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集体合同条例

合集下载

三个专项集体合同

三个专项集体合同

三个专项集体合同《关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专项集体合同》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集体):全体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达成如下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1.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

3.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确保乙方及时收到工资。

4. 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按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

二、工作时间1. 甲乙双方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制度。

2. 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 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法定的带薪年休假。

三、休息休假1. 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保障乙方享有合法的休息休假权利。

2. 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甲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 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产假、婚假、丧假、病假等休假待遇,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

四、其他1. 甲方应当加强劳动保护,确保乙方的人身安全与健康。

2.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3.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专项集体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合同期满前,双方可以续签或者重新签订。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集体):全体劳动者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篇一: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一、概念1.平等协商(也称集体协商、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2.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3.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4.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协议是就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期限为一年签订一次,并且是以自然年度为周期。

5.集体合同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关系。

工资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体合同中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精选公文范文 1(1)签订的集体合同期限为1年;(2)集体合同条款中有关工资事项,必须有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七个方面的本年度量化的具体内容和目标。

这样就可以不再单独签订工资协议,即可以视为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二、集体合同的产生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必然结果三、重要意义和现实意义1.有利于推动工会的组建工作2.有利于健全职代会制度,发挥职代会作用3.有利于工会干部自身素质的提高4.有利于促进企业依法治厂和管理水平和提高5.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6.有利于提高工会的地位,带动工会全面工作四、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协商代表、内容、原则1.主体: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为企业和职工。

2.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对等,每方3——15人;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行政指派;职工方代表,由职工通过推选产生;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会主席分别为双方的首席代表。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海市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集体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集体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与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订立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集体合同。

第四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代表的依法行使权利,促进集体合同的订立和执行。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公开集体合同内容,向全体职工宣传解释,确保职工了
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集体合同的执行力度。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加强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
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八条,企业和职工代表应当依法平等协商,及时调整和完善集体合同内容,
确保其与时俱进,适应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

第九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职工
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十条,职工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企业
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集体合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3篇

集体合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3篇

集体合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3篇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为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经企业与工会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

双方一致同意依据下列条款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一、合同目的为保障公司女职工在工作场所的权益,明确公司与女职工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发挥女职工在公司发展中的作用。

二、合同内容(一)总则1. 公司遵循平等就业的原则,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2. 公司尊重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二)聘用与晋升1. 公司招聘员工时遵循性别平等原则,不因性别歧视拒绝聘用符合条件的女性。

2. 在员工晋升、岗位调动等方面,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相同的权利和机会。

(三)工资待遇与福利1. 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2. 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和自身情况,制定合理的女职工工资制度和福利待遇。

(四)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 公司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确保女职工身心健康。

2. 落实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时期的休假规定,如产假、哺乳假等。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保健1. 公司加强劳动安全保障,防止和减少职业病对女职工的侵害。

2. 公司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关注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六)教育与培训篇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促进企业的和谐稳定发展,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一、合同目的和原则本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公司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实现公平、公正和人性化的企业管理。

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内容(一)工作内容与岗位安排公司承诺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作岗位,确保女职工在符合其生理特点的工作环境中工作。

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四年一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3.《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3.《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9月2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合同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以企业职工集体为一方与企业为另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第五条集体合同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保险福利;(六)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八)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九)合同的期限;(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一)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书面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与对方进行平等协商。

第七条集体合同由双方平等协商。

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一人,包括一名首席代表。

每方应当另行确定一名书记员,负责协商过程中的文字工作。

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的内容
合同范本专家。

标题,集体合同的内容。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依据平等协商的原则,通过代表组织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 当事人信息,包括劳动者代表组织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

2. 协商程序,应当明确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和方式,包括协商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

3. 劳动条件,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具体劳动条件的约定。

4. 社会保险,应当明确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5. 劳动纠纷处理,应当约定劳动纠纷的处理方式和程序,包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程序。

6. 其他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其他相关内容,如技能培训、职业发展、奖惩制度等。

在起草集体合同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确保集体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需要注意避免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避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为您提供参考,如有需要,欢迎随时咨询。

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加强集体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集体合同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章集体合同签订第五条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六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合同期限;(七)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八)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九)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八条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

双方应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

第九条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第十条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

遇不可抗力造成空缺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指派或推举新的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十二条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

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七条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

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

更换协商代表,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代表产生程序。

第八条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为自担任协商代表起六个月。

第九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集体协商;(二)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其他需要履行的集体协商职责。

第十条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不受影响。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二)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三)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散布协商过程中不宜外传的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下列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卫生;(五)保险福利;(六)职工培训;(七)劳动纪律;(八)劳动定额;(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企业与其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

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因下列事项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建议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二)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的;(三)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的。

第十四条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由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应当向本企业工会提出。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企业职工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

第十五条集体协商双方在正式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自双方同意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二)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三)搜集与本次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听取各有关方面对本次集体协商的意见和建议;(五)了解与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六)草拟集体协商议题的解决方案;(七)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十六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

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具体内容以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协商双方可以就与协商议题相关的事项,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说明。

第十七条上级工会组织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必要时可以派员观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商活动。

第十八条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的,合并、分立、重组后的企业应当就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协商一致的,原集体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协商不一致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就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九条在进行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章集体合同第二十条以签订集体合同为目的的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经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作为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就集体协商的情况和集体合同草案的内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作出说明。

集体合同草案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企业一方。

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报送集体合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署的集体合同文本;(二)协商双方及其代表的基本情况;(三)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情况的报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二条企业与职工一方经集体协商,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三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的工会组织,可以选派代表与企业方面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五条下列涉及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一)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行业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三)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四)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五)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六)其他需要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三)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区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本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九条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工会组织负责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条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认可该集体合同的企业及其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其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五章争议的处理第三十一条本市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第三十二条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或者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集体协商双方未提请协商处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时,可以会同同级工会或者企业方面代表共同处理。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职工一方与企业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调整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经协商代表本人提出,企业应当恢复其原工作岗位。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企业分支机构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与本分支机构的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单位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