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国际经济)
WTO第三版案例分析

WTO规则第一篇(1—4章)1.阿根廷和欧共体的农产品出口贸易纠纷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后,由于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出口农产品到这两个国家比以前困难。
1987年初,美国和欧共体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作为补救措施,欧共体向美国提供年进口230万玉米和高粱的配额,限期为4年。
阿根廷为主要农产品出口国,其出口的主要农产品也是玉米和高粱,它要求在欧共体得到与美国同样的待遇。
1987年阿根廷向GATT申诉,认为欧共体违反了GATT第24条款的规定,即加入关税同盟时寻求提高约束性关税的GATT成员在修改关税减让表时,应与其他成员进行关于补偿性调整的谈判。
最后,欧共体和阿根廷达成协议,欧共体向阿根廷提供了和美国相同的配额,同时还增加了一些肉类配额。
1990年,美欧协议延长,欧阿协议也相应延长。
2.巴西、智利等9国的烟草制品立法问题纠纷1993年,美国签署了一项法令,要求国内的卷烟制造商在生产中至少使用75%的本国原料,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法令还规定了对进口征收国内税、检查费。
1993年前,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加拿大,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泰国,津巴布韦向美国出口的烟草达到91000吨,总价值为亿美元。
新法令的实施将大大影响这些国家对美国的烟草出口。
1993年12月17日,巴西,智利等8国提出申诉,认为美国关于关于烟草制品的立法违反了GATT第3条第5款向GATT第3条第5款。
即“缔约方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条例规定的某一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缔约方,也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1994年1月25日,专家组成立。
1994年9月,专家组提交调查报告,认为美国政府的法令实际上是内部数量限制措施,不符合GATT第3条。
1994年10月4日,通过专家组报告,巴西,智利等9国胜诉。
3.美国与欧共体关于维生素类药的关税纠纷对于维生素类药物,美国早先的关税是按照美国售价法计算的,药用维生素B12是44%。
国民待遇原则案例_汽油案

b、d、g款的规定来证明其合法性。
专家组对GATT第1条未作审查,因为对于第3条“国民待遇” 和第20条的审查足以使最惠国待遇审查成为不必要;对TBT协 议也未作裁决,因调查结果已使争端明确。 最后,专家小组建议DSB要求美国采取措施使其《汽油条例》
中的该部分内容符合美国依据GATTl994所承担的义务。
1995年3月21日,委内瑞拉与美国进行双边磋商。
由于未能获得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1995年3月25日,委内 瑞拉致函DSB,请求设立专家小组审理该争端。 1995年4月10日,DSB召开特别会议,决定设立专家小组,审 查该项投诉。
1995年4月30日,巴西要求与美国就同样问题进行磋商。
【上诉审程序】 1996年2月21日,美国通知DSB,美国决定就该专家小组报告 向常设上诉机构上诉,并向常设上诉机构呈交上诉通知书
1996年5月20日,DSB会议通过上诉机构报告及其所更改的专
家小组报告,并同意在6月19日召开会议,听取美国关于执行 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建议的意见。 1996年6月19日,在DSB会议上,美国表示将执行该争端解决 决定。
专家小组驳回了美国所提出的“进口汽油获得了与处 于相同情况的美国厂商所产汽油的待遇”的抗辩。专 家小组认为,GATTl994第3条关注的只是相同产品的同 等待遇,而不允许根据生产商的特征和生产商所拥有
资料的性质给予不利的待遇。
由于有以上认定,无需再确定汽油规则是否违反 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第20条b款
有效的平等机会”。
美国国产汽油通过基准建立方法,获得了比进口汽油 有利的销售条件。 因为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尽管化学成分相同,但是适
委内瑞拉诉美国汽油标准案

委内瑞拉诉美国汽油标准案一、基本案情1995年1月23日,委内瑞拉提出,美国环境保护局于1993年12月15日发布的《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构成了对外国产品的歧视,不符合WTO相关规定的要求。
于是,两国于1995年2月24日开始根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协议)第14条第1款和《关于争端处理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备忘录》(DSU)第4条进行磋商。
由于协商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3月25日委内瑞拉请求将该争议提交WTO争端处理委员会(DSB)处理。
