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违约如何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方式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方式一、合同解除的途径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双方义务的协议,但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能需要解除合同。
以下是合同解除的几种途径:1. 合同达成解除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解除合同。
在此过程中,他们应就合同解除的时间、方式和后续责任等问题达成一致,并书面记录,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
2. 合同履行失败引发解除当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一方未按约定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或者未按时支付款项等。
3. 合同违约解除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权益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不履行义务、提供次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等。
4.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发生某些合同中可能会规定特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
例如,双方约定的特定日期、特定事件或特定条件满足时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终止的方式除了解除合同外,合同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终止。
以下是合同终止的几种方式:1. 合同期满合同期满是指合同规定的特定期限届满,根据合同约定,合同自动终止。
2. 合同目的实现某些合同的存在是为了特定目的的实现。
一旦目的实现,合同即终止。
比如合同约定某项工程的完工后自动终止。
3. 合同解除后终止当合同解除后,双方之间的义务和责任消失,合同也就自然终止了。
4. 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况有些合同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终止的情况。
例如,一方当事人死亡、个体工商户注销、法人破产等。
三、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影响合同解除和终止会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影响。
1. 解除责任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协商一致的解除协议或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解除责任。
例如,退还已付款项、归还已交付的货物等。
2. 赔偿责任根据违约程度,合同解除可能会导致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行为,受损害方可能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
3. 法律救济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或拒绝执行合同解除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保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是由以下双方根据自愿原则、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的有关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的协议。
第一条合同的违约责任1. 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支付违约金;(2)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3)继续履行合同;(4)采取其他经济补偿方式。
2. 违约责任的大小将根据违约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守约方遭受的损失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3.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条争议解决方式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2.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相关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4. 如果根据本合同的具体情况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争议,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进行调整。
第三条特别约定1. 双方同意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2. 双方同意本合同签订地为[签订地点]。
3. 本合同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解除合同,如需修改或解除合同,必须另行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5.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协议。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日期:。
协议书中的解除与违约责任

协议书中的解除与违约责任协议书是在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一定共识,规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文件。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一方或多方可能会违约或希望解除协议。
因此,在协议书中解除与违约责任的规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协议书中常见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条款。
1. 解除协议的条件与程序当一方或多方希望解除协议时,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按照特定程序进行操作。
常见的解除协议条件包括:1.1 书面通知:任何一方希望解除协议都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请求,并在协议规定的通知期限内向对方送达通知。
1.2 违约情形:在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可能导致解除协议的违约情形,如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无故延期、违反法律法规等。
1.3 协商期限:在解除协议的前提下,协议书通常规定一定的协商期限,双方在此期限内应当进行协商,尽力解决分歧。
1.4 协议裁决:部分协议中可能规定在解除协议时,当事方需接受第三方中立机构的裁决,以确保公正和公平。
2. 违约责任的约定协议书中的违约责任是为了保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得到履行。
常见的违约责任约定包括:2.1 赔偿责任:协议书中通常规定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赔偿费用,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2.2 补救措施:协议书中可约定违约方应采取的补救措施,例如重新履行合同、承担额外费用、提供替代品等。
2.3 解除权:当一方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4 诉讼费用:在协议中可以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追索违约责任而产生的诉讼费用。
3. 其他约定事项除了解除和违约责任规定外,协议书中还可以包含其他约定事项,以进一步保护各方的权益。
3.1 保密责任:协议书中可以规定对商业机密或敏感信息的保密义务,以防止泄露和不当使用。
3.2 争议解决:协议书可约定争议解决机制,例如选择仲裁或法院诉讼,并进行管辖法院的选择。
3.3 不可抗力:协议书中常包含不可抗力条款,规定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免除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赔偿

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赔偿合同是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
