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美国汽油案
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国际经济)

案例分析(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自WTO成立以来,已发生过多起涉及国民待遇原则的案件,而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标准案,在众多此类案例中占有重要地位。
因为它是用尽WTO争端解决机制全部程序才完满解决的第一个争端,即第一次进入上诉审程序,也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功解决的发展中成员国投诉发达成员国的第一个争端,还是WTO成立后通过其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涉及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的第一个法律争端。
案件事实:1995年1月23日,即在WTO成立后的第22天,美国收到委内瑞拉书面请求,要求根据1994年GATT第20条、TBT第11条第一款和DSU第1条,就美国环境保护署1993年12月15日颁布,并于1995年初生效的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标准对进口委内瑞拉产汽油的歧视待遇,进行双边磋商。
同年3月21日,委内瑞拉与美国进行双边磋商,由于未能获得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3月25日,委内瑞拉致函DSB请求设立专家小组审理该争端。
委内瑞拉和巴西指控美国《汽油条例》违反了GATT第,1条的最惠国待遇规定,以及第3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国民待遇规定,也违反了《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第2条的规定,委内瑞拉还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指控美国《汽油条例》已经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和丧失,美国反对该项指控,并以GATT 1994第20条第b、d、g款所规定的各种例外为根据,辩称《汽油条例》完全合法,也辩称其汽油条例不属于TBT第2条的范围。
争议焦点:该案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是美国为保护清洁空气而对进口汽油和国产汽油所适用的不同待遇是否符合GATT 1994第3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以及可否援引GATT 1994第20条g款所规定的国民待遇一般例外。
分析:如何理解和把握GATT第3条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第20条所规定的一般例外之间的关系,应该说WTO协定本身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而该案中专家组对GATT第3条第四款的解释,以及上诉机构对GATT第20条g款的解释为WTO 成员正确理解和运用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一般例外提供了可供参考的重要依据。
WTO第三版案例分析

WTO规则第一篇(1—4章)1.阿根廷和欧共体的农产品出口贸易纠纷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后,由于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出口农产品到这两个国家比以前困难。
1987年初,美国和欧共体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作为补救措施,欧共体向美国提供年进口230万玉米和高粱的配额,限期为4年。
阿根廷为主要农产品出口国,其出口的主要农产品也是玉米和高粱,它要求在欧共体得到与美国同样的待遇。
1987年阿根廷向GATT申诉,认为欧共体违反了GATT第24条款的规定,即加入关税同盟时寻求提高约束性关税的GATT成员在修改关税减让表时,应与其他成员进行关于补偿性调整的谈判。
最后,欧共体和阿根廷达成协议,欧共体向阿根廷提供了和美国相同的配额,同时还增加了一些肉类配额。
1990年,美欧协议延长,欧阿协议也相应延长。
2.巴西、智利等9国的烟草制品立法问题纠纷1993年,美国签署了一项法令,要求国内的卷烟制造商在生产中至少使用75%的本国原料,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法令还规定了对进口征收国内税、检查费。
1993年前,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加拿大,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泰国,津巴布韦向美国出口的烟草达到91000吨,总价值为亿美元。
新法令的实施将大大影响这些国家对美国的烟草出口。
1993年12月17日,巴西,智利等8国提出申诉,认为美国关于关于烟草制品的立法违反了GATT第3条第5款向GATT第3条第5款。
即“缔约方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条例规定的某一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缔约方,也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1994年1月25日,专家组成立。
1994年9月,专家组提交调查报告,认为美国政府的法令实际上是内部数量限制措施,不符合GATT第3条。
1994年10月4日,通过专家组报告,巴西,智利等9国胜诉。
3.美国与欧共体关于维生素类药的关税纠纷对于维生素类药物,美国早先的关税是按照美国售价法计算的,药用维生素B12是44%。
wto美国汽油案

美国汽油标准案[事件背景]1994年,美国依据国内《空气洁净法》对汽油提出了新的环境标准,规定进口的汽油必须立即实施新的标准,而国产汽油则2年后实施。
委内瑞拉是对美国汽油的最大出口国,认为这是典型的歧视性做法。
1995年1月23日,委内瑞拉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起诉,声称美国正在执行的清洁汽油规定在国产汽油与进口汽油之间造成了歧视,要求就此事与美国进行磋商。
[专家小组的意见]1995年4月10日,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