DSB于4月10日决定成立专家组,并授权其“根据委内瑞拉在编号为WT/DS2/1的文件中向DSB提出的事项,作出决定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作出这些协议规定的裁决。
”这是WTO组织正式成立以来成立的第一个专家组。
1995年4月10日,巴西也就相同的问题以相同的依据向美国提出协调要求。
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5月19日,巴西也请求DSB成立专家组解决此争议。
鉴于争端解决机构已经就委内瑞拉与美国相同性质的纠纷成立了专家组,因此,在征得委内瑞拉和美国的同意后,DSB决定由该专家组一并对巴西的申诉作出决定。
同时,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挪威等国家也提出保留作为第三方加入争议解决的权利。
本案的导火线是美国有关环境保护的国内法律及其行业准则。
在之前的1990年,美国修改了《清洁空气法》,确定了两项新的计划以保证燃烧汽油的排放不超过1990年的水平。
为与这两项计划配套,环保局制定了《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
该新法案适用于美国的炼油商、混合加工商和进口商,并授权环保局予以执行。
《清洁空气法》确定了改良汽油的成分标准和排放标准。
其中,成分标准涉及氧、苯、重金属等的成分;排放标准要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毒污染物的排放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15%,氮氧化物的排放量保持在原有的水平。
同时,为防止从改良汽油中提取出的污染物被倾倒进普通汽油,《清洁空气法》也设定了普通汽油的标准,要求任何炼油厂、加工厂或进口商出售的汽油的所有污染指标都不得高于1990年出售的汽油的水平。
WTO案例分析

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分析本案最终得以圆满解决,它表明:保护环境与发展贸易虽然会发生冲突,但是它们之间并不是不可调和的。
只要有关各方按照WTO的规则行事,发生冲突时不是采取简单的报复,而是按照DSU所规定的程序,在WTO框架内寻求解决的办法,是完全可以获得双赢结果的。
在本案中,所有各方都是赢家,WTO争端解决机制也得到了加强。
WTO争端解决程序是一个非常成功的国际司法制度,其成就在国际社会的法律制度史上,如果不是独一无二的,至少也是罕见的。
新的争端解决谅解书显然对世界贸易体制构成重大改进,将明显增强贸易体制的规则色彩及可预测性。
加拿大影响汽车产业的措施案一、基本案情1965年美国和加拿大签订了汽车产品协定。
根据该协定,只要美国汽车与原产设备制造件的进口商满足汽车协定中的汽车“制造商”定义,加拿大即授予美国汽车和原产设备制造件免税进口待遇。
在基准年限内,汽车协定制造商必须在加拿大生产其进口类型的汽车,并且必须:(1)维持这类汽车当地生产的销售价值与在加拿大销售的该类汽车的最低数量的比率;(2)在汽车(包括某些情况下的零部件)的当地生产中达到最低的加拿大增值额。
该汽车协定还规定,加拿大可指定没有满足基准年限标准的制造商免税进口汽车和原产的设备制造零部件。
1965年3月,GATT设立了一个工作组对汽车协定进行审查。
该工作组裁定美国对汽车协定的适用违反了GATT。
工作组一致认为,如果美国以拟议中的方式实施该协定,美国的措施明显与第1条不符,美国政府有必要寻求GATT义务的豁免。
美国据GATT第25条第5款寻求并获得豁免。
1996年11月,经美国要求,该豁免得以延长至1998年1月1日,此时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完全取消了对加拿大汽车产品进口的关税。
当工作组审查加拿大根据汽车协定的义务与GATT的关系时,加拿大政府代表强调,加拿大是在最惠国基础上实施这一协定的。
虽然有些成员对加拿大适用汽车协定是否与GATT第1条和第3条相一致存有争议,但工作组对加拿大是否违反GATT的义务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三方”制度(一)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三方”制度(一)内容提要:中国加入WTO后,必将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方”是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一项特色制度。
本文希望通过对“第三方”制度概况的介绍,能引起各界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制度的重视和研究热情,为我国入世后利用这一机制创造更优良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WTO,第三方,争端解决,第三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有一个非常有特色的“第三方”制度。
自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截至2002年2月25日,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SettlementBody,以下简称DSB)已受理争端解决案件244例,其中92起案件由73个专家组处理.这些案件中,大多数都有“第三方”介入,仅在2001年结案的13个案件中,每一个案件都有“第三方(thirdparty)”参与。
其实,在DSB成立之初的第一个由专家组受理的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关于汽油标准纠纷案中,就已出现了第三方。