一、违约解除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条件单方违约解除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2. 对方已经提醒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违约方仍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3. 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对合同目的的实现造成了重大影响。
三、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1. 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失赔偿等;2. 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前已经支付的费用、合同履行中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直接损失以及合同解除后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间接损失;3. 对于因违约行为导致对方无法获得合同目的的利益,违约方还应承担利息、违约金等额外的赔偿责任。
四、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赔偿计算方法1. 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根据违约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程度,按照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2. 直接损失的计算:对方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直接损失的具体金额,如合同履行前已经支付的费用、合同履行中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额外成本等。
3. 间接损失的计算:对方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间接损失的具体金额,如合同解除后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市场信誉损失、业务中断带来的收益损失等。
4. 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按照逾期未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五、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法律程序1. 对方应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给予合理的期限。
2. 如果违约方在期限内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约方解除权

违约方解除权在合同关系中,当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或者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被赋予了解除合同的权利,这就是违约方解除权。
违约方解除权在维护合同公正性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违约方解除权的定义及适用条件违约方解除权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无法履行其义务时,给予对方终止合同的权利。
一般来说,只有在以下情况下,违约方才拥有解除权:1.对方实质性违约:指对方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对方逾期履约:指对方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在逾期期间,违约方可以选择等待对方履行或解除合同。
3.对方无法履约:指对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比如因为倒闭、丧失经营能力等原因。
在此情况下,违约方通常有权解除合同并索取相应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违约方解除权并不是一种单方面的自由权利,其行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可能会构成违约。
二、违约方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违约方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面通知解除:违约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明确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愿,并指出解除的理由和依据。
通常情况下,解除通知应当以挂号信、传真等书面形式发送,并要求有对方签收或回复确认。
2.当场解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违约方可以当场口头宣布解除合同,且不需要事后书面确认。
比如,在购买商品时,如果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违约方可以当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商品。
3.司法途径解除:当违约方与对方无法就解除达成一致时,违约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法院会依据双方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解除合同的裁决。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违约方在行使解除权时都应当慎重考虑,合理选择合适的方式,并确保自己具备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
三、违约方解除权的影响和后果违约方行使解除权会对合同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解除合同的效力:一旦违约方行使解除权,合同即被视为终止,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消失。
民法典中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探讨分析

民法典中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探讨随着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民法典中规定了一系列与违约方解除合同有关的规定,本文将围绕这些规定展开探讨。
一、违约方解除权的基本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有权要求履行,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在合同中规定的方式已经发出通知,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对方在该期限内未履行的,该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达成协议。
”可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导致对方受损失时,对方既有权要求履行,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履行合同,而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该当事人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将面临被违约方解除合同的风险。
二、解除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在民法典中,解除合同的条件和范围受到了比较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1. 解除合同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范围,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释放债务后,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或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全部债权请求,且债权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对义务人采取适当的弥补措施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目的,或者债务人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请求,债权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对义务人采取适当的弥补措施,债权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而在判断违约行为是否足以导致合同不能实现目的时,则需要具体分析和判断。
2. 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四百六十八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1)违反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各自承担着一定的合同义务。
解约方式和流程

解约方式和流程解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一方或双方不能或不愿履行合同义务时,通过采取某种合法手段结束合同关系的行为。