专家组认为,由于美国对进口汽油和国产汽油制定了不同的环境标准,对进口汽油实行更严格的标准,从而使进口汽油在市场销售条件方面无法享受与国产汽油同等的待遇,因而违背了WTO的非歧视原则,并且判定美国不能在该案件中引用GATT第20条的例外规定。
[美国提出上诉]1996年2月21日,美国提出上诉,认为其采取的“汽油规定”是出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目的,根据GATT第20条的规定,应视为是适用WTO原则的例外。
上诉机构经过审理,认为对进口汽油的歧视待遇与改善空气质量的目标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即改善空气质量无须以歧视进口汽油作为前提条件,从而认定美国确定国内外不同的汽油环保标准并非出于环境保护目的。
所以说,第20条不适用于该案,报告维持了专家小组报告的裁定内容,即美国“汽油标准”造成了对进口产品的歧视,建议美国修改国内相关立法,以便符合WTO 的非歧视原则。
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GA TT1994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第三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4.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第十一条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第二十条一般例外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方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2条技术法规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为实现合理目标所必需的范围,这些合理的目标包括:国家安全需要;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护环境。
国民待遇原则案例_汽油案

b、d、g款的规定来证明其合法性。
专家组对GATT第1条未作审查,因为对于第3条“国民待遇” 和第20条的审查足以使最惠国待遇审查成为不必要;对TBT协 议也未作裁决,因调查结果已使争端明确。 最后,专家小组建议DSB要求美国采取措施使其《汽油条例》
中的该部分内容符合美国依据GATTl994所承担的义务。
1995年3月21日,委内瑞拉与美国进行双边磋商。
由于未能获得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1995年3月25日,委内 瑞拉致函DSB,请求设立专家小组审理该争端。 1995年4月10日,DSB召开特别会议,决定设立专家小组,审 查该项投诉。
1995年4月30日,巴西要求与美国就同样问题进行磋商。
【上诉审程序】 1996年2月21日,美国通知DSB,美国决定就该专家小组报告 向常设上诉机构上诉,并向常设上诉机构呈交上诉通知书
1996年5月20日,DSB会议通过上诉机构报告及其所更改的专
家小组报告,并同意在6月19日召开会议,听取美国关于执行 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建议的意见。 1996年6月19日,在DSB会议上,美国表示将执行该争端解决 决定。
专家小组驳回了美国所提出的“进口汽油获得了与处 于相同情况的美国厂商所产汽油的待遇”的抗辩。专 家小组认为,GATTl994第3条关注的只是相同产品的同 等待遇,而不允许根据生产商的特征和生产商所拥有
资料的性质给予不利的待遇。
由于有以上认定,无需再确定汽油规则是否违反 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第20条b款
有效的平等机会”。
美国国产汽油通过基准建立方法,获得了比进口汽油 有利的销售条件。 因为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尽管化学成分相同,但是适
世贸规则十大贸易案例

世贸规则十大贸易案例提起中国入世,我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进口车什么时候降价?进口商品会不会更便宜?”这没有错。
但我们常常忽略一个事实:全球化中的中国不应只扮演消费者的角色,还应是有竞争力的生产者。
因此,对中国企业来说,重要的是正视现实,最大限度地利用规则为自己争取利益。
入世时刻,解读曾经发生过的贸易纠纷,或许会对我们有所帮助。
柯达攻击富士 ■案由 故事发生在一个极端的背景条件下———乌拉圭回合。
日本对彩色和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承诺降到了零,即外国产品,如美国柯达进入日本市场已经不存在任何障碍。
富士和柯达是世界上胶卷业的两个霸主,在日本市场上,柯达每时每刻都在寻找机会击败对手。
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柯达很难挑剔日本。
那么如何利用WTO规则寻找打败对手的突破点呢?柯达使用了GATT第23条1款。
美国说日本并没有违背WTO的某一特别的义务条款,日本实现了其在历次回合中关于关税减让的承诺。
但是,日本政府关于胶卷销售的措施,却使美国因日本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中所作的关税减让而应带来的好处正在丧失或减损,这一点违背了GATT第23条1款。
具体地说,美国指责的日本限制流通 ■裁决 美国在该案中败诉。
WTO专家组认为,要确定某一情况在谈判时是否可以预见,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这一情况是在谈判前出现的还是在谈判后出现的。
日本用充分的材料证明了在谈判过程中,专卖销售体制已经存在。
■点评 这一案例说明,即使在零关税下,企业依然需要像柯达那样运用规则争取市场,也能够像富士那样运用规则抵制冲击。
美日汽车贸易战 ■案由 1995年5月16日,美国政府单方面宣布,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301节、304节(即单边报复制度的“301条款”),将对来自日本的豪华轿车征收100%的关税。
日本车占有美国市场1/4的份额,而美国车仅占有日本市场1.5%的份额。
在双方的汽车零部件贸易中,美国则有128亿美元的逆差。
1993年7月,日本虽然同意谈判解决汽车市场的开放问题,但实际上却拒绝与美国进入谈判程序。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三方”制度(一)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三方”制度(一)内容提要:中国加入WTO后,必将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方”是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一项特色制度。
