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他们认为放宽标准会导致更严重的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对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害。

再次,美国汽油标准案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汽油标准的调整将直接影响汽车制造商、石油公司、环保组织和消费者等多个利益相关者。

放宽汽油标准可能会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和创新,降低汽车制造成本,但也可能会加剧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

相反,继续保持严格的汽油标准可能会推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但也可能会增加汽车制造成本,影响汽车的性能和竞争力。

最后,针对美国汽油标准案的解决方案可能包括多种途径。

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和政策来调整汽油标准,平衡各方利益,促进汽车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汽车制造商和石油公司可以加大投入研发,推动汽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以适应更严格的汽油标准。

消费者可以选择购买更环保、节能的汽车,支持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GATT中最惠国待遇案例和答案

委内瑞拉诉美国石油标准违反GATT 最惠国待遇案一、案由在20 世纪90 年代的美国,为了提高市场份额,国内和国外的汽油销售公司的竞争变得异常激烈。

在销售量衰退和新的要求提高汽油质量的环保标准压力下,美国大型石油公司发现了阻挡进口商的良机。

美国石油公司积极支持美国环保局修订《净化空气法》。

在1990 年法案的修改中,国会指导环境保护局规定:在美国一些重污染区,采取新的规章来提高空气质量。

只有经改良的、减少有毒物放射的汽油和天然气才能在这些地区销售。

环保局负责签署改良汽油和惯用油标准原则。

1991 年,环保局提出了对于国内和国外炼油商不同的标准,他们认为国外炼油商缺乏1990 年检测的、足以证明汽油质量的真实数据,只能通过一个“法令的底线”显示他们汽油的质量。

而国内炼油商可以通过3 种可行方法制定“独立的底线”。

这一标准对外国炼油商采取了歧视政策,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均衡,从而引起一场贸易纷争。

委内瑞拉在给WTO 的诉状中强调,美国石油标准违背了GATT 中的最惠国待遇,因为它对从某一第三国(加拿大)进口的石油采用了“独立底线”方案。

同时,美国也违背了国民待遇,因为对美国国内石油公司采取了更优惠的待遇。

二、裁决此案的结果是美国败诉。

WTO 的其他案例,如印度和波兰关于汽车进口体制的纠纷、美国及中美洲国家和欧盟关于香蕉进口体制的纠纷、巴西和欧盟关于咖啡进口体制的纠纷等都是涉及到非歧视性原则的。

因此,我们对WTO 的关注要从这个最基本的原则开始。

三、点评非歧视是WTO 最基本、最首要的原则。

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这一原则,一是最惠国待遇,二是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含义是:WTO 一成员国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在贸易上的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应同样地给予其他成员,即外外一致的原则。

国民待遇的基本含义是一成员国应保证其他成员的公民、企业在本国国境内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即内外一致的原则。

最惠国待遇最早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可以追溯到12 世纪。

WTO案例分析日本酒类税案

WTO案例分析日本酒类税案、美国汽油标准案案例日本酒类税案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税的纠纷申诉方: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被申诉方:日本上诉方:日本、美国被上诉方: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裁决时间:(DSB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1996年11月1日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专家组报告的法律地位(性质)有关的WTO协议规定:《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第2款:“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通过对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所作解释的专有权力。

……通过一项解释的决定应当由成员的四分之三作出。

”DSU第3条第2款指出:“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方面是一个重要因素。

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用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

DSB 的建议或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案情:本案主要涉及日本的酒税体系是否符合国民待遇的原则问题,但选中本案要说明的是专家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专家组报告法律性质的认定的争议。

专家组在遵循维也纳公约第31条对GATT第3条进行解释的时候,认为“GATT全体成员方和DSB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是维也纳公约第31条所说的嗣后的惯例(suBsequent prACtiCe)”(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规定:“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的有“1、当事国嗣后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劝之适用的任何协定;2、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节制之协定之任何惯例;……”),主张在对条约进行解释时应将以往专家组报告作一并考虑。

美国对此提出上诉,认为,专家组把其他案件的专家组报告作为维也纳公约第31条第3款(B)所说的“嗣后的惯例(suBsequent prACtiCe)”是错误的。

美国认为,专家组报告仅仅起到澄清具体纠纷中各方权利义务的作用,DSB通过专家组报告的决议是GATT 协议第1段(B)(iv)所说的“决议”,但专家组报告本身并非“决议”。