解约方式和流程的规定在一份合同中非常重要,它涉及到各方的权益保障和合同的合法性。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解约方式和相应的解约流程。
一、单方解约单方解约是指一方根据合同的约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告知对方解除合同的行为。
单方解约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解约方有正当的理由;2)解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提前通知对方;3)解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如果有的话。
解约流程如下:1.准备解约通知:解约方应准备一份书面的解约通知,明确解约的原因和日期,并附上相应的证据。
2.发送解约通知:解约方将解约通知发送给对方,可以通过邮件、传真或挂号信等方式发送,确保对方及时收到。
3.协商讨论:双方可以在收到解约通知后进行协商讨论,寻求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
4.履行违约金义务: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解约方需要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5.结束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正式结束,并进行相关的结算工作。
二、协商解约协商解约是指双方在约定的条件下,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合同的行为。
协商解约一般适用于合同中未约定明确解约条件的情况,或者双方对合同的解约有异议时。
解约流程如下:1.发起协商: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发起解约协商,双方可以通过会议、电话等方式进行协商。
2.明确解约条件:双方在协商过程中要明确解约的条件和细节,包括解约日期、解约方式等。
3.签署解约协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签署解约协议,明确解约的各项事宜。
4.履行解约协议:双方根据解约协议的约定,进行相应的履行义务,例如支付赔偿金、退还押金等。
5.结束合同:双方完成解约协议的履行后,合同正式结束,并进行相关的结算工作。
三、法定解约法定解约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合同中发生特定情况时,可以自动解除合同,无需通知对方或经过协商。
常见的法定解约情况包括:1.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等;2.合同格式不合法或与法律规定相悖;3.合同条款被宣告无效;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或宣告失踪。
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合同能否解除

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合同能否解除因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很常见,但是,并不是所有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都能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
那么,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合同能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法定条件有哪些,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怎么赔偿呢?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合同能否解除。
一、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合同能否解除?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并且达到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另一方是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
但是,如果一方的违约没有达到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另一方是不可以解除合同,但一方要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赔偿。
二、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法定条件有哪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应当符合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以上规定。
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三、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怎么赔偿?因出卖人的过错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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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违约如何解除合同篇一:合同一方违约权利人即可按约解除合同合同一方违约——权利人即可按约解除合同唐先生来信咨询,称他们公司下属的一家饭店,从去年1月起由一李姓个体户承包经营。
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交付本季度的承包费9万元,如在本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仍未交付承包费,他们公司作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但承包人李某自去年第三季度起不按约交付承包费,他们公司已在去年10月通知李某终止合同并撤离场所。
可是承包人李某既不付承包费,又不撤离场所,一直强行占有该饭店并经营至今,公司该怎么办?唐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在社会上带有普遍性。
在社会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合同的条件,包括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即可终止合同的条款。
但是,一旦到了所约定的条件出现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却因为自身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而使合同的约定成为一纸空文。
习惯上的做法还是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的判决来决定合同是否因一方违约而提前终止。
而这种诉讼程序往往一拖就是半年甚至一年,给权利方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实际上,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合同法》对此已有了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司法实践中尚不能完全正确、及时地去执行而已。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唐先生所在的公司在李某违约的情况下,已通知其解除合同,而李某未提出异议(异议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从法律上讲,公司与李某之间的承包经营合同已经解除,李某已无权再留在他们公司下属的饭店,更不能从事经营活动。
也就是说,那家饭店已经归他们公司收回并由他们公司行使相关权利,而不是以前观念上的那种必须要由人民法院判决才能提前解除合同的状况。
然而,这一对前述法律规定正确理解的观点,恐怕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尚未接受。
当然,如果合同中被通知解除合同一方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异议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则另当别论(即是否提前解除合同,应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结论为准)。
既然唐先生所在的公司已经通知李某解除合同,李某继续占着他们公司下属的饭店并进行自己的活动就是侵权行为。
而法律对于处理侵权行为的规定与处理合同违约行为的规定是不同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规定,其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就是专门针对处理侵权行为作出的规定。