本文希望通过对“第三方”制度概况的介绍,能引起各界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制度的重视和研究热情,为我国入世后利用这一机制创造更优良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WTO,第三方,争端解决,第三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有一个非常有特色的“第三方”制度。
自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截至2002年2月25日,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SettlementBody,以下简称DSB)已受理争端解决案件244例,其中92起案件由73个专家组处理.这些案件中,大多数都有“第三方”介入,仅在2001年结案的13个案件中,每一个案件都有“第三方(thirdparty)”参与。
其实,在DSB成立之初的第一个由专家组受理的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关于汽油标准纠纷案中,就已出现了第三方。
当时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挪威保留作为第三方加入争议解决的权利。
那么,到底何谓“第三方”?其声明保留的“第三方权利”具体又有哪些?“第三方”制度的意义和目的有何在?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粗浅的分析。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以下简称DSU)第10条第2款对“第三方”作出了简单的定义,即“对专家组审议的事项有实质利益(substantialinterest),且已将其利益通知DSB的成员”,据此定义,要成为第三方需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是WTO成员;②对争议事件具有实质利益;③该争议已进入专家组程序;④该成员方已将其对争议事项有实质利益的意思通知了DSB.从这些条件来看,第一、三、四个条件都不是实质性要求,唯有第二个条件可以算是实质性的。
委内瑞拉诉美国汽油标准案
委内瑞拉诉美国汽油标准案一、基本案情1995年1月23日,委内瑞拉提出,美国环境保护局于1993年12月15日发布的《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构成了对外国产品的歧视,不符合WTO相关规定的要求。
于是,两国于1995年2月24日开始根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协议)第14条第1款和《关于争端处理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备忘录》(DSU)第4条进行磋商。
由于协商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3月25日委内瑞拉请求将该争议提交WTO争端处理委员会(DSB)处理。
DSB于4月10日决定成立专家组,并授权其“根据委内瑞拉在编号为WT/DS2/1的文件中向DSB提出的事项,作出决定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作出这些协议规定的裁决。
”这是WTO组织正式成立以来成立的第一个专家组。
1995年4月10日,巴西也就相同的问题以相同的依据向美国提出协调要求。
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5月19日,巴西也请求DSB成立专家组解决此争议。
鉴于争端解决机构已经就委内瑞拉与美国相同性质的纠纷成立了专家组,因此,在征得委内瑞拉和美国的同意后,DSB决定由该专家组一并对巴西的申诉作出决定。
同时,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挪威等国家也提出保留作为第三方加入争议解决的权利。
本案的导火线是美国有关环境保护的国内法律及其行业准则。
在之前的1990年,美国修改了《清洁空气法》,确定了两项新的计划以保证燃烧汽油的排放不超过1990年的水平。
为与这两项计划配套,环保局制定了《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
该新法案适用于美国的炼油商、混合加工商和进口商,并授权环保局予以执行。
《清洁空气法》确定了改良汽油的成分标准和排放标准。
其中,成分标准涉及氧、苯、重金属等的成分;排放标准要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毒污染物的排放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15%,氮氧化物的排放量保持在原有的水平。
同时,为防止从改良汽油中提取出的污染物被倾倒进普通汽油,《清洁空气法》也设定了普通汽油的标准,要求任何炼油厂、加工厂或进口商出售的汽油的所有污染指标都不得高于1990年出售的汽油的水平。
wto反倾销案例
wto反倾销案例WTO反倾销案例。
WTO反倾销是指一国政府或企业对进口商品实施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
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措施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贸易争端解决手段,也是WTO成员国在维护自身利益和市场秩序方面的重要工具之一。
下面将以一些具体的案例来说明WTO反倾销的实际运作和影响。
1999年,美国对进口的钢铁产品实施了一系列的反倾销措施,这一举措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这一案例中,美国政府认为来自巴西、日本、韩国和俄罗斯等国家的钢铁产品在美国市场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导致了美国国内钢铁产业的严重损失。
因此,美国政府向WTO提起了反倾销诉讼,要求对上述国家的钢铁产品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
经过WTO的调解和裁决,最终确定了各国钢铁产品的反倾销税率,并对相关国家提出了具体的贸易限制要求。
另一个著名的案例是中国对进口的聚酯原料进行反倾销调查。
中国政府认为来自美国和韩国等国家的聚酯原料在中国市场上存在倾销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内产业的利益。