当时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挪威保留作为第三方加入争议解决的权利。
那么,到底何谓“第三方”?其声明保留的“第三方权利”具体又有哪些?“第三方”制度的意义和目的有何在?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粗浅的分析。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以下简称DSU)第10条第2款对“第三方”作出了简单的定义,即“对专家组审议的事项有实质利益(substantialinterest),且已将其利益通知DSB的成员”,据此定义,要成为第三方需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是WTO成员;②对争议事件具有实质利益;③该争议已进入专家组程序;④该成员方已将其对争议事项有实质利益的意思通知了DSB.从这些条件来看,第一、三、四个条件都不是实质性要求,唯有第二个条件可以算是实质性的。
【国民待遇案例分析】委内瑞拉、巴西诉美国汽油规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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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起因]
• 1993年12月15日,美国环保署根据国会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 制 定了新的“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 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简称“汽 油规则)。 该规则要求自1995年1月1日 起在美国销售的汽油必须符合新 的清洁度标准。
• 最后,专家小组建议DSB要求美国采取措施使其《汽油条例》中的该部分 内容符合美国依据GATT1994所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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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油条例》适用于全美所有汽油炼油厂、合成厂和进口商。
• 根据《汽油条例》,任何在1990年营业6个月以业的美国炼油广,必须确立代表其1990 年所产汽油的质量的单独基准美国环境保护署确立了代表1990年美国汽油平均质量的法定 基准。法定基准适用于任何在1990年营业不足6个月的美国炼油厂广以及所有合成厂和进 口商根据年平均数衡量这些基准的执行情况。
• 委内瑞拉和巴西指控美国《汽油待遇》违反了GATT第一条的最惠国待遇规定以及第3条第1 款和第4款的国民待遇规定,也违反了《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第2条的规定; 委内瑞拉 还根据GATT1994第23 条第1款b项指控美国《汽油条例》已经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和丧失。 必美国反对该项指控,并以GATT1994第20条第b、d、g款所规定的各种例外为根据辩称 《汽油条例》完全合法,也辩称《汽油条例》不属于TBT第2条的范围
事情的真相
• 为了防止和控制美国的空气污染,美国国会于1963年制定了《洁净空气法》。根据1990年 通过的一项有关该法的修正案,美国环境保护署为了减少美国空气污染,颁布了有关汽油 成分与排放物的新条例(简称《汽油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 《汽油条例》只允许在 美国污染严重的地区销售法定清洁汽油(即精炼汽油),在其余地区,只能销售不比在基准年 1990年所售汽油清洁度低的汽油(即常规汽油)。
国际经济法 第七章 四、DSU
周超 2009
2008年5月20日,中国律师张月姣在日内瓦 世界贸易组织总部正式宣誓就职
中国三位WTO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成员 中国三位
张玉卿 朱 榄 叶
曾 令 良
中国参加的WTO案例列表 案例列表 中国参加的
China(截止到2009年11月) as complainant — 6 cases: DS252, DS368, DS379, DS392,DS397, DS399 as respondent — 17 cases: DS309, DS339, DS340, DS342, DS358, DS359, DS362, DS363, DS372, DS373, DS378, DS387, DS388, DS390,DS394, DS395, DS398
(2)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 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不是争端解决的必 经程序,而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程序,它们可 能出现在争端解决的任何程序、任何程序上的 任何阶段。一旦斡旋、调解和调停被终止,投 诉方可以请求成立专家小组。
(3)专家组程序 )
