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一些看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7月1日)一、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
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目前审判实践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
侵权责任竞合的名词解释

侵权责任竞合的名词解释引言:在当代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维权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而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责任竞合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进行解释,并探讨其相关法律事例和应对策略。
一、侵权责任竞合的定义侵权责任竞合指的是多个人或机构同时对同一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
具体来说,当一项侵权行为引起多个权利人的损失时,各权利人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这种竞合关系表现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和损害赔偿的分配上。
二、侵权责任竞合的类型根据侵权行为所涉及的种类和方式,侵权责任竞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 主观侵权责任竞合主观侵权责任竞合是指侵权行为中的过错主体来源于多个侵权人。
方便理解,可以将其比作一辆车的司机和车主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追究多个主观过错人的侵权责任。
2. 客观侵权责任竞合客观侵权责任竞合是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多个机构或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这种情况下,每个侵权主体都是独立的,依法对其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判定和分配。
以商品制造商与销售商为例,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损失,两者均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事例为更好理解侵权责任竞合,以下是两个相关的法律事例:1. 商标侵权案件某果汁品牌X与另一品牌Y相似度极高,引发了某果汁品牌Z、W、V共同提起诉讼。
根据个案,X、Y品牌均涉嫌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的Z、W、V品牌因此损害目的相同。
在此情况下,法院对X、Y品牌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将损害赔偿额度按比例进行分配。
2. 著作权侵权纠纷某音乐作品A被多家唱片公司同时盗用,导致权力归属不明。
原创者B发起诉讼,但确切的责任归属难以界定。
在此案件中,法院会对各家唱片公司进行责任分配,并要求侵权方向原创者B进行赔偿。
四、应对侵权责任竞合的策略当面临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时,相关权利人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 寻求和解协议在多个侵权责任主体组成的竞合结构下,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同时发生的案件,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或上下班途中遭受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而造成职工人身损害的情况,由此引发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纠纷的竞合。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而产生多个请求权,一方面根据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工伤保险赔付请求权,另一方面根据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产生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进而导致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类案件中的请求权问题规定尚不明确,各地方在执行中缺乏统一认识,加之法律工作者亦对此有不一致理解,故在案件处理和受害劳动者损害赔偿问题上往往产生分歧,于是就出现了劳动者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还是只能获得工伤保险或民事赔偿中的一种,还是在获得工伤保险后,可以就民事赔偿不足的部分请求赔偿,还是先获得民事赔偿,再由工伤保险对不足部分补足等争论,严重影响了法律制度价值的实现。
本文将通过对工伤保险赔付和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的实证分析,借以厘清这两项请求权的实现方案。
一、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分析掌握立法针对某类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是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
下面,笔者将就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现状加以分析:(一)我国工伤保险立法进程。
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机制,新中国于上世纪50年代起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1951年政务院颁行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企业负担工伤保险费的基本制度,工伤保险实行单一救济模式。
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将工伤保险纳入社会统筹,将工伤保险纳入强制的社会保险范畴。