中国政府随后向WTO提起了反倾销诉讼,并对相关进口产品征收了高额的反倾销税。
这一举措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争议,也引起了美国和韩国等国家的强烈不满。
经过WTO的调解和裁决,最终确定了中国对相关进口产品的反倾销税率,并对相关国家提出了具体的贸易限制要求。
以上两个案例充分展示了WTO反倾销的实际运作和影响。
通过WTO的调解和裁决,各国在贸易争端中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也能够有效维护自身的贸易利益。
然而,WTO反倾销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一些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为名,对进口产品实施不合理的贸易限制,这不仅损害了国际贸易的公平性,也给全球经济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因此,各国应当在利用反倾销措施时,遵循WTO的规则和程序,维护公平的贸易秩序,共同促进全球贸易的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WTO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一个重要的争端解决机制,它能够有效维护各国的贸易利益,也能够促进全球贸易的公平和有序发展。
美国汽油标准案
美国汽油标准案美国汽油标准案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它涉及到汽车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等多个方面。
在过去的几年里,美国汽油标准一直备受争议,各方利益相关者都在积极参与讨论和辩论。
本文将就美国汽油标准案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更好地了解该案件的背景、争议焦点、影响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美国汽油标准案的背景。
美国汽油标准旨在控制汽车尾气排放,减少空气污染,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汽车工业的变革,汽车排放标准也面临着调整和更新的压力。
一些汽车制造商和石油公司认为现行的汽油标准过于严格,不利于汽车工业的发展和竞争力。
另一方面,环保组织和部分政府官员则主张应该进一步提高汽油标准,以应对日益严重的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问题。
其次,美国汽油标准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上。
一方面,一些利益相关者认为应该放宽汽油标准,以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和创新。
他们认为过于严格的标准会增加汽车制造成本,影响汽车的性能和竞争力。
另一方面,另一些利益相关者则主张应该继续保持严格的汽油标准,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他们认为放宽标准会导致更严重的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对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害。
再次,美国汽油标准案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汽油标准的调整将直接影响汽车制造商、石油公司、环保组织和消费者等多个利益相关者。
放宽汽油标准可能会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和创新,降低汽车制造成本,但也可能会加剧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
相反,继续保持严格的汽油标准可能会推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但也可能会增加汽车制造成本,影响汽车的性能和竞争力。
最后,针对美国汽油标准案的解决方案可能包括多种途径。
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和政策来调整汽油标准,平衡各方利益,促进汽车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汽车制造商和石油公司可以加大投入研发,推动汽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以适应更严格的汽油标准。
消费者可以选择购买更环保、节能的汽车,支持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GATT中最惠国待遇案例和答案
委内瑞拉诉美国石油标准违反GATT 最惠国待遇案一、案由在20 世纪90 年代的美国,为了提高市场份额,国内和国外的汽油销售公司的竞争变得异常激烈。
在销售量衰退和新的要求提高汽油质量的环保标准压力下,美国大型石油公司发现了阻挡进口商的良机。
美国石油公司积极支持美国环保局修订《净化空气法》。
在1990 年法案的修改中,国会指导环境保护局规定:在美国一些重污染区,采取新的规章来提高空气质量。
只有经改良的、减少有毒物放射的汽油和天然气才能在这些地区销售。
环保局负责签署改良汽油和惯用油标准原则。
1991 年,环保局提出了对于国内和国外炼油商不同的标准,他们认为国外炼油商缺乏1990 年检测的、足以证明汽油质量的真实数据,只能通过一个“法令的底线”显示他们汽油的质量。
而国内炼油商可以通过3 种可行方法制定“独立的底线”。
这一标准对外国炼油商采取了歧视政策,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均衡,从而引起一场贸易纷争。
委内瑞拉在给WTO 的诉状中强调,美国石油标准违背了GATT 中的最惠国待遇,因为它对从某一第三国(加拿大)进口的石油采用了“独立底线”方案。
同时,美国也违背了国民待遇,因为对美国国内石油公司采取了更优惠的待遇。
二、裁决此案的结果是美国败诉。
WTO 的其他案例,如印度和波兰关于汽车进口体制的纠纷、美国及中美洲国家和欧盟关于香蕉进口体制的纠纷、巴西和欧盟关于咖啡进口体制的纠纷等都是涉及到非歧视性原则的。
因此,我们对WTO 的关注要从这个最基本的原则开始。
三、点评非歧视是WTO 最基本、最首要的原则。
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这一原则,一是最惠国待遇,二是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含义是:WTO 一成员国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在贸易上的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应同样地给予其他成员,即外外一致的原则。