专家组由3-5位合格的政府或非政府人士组成,他们由 WTO 秘书处从“专家名册”中挑出。专家组成员以个人 身份进行工作,不是政府的代表,政府也不应给他们任 何指示或施加任何影响。如果争端发生在发达国家和发 展中国家之间,经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请求,专家组应当 至少包括一名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成员。 专家组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形成专家组报告。该报告 在向成员发出后的60天内在DSB通过,除非争端一方已 正式将上诉决定通知DSB,或者DSB协商一致决定不通 过该报告。
DSU Art 4
3. 如磋商请求是按照一适用协定提出的,则请求 所针对的成员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对该请求作 出答复,并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 真诚地进行磋商,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除非 双方另有议定。如该成员未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 作出答复,或未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期限 内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时间内进行磋商,则请求进行磋 商的成员可直接开始请求设立专家组。 7. 如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磋商未能解 决争端,则起诉方可请求设立专家组。如磋商各方共 同认为磋商己不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在60天期限 内请求设立专家组。
WTO国际法案例分析
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精练汽油和常规汽油标准案案例分析【案情回顾】: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精练汽油和常规汽油标准案是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第一个争端解决报告,也是wto成立后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因环境问题引起贸易争端的第一个具体案例。
该案先后经过了当事方协商、专家组审理、上诉庭复审、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等一系列完整程序。
难能可贵的是,该案结果以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委内瑞拉和巴西胜诉,美国败诉。
案件经过大致如下:1993年12月15日美国环境保护局(EPA)颁布了有关汽油成分和排放效果的《燃料与燃料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简称《汽油规则》)。
该规则,对进口汽油的化学特性规定了比国产汽油更严格的标准,用来限制汽油进口,适用于美国汽油提炼商、合成商和进口商。
1995年1月23日,美国传统的石油贸易国委内瑞拉以美国环保局制定的汽油标准违反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有关规定为由,依据WTO争端处理程序的规定,要求同美国磋商,但随后举行的双边磋商未能取得满意结果。
3月25日。
委内瑞拉请求WTO成立专家组处理该纠纷。
4月10日,WT0协议生效以来的第一个争端解决专家组成立。
同年4月10日,巴西就相同问题并以同样理由和依据,向美国提出磋商。
鉴于WT0的争端解决机构已就委内瑞拉与美国的同一性质纠纷成立了专家组,在征得委、美同意后,决定由同一专家组合并处理。
在此阶段,出于对美国汽油标准的同样不满,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挪威都向WTO声明保留作为第三方加入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
在以后的程序中,欧共体和挪威实际上参与了争端处理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处理意见:委内瑞拉和巴西就美国对改良汽油和普通汽油设置的标准向WTO提起申诉时声称1995年初生效的美《汽油规则》违反了GATT1994第1条和第3条及《贸易技术壁垒议》第2条。
专家组裁定美国《汽油规则》违反了GATT1994第3条第4款,也不被GATT1994第20条的例外所支持。
国民待遇案例:委内瑞拉、巴西诉
上诉机构认为,美国的“汽油规则” 上诉机构认为,美国的“汽油规则”涉及的规定既针对进 口汽油的,也针对国产汽油的,符合GATT第20条(g)规定 口汽油的,也针对国产汽油的,符合GATT第20条(g)规定 的要求,属于一般例外的一种情况。 对汽油规则是否符合GATT第20条引言的问题,上诉机 对汽油规则是否符合GATT第20条引言的问题,上诉机 构指出,第20条的引言禁止在情况相同的国家间实行“ 构指出,第20条的引言禁止在情况相同的国家间实行“武 断地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变相限制” 断地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 上诉机构认为,变相限制也包括变相的差别待遇。而美国 没有在国产汽油和进口汽油之间无歧视地实行统一标准, 美国确定基准的方法是对国际贸易“不合理的歧视” 美国确定基准的方法是对国际贸易“不合理的歧视”及 “变相限制”。