该《试行办法》采取了两种救济模式:对企业而言,其一旦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即免除其工伤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采用的是取代模式;而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则采用责任竞合模式,即遵循了不重复享受权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原则。
工伤和侵权的竞合

工伤和侵权的竞合工伤和侵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事件。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和侵权的关系被称为竞合。
首先,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
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应对员工的工伤负有赔偿责任。
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意外事故的伤害,导致身体上的损害或残疾,他有权申请工伤赔偿。
侵权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利益。
侵权行为被广泛定义为违反法律、合同或公共道德的行为,并对他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或名誉产生了实际的损害。
如果一个人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遭受了伤害,他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工伤和侵权可能会同时发生。
例如,如果一个员工在工作场所受伤,其伤害是由于雇主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那么这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事故。
然而,如果该员工能够证明雇主的行为违反了他的权益,而不仅仅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了伤害,那么他还可以提出侵权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和侵权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员工可以选择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工伤赔偿申请,并获得相关的工伤福利。
同时,员工还可以对雇主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由于雇主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额外损失。
例如,医疗费用、失去劳动能力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或精神痛苦等。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工伤和侵权可能不是竞合关系,而是互不影响的。
例如,如果工人在工作场所被他人故意伤害,由于这种行为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受害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并要求对肇事人进行惩罚。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程序,并且不会相互竞合。
总结起来,工伤和侵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
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事件,被称为竞合。
当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受伤,并且能够证明雇主的行为违反了他的权益时,可以提出工伤赔偿申请和侵权诉讼。
然而,工伤和侵权也可以是互不影响的,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法律适用。
论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毽函墨Ii。
竺型里型f叁叁I』查垒金论工伤责/f主5偿枳责/f主仍吴糸魏彦珩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对Z-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规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混乱。
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包括竞合关系和非竞合并存关系。
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应以补充原则处理,即受害人在不重复取得的前提下获得工伤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项目的并集;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非竞合并存时,责任人应各自承担责任,即以受害人兼得原则处理。
关键词工伤责任-侵权责任责任竞合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16—03在现代工业社会,各种各类工伤事故是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严重威胁。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正式建立了工伤责任保险制度,以建立保险基金的方式为工伤事故对职工造成的人身损害提供了基本的救济保障。
但当工伤事故的发生是由某种侵权行为引起时,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如何?受害人如何获得最充分的救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侵权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我国现行法缺乏明确一贯的规范,本文拟对此中法理做一初步探讨。