案例: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精练


• 问题讨论:
1.本案涉及哪些相关条款?说明理由。 2.争端的解决一般要经过几个过程?专家组有 何权限? 3. 你对本案有何评价?
• 美国传统的石油贸易国委内瑞拉和巴西分别就美 国对改良汽油和普通汽油设置的标准提起申诉, 并声称1995年初生效的美《汽油规则》违反了 GATTl994第1条和第3条及《贸易技术壁垒议》 第2条。专家组裁定美国《汽油规则》违反了 GATTl994第3条第4款,也不被GATTl994第20条 的例外所支持。
• 3、上诉
• 1996年2月21日,美国提出上诉。4月26日,上诉 机构完成报告,并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该报告维 持了专家组的报告,但对专家组的法律解释作出 了修正。5月20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组 报告和上诉机构的报告
二、最惠国和国民待遇
• 本案围绕美国《汽油规则》中的有关内容(争议措 施)是否能根据GATTl994第20条获得例外而引发 了依据GATTl994所承担的“国民待遇”义务和 “最惠国待遇”义务问题。
• 专家组报告认为,美国环境保护局规定的国产汽油和进口 汽油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进口汽油所受到的 待遇低于国产汽油。GATTl994第20条的一般例外在这里 不适用,因为美国政府没有证明其有关法律的目标可以通 过其他的、符合GATT规则的方式来实现,也没有证明给 予进口汽油较低待遇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自然资源。欧盟作 为该争端的第三方参与了专家小组程序,指出欧盟完全支 持美国的环境目标,但在同时,它相信在努力实现环境目 标的同时,美国毫无必要对第三国给予低于优惠的待遇。
• 2、专家组
• 在本案中,专家组于1995年4月28日成立(5月31日,专家 组被指定审查巴西的起诉)。专家组同意委内瑞拉和巴西 的观点。1996年1月29日,专家组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的 最终报告指出:国产汽油与进口汽油是同类产品,但美国 根据《汽油规则》通过单独基准有效地阻止进口汽油获得 与国产汽油相同的有利销售条件及其利益的措施,并不是 GATl994第20条(b)款“为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 康所必需的措施”;清洁空气虽然是符合GATTl994第20 条(g)款规定的’“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但是《汽油规则》 的首要目标并不在于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履行不提供 较差待遇的义务,并不阻止实现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 期望水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国汽油标准案
美国汽油标准案
申诉方:巴西、委内瑞拉
被申诉方:美国
第三方: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挪威
上诉方: 美国
被上诉方:巴西、委内瑞拉
第三当事方:欧共体、挪威
裁决时间:1996年5月20日(DSB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美国环境保护局根据修改后的清洁空气法制定的汽油规则是否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见第八章);如果汽油规则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它能否适用GATT第20条(B)、(D)、(g)规定的一般例外。

(GATT第20条规定,特殊情况下WTO成员的国内措施可以偏离GATT规定的原则,但必须符合第20条规定的条件。

首先,它必须属于第20条列举的从(A)到(j)的10种情况之一;其次,它还必须符合第20条引言,即不得对情况相同的国家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变相贸易限制。


有关的WTO协议规定:
GATT第3条第4款:“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它缔约方领土时,在有关影响其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类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GATT第20条(g):“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前提是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得在情况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g) 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案情:
1990年,美国修改了1963年生效的《清洁空气法》,确定两项新的计划以保证燃烧汽油的排放不超过1990年的水平。

该新法案适用于美国的炼油商、混合加工商和进口商,并授权给环境保护局执行。

为执行这两项计划,美国环境保护局于1993年12月15日制定发布了“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汽油规则”)。

设定了两种基准来衡量汽油质量:一种是在企业1990年经营的汽油的质量数据的基础上为企业设定“企业单独基准”,其质量数据由企业自己提供;另一种是代表1990年汽油平均质量的“法定基准”。

“汽油规则”规定,对1990年经营6个月以上的国内炼油商适用企业单独基准。

如果某进口商同时是国外炼油商,当它1990年进口到美国的汽油中在数量上有75%来自它在国外的炼油厂,就对其适用企业单独基准(所谓“75%规则”)。

混合加工商或进口商如果无法使用第一种方法设定基准,就必须适用法定基准。

对1990年经营不足6个月的国内炼油商和外国炼油商适用法定基准。

委内瑞拉和巴西认为,美国法律中的某些规定,特别是关于“基准”设定的安排违反了GATT第3条(国民待遇),并最终导致该两国企业受到损失;而且,不符合GATT第20条(义务的一般例外)的规定。