因此,虽然它属于第20条规定的例外情况 变相限制”。因此,虽然它属于第20条规定的例外情况 之一,但没有达到第20条引言的要求。至于GATT第20条 之一,但没有达到第20条引言的要求。至于GATT第20条 的前言的要求,上诉机构认为,该前言适用于所有该条所 列举的例外,它要求成员方采取的措施不得构成“ 列举的例外,它要求成员方采取的措施不得构成“任意或 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一) 关于GATT第1条 关于GATT第 GATT第 条是有关最惠国待遇的规定:“ GATT第1条是有关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在对进口或出口 有关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 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 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第3条第2款和4 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第3条第2款和4款所指的所有事项 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 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 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 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 本案投诉方认为,美国“汽油规则”中的“75%规则” 本案投诉方认为,美国“汽油规则”中的“75%规则”给 特定国家的企业特殊的优惠待遇,不符合GATT第 特定国家的企业特殊的优惠待遇,不符合GATT第1条的规 定。他们认为,该规则只适用于特定的、很容易确定的一 些国家,对符合这些条件的国家的企业在确定基准时可以 适用企业单独基准,而对其他国家的企业则适用法及的法律问题: 美国环境保护局根据修改后的清洁空气法制定的 汽油规则是否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如果汽油规 汽油规则是否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如果汽油规 则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它能否适用GATT第20条 则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它能否适用GATT第20条 (B)、(D)、(g)规定的一般例外。GATT第20条规定, (B)、(D)、(g)规定的一般例外。GATT第20条规定, 特殊情况下WTO成员的国内措施可以偏离GATT 特殊情况下WTO成员的国内措施可以偏离GATT 规定的原则,但必须符合第20条规定的条件。首 规定的原则,但必须符合第20条规定的条件。首 先,它必须属于第20条列举的从(A)到(j)的10种情 先,它必须属于第20条列举的从(A)到(j)的10种情 况之一;其次,它还必须符合第20条引言,即不 况之一;其次,它还必须符合第20条引言,即不 得对情况相同的国家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差别待 遇,或构成变相贸易限制。
汽油标准案
案情世贸组织成立刚刚3 个多月, 在1995 年4 月10 日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特别会议上, 应委内瑞拉的请求, 决定成立专家组, 负责审理该国控诉美国环保署新颁布实施的关于重整汽油和传统汽油的标准对从委进口的汽油构成的歧视待遇一案。
委内瑞拉称, 由于美国这种歧视性的作法, 该国对美汽油出口受到很大影响。
为维持其向美国的汽油出口, 委已被迫启动了一项耗资10 亿美元的项目, 改造炼油设备, 以使其所产汽油能达到美国国产汽油的标准。
委指控美国的作法违反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有关规定。
委与美进行了双边磋商, 但未能解决问题。
依照程序, 委随即提出了成立专家组的请求。
美对委的请求未予阻止。
由于这是世贸组织诞生后由专家组审理的第一桩案件, 又是一个在世界贸易领域中无足轻重的发展中国家状告当今世界上似乎不可一世的头号经济大国, 对于新建立的争端解决机构来说, 能否公正、及时地审理这一案件, 实乃关乎其信誉及前程的重大考验。
此案一出, 即刻受到世人瞩目, 当时国际上对此案的审理结果众议纷纭, 也确实有不少人为即将初试锋芒的新机构捏一把汗。
在1995 年5 月31 日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 巴西也加入了对美控诉的行列。
巴西称, 美国的新汽油标准严重影响了巴西汽油商的利益。
仅在1995 年的头两个月, 巴西出口到美国的汽油从往年同期的800 万美元骤降为零。
巴西认为美国的作法有悖于世贸组织协议中关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规定。
巴西也与美进行了双边磋商而未获结果。
因此, 巴西也提出了成立专家组的请求。
美对巴的要求也未予反对。
由于已有委诉美在先, 而且已成立了专家组, 故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凯尼恩大使建议, 巴美的争端由委美争端的专家组一并审理。
争端解决机构采纳了这一建议。