一、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比较(一)工伤责任1.工伤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是作为投保人的用人单位、职工即被保险人、工伤保险基金即保险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负有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负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分别向工伤职工支付有关救治费、经济补偿或安排工作岗位的义务,职工在承担工伤风险的情况下享有通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权利和发生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工伤补偿法律关系仅限于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有关费用。
浅析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问题

浅析工伤保 险补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民事侵权赔偿竞合 问题
尚 倩 (安徽 广播 电视 大 学 合肥 分校 ,合 肥 230001)
摘 要 :现代 侵权 的多元化救济模式 导致 了工伤 保险 责任与 民事赔偿责任 的竞合 难题 。在评述 理论界 的相
关观点 ,分析我 国现行立法规定的基础 上,认 为我 国应 当从 工伤保 险制度设 立 的 目的和初衷进 行考
第 二种 观点 ,适 用 替 代模 式 ,也 叫免 除 模 式 。这 种模 式 的含 义是 以工 伤保 险完 全 取 代侵 权 责 任 。有 学者认 为 ,工伤 事故 发 生 以后 ,工伤 职 工 只 能依 照法 定程 序享受 工伤 保险 的相应 待遇 ,不能 去选 择 民事侵 权赔偿 。_4]这 种模 式 目前在世界上被采 用的范 围较 广 ,这与其 自身的优势有关,如可以提高工伤救 济的 效率 ,减少诉 讼 ,节约 社会 资源 等 。但 是 同时 ,这 种模 式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它使工伤职工失去了完全受偿 的权 利 ,不 利 于保 护工 伤 职工 的利 益 。而且 ,这 种单 一 的模式 ,也 不 利 于 对 工 伤 事 故 的 预 防 和 制 裁 。 因
析 ,比较 笼统 。随着研究 的深 入 ,争 论逐 步有所 变化 , 有 的 的学 者 开始分 析具体 情况 ,认 为应 当根据 不 同的 情 形分别 适用 以上 四种模 式 。
第 一种 观点 ,适 用选 择模 式 。“选择 者 ,系指被 害 人 仅得 于侵权 行 为损 害赔 偿 与劳灾 补偿 之 间 ,选择 其 一 。 ”C23意思 是 工 伤职 工 只能 在 两种 赔 偿 之 间选 择 其 一 ,不允 许两 种方式 同时适用 。也 即 ,选 择 了一 种 ,就 排 除 了另一 种 。如 有 的学者 主张 ,对 于那 些没 有参 加 工 伤保 险 的劳动者 以及 坚持 选 择 按 照 侵权 行 为 法 进 行 民事诉讼 的 ,应 当准 许适用 侵权行 为 法 的规 定处 理 工伤事 故责 任纠纷 。l3]这种 模式 表面 上赋 予 了雇 员 充 分选择的 自由,且侵权赔偿数额较 多,但是 由于侵权 诉 讼耗 时长 ,且这 种救 济 常常 是 不 确定 的 ,不 如 工 伤 保险来得稳妥、及 时。从具体操作看 ,该模式也存在 一 些 困境 。如 ,选 择 权行 使 有 无 时 间 限制 ,选 择 权 行 使 的撤 回等 。
侵权责任的竞合与聚合

侵权责任的竞合与聚合一、引言侵权责任是指一方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具有竞合与聚合的特点,即多个行为导致同一侵权结果的情况下,侵权责任可单独计算,也可共同承担。
二、竞合的侵权责任竞合的侵权责任指的是多个行为导致同一侵权结果时,各个行为独立计算相应的责任和赔偿金额的情况。
2.1 竞合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竞合的侵权责任规定了当多个行为导致同一侵权结果时,各个行为的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2.2 竞合的判定标准在确定竞合的侵权责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时间上的竞合:若多个侵权行为发生在不同时间,且导致同一侵权结果,则被侵权人可以对每个侵权行为要求相应的赔偿。
2.范围上的竞合:若多个侵权行为的侵权范围有所重叠,且导致同一侵权结果,被侵权人可以对每个侵权行为要求相应的赔偿。
3.形式上的竞合:若多个侵权行为的侵权形式多样,但导致同一侵权结果,被侵权人可以对每个侵权行为要求相应的赔偿。
2.3 竞合的赔偿责任当存在竞合的侵权责任时,各个行为的责任和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以参考以下几个因素:1.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行为的程度轻重将会对赔偿金额产生影响。
2.被侵权人的损失情况:被侵权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将会影响赔偿金额的确定。
3.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越大,承担的赔偿责任越重。
三、聚合的侵权责任聚合的侵权责任指的是多个行为导致同一侵权结果时,各个行为共同承担责任和赔偿金额的情况。
3.1 聚合的法律依据在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当多个行为导致同一侵权结果时,各个行为可以共同承担责任和赔偿金额。
3.2 聚合的判定标准在确定聚合的侵权责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各个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即这些行为是否都是导致侵权结果的原因。
2.行为的连带关系:各个行为是否具有连带关系,即这些行为是否都是对同一侵权结果负有责任的。
劳务合同于交通事故竞合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劳务合同与交通事故竞合的问题上也日益凸显。
劳务合同与交通事故竞合,指的是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
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劳务合同与交通事故竞合的概念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而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违反交通规则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劳务合同与交通事故竞合,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或损失,涉及劳务合同和交通事故两个法律关系。