美国提出,无论“汽油规则”是否与GATT的其他规定一致,它都属于一般例外的规定的情况,所以不违反GATT。

美国提出,它所采取的措施是GATT第20条的(B)所说的“保护人民、动植物生命安全”的措施;是GATT第20条(g)所说的“为有效保护可用竭资源”的有关措施。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意见:
专家组的分析:
专家组首先确认,美国的“汽油规则”对进口汽油的待遇是否低于对国产汽油的待遇,然后再分析美国引用GATT第20条提出的抗辩。

汽油规则给进口汽油的待遇是否低于给国产汽油的待遇
美国提出,由于难以检验外国炼油商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只能对外国汽油实行法定基准;美国给予相同产品的待遇是相同的;实际上法定基准严于一部分企业基准,但也松于某些企业标准,因此美国给予进口汽油的待遇“总体不低于(或平均不低于)”给国产品的待遇。

专家组认为,美国根本没有给外国炼油商提供企业数据的机会;汽油本身是一种产品,不可能再区分出不同产品;GATT要求的是对每个产品的待遇,而不可以用对进口产品的一部分高于国产品的待遇去抵销另一部分低于国产品的待遇。

专家组确认美国的措施违反了GATT第3条第4款的规定。

美国的措施是否符合GATT第20条规定的例外
专家组认定:违反第3条第4款的“基准设定规则”不是“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因此不属于GATT第20条(B)所述的例外;违反第三条第4款的“维持对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之间的差别待遇”并非“为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条例的贯彻执行所必须”,因此不属于第20条(D)所述的例外;清洁空气是GATT第20条所说的“可用竭自然资源”,但美国的“基准设定规则”不能被认定为保护自然资源的措施,不属于第20条(g)所述的例外。

由于有了这些结论,专家组认为没有必要讨论美国的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引言的问题。

对此,美国提出了上诉,指出专家组犯了两个法律上的错误:第一,认定“汽油规则“的基准设定方法不符合总协定第20条(g);其次,对20条整体作了错误的解释。

委内瑞拉和巴西在其答辩材料中提出,针对第20条的引言的要求,措施的适用还构成了“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巴西和委内瑞拉的这一观点因程序上的原因——要提出实体观点,应当通过上诉,而不是在被上诉材料中提出——被驳回)上诉机构的分析
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关于美国的措施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结论。

上诉机构指出,在审查GATT第20条时,应当先审查被申诉方实行的措施是否属于第20条列举的某一具体情况,然后再审查这一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的引言。

上诉机构指出,专家组应当审查“措施”本身是否符合第20条(B),而不是去审查给予进口汽油“较低待遇”是否符合第20条(B)。

在分析美国的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g)时,专家组犯了同样的错误。

因此,不应当认为“基准设定规则”不是为了保护美国的清洁空气。

而且,上诉机构认为,美国的“汽油规则”涉及的规定既针对进口汽油的,也针对国产汽油的,符合GATT第20条(g)规定的要求,属于一般例外的一种情况。

对汽油规则是否符合GATT第20条引言的问题,上诉机构指出,第20条的引言禁止在情况相同的国家间实行“武断地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

上诉机构认为,变相限制也包括变相的差别待遇。

而美国没有在国产汽油和进口汽油之间无歧视地实行统一标准,美国确定基准的方法是对国际贸易“不合理的歧视”及“变相限制”。

因此,虽然它属于第20条规定的例外情况之一,但没有达到第20条引言的要求。

上诉机构最终结论是:专家组认定基准设定规则不在第20条(g)的范围内,犯了法律上的错误;专家组没有分析基准设定规则是否符合第20条的引言,也是错误的。

美国的基准设定规则没有满足第20条的要求,因此不能依据第20条享受例外。

评析:
这是WTO成立之后通过专家组程序处理的第一个案件,又是关于国民待遇及其例外的案件,因此格外引人注目。

GATT第3条第4款要求WTO成员在有关影响进口产品国内销售、
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方面,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同类国产品的待遇。

本案的关键是:一项不符合GATT国民待遇的措施能否享受GATT第20条之例外。

GATT 第20条规定了10种可以享受例外的情况,美国的基准设定规则涉及其中的三种: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执行国内法,保护自然资源。

对每一种情况,要想享受例外都有一定的条件,本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主要分析了第7种(20条(g))例外。

综合来看,符合这一例外的条件主要是措施的目的(立法出发点),采取的措施是否与要达到的目的相符,以及是否对国内产品采取了相同的措施(仅适用与第20条(g))。

即使一项措施符合了这些条件,属于第20条列举的具体情况,这一措施能不能享受豁免,还要看是否符合第20条的引言。

本案最终美国“败诉”就是由于上诉机构认定美国的措施不符合GATT第20条的引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