在同一会议上, 加拿大、挪威和欧共体表示将以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参与专家组对此案的审理过程。
经过长达10 个月的调查、审理, 专家组作出了有关此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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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
自WTO成立以来,已发生过多起涉及国民待遇原则的案件,而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标准案,在众多此类案例中占有重要地位。
因为它是用尽WTO争端解决机制全部程序才完满解决的第一个争端,即第一次进入上诉审程序,也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功解决的发展中成员国投诉发达成员国的第一个争端,还是WTO成立后通过其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涉及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的第一个法律争端。
案件事实:
1995年1月23日,即在WTO成立后的第22天,美国收到委内瑞拉书面请求,要求根据1994年GATT第20条、TBT第11条第一款和DSU第1条,就美国环境保护署1993年12月15日颁布,并于1995年初生效的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标准对进口委内瑞拉产汽油的歧视待遇,进行双边磋商。
同年3月21日,委内瑞拉与美国进行双边磋商,由于未能获得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3月25日,委内瑞拉致函DSB请求设立专家小组审理该争端。
委内瑞拉和巴西指控美国《汽油条例》违反了GATT第,1条的最惠国待遇规定,以及第3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国民待遇规定,也违反了《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第2条的规定,委内瑞拉还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指控美国《汽油条例》已经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和丧失,美国反对该项指控,并以GATT 1994第20条第b、d、g款所规定的各种例外为根据,辩称《汽油条例》完全合法,也辩称其汽油条例不属于TBT第2条的范围。
争议焦点:
该案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是美国为保护清洁空气而对进口汽油和国产汽油所适用的不同待遇是否符合GATT 1994第3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以及可否援引GATT 1994第20条g款所规定的国民待遇一般例外。
分析:
如何理解和把握GATT第3条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第20条所规定的一般例外之间的关系,应该说WTO协定本身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而该案中专家组对GATT第3条第四款的解释,以及上诉机构对GATT第20条g款的解释为WTO 成员正确理解和运用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一般例外提供了可供参考的重要依据。
关于GATT第3条第四款的适用,本案专家组对于如何认定对进口产品是否存在“较低的待遇”问题,确立了三项原则:一、进口产品是否丧失平等的竞争机会;二、企业特征的差别不能作为对其产品实施差别待遇的理由;三、给予进口产品的“较优惠待遇”和“较低待遇”不能相抵消。
可见专家组对于第3条第四款所体现的国民待遇原则采取了非常严格的解释。
也就是说,一项事隔的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措施,必须为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提供与同类国产品平等的竞争机会;不能把企业特征等产品本身之外的因素当作实施差别待遇的借口;只要对部分进口产品实施了较低的待遇,就违反了第3条第四款,不能以对另外部分的进口产品提供了“较高的待遇”进行抗辩。
对于第20条前言的解释,上诉机构遵循了先前许多案例中所采用的做法,即WTO协定中的任何条款都必须被赋予效力。
因此不允许那些致使某项规定无效的解释方法,上诉机构分析:GATT第3条第四款和第20条前言部分出现歧视问题的规定,如果将第20条前言部分规定的“歧视”解释为与第3条第四款所称的“歧视”具有相同的标准,那么所有违反第3条第四款的措施都将违反第20
条前言部分,而这将导致第20条一般例外的无效。
因此,上述机构认为第20条前言部分规定的“歧视”应该比第3条第四款所规定的“歧视”具有更严格的标准。
综上,美国汽油标准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GATT第3条第四款和第20条g 款及其前言部分的分析和阐述,使我们对WTO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一般例外条款的认识更加深刻和全面,对于中国今后参与国民待遇相关的争端解决案件具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