因此,唐先生所在的公司面对李某目前的侵权行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起诉的标的不是要求解除合同(合同已经解除),而是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行为,立即撤出饭店;已造成损失的,如房屋使用费和水、电、煤气的消耗等,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至于在通知解除承包合同以前李某拖欠的承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则应另行起诉解决,因为其中李某要承担的是履行合同的义务以及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鉴于前面所提到的原因,唐先生所在的公司如果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程序上的法律问题,但我相信通过努力,通过准确适用法律,一定回圆满解决问题。
上海徐威律师事务所徐威律师——摘自XX年3月9日解放日报篇二:违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违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经当事人协议,或当合同具备解除条件,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通过主张情势变更作为实务中常见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手段,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在此不做展开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作为一般法定解除权中的“钻石规则”载明了作为违约方的对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即使在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自己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之中,亦是释明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由对方当事人将解除合同作为一种救济途径。
那么在司法实务中,作为违约的一方,是否可以主张合同呢?对此,下列两处法院在针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分别进行了阐明。
公报案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
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
在本案中,如果让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新宇公司必须以其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为冯玉梅的平方米商铺提供服务,支付的履行费用过高;而在6万余平方米已失去经商环境和氛围的建筑中经营平方米的商铺,事实上也达不到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
一审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冯玉梅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作为公报案例,其支持违约方新宇公司解除合同的观点是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和物力远超双方履行合同可获收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
要点有二:一、该法院主张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是基于该案属于非金钱债务的标的,非金钱债务,是指除了金钱作为标的的债务以外的债务,这类债务的标的包括金钱以外的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其二,依一审二审所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
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该表述充分说明违约解除合同的可能性需考虑社会影响和符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收益。
(XX)连民终字第0035号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泛城地产公司是否能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泛城地产公司在租赁期限尚未届满之前请求退租已构成了违约。
原审认为,泛城地产公司因经营困难,继续履行合同的费用过高,依据合同法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泛城地产公司虽然是违约方,亦可以解除合同。
本院认为,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一百一十条赋予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是此原则之例外,但本案不适用合同法一百一十条:首先,该法条的适用范围是当事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行为,而泛城地产公司作为承租方,主要合同义务为支付租金,此系履行金钱债务;其次,判断履行费用是否过高应当有明确的依据,本案中,泛城地产公司在XX年8月24日、XX年10月18日、XX年10月26日发给郭少洁的函件中均未提及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因,泛城地产公司仅在原审开庭时表示当时因为经营困难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虽然泛城地产公司二审提交了XX年度的审计报告的复印件,但郭少洁、黄少霖不予认可,该报告亦不能证明泛城地产公司XX年度的经营情况,另外,泛城地产公司在XX年进行了正常的年检,故泛城地产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因为经营困难而要求解除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由上可见,泛城地产公司并没有提前解除涉案合同的权利,其于XX年8月24日发出的函件并不能构成解除合同的效力。
该法院观点之一同上一案例要点所述,非金钱债务标的仍然作为重要构成要件,《合同法》一百一十条要受其限制,在该院的本庭认为部分可以看出在主张因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时,要尽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违约方单方主张解除合同条件亦较为严格,在条件不成就的情况下要承担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的后果,但在起草合同时可以事先明确约定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以此降低诉讼风险。
篇三: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有狭义与广义之分,我国合同法采广义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其中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
先说协议解除,它是指当事人通过事后订立一个新合同而解除原来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他人无权干涉。
此时有一问题,即一方有违约行为,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解除协议,此时另一方是否可主张违约责任?对此观点不一,有认为此时视为非违约方抛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为协议解除本就是为了解决纠纷,当事人若不抛弃权利,完全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不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协议,否则徒生纠纷。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达成解除协议,但并不影响非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因为权利的抛弃事关重大,应予明示,解除协议若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应视为没有约定。
且合同解除有其内在的机能与目的,与权利抛弃无涉。
相比之下,第二种观点可能更有道理一点。
但是,我觉得第一种说法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确定能不能根据你的行为来推定你放弃了这个权利,这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作进一步的考查。
第二个,约定解除还有一种情况——《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约定解除条件主要是当事人事先约定某种条件,等待条件一旦存在,一方享有解除权。
特别和大家强调一下,这种事先约定解除权的情况和我们前面讲的附条件合同里面的约定解除条件,这是有区别的。
比如双方约定,我把这个房屋租给你半年,我们达成一个协议,如果乙在单位分到房子,我们解除特定合同或者书面合同。
合同里面如果这样写,如果乙方分到房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这是一种写法。
另一种说法就是如果乙方分到房子,甲方合同解除。
这两种情况有什么区别呢?(答:第一种情况约定了解除条件,只要条件一成立,这个合同自然已经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