国民待遇的基本含义是一成员国应保证其他成员的公民、企业在本国国境内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即内外一致的原则。
最惠国待遇最早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可以追溯到12 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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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汽油标准案
[事件背景]
1994年,美国依据国内《空气洁净法》对汽油提出了新的环境标准,规定进口的汽油必须立即实施新的标准,而国产汽油则2年后实施。
委内瑞拉是对美国汽油的最大出口国,认为这是典型的歧视性做法。
1995年1月23日,委内瑞拉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起诉,声称美国正在执行的清洁汽油规定在国产汽油与进口汽油之间造成了歧视,要求就此事与美国进行磋商。
[专家小组的意见]
1995年4月10日,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
专家组认为,由于美国对进口汽油和国产汽油制定了不同的环境标准,对进口汽油实行更严格的标准,从而使进口汽油在市场销售条件方面无法享受与国产汽油同等的待遇,因而违背了WTO的非歧视原则,并且判定美国不能在该案件中引用GATT第20条的例外规定。
[美国提出上诉]
1996年2月21日,美国提出上诉,认为其采取的“汽油规定”是出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目的,根据GATT第20条的规定,应视为是适用WTO原则的例外。
上诉机构经过审理,认为对进口汽油的歧视待遇与改善空气质量的目标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即改善空气质
量无须以歧视进口汽油作为前提条件,从而认定美国确定国内外不同的汽油环保标准并非出于环境保护目的。
所以说,第20条不适用于该案,报告维持了专家小组报告的裁定内容,即美国“汽油标准”造成了对进口产品的歧视,建议美国修改国内相关立法,以便符合WTO 的非歧视原则。
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GA TT1994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
第三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4.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第十一条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
第二十条一般例外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方采用
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2条技术法规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为实现合理目标所必需的范围,这些合理的目标包括:国家安全需要;
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或保护环境。
[具体分析]
美国《清洁空气法》的出台,美国政府的解释是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汽油燃烧后对大气的污染。
该理由十分充分,WTO专家组对此也表示赞同,认为各成员有权为保护环境制定相应的法律,因此美国修订《清洁空气法》的本身并未违反WTO的规定。
但是美国该法案的出台,却令委内瑞拉等国付出了数亿美元用于改造原有设备以满足该法案的要求,令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贸易歧视这一事实。
因此,WTO争端解决机构认为美国在设定汽油标准时存在两处明显的漏洞:1.未能与有关方进行充分地协调与合作,从而减缓因对国外炼油公司不适用企业单独基准的行政问题;2.没有考虑国外炼油商由于实行法定基准而产生的高额费用。
该法案的歧视是明显的,其歧视后果也是可预见的, 故而美国的行为构成了“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因而美国的《清洁空气法》虽然出于环保目的,但违反了WTO/TBT协议第2条的整体要求,故不受该条款的保护。
上诉机构的结论是:美国《汽油规则》的基准建立规则虽然符合第20条(g)款,但是,由于不符合第20条引言而未能构成第3条第4款的例外。
美国在国民待遇授予的问题上表面上完全符合了形式特征,而且是通过“合理”的使用GATT的例外条款,借以保护环境的名义。
但是在实行的问题上却积极的通过程序制约的手段是国民待遇的实质享受变为了一纸空文,而从更近一步剥夺了其他国家在GATT/WTO框
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达到了歧视别国贸易竞争对手,保护本国企业的目的。
由此可见,WTO组织对于涉及环保问题的贸易纠纷的处理原则是一方面承认各缔约方有权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制定相应的政策并采取相关的措施;另一方面要求这些政策和措施不能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更不能将环境保护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
[影响与启示]
此案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第一起完整的案件。
而且本案经历了双边磋商,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程序、多边监督与执行程序,为今后解决环境-贸易争端提供了良好的示范。
本案的圆满解决表明:保护环境和发展贸易虽然会发生冲突,但是它们之间并不是不可调和的。
只要有关各方面都按照WTO的规则行事,发生冲突时不是采取简单的报复,而是按照DSU(《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所规定的程序,在WTO框架内寻求解决的办法,就可以获得双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