二、劳务合同与交通事故竞合的处理规则1. 劳务合同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劳动者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劳务合同与交通事故竞合的情况下,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劳动者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在劳务合同与交通事故竞合的情况下,劳动者可能同时涉及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是指交通事故责任方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依法应获得的赔偿。
对于劳动者同时涉及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的情况,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不应重复计算。
劳动者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还可以按照工伤赔偿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的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如果交通事故赔偿金额高于工伤赔偿金额,则劳动者应按照工伤赔偿金额进行赔偿;反之,则按照交通事故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三、案例分析某劳务公司雇佣一名驾驶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驾驶员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
驾驶员要求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交通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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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一点看法
那个仲裁真的很烦人。
他要的结果,我们昨天都给出了。
关于是否双培,仁者见仁,因为我不智,所以不能见智。
虽然最高法有指导案例,但个人认为此指导案例的裁判者存在认识偏差,把普通商业保险合同的射性特点用于劳动保险,明显不适。
社会保障法属于大民法的一个部门,它有它的特质,比如说强调保护劳动者,但它仍然应当在民法的基本框架里活动。
在大陆法系的民法原则里,有一个很基本的侵权赔偿原则——填平原则。
意思就是,如果一个人,因为侵权受到伤害,那么他因为受到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就好比满满一桶水被别人舀走了一部分,这时候,只需要责任人把被舀走的水添满就ok。
至于这水是不是舀走的人添回来的,或者是不是原来那部分水,则不需考虑。
当然,有人会说。
他那水是五台山的水,是开过光的,添回来的水是洞庭湖的水,不一样。
呵呵,这个问题,就纠结了,涉及到不可替代性的问题了。
这个问题俺不在这里讨论。
关于有双赔想法的人,其实是不太了解社会保障法的。
《社会保险法》把什么赔偿是社会责任、什么赔偿是企业责任做了清晰的界定。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致伤造成的医疗费等治疗损失,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支付,垫付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该法还有规定,企业只支付和劳动保障有关的费用。
厘清了这方面的知识,再来判断双赔的合理性。
劳动关系和侵权
关系竞合的情况下,是不是伤者就应该获得2份赔偿呢?我们还是用追偿制度说事,保险法大家可能都不太熟悉,呵呵,俺也只知道一点点,但基本原则还是知道的:寿险发生的赔偿不适用追偿。
保险法规定,寿险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伤者仍然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这个立法者太狡猾了,他就是不说该怎么求偿,所以就有了双赔的争议。
但社会保险法却规定,保险基金有追偿权。
呵呵,法律打架了!如果适用双赔,那就先看看社保法的后果吧。
伤者先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了各项费用后,再向社保基金要求赔偿,社保基金不知就里也赔了,然后向第三人求偿,第三人成了冤大头了。
再有,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比工伤赔偿的标准高,之间的关系就不说了。
这里大家又会批我了,伤者不诚信!伤者说:俺哪里不诚信了?俺是按法律规定要求赔的。
其实,这个问题还是很好解决的。
任何赔偿,都需要造成损失的依据,如医疗费发票什么的,一次赔偿完成后,这些依据一般都交付赔偿放了,不会再次出现了。
所以说,这个第三人就会拿着票据说:我都赔过了,我有票据,你要我赔,除非有其他损害损失的票据。
同理,商业保险也是这样。
因此,双赔理论上存在可能,实际上也有操作空间,但都不会超出填平的范畴太多。
在民法领域,还有一个被侵权给人造成精神损害的问题。
这不属于小仲裁说的侵权责任和劳动责任双赔的问题,附带赠送吧。
不管是劳动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受伤害者本人在当时都不可避免地会有精神上的窘迫,受伤害后,伤者的家人也会多多少少地受到精神上的刺激或者郁闷。
这种损害,对于天/朝的子民来说,是可大可
小滴。
在经济利益面前,我们强调精神文明的建设,在政府治理建设方面,我们强调经济基础。
所以,一直以来,民众的精神或者感受的保护,一直是没有经济价值的,所以说是无价的,既然无价,就表赔了。
但,到了公元1979年以后,慢慢地,平民的感受也纳入损失范畴了,最典型的是民法通则率先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之后的侵权责任法和最高法的解释也都附和,但同样是最高法,也有矛盾的东西,这个大家有空自己去查。
我要说的是,精神损害的程度,在各国都很难找到相应的客观标准,所以我们的立法存在瑕疵可以理解。
出现较大的损害结果之后,司法官可以通过伤者的个体属性来判断其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确定一个填平的值。
比如,非律的脸因为伤害留下一块斑,非律就不认为是神马大问题,因为俺老了,但小仲裁不同啊,俺在他脸上弄块斑,他连杀俺的心都有呢,他要用那张脸去骗小美女结婚生子的,现在好了,被俺弄得美梦难圆,所以,他会问俺要大把大把的银子。
就这样吧,供大家批判思考。